全车密封条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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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车胶条技术和质量要求

一、技术要求

1密封条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2密封条工作温度为 -40 ℃~80 ℃。

3材料要求

3.1 密封条用材料类别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密封条用材料类别

4、橡胶密封条胶料性能按此标准执行

5、外观质量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6、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6.1密实胶密封条尺寸公差

6.1.1密实胶密封条截面尺寸公差

密实胶密封条截面尺寸公差按此表进行,其中装配尺寸公差按E2级,非装配尺寸公差按E3级规定;

密实胶密封条截面尺寸公差

(单位:mm)

6.1.2密实胶密封条长度尺寸公差

实心橡胶密封条长度尺寸公差按此表进行,其中接角、接头产品按L1级。

密实胶密封条长度公差(单位:mm)

6.2海绵橡胶密封条尺寸公差

6.2.1海绵橡胶密封条截面尺寸公差,安装尺寸按G1执行,非安装尺寸依照G3执行。

海绵橡胶截面尺寸公差(单位:mm)

6.2.3海绵橡胶接角的长度公差。

6.3海绵类密封条的尼龙扣钉孔距偏差按±1.5mm,排气孔距偏差按±10mm。

6.4密封条冲孔、冲槽、端头冲切尺寸偏差按GB/T 3672.1表7中EC2级的规定。

7、成品性能要求

7.1橡胶密封条成品性能

8. 供方提供的产品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a) 禁限用有害物质:标准符合Q/CC JT098-2008《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中关于铅、镉、汞、六价铬、PBB、PBDE的限值要求。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详细检测方法依照IEC 62321、

DIN3314执行。试验周期为:“不定期抽检”。

b)针对内饰非金属件气味散发性应符合Q/CC JT001-2009《汽车内饰材料气味散发性试验方法和限值》中4级要求。

9、出厂检验

9.1外观质量、成品长度检验:出厂前按GB/T2828.1-2003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取AQL为1.5和一般检验水平Ⅱ随机抽样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退回生产部门逐根检查。返工后按GB/T 2828.1-2003加严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取AQL为1.5和一般检验水平Ⅱ随机抽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9.2断面形状及尺寸、压缩负荷、插入力、拔出力检验:在挤出过程中,每个班组抽检次数不少于3次。若检验不合格,应立即进行工艺调整直到合格为止,不合格品不允许流入下道工序。

9.3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设计、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生产工艺或材料有重大变更,其性能可能受到影响;

d)材料配方调整时;

e)停产三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f)生产累计时间达到6个月时;

g)第二方或第三方验证需要时;

h)出厂试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区别时。

9.5外观质量、断面形状及尺寸和成品长度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品种随机抽取2件。检验后如有一样不合格,则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9.6胶料性能检验:随机抽取样约3kg胶料的试验样品。测试后如有项目不合格,应从同批胶料中另取双倍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后若仍不合格,则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8.7成品性能检验:每个项目每次随机抽取一件。测试后如有项目不合格,则应另取双倍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复验后仍不合格,则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10、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9.1 标识要求

9.1.1、零部件和总成部件必须在不影响零部件性能、外观美感、不影响装配关系,便于生产、查询

的明显位置标明标识。

9.1.2、零部件标识必须与零部件在相同的环境下具有相同的寿命。

9.1.3、零部件标识标注方法可采用:漆涂、硫化成型、硫化印刷、标签(粘结剂为压力敏感型)等。

9.1.4、所做标识符合Q/CC JT097-2008《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

的相关要求。

9.1.5、零部件标识内容必须包括:

1). 供方编码(保定市诺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AZM”)。

2). 产品代号、批次。

3). 生产年、月、日。

4). 主要材料。

5)符合Q/CC JT097-2008《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的相关要求。

10.2 包装:

10.2.1、箱内应附有装箱单和产品合格证(包括检验结论、检验日期、检验员签名、盖章或检验员代号)。

10.2.2、外包装应印有产品名称、产品代号、品种、货号、供方编码、数量、规格、箱体尺寸、体积、重

量等。需要标注供应商名称、商标、地址。

10.2.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191。

10.2.4、必要时,标注“小心轻放”、“防雨防潮”“怕热”“怕晒”等文字或警示标志。

10.2.5、应按规格型号分别成箱包装,分层装箱,每层间用纸或板隔开;每箱质量一般不大于30kg,箱长

不大于3m。

10.2.6、物品对放置或堆码、运输有要求时,应注明注意事项,如“向上”“勿压”或方向标志等。

10.3、运输和贮存

运输和贮存执行GB/T 5721的规定,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1、质量保证

密封条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运输贮存条件下,分供方应保证在一年内其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在正确使用的条件下,密封条随整车出厂3年内或行驶里程不超过十万公里(以先到为准),确因密封条质量问题发生损坏时,分供方应保证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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