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期”女职工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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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在《劳动法》中,女职工享有“三期”保护。

具体来说,这三期分别是孕期保护、哺乳期保护以及婚育假年限保护。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

就孕期保护而言,我国《劳动法》规定,孕前3个月和产前2个月,女职工有权享受不少于15天的孕期假,由单位支付工资。

现实中许多雇主对孕期保护存在漠视和忽视的情况。

一方面,一些雇主对孕妇产生的工作负担和经济负担产生抵触情绪,往往采取辞退、迫使辞职等手段来终止劳动关系;一些雇主对孕期假的支付方式存在不合理的规定,比如部分雇主将不少于15天的孕期假作为年休假来安排,从而降低了女职工的享受权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加强对雇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对孕期保护的认识和理解,使其能够充分重视女职工的权益,不采取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应当对违反孕期保护的雇主进行处罚,通过严罚来形成威慑作用。

还应该完善法律,规定孕期假的支付方式,明确规定单位应当以全额工资支付孕期假期工资,不得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哺乳期保护作为女职工“三期”保护的一部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了女职工有权享受每日1小时的哺乳假,但在实践中,很多女职工在工作中无法享受到这样的权益。

一方面,一些雇主缺乏对哺乳期保护的认识和重视,不为女职工提供合适和安全的哺乳场所;一些工作场所的生产经营需要不允许女职工离开岗位,致使她们无法及时地进行哺乳。

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对雇主进行教育宣传,提高其对哺乳期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政府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哺乳期保护规定的雇主进行处罚,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应当建立更多的哺乳室,为女职工提供合适的地方进行哺乳。

应当完善法律规定,向雇主提供具体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女职工能够充分享受到哺乳期保护的权益。

婚育假年限保护是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中的最后一环。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结婚产假为90天,生育假为98天,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三期妇女解除合同赔偿的法律规定

三期妇女解除合同赔偿的法律规定

三期妇女解除合同赔偿的法律规定热门城市:明水县律师饶阳县律师驻马店律师绥棱县律师故城县律师孝感律师安达市律师阜城县律师咸宁律师一、三期妇女解除合同赔偿方法1、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

2、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甚至要求支付三期的福利待遇。

二、三期妇女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对于企业和员工双方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为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三期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三期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员工指的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员工。

在这个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三期员工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情况主要包括:1. 员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 员工因过失被解除劳动合同,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3.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4. 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2.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向员工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3.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4.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对于三期员工来说,由于他们在特殊时期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更多的经济补偿。

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四、结论总之,在我国,三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关注员工在特殊时期的心理和生理需求,提供必要的关怀和支持,以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女职工,包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第三条我单位应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孕期保护第四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保证孕期女职工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孕期保健服务。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减轻劳动强度,避免从事对孕妇身体健康有害的劳动;2. 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安全,避免从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作业;3. 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改善措施,如改善通风、照明等;4. 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建立孕期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孕期检查,确保孕妇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产期保护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第十条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休息条件;2.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产前产后康复服务;3.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调整,确保其工作与家庭生活平衡。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第四章哺乳期保护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女职工三期权益你知道多少?

女职工三期权益你知道多少?
, ,
职 工每班 劳动 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 , 以合并使用 。 可 哺乳 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 中的时间 , 算作劳动时间。
4另 外 。 关于 女职 工 生 育 待 遇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明确 规 定 , 职 工 怀 孕 不 满 四个 月 流 产 时 , 当 根 据 医 务 部 . 《 中 女 应
1根据《 . 女职工劳动保护 的规定》 的第 4条 ,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 、 产期 、 哺乳 期降低其 基本 工资 , 或者 解 除 劳动 合 同 。 2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 的规定》 8条 , 第 女职工产假 为九 十天 , 其中产前休假十五 天。难 产的 , 增加产假十五
《女 职 工 劳
规定
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 的其他 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时间和夜班劳动。
1 . 根据《 女职工禁忌 劳动 范围的规 定》 六条的规定 , 第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 的劳动范 围包括 :一 ) ( 作业场所空气
中铅及其化合物 、 汞及其化合物 、 、 、 、 、 苯 镉 铍 砷 氰化物 、 氮氧化物 、 一氧化碳 、 二硫化碳 、 、 内酰胺 、 氯 乙 氯丁二烯 、 氯
解 除 劳动 合 同。
天。 多胞胎生育的 , 多生育一个婴儿 , 每 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 , 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 医务部 门的证明 , 给 予 一 定 时 间 的产 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具体 更详细规定参照各省市计 划生育条例确定 。

动保 护 的规 定》
3根据《 女职 工劳动保护 的规定》 9条 有不满一周 岁婴儿 的女职 工 , 第 其所在单位应 当在每班 劳动 时问内给予 其两次哺乳 ( 含人工喂养 ) 时间 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哺乳一个 婴儿 , 每次哺乳 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是指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这是因为女性在这一阶段身体较为虚弱,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工作压力的影响,需要额外的关注和支持。

以下是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怀孕期保护:企业应当为怀孕的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工作岗位的安全,防止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对于孕期较长或者工作条件较差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轻松的工作内容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确保她们的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2. 分娩期保护:女职工分娩期间应当享受产假,通常为90天。

在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女职工的工资,并保留其工作岗位,不得以怀孕和分娩为由解雇或者降职女职工。

同时,企业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确保分娩安全和产后康复。

3. 哺乳期保护:企业应当为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适当的哺乳室或者哺乳场所,以便她们可以方便地喂养婴儿。

企业应当允许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地安排哺乳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削减她们的工资或者权益。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和工作的平衡发展。

同时,这也能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对于不遵守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总之,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推动社会进步。

企业和社会应当重视这些规定的执行,为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只有保护和尊重女职工的权益,才能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法律规定

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法律规定

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法律规定实践中,相信有不少人知道女性三期指的是什么,就是经期,产期和孕期。

而因为女性在生理上和男性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律会对女性有更多保护。

那么三期期间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包括哪些呢?对此,我在下文为给位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分别指女职工的怀孕期、产期、哺乳期。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注意:由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具有特殊的生理特征,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得怀孕作为合同的条款写入劳动合同,或者在女职工怀孕后借故将其辞退,或者以合同到期为名终止双方的合同,这些行为实际上是限制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理因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

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的工资待遇。

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的解除合同时间可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

三期员工解除合同赔偿

三期员工解除合同赔偿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三期员工(即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的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三期员工解除合同赔偿问题仍然存在不少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三期员工解除合同赔偿问题进行解析。

一、三期员工解除合同赔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三期员工解除合同赔偿的范围1.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3.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4.哺乳期工资: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正常工资。

三、三期员工解除合同赔偿的具体操作1.核实解除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核实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计算赔偿金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金额。

3.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4.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办理社保转移、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四、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尊重三期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金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确保三期员工获得应有的赔偿。

总之,三期员工解除合同赔偿问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关注的问题。

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女职工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
工、合同
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三期”定义:“三期”是指孕期(怀孕至产前 15天)、产期(通 常指产假期间)、哺乳期(上海市称孕期为妊 娠 期,产后至小孩满一周岁)
长病假定义: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
假在六个月内的称
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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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期”女工的劳动义务
孕期 第9条 11 条 12条
《上海市女职工 劳动保护办法》
不得从事孕期禁忌从 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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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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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七个月以上(按 二十八周计算), 应 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 小时, 不得安排夜班 劳动 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 六点
注: 2007年之后请产前假的“应当批准”是有法定条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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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
4.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 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 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 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 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和医疗保健机构约定
工资照发
两个半月
原工资80%
备注

三期保护规定

三期保护规定

1、劳动合同保护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合同,须延续至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劳动合同,一般不需补签合同,只需签订特殊事由而延续告知合同。

但单位可以协商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限制:A、怀孕女职工如果有以下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B、怀孕女职工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有准生证。

2、三期期限的保护规定:㈠、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如果是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则增加产假30天。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㈡、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但女职工在哺乳期仍要正常上班,如请病假需要医院开具的病假单。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

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

The wind blew hollowly.(页眉可删)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1、孕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一、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三期女工享有哪些假期1、产检: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产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北京地区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职工除享受法定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流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女职工的三期是指什么

女职工的三期是指什么

女职工的三期是指什么
女职工的三期是指怀孕、分娩、哺乳期,具体如下:
1、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
2、产期,正常生育产假98天(产前15天加产后83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哺乳期,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1周岁,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的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按照非过失终止和经济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退休的条件,具体如下:
1.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
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女职工“三期”保护是指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相关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女性员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女性就业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对这些保护措施进行研究,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孕期保护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孕期的女职工享受产假。

一般来说,孕期为周产假前的90天,但对于特殊情况,如高龄孕妇、高风险孕妇等可以提前产假。

孕期女职工还享受轻型工作、适应性工作和带薪病假等保护。

这些保护措施有助于保障孕期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

目前我国的孕期保护措施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雇主不愿意接纳孕期女职工,或者将其安排在不适合的职位上。

有些雇主在招聘过程中会有意避开招聘女性,以避免产生额外的成本和风险。

而且,一些企业在员工怀孕后会错把孕妇伤害当作事故处理,进而降低其赔偿责任。

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孕期女职工的权益,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具体为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生育早起、多胞胎或者身体状况不好的女职工,可以延长产假相应天数。

男职工也享受陪产假,具体天数由各地政府确定。

产期保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是产假工资待遇问题。

有些雇主并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或者以各种理由进行扣减。

其次是复职问题。

一些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很难重新融入工作环境,导致职业发展受阻。

一些雇主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安排工作任务给她们,违反了她们在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女职工享受哺乳时间,每天至少有1小时哺乳时间,不减少工资。

雇主还应提供哺乳室和婴儿护理室,为母婴提供便利条件。

哺乳期保护的问题依然存在。

首先是哺乳时间的安排。

一些雇主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哺乳时间,或者将哺乳时间安排在较为尴尬的时间段,给女职工带来不便。

哺乳室和婴儿护理室的配备也存在不足和不合理的情况。

女职工在三期内有何规定

女职工在三期内有何规定

⼥职⼯在三期内有何规定在公司中对于⼥员⼯的保护是⽐较全⾯的,⼀般都会享受到产假以及婚假等,⽽且在公司对于⼥员⼯的⼯作安排上,会⽐男员⼯的⼯作量要稍微⼩⼀些。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职⼯在三期内有何规定1、由于⼥职⼯社会地位、社会⾓⾊、⽣理特征的特殊性,法律对⼥职⼯的劳动保护作了较为特殊的规定。

《妇⼥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对“三期”⼥职⼯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都作出强制性保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续延。

但是,没有哪⼀部法律、法规对“三期”⼥职⼯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除继续履⾏劳动合同情形外,再没有其他明确的、最⼤限度保护“三期”⼥职⼯的规定。

2、“三期”⼥职⼯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职⼯不愿意继续履⾏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只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倍向⼥职⼯⽀付赔偿⾦。

如果按这种补偿标准,对弱势群体——“三期”⼥职⼯来说,独⽴承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育责任实在有点不公平。

因“三期”⼥职⼯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有相当长的⼀段时间没法正常⼯作,且家庭还应承担更多的医疗保健费⽤等。

3、“三期”⼥职⼯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职⼯不愿意继续履⾏劳动合同的,由⽤⼈单位全部承担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对⽤⼈单位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假如“三期”⼥职⼯解除劳动合同后,因客观原因或⼈为因素出现流产、婴⼉意外死亡等情况,⼥职⼯仍正常享受解除劳动合同后“三期”内的⼀次性给付的⼯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就更加不公平了。

因此,把解除劳动合同后所有的义务推给⽤⼈单位,让⽤⼈单位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会不堪重负。

当⽤⼈单位承担不起时,就会想法抵制职⼯权利的实现。

特别是⼀些企业的⽬的都是赚钱,追求利益的最⼤化,如果没有利润可赚,要么就破产,要么就千⽅百计违法,⽽最终吃亏的还是劳动者。

关于女职工三期的所有问题解答

关于女职工三期的所有问题解答

女员工三期相关名词、问题解析一、女工“三期”是什么“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

二、女工“三期”期间工资发放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属干部、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三、女职工三期能降低其工资吗关于单位能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而降低其工资吗?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这是因为:(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法定的最低工资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统称为“一般工资”。

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

(二)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

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仅侵害了女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利益。

四、单位能限制女职工生育吗单位可以通过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三期解除合同

女职工三期解除合同

女职工三期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以下是女职工三期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1. 孕期保护:孕期女职工享有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
除劳动合同。

2. 产期保护:产期女职工享有法定产假,用人单位不得在此期间解除
劳动合同。

3. 哺乳期保护:哺乳期女职工享有法定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

4. 合同自动延续: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自动延续至三
期结束。

5. 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支付
相应的经济补偿。

6. 协商解除: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女职工同意,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
动合同。

7. 法律途径:如果女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
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8.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女职
工三期保护的规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三期女职工人员管理制度

三期女职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三期女职工。

第三条本企业应当加强对三期女职工的关心和保护,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和医疗条件,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前休假和哺乳假;(二)在“三期”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五)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和医疗条件。

第五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二)积极参加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健康检查和培训;(三)爱护和使用好企业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四)按时参加工作,不得无故缺勤;(五)如实报告自身健康状况,配合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产假、产前休假和哺乳假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限为98天。

第七条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至产后45天,可以享受产前休假。

第八条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可以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期限为6个月。

第四章工资待遇第九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同等条件男性职工的平均工资。

第十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辐射服、孕妇专用的座椅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休息时间和哺乳时间。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一)女职工在“三期”期间,擅自离职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工作的;(二)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的;(三)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不如实报告自身健康状况,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女性参与到各行各业的比例不断提高,女职工成为了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由于生理特点和家庭责任的原因,女职工在就业过程中往往面临着比男性更多的困难和问题。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关于女职工“三期”保护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三期”保护的概念与内涵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保护。

这一特殊保护被称为“三期”保护,即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

具体来说,孕期保护是指孕妇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产期保护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并有权在产假期满后返回原岗位;哺乳期保护是指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权利享受哺乳时间,并且用人单位应提供哺乳条件。

“三期”保护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使她们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安排和照顾,不受工作的影响;二是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使她们在“三期”内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假和哺乳假,不受歧视和侵犯。

这种特殊保护的设立,旨在促进我国女职工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环境,增强其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三期”保护的法律依据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有权享受相应的假期,并且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而言,孕期至少享受98天的产假,怀孕7个月以后的女职工,应当有权享受15天的产前假;产期至少享受98天的产假,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胞胎多享受15天的产假;哺乳期至少享受1小时/天的哺乳时间,哺乳期直至婴儿一周岁。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更是对女职工“三期”保护做出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包括了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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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期”女职工相关法律规定一、相关概念(一)“三期”:“三期”是指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产期(通常指产前15天至产后75天)、哺乳期(产后至小孩满一周岁)。

(二)产前检查:产前检查---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作的临床检查,时间应从确诊妊娠后开始,一般孕28周前每月一次,孕28~36周每2周一次,末一个月每周一次,若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三)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本单位按照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其保胎休息的期间。

(特别提醒:法律没有关于“保胎假”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实行应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地区暂无保胎假的规定。

)(四)哺乳假:哺乳假指的是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的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特别提醒: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哺乳假六个半月。

北京暂无相关规定)。

二、“三期”女职工保护性规定(一)孕期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列支。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5条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

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汽车、天车及各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挡车女工,应当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第11条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3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二)产期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0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

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够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

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20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6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3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44条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哺乳期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三、法律规定之解析(一)三期女职工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国家法律法规,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但并非三期的女职工就可以无限制、无缘由的享受特殊保护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非因劳动者过错(包括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及经济性裁员情况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如果“三期”女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完全可以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亦有相同的规定。

(补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享受产假的限制性规定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身体健康、恢复身体健,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此外,女职工产假期前或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三期”女职工旷工的处理由于女职工在“三期”(仅为孕期和哺乳期)内有一定的生理特殊性,所以用人单位在三期女职工的考勤上,应灵活把握。

但若三期女职工没有病假单却长期不上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生效的《员工手册》等企业规章制度对该员工处理。

也就是说,不是三期保护是无限的,无原则的。

(四)医疗期的限制性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三期女职工长病假按照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请病假超过医疗期的,可以作相应处理。

比如:一个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的医疗期。

在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三个月,就算超过了医疗期。

医疗期满后的第一天务必到单位报到;否则,单位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将此视为旷工,从而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将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补遗:关于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同时,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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