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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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户口迁移管理政策有效落地实施,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依照《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我市户口应登记在合法房屋内,其中非住宅用房不予登记家庭户。家庭户的户主一般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
《办法》和本细则所称自有房产,是指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共同拥有且取得了我市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住宅。多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一个业主的家庭户迁入。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所称落户本市自有房产,按以下两类申请理由分别处理:
(一)以非投靠类理由申请且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户口应当登记在自有房产处。
(二)以投靠类理由申请且符合户口迁移条件,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分别处理完毕后再受理投靠申请;无下列情形的,直接受理投靠申请:
1.被投靠方户口登记在集体户且被投靠方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2.被投靠方与其户口所在家庭户户主的关系,不属于家庭户户主的“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孙(外孙)子女及孙(外孙)子女的配偶,父母(岳父母),祖(外祖)父母”等关系之一,且被投靠方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第四条《办法》第六条所称书面委托,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二)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当面签署的委托书;(三)受托人同时持有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等材料的原件,视为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当面签署委托书。
代办业务时,受托人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除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外,整户迁移的,可由户主代为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照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公民申报户口迁移,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提交的相
关证明材料应当完整、规范填写(开具),并在有效期限内(国家相关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分两种情况:证明材料上标注了有效期限的,以标注期限为准;证明材料上没有标注有效期限的,原则上视有效期限为90天)。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完整、规范填写(开具)或者已超出有效期的,公安机关暂缓受理。
已实现信息共享且能查询核实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以系统反馈结果为准。经核查发现系统反馈结果与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不一致的,公安机关暂缓受理,由申请人自行到证明材料签发(开具)部门核实处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在受理户口迁移申请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核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居住情况、房屋具体门牌以及是否符合《办法》第十六规定。
第七条对申报的户口迁移,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予以当场办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或上报核准的,应进行调查核实或上报核准;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符合《办法》户口迁移条件的申请人,应根据办理事项涉及的以下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落户居(村)民委会员集体户的,
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二)有配偶随迁的,需提供配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夫妻双方《结婚证》;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抚养方的户口簿、《离婚证》及明确小孩抚养权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抚养权已变更但未相应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除提供离婚协议书外,还需提供抚养权变更的公证书)。
婚姻关系以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为准;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父母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为准。
第三章市外户口迁入
第九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一)组织部门调动录用的干部,凭市组织部门签发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央属、省属驻珠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调动录用到珠海工作的,市组织部门在表中签署“已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招调通知(或任职通知、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学校或院
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录用人员
1.事业单位人员,凭市人社部门开具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央属、省属驻珠事业单位调动录用到珠海工作的,由市人社部门在表中签署“已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学校或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
2.新录用公务员,凭录用通知书、《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学校或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
3.调入公务员,凭调动通知、调动报到介绍信、《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
4.央属、省属驻珠单位新录用或调入公务员,凭《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市人社部门在表中签署“已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学校或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
第十条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才,根据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