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东府[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遇到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及时高效、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资金由市、镇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据实列支。
第五条临时救助金按现行低保金分担比例由市镇两级财政分担。
第二章救助对象、申请条件与救助标准第六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下列城乡困难人员,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二)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1.5倍区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因家庭成员遭遇溺水、触电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和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出现暂时困难的;(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7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7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5日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家庭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指本市户籍困难城乡居民及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核准医疗费用,由财政资金给予适当比例救助的机制。
第三条未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的医疗救助范围。
第四条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医疗权益;(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分级管理,分类救助;(四)部门配合,共同推进;(五)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传染病,国家或省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医疗救助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金年度预算并划拨医疗救助金;(三)对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对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东府办〔2017〕165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6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东莞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体系,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内生动力,更好地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2017年底全市实施按病种分值付费病种数不少于1000个,并逐步扩大按病种分值付费病种范围,到2018年底病种数不少于3000个。
进一步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
到2020年,全面建立符合我市医疗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体系,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
二、主要任务(一)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特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
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按病种分值付费,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可按床日付费;对基层门诊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不宜打包付费的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东府〔2016〕11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1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2日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依法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含3倍);(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四)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8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9日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四条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四)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五条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低保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民政局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市低保相关政策;(二)按时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全市低保救助金市级负担的年度预算,会同财政部门下拨低保救助金;(三)对各镇(街)的低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五)负责全市低保对象的备案和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六)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东府办〔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1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0日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稳健发展,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市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市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机构奖励第三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落户我市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两类机构(以下称两类机构,以监管部门同意设立或迁入的时间为依据)给予如下奖励:(一)新设立或外省市新迁入我市的两类机构法人总部,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的,按照其实收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两类机构一次性增资5000万元或以上的,按照其实收增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且只奖励首次增资。
第三章风险补偿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只含贷款本金,不含利息)且已经核销处理的,可按实际损失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补偿每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发生贷款损失(只含贷款本金,不含利息)且已经核销处理的,可按实际损失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损失补偿每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东府办[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9日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为减轻村(社区)经济负担,促进村(社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4号),从2013 年起,我市从市镇(街)参与税收分成收入中切块5%,设立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村(社区)目前负担的治安、环卫、行政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开支。
为做好切块资金的分配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为统领,合理划分市、镇(街)、村(社区)三级事权和财权,按照“保基本、保必须”的原则,逐步推进由市和镇(街)统筹承接村(社区)负担的治安、环卫、行政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二、基本原则(一)保证基本,保证必须。
在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规模有限情况下,优先保证村(社区)的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基本的、必须的支出,核定各公共事项的补助标准。
(二)逐步推进,逐年提标。
对村(社区)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的补助标准随着财政税收收入增长同步增加,逐步推进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实现镇(街)统筹、市镇(街)两级负担。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东府办[2011]120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21【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1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大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的精神和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部署,我市决定进一步健全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保障制度,具体方案如下:一、免费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1.城乡“五保”对象;2.城镇“三无”对象;3.城乡低保对象;4.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即居住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5.一至四级困难残疾人;6.除以上五类对象外,未享受社保或工作单位的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对象。
(二)特殊困难新莞人(已办理我市居住证且在我市工作一年以上)。
(三)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和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
二、免费项目(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二)遗体清洗消毒费;(三)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四)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五)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六)骨灰清理、包装,并提供骨灰盅1个(骨灰盅价格在150元之内);(七)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3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9日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救助对象及分类第四章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第五章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六章资金筹措和管理第七章社会力量参与第八章日常管理和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在莞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非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具备前款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如本办法未能解决或解决后仍不能满足诉求的,可按照“民生大莞家”政策操作指引给予兜底或补充。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行动计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东府〔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行动计划的通知东府〔2018〕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7日东莞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和《广东省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工作方案》(粤府﹝2017﹞1号)精神,加快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收入,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这一主要矛盾,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多条增收渠道相结合、促增收与降成本相结合、鼓励创收致富与缩小收入差距相结合、积极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注重分类指导和精准施策,重点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发挥社会保障托底功能,努力实现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促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
(二)目标任务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继续提高,“十三五”期间,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东府办[2009]108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10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推进我市低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低保对象的确定(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二)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直系亲属,主要包括下列人员: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4、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6、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7、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一)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按照上6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
凡申请对象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12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
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的,不予救助;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实行差额救助。
(二)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市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公安、社保、建设、房产、金融、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必须予以配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东府办[2012]18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8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9日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帮助我市低保对象解决“看病难”问题,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粤民助〔2010〕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我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低保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制订本市低保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低保医疗救助金年度预算并划拨低保医疗救助金,对全市低保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低保医疗救助金的预算;负责低保医疗救助金的复核,并会同民政部门拨付低保医疗救助金;检查、监督低保医疗救助金的使用管理。
市社保局负责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待遇的核付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医疗救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民政局做好本辖区低保医疗救助工作,按规定筹集本级低保医疗救助金,指导各村(居)委会为无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工作由镇(街)社会事务机构承担。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东莞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东莞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东府办〔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东莞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建立东莞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建立东莞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省物价局等5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11〕38号)精神,结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补助与价格上涨相适应原则。
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补助标准与价格上涨水平相适应,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迅速响应原则。
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困难群众生活支出明显增加时,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要迅速响应,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缓解困难群众生活压力。
二、补贴对象主要包括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一至四级困难残疾人(含已治愈的麻风病人)、贫困归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弃婴)和社会散居的孤儿等人群。
三、启动条件(一)以连续3个月为动态监测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1.CPI同比连续涨幅超过3%(下限含本数,下同);2.食品类价格同比连续涨幅超过7%;3.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连续涨幅超过7%。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东府办〔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的通知东府办〔202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第三章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第四章其他第五章附则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创新改革,明确“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区片容积率和区片地价计收补偿安置成本,打造“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阳光工程,激发“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生机活力,助力项目提速、提质、增效,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尊重历史、公平清晰的理念与原则,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思路,设定全市统一、公开透明、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标准。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全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区片容积率和区片地价计收补偿安置成本核算,具体包括全市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和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实施的“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
本指引不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22〕41号)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2023-10-11•【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3〕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9日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我市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对象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生保障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改进和提升救助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可及性、精准性,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一)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经申请审核确认,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本方案认定条件的家庭。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未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月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东府办〔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6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建设平价商店是平抑物价、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保证,是一项重大惠民惠企工程。
根据省物价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以及相关的配套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建设平价商店要以平抑物价、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为宗旨,实现“农超对接”、“产销对接”,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形成合理价格;坚持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农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履行应急稳价义务,起到稳定价格的作用。
平价商店在政府引导扶持下,自主经营。
二、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年度目标到2011年底,全市建设不少于60家平价商店,原则上每个镇街不少于2家。
具体安排如下:1.准备期(2011年3月——2011年4月)认真领会省关于建设平价商店的有关精神,制定我市建设平价商店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部署建设平价商店工作任务;加大宣传力度,为完成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目标奠定基础。
2.实施期(2011年5月——2011年11月)5月底前,每个镇街建成至少1家平价商店(含供销系统的平价商店),供销系统现有的4家综合商场将改建成平价商店,并将供销系统即将建成的粮油直销连锁店改建成粮油平价商店;9月底前,每个镇街再建成1家平价商店(含供销系统的平价商店)。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东府办〔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9〕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31日东莞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力争到2020年底,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使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
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
落实政府责任,积极制定和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加强儿童安全保护的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为了更好地规范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以下标准:一、价格临时补贴的对象范围。
价格临时补贴主要面向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二、价格临时补贴的标准。
1. 低收入家庭,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2. 特困人员,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3. 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4. 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定,并确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比例。
三、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方式。
价格临时补贴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社会捐助等方式进行发放。
具体发放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价格临时补贴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价格临时补贴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监督。
对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五、价格临时补贴的审批程序。
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确保发放对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对于特殊情况的价格临时补贴,需经过多部门联合审批。
六、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等渠道。
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避免滥用资金。
七、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周期。
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确保发放及时到位。
八、价格临时补贴的效果评估。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
以上即为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以上标准执行,确保价格临时补贴的公平、公正、合理发放,真正让困难群体得到帮助,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分类施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东府办[2009]136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27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失效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暂行办法》的
通知
(东府办〔2009〕1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分类施保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保障我市特殊困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施保是指按照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成员构成的情况实行多层次的保障标准和多种类的保障措施,对低保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低保对象的认定,依照《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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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4]63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01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
制的通知
(东府办〔2014〕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压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和省物价局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发电〔2011〕17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补助与价格上涨相适应原则。
联动机制的补助标准与价格上涨水平相适应,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迅速响应原则。
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困难群众生活支出明显增加时,联动机制要迅速响应,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以缓解困难群众生活压力。
(三)切实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综合考虑物价同比上涨和自然环比增长,增发元旦春节价格补贴,以有效改善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补贴对象
具有东莞市户籍的困难人员,具体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