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东府办〔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6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各级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公开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规划、部署、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组织本镇街、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央、省驻莞单位要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导,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完善工作机构,落实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四)市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新修订的《行政监察法》所赋予的职责,按照《条例》规定,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8•【字号】东府[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1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8日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向本市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具体包括:(一)提供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或查办的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的证据线索;(二)举报尚未立案侦查、查办的违法犯罪事实;(三)举报公安机关发布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四)提供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查办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证据。
第四条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一)举报的内容是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直接作用的;(二)举报的内容为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提供相关线索或信息,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间接作用的。
第五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下属的基层分局、交警大队分别设立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向社会发布需要提供线索或证据的案件基本情况及对应的奖励金额;(二)受理违法犯罪举报;(三)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转递、督办、回告、统计等工作;(四)办理举报人奖励手续。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拨打市公安局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二)邮件举报,举报人可登陆“东莞警察网”( http://)的举报邮箱进行举报;(三)信函举报,举报人可寄送信函到市公安局举报中心(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进行举报;(四)当面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东府办[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深入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深入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9〕76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65号)要求,特制订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公正便民、廉洁高效、服务为先”的宗旨,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内容,完善制度,创新载体,强化监督,为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工作目标以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为切入点,通过不懈努力,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形成较完善的工作体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公共权力透明运行,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
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业经2023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十七届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成蹊2024年1月8日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的建设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惠企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45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非紧急类政务服务便民专线及网络平台,与国家和省市等民生诉求平台互联互通,实行一号对外、属地管理、接诉即办、分级负责的运行模式,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12345热线的建设管理及事项受理、办理、审核、回访、督办、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12345热线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12345热线工作,重点解决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及重点难点问题。
市直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市直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级12345热线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专题研判,协调解决疑难复杂诉求。
市直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12345热线工作保障,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做好12345热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12345热线的统筹协调机构,督促指导12345热线工作,研究解决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东府办〔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7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政府预算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深入推进我市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提高责任意识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是落实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建设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阳光理财的重要手段。
各镇街、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提高执政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做好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要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共同推进预算信息公开。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六批东莞市荣誉市民提名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六批东莞市荣誉市民提名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东府办函〔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六批东莞市荣誉市民提名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8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第六批东莞市荣誉市民提名授予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18日第六批东莞市荣誉市民提名工作方案为推进东莞市荣誉市民提名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东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提名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国友好人士以及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士,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过去未获“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经过申报、提名、正式审批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投资类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单一项目在我市实际投资累计超过30亿人民币的企业。
(二)科技类2015-2019年连续每年在我市营业收入规模达2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平均达5.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纳税类2015-2019年连续每年纳税超过3亿人民币的企业。
(四)金融类2015-2019年连续每年营业收入规模达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截至2020年末,市值总规模超100亿元人民币,在我市注册的上市企业。
投资类、科技类、纳税类和金融类候选企业不能为房地产企业。
(五)捐赠类2015-2020年为我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或其他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累计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东府办[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的通知(东府办〔2014〕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2014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3日2014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2014年,我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内容、丰富载体、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努力打造透明政府、回应政府和公信政府,为实现东莞高水平崛起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一、深化公开内容,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由市府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市行政服务管理办负责,各镇街、各部门配合。
(一)做好年度报告编发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各镇街、各部门要提高责任意识,依时公布年度报告。
报告内容要具体,数据要真实,形式要图文并茂,公开情况要及时报送市行政服务管理办。
对未依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镇街和部门,市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推进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一是全面公开预算信息。
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涉密或敏感部门除外)要在2014年6月底前公开2014年部门预算信息和“三公”经费预算信息。
二是逐步公开决算信息。
2013年底已经公开“三公”经费预算信息的65个部门,要在公布2014年预算信息的同时,同步公开2013年财政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信息。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涉密或敏感部门除外)要适时公开本部门决算信息。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东府办函[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东府办函〔2010〕4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业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四日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2010年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推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突出公开重点,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健全评议制度,强化监督措施,确保工作实效,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发挥更大的作用。
主要工作如下:一、抓好载体建设,突出公开重点由市府办、市监察局、市电子政务办、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市审改办、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负责,各镇街、各有关部门配合。
(一)做好《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的编发工作。
结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适时选取热点问题,利用专刊、专版、专题等形式,丰富政务公开内容。
藉《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创刊10周年之际,召开座谈会,推出纪念特刊,提升《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的关注度。
(二)深化网上政务公开。
进一步规范“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和各镇街、各部门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栏目,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大厅建设。
已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大厅的镇街和部门,应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创新服务举措,拓展服务功能,提高即时办结率,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3•【字号】东府办〔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的通知东府办〔2016〕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2016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3日2016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2016年,我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和公众关切,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拓展载体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强化保障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东莞实现“三个走在前列”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一、丰富公开内容,推进政务阳光透明(一)推进行政过程信息全公开。
在决策公开方面,各级行政机关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
在执行公开方面,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
在管理公开方面,全面推行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在服务公开方面,全面公开服务事项,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做到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在结果公开方面,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东府办〔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1〕18号各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东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21〕51号)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市司法局要做好指导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日东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提升服务的部署,不断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进一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一)概念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东府办〔2017〕108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0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进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8日东莞市推进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办事流程,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东莞市提高行政服务和行政监管效能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市“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总体框架内,按照技术创新与流程再造相结合的工作思路,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优化政务服务要素,综合运用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精简环节、网上办理、快递收发等手段,全面梳理公布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到2017年底实现95%以上办理事项群众和企业到政府“最多跑一次”、50%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压减50%以上,到2018年底实现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办理事项群众和企业到政府“最多跑一次”,使政府办事效率明显提高,群众企业改革获得感明显增强,我市政务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内容(一)对涉及单个部门(窗口)的办理事项,全面推行“跑一次”服务模式通过实行即来即办、立等可取、一次办结、上门服务,让企业和群众不再多次跑一个部门(窗口)。
1.对于办理标准明确、条件简单,不需要专家论证、公示公告和现场踏勘等,只需要进行书面形式审查的简单办理事项,全面推行“即来即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东府办〔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5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日东莞市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线索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举报形式(一)来信举报: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南路3号市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523008。
(二)来访举报: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南路3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三)电话举报:110或*************,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随时记录举报情况。
(四)邮件举报:举报人可登陆“东莞警察网”的举报邮箱进行举报,网址为。
第三条举报范围(一)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蚀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和拆迁搬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闹访的黑恶势力;(二)强占各类集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三)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串标、非法牟利、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强行阻挠施工、控制运营线路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黑恶势力;(四)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五)在城乡居民区、娱乐场所,开设赌场、抽头放板等有组织的从事涉“黄、赌、毒、枪”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六)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的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七)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及非法“校园贷”、“裸贷”等,巧取豪夺经济利益,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黑恶势力;(八)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九)以高薪引诱招募人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十)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6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6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六日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高效,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有关机关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施效果等进行跟踪调查、分析评估,并确定该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修改或废止。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由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解释机关)负责;同一规范性文件有两个以上实施机关(解释机关)的,由主要实施机关(第一解释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评估。
评估工作涉及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积极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
第五条评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专业机构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部分或全部评估。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完成评估。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7.25•【字号】东府办函[2003]149号•【施行日期】200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03]14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东莞市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东莞市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前一阶段,我市开展了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取得一定的成效。
但是,传销活动在我市仍时有发生,有些地区甚至有抬头的迹象,严重影响了我市的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
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彻底打击我市的传销活动,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用1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高度认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以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实施固本强基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责任制,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的综合手段,狠狠打击传销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对聚集传销人员的出租屋和传销窝点及其他传销场所进行清查,坚决查禁和取缔从事传销活动的一切组织,发现并教育转化及遣送传销人员,摧毁传销窝点和传销网络,深挖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上级别的传销头目,依照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予以坚决的惩处。
通过行动,建立打击取缔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明确职责,形成对传销活动的经常性打击态势,坚决遏制传销在我市的发生和蔓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新莞人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新莞人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东府办[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新莞人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8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强新莞人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5日东莞市加强新莞人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21号)及其分工落实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及分工(一)完善新莞人公共教育服务1、进一步挖掘公办学校潜力,逐步扩大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民办学校,积极解决新莞人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市教育局负责)2、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落实民办教育用地、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用足用好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开展优质学校结对薄弱学校的帮扶活动。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3、实行积分制入学常态化管理,积极探索向优质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做法,逐步扩大新莞人子女在我市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规模,争取到2015年,在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人数达15万。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4、探索在我市就读初中的新莞人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和在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办法,逐步扩大高中阶段就读规模。
完善我市公办中职学校招生政策,鼓励在我市就读初中的新莞人子女报读我市公办中职学校。
(市教育局负责)5、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异地新建启智学校,继续办好市康复实验学校,探索积分制向新莞人听障、智障、视障、脑瘫和孤独症学生适度延伸,努力构建惠及新莞人的学历教育与康复训练相结合、义务教育与中职教育相衔接的现代特殊教育体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9年“119”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9年“119”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9•【字号】东府办[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9年“119”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9〕1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2009年“119”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东莞市2009年“119”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宣传普及新《消防法》和消防安全知识,大力宣贯《东莞市消防基础工作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1年)》,全面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不断优化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环境,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发展大局服务,现制订本年度“119”消防安全宣传月系列活动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全面统筹“119”消防安全宣传月系列活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119”消防安全宣传月系列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成洪波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陈波副秘书长、市公安局梁均耀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崔勇政委任副组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在市公安消防局下设办公室,由市公安消防局崔勇政委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街道)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119”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主题及目的本年度宣传月的主题为“走近消防,关爱生命”。
通过开展多种类型的活动,进一步拉近消防安全工作与群众的距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走近消防、了解消防、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为《东莞市消防基础工作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1年)》的全面实施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氛围营造以《东莞市消防基础工作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1年)》中关于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的要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安全是最大的和谐”,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户外广告、宣传栏以及标语横幅等形式,在我市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期间全面营造“人人关注消防、共建和谐东莞”的良好氛围。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东府办[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的通知(东府办〔2013〕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2013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7日2013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2013年我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努力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作出更大的贡献。
2013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如下:一、创新形式,强化载体建设由市府办、市信访局、市监察局、市预防腐败局、市民政局、市电子政务办、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市政府新闻办、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负责,各镇街、各有关部门配合。
(一)发挥两大载体公开作用一是深化《东莞日报》政务公布内容。
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发布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务信息。
利用专题、专版形式,解读政策法规,推广便民措施,深化版面内容。
二是改进《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编发工作。
继续抓好赠阅发行管理,优化赠阅结构,提高《公报》利用率。
继续完善《公报》网络版建设,优化查阅功能。
(二)强化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提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水平,完善网上办事大厅栏目建设,优化平台功能,扩大办事范围,提高办事效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质量强市2014-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质量强市2014-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东府办〔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质量强市2014-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东府办〔2014〕8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建设质量强市2014-2015年行动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1日东莞市建设质量强市2014-2015年行动计划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省的决定》(粤府〔2013〕96号),明确2014-2015年全市质量工作重点,深化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成果,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积极开展先进标准体系建设(一)积极发动企业参与先进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关键技术和产品为核心,以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电动汽车、LED照明等产业为重点,积极发动企业参与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标准。
力争到2015年,新参与制修订上述领域标准10项。
(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配合落实)(二)加大服务业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做好物流、零售、餐饮等标准规划,在共同配送、人才服务和民政服务等领域争取制定地方标准。
到2015年,推动人才服务标准化试点顺利通过验收。
(市质监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落实)(三)大力推动企业联盟标准建设在电子商务领域实施企业联盟标准,提高电子商务企业标准化水平,以标准为手段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东府〔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失效)东府〔2012〕6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规范全市劳动用工秩序,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介绍、使用童工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和违法嫌疑人,向人力资源部门揭发、报告或提供线索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本办法给予奖励:(一)被举报的单位是本市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三)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尚未被人力资源部门立案;(四)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本条所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一)介绍、使用童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举报自身违法行为的;(二)举报人为童工本人、童工的监护人以及近亲属的;(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四)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五)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终止超过2年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办“阳光热线”节目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办[2005]55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15
【实施日期】2005.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办
“阳光热线”节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5]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纠风办《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开办“阳光热线”节目的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部门行业政风行风建设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政务环境,规范和推动“阳光热线”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阳光热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展示部门形象,加强群众监督,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和谐发展”为宗旨,通过运用广播媒体独特的广泛覆盖和即时互动优势,借助现代通讯传播手段,加强政府部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促使政府部门进一步了解社情民意,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断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阳光热线”工作的目标内容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以建设和谐社会,服务群众、维护稳定、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为目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服务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二)宣传参播单位的工作职能、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承诺制度等政务公开内容;
(三)解疑释惑,受理和解答群众的投诉和反映;
(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有效承诺,并及时解决;
(五)反馈群众投诉和反映的问题的处理结果。
第四条“阳光热线”工作由市政府纠风办和市广播电视台联合主办。
第五条参与直播单位为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及服务性行业单位,参与直播人员原则上为直播单位的主要领导,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派分管业务的领导参加。
第六条节目形式为直接对话式。
由参播单位负责人到市广播电视台直播室,直接与听众或嘉宾对话,宣传政策法规,听取意见,接受咨询,受理并解答投诉。
第七条“阳光热线”节目规范要求:
(一)节目准备工作要充分。
每轮节目开始前,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参播单位,并收集社会各界对该参播单位的意见;参播单位在直播前,应做好充分准备,根据群众关注的涉及本单位本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节目预案。
(二)热线直播的导播工作要规范。
直播期间答复不完的问题,应在直播之后在导播室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