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防污染联合体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
04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协议编号:Agreement No.:船舶污染清除协议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Response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Printed by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of the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relevant provisions People's Republic ofand Response on Marine Environment Pollution from Ships and relevant 协议说明Introduction to Agreement一、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 , 制定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以下简称本协 议)。
1. This Sample 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 Respons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is Agreement ”) is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9 of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on Emergency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on Marine Environment Pollution from Ships for the purpose of effectively implementing the regime of 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 response.二、船舶所有人、 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的实际经营人 (甲方) 与取得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乙方) ,应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 细则》 的有关规定, 在船舶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签订船舶污染 清除协议。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于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排放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的要求,其接收、处理和污染清除能力应经主管机关评估、备案并公布。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评审。
从事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从事船舶清舱作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所属接收船舶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污染物接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评估、备案,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船舶油污水处置委托协议-海关最新版
船舶油污水处理委托协议协议编号:HYCC2018(生)甲方: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船舶污水处理厂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甲方同意处理乙方(或乙方代理的)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油污水。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一、油污水处理种类、条件和接收地点1.种类:船舶油污水是指乙方船舶(化工品船舶除外)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含油污水(包括原油、汽油、柴油、燃料油等各类油舱的洗舱水、机舱水、含油压载水等)。
2.条件:(1)船舶油污水由乙方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接收作业单位接收转运至甲方码头,第三方单位转运期间的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法律责任(无论何种性质)由第三方转运单位承担。
(2)乙方承诺所排放油污水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参数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中标准,并确保第二类污染物指标(表2)不超过表中的限值:表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3. 甲方接收地点: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船舶污水处理厂码头。
二、风险责任:1.除非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含有非本合同约定的化工原料、制品以及其它性质产生的污水排放交给甲方处置。
若乙方擅自将其它性质或指标超过合同规定污染物限值的污水,单独或与本合同约定的污水排放交给甲方处置,甲方有权拒绝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若对乙方污水排放有异议,通知乙方并取样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化验。
若化验显示污水中含有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污水成分的范围,化验费用由乙方支付,且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油污水,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3.乙方承诺其安排的第三方单位向海关申报所排放的油污水量与最终甲方接收的量一致。
4.甲方承诺及时对自甲方码头接收的乙方船舶油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置,但遇到甲方设备检修或无法预测且无法抗拒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极端恶劣天气、政府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命令、地震等)导致的延误或不能处置除外。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5年3月30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4月2日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上海港环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和本市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环保、水务、海洋、绿化市容、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相关防治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第四条(船舶防污设施配置和使用要求)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准确录入货物信息。
第五条(水域禁排要求)禁止船舶向黄浦江排放含油污水。
禁止船舶向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区域(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压载水。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上海港防污染联合体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
上海港防污染联合体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
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行为,防止恶意抬价、压价甚至零收费,上海港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已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了防污染联合体,该联合体业已向上海海事局备案,目前已有9个成员单位:上海夕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安船务有限公司、上海东安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希浦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环生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晟敏立速服海上应急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伟龙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晨扬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港防污染联合体已制定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作为其各成员单位对外收费的最低标准,具体见下表: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
单位:元/ 航次。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2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1996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止船舶污染,保护和改善上海港水域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船舶污染,是指船舶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水域环境,产生损坏水环境质量、危害人体健康、损害水生物资源的现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水域范围内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个人。
第四条(管理原则)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与协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是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公安、环保、环卫、民防、港务、船检、卫生检疫、水利、海洋管理部门和渔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防污染结构和设备的要求)船舶的防污染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持有相应有效的防污证书。
第七条(防污染设备的运行管理)船舶的防污染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使用、保养和维修,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第八条(操作和记录)船方从事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作业、生活污水作业或者船舶垃圾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操作情况。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沪海危防[2011]60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6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海船舶[2011]211号)(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关于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上海海事局报检中心和各海事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第四条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上海港前,按照《细则》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与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
二级
2000总吨以上1万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仅在港区内航行或作业;
1万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载运汽油船舶和空载船舶除外)进出港口;
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
2000
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在距岸20海里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装卸、过驳作业。
3000
90%
80%
40%
1万总吨以上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
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距岸20海里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装卸、过驳作业。
5万总吨以上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
烟台华海海洋环保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有效期:2012年10月30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能力
等级
船舶载运货物类型及船舶作业区域
单航次
费用
(元)
年度定期协议
折扣费率
(11-20航次)
年度定期协议
折扣费率
(21-50航次)
年度定期协议
折扣费率
(51以上航次)
一级
1万总吨以上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
90%
80%
40%
1万总吨以下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液化气体船舶和空载船舶除外)进出港口;
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
3万总吨以上5万总吨以下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
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系统提升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海事局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5月18日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为全面系统提升长江经济带和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遏制水域污染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结合上海港(含洋山及内河港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压实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提升治理能力,因地制宜、整体推进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本市港航业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用一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解决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配备不到位和不正常运行、垃圾污水等偷排偷倒、港口接收设施能力不足和与转运处置设施衔接不畅、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不完善、岸电利用率不高、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建设难运营难等问题,促进和保障上海港绿色发展,实现“船舶污染物应收尽收,港口污染物规范处置,绿色新能源加快推进”、“船舶污染物100%不下水,港口污染物100%不入水”的总体目标。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1.01•【字号】•【施行日期】198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1984年1月1日)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4〗23号文颁发《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凡在本市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及个体经营者超标排污染物均应按月缴纳排污费。
二、关于排放标准: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影洗印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十项国家排放标准,今后还将陆续公布一批国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市正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订相应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新的地方排放标准未颁布之前,除《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外,暂仍按本市1973年制订的《上海市工业“废气”、“废水”排放试行标准》执行。
含动植物油的废水排放标准和收费标准暂按石油类执行。
废水化学耗氧量排放标准500毫克/升只适用造纸、化纤行业的蒸煮制浆和制革行业的脱毛车间,其余都应按50毫克/升执行。
营业灶、炊事灶的排烟标准为林格曼浓度一级以下,排尘浓度暂不考虑。
三、排污单位收到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发来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监测报表》后,应在限期内按表式要求如实填写一式五份,报送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审查,核定收费金额,填发“排污收费通知单”。
四、排污单位因生产量增加、工艺变动或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污染排放量增大,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重新填报排污收费监测报表。
不如实上的,经环保部门发现查实后,除须补交累计少收的排污费外,还要按《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论处。
对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及浓度变化不大的单位,可按上个月的排污费缴纳。
五、排污单位与区、县环境监测站对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一般先由排污单位与区、县环保部门协商解决。
上海港费收标准
上海港国际集装箱通关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港方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装卸包干费 箱 型(货类)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详见《港口收费规 则(外贸部份)》 (交通部令2001年 第11号) 备注
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SCT):
2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425.50 空箱 294.1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467.90 冷藏重箱 467.90 元/箱 冷藏空箱 324.10 4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638.30 空箱 441.1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702.00 冷藏重箱 702.00 冷藏空箱 486.10 港口建设费 20英尺 80.00 元/箱 40英尺 120.00 货物港务费 2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进口:40.00 商品箱 出口:20.00 4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进口:80.00 商品箱 出口:40.00 元/箱 20英尺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 进口:80.00 箱、冷藏箱 出口:40.00 40英尺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 进口:160.00 箱、冷藏箱 出口:80.00 装卸、搬移、翻装费(空重箱同价) 2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49.50 汽车装卸费及搬移 元/每箱次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53.70 、翻装费 冷藏箱 53.70 第 1 页
100.3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11.40 111.40
第 2 页
582.70 408.10 640.60 640.60 449.40 874.10 611.70 961.80 961.80 673.70
详见交通部、财政部交 财发[1993]541号
详见《港口收费规 则(外贸部份)》 (交通部令2001年 第11号)
船舶污染处置协议书范本
船舶污染处置协议书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从事海上运输业务的公司,乙方是一家专业从事船舶污染处置的服务机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船舶污染处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的船舶提供污染处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的处理和清除。
1.2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服务标准2.1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污染处置,确保处置效果达到规定的环保标准。
2.2 乙方应提供详细的服务记录,包括处置时间、地点、方式、结果等。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服务费用根据实际处置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计算,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2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服务后____天内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4.1 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船舶到港时间和预计的污染处置需求。
4.2 乙方应保证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安排专业团队进行污染处置服务。
4.3 甲方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乙方应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条安全与环保5.1 乙方在进行污染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船舶安全。
5.2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处置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协议变更和解除7.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和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7.2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海危防〔2019〕48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1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2月31日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规定》附表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保持知识更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操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已签发的专业培训证明继续有效。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本单位或者在其加入的行业协会的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现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港口使费收取标准
港口使费收取标准港口使费备用金一般包括以下各项费用(黑体加下划线部分是经常会发生的费用):1.代理费代理费是船舶代理人接受委托方委托后,为所委托的船舶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各类服务而索取的相应报酬,部颁收费项目标准已经废止,这里就省略不谈了。
2.货物港务费货物港务费是交通部授权各港口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对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征收的费用,进口和出口要分别各计收一次,对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和装货所用铺垫绑扎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用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集装箱空箱(商品空箱除外)等免征港务费。
港务局所征的港务费主要用于港口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其中的50%返还码头所属单位(租用或使用单位),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港务费是根据货物种类级别,按照不同费率收取的,进口和出口分别收取,费率不同(出口是进口的50%)。
货物种类级别共有四个,散装工业原料和初级加工品、粮食、化肥、钢材、煤炭等都分在一类中,进口费率是1.40元/吨,或0.90元/立方米(以大者计收,以下同),未列名货物为二类,进口费率为3.30元/吨,或2.20元/立方米,危险品、冷藏货物和部分列名贵重物品被分在三类,进口费率为 6.60元/吨,或4.40元/立方米,集装箱为第四类,装载一般货物的进口集装箱收费费率为40元/20尺箱,80元/40尺箱,装载一级危险品的集装箱和冷藏重箱收费费率为80元/20尺箱,160元/40尺箱。
货物港务费一般均向收、发货人收取。
由船东支付的情况很少见。
3.船舶港务费船舶港务费是交通部授权各港口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征收的费用,船舶每进港一次或出港一次,分别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各征收一次船舶港务费。
港务局所征的港务费主要用于港口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其中的50%返还码头所属单位(租用或使用单位),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
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1第2号)
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有效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现就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的中英文版本,并报当地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经与船舶经营人协商后,最终收取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与公布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向当地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禁止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船舶经营人恶意抬价、压价甚至零收费,或者国内国外同种类同大小的船舶采取不同收费标准等方式妨害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结束——。
船舶污染处置协议书
船舶污染处置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乙方为专业船舶污染处置服务提供者,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船舶污染处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船舶污染的预防、应急处置及相关咨询服务。
1.2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控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条服务范围2.1 本协议所指的船舶污染包括但不限于油类污染、化学品污染、垃圾污染等。
2.2 乙方应根据甲方船舶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污染处置方案。
第三条服务标准3.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达到行业认可的污染处置标准。
3.2 乙方应确保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和方法均符合环保要求。
第四条服务费用4.1 双方应根据服务内容、范围和标准,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4.2 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有权监督服务的实施情况。
5.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 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服务费用,并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6.2 乙方应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及时响应甲方的需求。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2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双方根据违约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船舶防污染措施协议
4.权利与义务: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双方应就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九、其他特别约定:
1.保密条款:
-除非法律要求或得到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内容以及因履行本协议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
3.履行方式:
-甲方应按照行业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备安装及服务提供;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服务和设备符合约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4.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
-甲方提供的船舶防污染设备数量应符合本协议附件中的规定;
-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定,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防污染效果。
五、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船舶防污染设备和服务;
-确保提供的设备和服务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在合同履行期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对乙方人员进行防污染操作流程的培训;
-对提供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以便甲方完成设备安装和服务提供;
4.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生效与终止条款
1.生效条件与时间: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2.终止条件与程序: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
船舶污染处置协议书范本
船舶污染处置协议书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船舶运营方,需对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有效处置,乙方为专业船舶污染处置服务提供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船舶污染处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为甲方的船舶提供污染处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
1.2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船舶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协议服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污染处置服务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如下:3.1.1 油污水处理费用为每吨____元人民币。
3.1.2 生活污水处理费用为每吨____元人民币。
3.1.3 垃圾处理费用为每吨____元人民币。
3.2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污染处置服务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污染处置服务质量。
4.1.2 甲方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4.1.3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船舶信息和操作条件,以便于乙方提供服务。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2.1 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海上清理报价方案
海上清理报价方案
开展近岸滩涂清扫作业时,滩涂清扫应达到“四不四净”标准。
“四不”,不见杂草、不见杂物、不见人畜粪便、不往海中倾倒垃圾。
“四净”,礁石净、海滩净、海岸堤坝楼梯净、平台护坡净。
同时定期对海滩进行深度清理,确保沙滩沙质干净细腻无异物:加强上岸海洋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置管理,上岸的海洋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
垃圾按可回收与不可回收进行分类,实行袋装收集,捆扎好统一运送至垃圾处理场处置。
从源头控制垃圾入海,开展近岸海域垃圾的常态化防治。
同时,加大督导力度,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为有效推动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确保海域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将近岸海域区域的环境卫生检查纳入日常检查工作内容,重点对入海近海岸线水质、海面漂浮物、海滩垃圾、上岸海上垃圾清运及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责任部门,做好问题整改,形成检查督办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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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防污染联合体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
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行为,防止恶意抬价、压价甚至零收费,上海港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已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了防污染联合体,该联合体业已向上海海事局备案,目前已有9 个成员单位:上海夕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安船务有限公司、上海东安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希浦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环生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晟敏立速服海上应急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伟龙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晨扬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港防污染联合体已制定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作为其各成员单位对外收费的最低标准,具体见下表: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
单位:元/ 航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