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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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船舶海洋污染防治细则

2024年船舶海洋污染防治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船舶海洋污染防治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总则1.1 定义1.2 适用范围1.3 法律效力第二条船舶污染防治责任2.1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2.2 船舶经营人的责任2.3 船舶管理人的责任第三条海洋污染防治措施3.1 船舶废气排放3.2 船舶废水排放3.3 船舶固体废物处理3.4 船舶油污应急处理第四条船舶污染防治设备和技术4.1 设备要求4.2 技术标准4.3 设备维护与检测第五条船舶污染防治监管5.1 监管机构5.2 监管措施5.3 违规处罚第六条船舶污染防治培训与宣传6.1 培训内容6.2 宣传方式6.3 培训与宣传的实施主体第七条船舶污染防治交流合作7.1 国内交流合作7.2 国际交流合作7.3 信息共享与技术支持第八条船舶污染防治资金投入8.1 资金来源8.2 资金使用范围8.3 资金监管第九条船舶污染防治研究与创新9.1 研究课题9.2 创新技术9.3 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第十条船舶污染防治应急响应10.1 应急响应机制10.2 应急演练10.3 应急预案第十一条船舶污染防治法律责任11.1 违法行为的界定11.2 法律责任的承担11.3 法律救济途径第十二条船舶污染防治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方式12.2 调解与仲裁12.3 诉讼途径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3.1 生效条件13.2 变更程序13.3 解除条件第十四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4.1 履行义务14.2 监督与检查14.3 违约责任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定义1.1.1 本合同所称船舶,是指在海洋上航行的各类船舶。

1.1.2 本合同所称海洋污染防治,是指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船舶在海洋航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质,保护海洋环境。

1.1.3 本合同所称船舶所有人,是指船舶的所有者或者合法使用权人。

1.1.4 本合同所称船舶经营人,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从事船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04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04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协议编号:Agreement No.:船舶污染清除协议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Response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Printed by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of the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relevant provisions People's Republic ofand Response on Marine Environment Pollution from Ships and relevant 协议说明Introduction to Agreement一、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 , 制定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以下简称本协 议)。

1. This Sample 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 Respons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is Agreement ”) is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9 of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on Emergency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on Marine Environment Pollution from Ships for the purpose of effectively implementing the regime of 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 response.二、船舶所有人、 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的实际经营人 (甲方) 与取得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乙方) ,应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 细则》 的有关规定, 在船舶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签订船舶污染 清除协议。

论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

论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

论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作者:聂雪珂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8期摘要:海上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并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文先介绍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的制定背景,并对其在私法和公法上的混淆和争议进行论述。

关键词:船舶污染清除协议;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D922.68;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92-01作者简介:聂雪珂(1994-),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学(海商法)。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势头越来越猛,保护海洋环境已经成为海洋航运业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为应新公共管理理论关于倡导公共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的时代新理念与新突破。

①我国提高船舶自身的应急设备和处置能力,发展社会化清污力量,将公法与私法交融,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入了一项新机制-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机制,并围绕此机制产生了一系列的实施办法。

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制定背景在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机制之前,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船舶经营者一般都是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把救援重点放在人员、船舶和货物上,对于生态环境污染则是袖手旁观。

相关的海事管理部门之间也会因为费用的承担在损害造成时无法正常承担行政责任,因为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往往会当作是花费自己部门财政预算,甚至实施了清污之后的处置费用还需要依环境侵权赔偿司法程序去请求船方支付,因此船舶污染清除效率很低又易产生争议。

我国提出了关于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即提倡公共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以及“统一规划,国家、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共同承担的原则”,②来提高船舶污染应对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机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并应用的。

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概念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是指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一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2—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规定》附表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保持知识更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操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已签发的专业培训证明继续有效。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本单位或者在其加入的行业协会的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现有—3—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五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通过海事信息系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要求报送信息。

现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报送信息。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信息后,应当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2023版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2023版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是指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制定并推行的一系列规定,旨在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舶污染的影响。

船舶污染主要包括船舶废水、废油、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等方面。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要求船舶所有人、船东、船员等相关方遵守相应的国际公约和规范,确保船舶操作符合环保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1. 废水管理:规定了对船舶废水的排放限制和处理要求,包括厨房废水、生活污水、船舶舱液、洗草液等。

2. 废油管理:规定了船舶废油的存储、处理和排放要求,要求船舶将废油存入指定设备中,不得将废油直接排放到海洋中。

3. 废气管理:规定了船舶排气中的污染物含量限制,尤其是对于船舶使用燃油的排放要求更加严格。

4.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了船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要求,要求船舶进行分类、存储和妥善处理。

为了确保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IMO对船舶进行定
期检查和审查,并制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船舶和相
关人员进行处罚。

船公司也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保管理人员,
负责监督船舶的环境保护工作。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实施对船舶运营者和船员来说是一项重
要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29•【文号】海船舶〔2012〕65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海船舶〔2012〕658号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制度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下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综合考虑本辖区船舶污染风险以及现有的应急能力等情况,督促和帮助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保持和提高应急清污能力和管理水平,鼓励和引导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源整合,提高辖区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综合能力。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符合《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的要求。

三、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妥善解决《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从事油类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装卸的船舶布设围油栏的要求与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做好应急防备的关系。

四、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在执行《规定》和《细则》相关规定时,不以船舶是否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作为批准船舶进出港口或作业的前置条件。

如发现船舶未签订协议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于港口内没有相应资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替代措施,允许本辖区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在该港口内临时提供船舶污染清除服务。

如上述港口具有取得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取消临时替代措施。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满足《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的要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作业人员,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培训。

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培训由主管机关组织实施;应急操作人员的培训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注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三)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的相关材料;(四)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五)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六)污染物处理方案;(七)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八)证明符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技术评价材料。

技术评价应当按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附件1)进行。

第六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进行现场核验,并根据现场核验情况完成现场核验报告。

第七条对申请等级为一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将现场核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应当自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申请等级为二级、三级、四级的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批准的二级、三级、四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等级、服务区域和有效期等情况报主管机关。

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预防船舶污染,加强船舶管理,提高船舶运输安全性和环保性,确保船舶正常作业和船员船舶安全,实现船舶运输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促进船舶运输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一)船舶所有人要加强对船舶的环境管理和监督,制定并实施适合自己船舶的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

(二)船舶管理公司应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和污染防治机制。

(三)船舶船员要严格执行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航行中的环保措施。

三、具体规定(一)油污水管理1. 船舶应安装油水分离设备,确保分离效果达标。

2. 船舶应定期对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3. 船舶应按规定将油污水交由专业机构处理,禁止在海上直接排放。

(二)固体废物管理1. 船舶应配备固体废物收集设备,并确保固体废物收集袋的封闭性。

2. 船舶应将固体废物按照规定分类储存,并在港口进行统一处理。

3. 船舶应严格禁止将固体废物随意抛入海洋。

(三)污水管理1. 船舶应装备污水处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转。

2. 船舶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达标排放。

3. 船舶应禁止将污水直接排放入海洋,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

(四)船舶尾气排放管理1. 船舶应配备尾气排放控制设备,确保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2. 船舶应定期对尾气排放控制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3. 船舶应禁止将高污染物排放至大气中,必须严格控制排放污染物的含量。

(五)应急处置1. 船舶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在发生污染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 船舶应保证船员具备应急处置技能,并随时进行应急处置演练。

3. 船舶应配备应急处置设备和物资,确保在发生污染事件时能够及时进行处置。

四、监督检查(一)海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沪海危防[2011]60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6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海船舶[2011]211号)(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关于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上海海事局报检中心和各海事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第四条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上海港前,按照《细则》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与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船舶污染的形式和危害1.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排放的废水中可能含有油类、有机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一旦直接排放到海洋中,将对海洋生物造成伤害,破坏海洋生态系统。

2.船舶在加油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和废物,如果随意处理,将导致海洋油污染和垃圾污染,影响海洋生态平衡。

3.船舶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大量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对空气质量和气候变化造成负面影响。

4.船舶的噪音和振动也会对海洋生物产生干扰和伤害,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

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立法和政策支持:各国应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立法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船舶环保行为。

2.技术和装备更新:船舶公司和船东应加大对环保技术和装备的投入,推动船舶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船舶的环保水平。

3.监管和执法机制:海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加强对船舶的检查和监测,确保船舶按规定进行污染防治。

4.宣传和教育:加强对船舶公司、船员和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大家共同参与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5.国际合作:船舶污染是跨国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保护全球海洋环境。

三、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和评价1.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实施,显著减少了船舶排放的废水和废气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了海洋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

2.船舶环保技术和装备的更新和应用,提高了船舶的环保水平,减少了环境风险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船舶运输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监管和执法机制的健全,有效地约束了船舶公司和船东的不良行为,增强了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和控制。

4.宣传和教育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公众对船舶污染问题的认识和关注,促进了大家参与环保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国际合作的加强,推动了全球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果,为建立更加健康和清洁的海洋环境打下了坚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海危防〔2019〕48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1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2月31日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规定》附表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保持知识更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操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已签发的专业培训证明继续有效。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本单位或者在其加入的行业协会的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现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船舶油污清除协议书

船舶油污清除协议书

船舶油污清除协议书甲方(委托方):____有限公司住所:____法定代表人:____ 联系电话:____乙方(承接方):____有限公司住所:____法定代表人:____ 联系电话:____鉴于甲方所属船舶____(船名,以下简称该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海域发生溢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该船溢油污染的应急清除工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油污清除作业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对该船的油污清除作业。

作业内容包括:(1)查明溢油点位和污染范围;(2)对溢油水域进行围控和回收;(3)清洗受污染的船体、港池、岸线等;(4)收集油污水和废弃物,并运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1.2 乙方应根据溢油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溢油类型、气象水文条件、敏感资源分布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清污作业方案,并报甲方确认。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方案。

1.3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合理使用先进的清污设备和器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扩散和二次污染,最大限度降低溢油造成的环境危害。

1.4 乙方清污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熟悉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现场指挥。

作业过程中,乙方应做好安全防护,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二条甲方配合义务2.1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清污作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油品种类、溢油量、溢油原因、海况气象等。

2.2 对乙方清污作业给予必要的协助,为乙方现场作业人员、设备、器材进出创造便利条件。

2.3 根据乙方要求,协助联系相关方面,为开展清污作业提供支持。

第三条费用结算3.1 本协议项下清污作业所需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

该费用包括:(1)人工费:____元;(2)材料和污染物处置费:____元;(3)设备和器材租赁费:____元;(4)交通、通讯等其他费用:____元。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24版)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24版)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24版)甲方:乙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的签订,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环境,实现船舶污染防治目标。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甲方所属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作业等过程中对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甲方,是指依法成立并拥有船舶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乙方,是指为甲方提供船舶污染防治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五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船舶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

第六条甲方应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甲方应对船舶污染物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确保污染物不影响海洋环境。

第八条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专业、高效的船舶污染防治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乙方应协助甲方开展船舶污染防治培训和宣传,提高船员污染防治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及时的船舶污染防治服务。

第十三条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污染防治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共同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服务费用的1%。

第十五条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污染防治服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6.28•【文号】海船舶[2011]359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海船舶[2011]359号)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规范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管理工作,根据《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辅助船舶的自有问题首次申报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在2012年12月31日前,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在数量上自有50%以上的辅助船舶。

自有方式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为船舶所有人或者拥有船舶一定比例的所有权且为船舶的实际管理人和经营人。

其它辅助船舶可通过定期租船的方式实现使用船舶。

2011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辅助船舶建造合同且正在建造的,视为已自有辅助船舶。

二、关于辅助船舶功能配备问题拟申请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除应当按照《规定》和《细则》的相关要求配备辅助船舶外,对于辅助船舶的功能配备遵照以下原则:(一)拟申请一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使用四艘辅助船舶布放围油栏,其中,两艘船舶用于拖带围油栏,另外两艘船舶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存放和布放围油栏。

如果辅助船舶能够实现单船布放围油栏,则可以不要求其它拖带船舶,但不减少辅助船舶的总数量要求。

对于施放收油机所需的辅助船舶,如果两艘溢油应急处置船上装置的收油机的收油能力满足该单位资质要求的回收能力,则不再需要能够施放收油机的辅助船舶;若不能满足,则可用其它辅助船舶进行施放收油机回收油污作业。

对于溢油分散剂喷洒装置所需的辅助船舶,如果两艘溢油应急处置船已装有两套船上固定式喷洒装置,则可在其它辅助船上放置另外两套固定式喷洒装置。

解读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

解读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

发生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 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有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 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5. 第五节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
2.船舶自行组织清污行动
在《防污条例》确定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框架下,对于小 事故或者在船舶(通过与清污单位签订了清污协议)的清污能力可控制 的事故,《应急规定》第31条要求,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 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通知 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污染 控制和清除措施。在这一行动中,船方处于组织指挥的地位,清污单位 是根据协议履行其清污义务。船舶与清污单位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的进展情况(《应急规定》第32条),并听从 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实施细则》第22条)。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由双 方另行约定。
5. 第五节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
1.我国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体系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形成了国 家级预案、省市地方政府预案、港口码头预案和船舶预案不同层级、不 同方面、应对不同等级事故,上下级预案相互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 《防污条例》第39条明确了我国的应急指挥体系,即:
路、原则和主要内容
1.目的和意义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旨在通过引导船舶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 订污染清除协议。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满足《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的要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作业人员,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培训。

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培训由主管机关组织实施;应急操作人员的培训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注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三)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的相关材料;(四)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五)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六)污染物处理方案;(七)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八)证明符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技术评价材料。

技术评价应当按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附件1)进行。

第六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进行现场核验,并根据现场核验情况完成现场核验报告。

第七条对申请等级为一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将现场核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应当自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申请等级为二级、三级、四级的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批准的二级、三级、四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等级、服务区域和有效期等情况报主管机关。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1. 背景介绍船舶污染是指船舶在海洋、河流等水域中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水域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减少船舶污染对海洋、河流生态系统的破坏,各国纷纷制定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2. 目标和原则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目标是减少船舶排放的污染物量,保护水域环境。

基于这一目标,制定了以下原则:•合作原则: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减少船舶污染。

•预防原则:采取预防措施,减少船舶污染的发生。

•责任原则:船舶所有人应承担起防止污染的责任,并自行负担清除费用。

3. 排放标准船舶排放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油、废水、垃圾和有害气体等。

为了使船舶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制定了相关排放标准:3.1 废油排放标准船舶废油是指船舶在机舱里产生的废弃机油和其他石油残渣。

根据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要求,船舶在沿海水域排放废油前必须经过油水分离设备的处理,并使废油排放浓度低于法定限值。

3.2 废水排放标准船舶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船舶排污水。

根据协议要求,船舶排放的废水必须满足一定的处理标准,如去除悬浮物、减少溶解氧的需求和提高废水的pH值等。

3.3 垃圾排放标准船舶在航行中产生的垃圾包括食品垃圾、塑料容器、玻璃瓶和金属残留物等。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规定,船舶需将垃圾分类后,并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与清除。

同时,禁止将垃圾从船上直接排放进水域。

3.4 有害气体排放标准船舶燃烧燃料时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

为了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规定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并限制有害气体排放浓度。

4. 清除机制为了确保船舶污染得到及时清除,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定了相应的清除机制。

4.1 清除义务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起清除责任,并自行负担清除费用。

一旦发生船舶污染事件,船舶所有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除,并通知相关当局。

4.2 清除程序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规定了清除程序。

清除程序主要包括:报告船舶污染事件,成立协调机制,调查污染程度,制定清除计划,选派清除团队,实施清除行动等。

船舶污染处置协议书

船舶污染处置协议书

船舶污染处置协议书1. 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船舶运输逐渐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船舶污染问题也随之而来。

船舶在海洋中运输货物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油和废气等污染物,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良好的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船舶污染处置协议。

2. 目的和范围本协议的目的是规范船舶污染处置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船舶所有人、船员和相关机构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进入本国港口的国内外船舶以及在本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从事海上作业的船舶。

3. 船舶污染处置的基本原则(1)预防原则: 在船舶出航前,船舶所有人必须确认所有污染源均已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2)处置原则: 船舶在航行中产生的废水、废油和废气等污染物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3)合作原则: 船舶所有人、船员和相关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共同推进船舶污染处置工作。

4. 船舶污染处置的具体要求(1)废水处理:船舶应该安装和使用符合国际和国内标准的污水处理设备,对船舶的污水进行处理后排放。

在接受污水处理的港口应加强监管,确保船舶污水排放的合规性。

(2)废油处理:船舶产生的废油应分别按照废油和洗涤液进行处置。

船舶应建立完善的废油、废液管理系统,确保废油不被随意排放。

同时,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定期检查船舶的废油管理记录。

(3)废气处理:船舶发动机和锅炉产生的废气应符合国际和国内的大气排放标准,船舶应安装和使用相应的废气处理设备。

同时,应确保在靠泊期间船舶的主机和锅炉停机,以减少无效废气的排放。

(4)污染源监测:船舶应安装合适的污染源监测设备,监测船舶排放的废水、废油和废气等污染物的浓度和排放量。

并应及时向港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的监测数据和报告。

5. 处罚和奖励措施(1)处罚措施: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船舶,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船舶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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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满足《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的要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作业人员,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培训。

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培训由主管机关组织实施;应急操作人员的培训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注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
(三)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的相关材料;
(四)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五)污染清除作业方案;
(六)污染物处理方案;
(七)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
(八)证明符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技术评价材料。

技术评价应当按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附件1)进行。

第六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进行现场核验,并根据现场核验情况完成现场核验报告。

第七条对申请等级为一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将现场核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应当自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申请等级为二级、三级、四级的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批准的二级、三级、四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等级、服务区域和有效期等情况报主管机关。

第九条对予以批准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原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资质证书原件;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履行情况总结。

收到材料后,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否满足《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清污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的检查维护保养,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船舶污染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采取加盖钢印、喷漆等适当方式对应急设备、器材进行标识,并将船舶、应急设备、器材和物资清单报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备案材料。

年度备案材料应当包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取得一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同时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前述材料。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年度备案材料后,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6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600总吨以上20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三)2000总吨以上1万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以及其它1万总吨以下进出港口和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四)进出港口的1万总吨以上以及在距岸20海里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仅在港区水域内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在作业前,按照前款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五条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进出港口的1万总吨以下以及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进出港口的1万总吨以上以及在距岸20海里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六条1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上3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三)进出港口的3万总吨以上5万总吨以下以及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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