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船舶污染管理制度模板
船舶污染管理制度模板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1. 目的:为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确保船舶操作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进入我国海域的国内外船舶。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
1.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监督实施。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及船员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三、船舶污染预防措施
1. 船舶设计、建造和运营应符合环保标准。
2. 船舶应配备必要的防污染设备,如油水分离器、垃圾处理装置等。
3. 定期对防污染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
四、污染物排放控制
1.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
2. 禁止在敏感海域排放任何污染物。
五、应急响应机制
1. 船舶应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进行定期演练。
2. 发生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计划,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六、船舶污染事故处理
1. 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确定责任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污染。
2. 责任方应承担污染清除和赔偿责任。
七、培训与教育
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组织船员进行环保法规和防污染技能的培训。
2. 定期对船员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八、监督检查
1. 海事管理机构定期对船舶进行防污染检查。
2.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船舶,将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海事管理机构所有。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模板进行修订和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11.1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04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协议编号:Agreement No.:船舶污染清除协议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Response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Printed by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of the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relevant provisions People's Republic ofand Response on Marine Environment Pollution from Ships and relevant 协议说明Introduction to Agreement一、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 , 制定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以下简称本协 议)。
1. This Sample 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 Respons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is Agreement ”) is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9 of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on Emergency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on Marine Environment Pollution from Ships for the purpose of effectively implementing the regime of 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 response.二、船舶所有人、 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的实际经营人 (甲方) 与取得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乙方) ,应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 细则》 的有关规定, 在船舶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签订船舶污染 清除协议。
解读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
发生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 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有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 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5. 第五节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
2.船舶自行组织清污行动
在《防污条例》确定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框架下,对于小 事故或者在船舶(通过与清污单位签订了清污协议)的清污能力可控制 的事故,《应急规定》第31条要求,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 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通知 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污染 控制和清除措施。在这一行动中,船方处于组织指挥的地位,清污单位 是根据协议履行其清污义务。船舶与清污单位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的进展情况(《应急规定》第32条),并听从 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实施细则》第22条)。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由双 方另行约定。
5. 第五节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
1.我国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体系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形成了国 家级预案、省市地方政府预案、港口码头预案和船舶预案不同层级、不 同方面、应对不同等级事故,上下级预案相互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 《防污条例》第39条明确了我国的应急指挥体系,即:
路、原则和主要内容
1.目的和意义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旨在通过引导船舶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 订污染清除协议。
论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
论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作者:聂雪珂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8期摘要:海上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并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文先介绍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的制定背景,并对其在私法和公法上的混淆和争议进行论述。
关键词:船舶污染清除协议;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D922.68;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92-01作者简介:聂雪珂(1994-),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学(海商法)。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势头越来越猛,保护海洋环境已经成为海洋航运业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为应新公共管理理论关于倡导公共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的时代新理念与新突破。
①我国提高船舶自身的应急设备和处置能力,发展社会化清污力量,将公法与私法交融,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入了一项新机制-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机制,并围绕此机制产生了一系列的实施办法。
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制定背景在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机制之前,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船舶经营者一般都是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把救援重点放在人员、船舶和货物上,对于生态环境污染则是袖手旁观。
相关的海事管理部门之间也会因为费用的承担在损害造成时无法正常承担行政责任,因为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往往会当作是花费自己部门财政预算,甚至实施了清污之后的处置费用还需要依环境侵权赔偿司法程序去请求船方支付,因此船舶污染清除效率很低又易产生争议。
我国提出了关于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即提倡公共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以及“统一规划,国家、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共同承担的原则”,②来提高船舶污染应对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机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并应用的。
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概念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是指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一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1.本制度的管理单位为XX船舶公司。
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实施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2.船舶公司应设立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防治方案和措施,并监督落实。
3.船舶公司下设船舶污染防治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和监督。
第三章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要求1.船舶公司应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提高防治意识和技能。
2.船舶在进港前,应提前进行船舶清洁和船体防污处理工作,确保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达标。
3.船舶应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安装船舶污染防治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4.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遵守船舶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物。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1.船舶公司应定期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监管部门有权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责任人,船舶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六章附则本制度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如有调整,经船舶公司批准后生效。
本制度中所使用的术语,除特别说明外,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定义一致。
本制度由船舶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检查表序号\t检查项目\t检查内容\t检查结果\t备注1\t船舶清洁工作\t是否按规定清洁船舶\t\t如有问题,填写具体情况2\t船体防污处理\t是否按规定进行船体防污处理\t\t如有问题,填写具体情况3\t防治设备运行\t防治设备是否正常运行\t\t如有问题,填写具体情况4\t船舶污染物排放\t船舶排放是否符合规定\t\t如有问题,填写具体情况制定单位:\t审核人:\t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29•【文号】海船舶〔2012〕65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海船舶〔2012〕658号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制度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下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综合考虑本辖区船舶污染风险以及现有的应急能力等情况,督促和帮助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保持和提高应急清污能力和管理水平,鼓励和引导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源整合,提高辖区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综合能力。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符合《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的要求。
三、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妥善解决《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从事油类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装卸的船舶布设围油栏的要求与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做好应急防备的关系。
四、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在执行《规定》和《细则》相关规定时,不以船舶是否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作为批准船舶进出港口或作业的前置条件。
如发现船舶未签订协议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于港口内没有相应资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替代措施,允许本辖区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在该港口内临时提供船舶污染清除服务。
如上述港口具有取得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取消临时替代措施。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满足《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的要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作业人员,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培训。
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培训由主管机关组织实施;应急操作人员的培训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注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三)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的相关材料;(四)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五)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六)污染物处理方案;(七)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八)证明符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技术评价材料。
技术评价应当按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附件1)进行。
第六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进行现场核验,并根据现场核验情况完成现场核验报告。
第七条对申请等级为一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将现场核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应当自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申请等级为二级、三级、四级的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批准的二级、三级、四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等级、服务区域和有效期等情况报主管机关。
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预防船舶污染,加强船舶管理,提高船舶运输安全性和环保性,确保船舶正常作业和船员船舶安全,实现船舶运输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促进船舶运输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一)船舶所有人要加强对船舶的环境管理和监督,制定并实施适合自己船舶的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
(二)船舶管理公司应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和污染防治机制。
(三)船舶船员要严格执行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航行中的环保措施。
三、具体规定(一)油污水管理1. 船舶应安装油水分离设备,确保分离效果达标。
2. 船舶应定期对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3. 船舶应按规定将油污水交由专业机构处理,禁止在海上直接排放。
(二)固体废物管理1. 船舶应配备固体废物收集设备,并确保固体废物收集袋的封闭性。
2. 船舶应将固体废物按照规定分类储存,并在港口进行统一处理。
3. 船舶应严格禁止将固体废物随意抛入海洋。
(三)污水管理1. 船舶应装备污水处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转。
2. 船舶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达标排放。
3. 船舶应禁止将污水直接排放入海洋,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
(四)船舶尾气排放管理1. 船舶应配备尾气排放控制设备,确保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2. 船舶应定期对尾气排放控制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3. 船舶应禁止将高污染物排放至大气中,必须严格控制排放污染物的含量。
(五)应急处置1. 船舶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在发生污染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 船舶应保证船员具备应急处置技能,并随时进行应急处置演练。
3. 船舶应配备应急处置设备和物资,确保在发生污染事件时能够及时进行处置。
四、监督检查(一)海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沪海危防[2011]60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6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海船舶[2011]211号)(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关于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上海海事局报检中心和各海事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第四条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上海港前,按照《细则》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与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船舶污染处置协议书
船舶污染处置协议书1. 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船舶运输逐渐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船舶污染问题也随之而来。
船舶在海洋中运输货物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油和废气等污染物,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良好的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船舶污染处置协议。
2. 目的和范围本协议的目的是规范船舶污染处置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船舶所有人、船员和相关机构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进入本国港口的国内外船舶以及在本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从事海上作业的船舶。
3. 船舶污染处置的基本原则(1)预防原则: 在船舶出航前,船舶所有人必须确认所有污染源均已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2)处置原则: 船舶在航行中产生的废水、废油和废气等污染物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3)合作原则: 船舶所有人、船员和相关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共同推进船舶污染处置工作。
4. 船舶污染处置的具体要求(1)废水处理:船舶应该安装和使用符合国际和国内标准的污水处理设备,对船舶的污水进行处理后排放。
在接受污水处理的港口应加强监管,确保船舶污水排放的合规性。
(2)废油处理:船舶产生的废油应分别按照废油和洗涤液进行处置。
船舶应建立完善的废油、废液管理系统,确保废油不被随意排放。
同时,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定期检查船舶的废油管理记录。
(3)废气处理:船舶发动机和锅炉产生的废气应符合国际和国内的大气排放标准,船舶应安装和使用相应的废气处理设备。
同时,应确保在靠泊期间船舶的主机和锅炉停机,以减少无效废气的排放。
(4)污染源监测:船舶应安装合适的污染源监测设备,监测船舶排放的废水、废油和废气等污染物的浓度和排放量。
并应及时向港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的监测数据和报告。
5. 处罚和奖励措施(1)处罚措施: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船舶,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船舶证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海危防〔2019〕48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1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2月31日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规定》附表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保持知识更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操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已签发的专业培训证明继续有效。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本单位或者在其加入的行业协会的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现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船舶油污清除协议书
船舶油污清除协议书甲方(委托方):____有限公司住所:____法定代表人:____ 联系电话:____乙方(承接方):____有限公司住所:____法定代表人:____ 联系电话:____鉴于甲方所属船舶____(船名,以下简称该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海域发生溢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该船溢油污染的应急清除工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油污清除作业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对该船的油污清除作业。
作业内容包括:(1)查明溢油点位和污染范围;(2)对溢油水域进行围控和回收;(3)清洗受污染的船体、港池、岸线等;(4)收集油污水和废弃物,并运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1.2 乙方应根据溢油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溢油类型、气象水文条件、敏感资源分布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清污作业方案,并报甲方确认。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方案。
1.3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合理使用先进的清污设备和器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扩散和二次污染,最大限度降低溢油造成的环境危害。
1.4 乙方清污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熟悉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现场指挥。
作业过程中,乙方应做好安全防护,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二条甲方配合义务2.1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清污作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油品种类、溢油量、溢油原因、海况气象等。
2.2 对乙方清污作业给予必要的协助,为乙方现场作业人员、设备、器材进出创造便利条件。
2.3 根据乙方要求,协助联系相关方面,为开展清污作业提供支持。
第三条费用结算3.1 本协议项下清污作业所需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
该费用包括:(1)人工费:____元;(2)材料和污染物处置费:____元;(3)设备和器材租赁费:____元;(4)交通、通讯等其他费用:____元。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规范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符合《规定》附件的要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作业人员,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培训、考试和评估。
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评估由主管机关组织,应急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评估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
第五条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书;(二)注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三)证明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的相关材料;(四)经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五)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六)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的证明材料;(七)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等级为一、二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申请组织专家按照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试行)》(附件1)对其应急清污能力、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和污染物处理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进行技术评价。
技术评价专家应当在评价结束后出具技术评价意见。
专家应当从国家船舶污染应急专家库中选择,对申请等级为一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技术评价,由主管机关选定专家。
第七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进行现场核验。
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6.28•【文号】海船舶[2011]359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海船舶[2011]359号)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规范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管理工作,根据《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辅助船舶的自有问题首次申报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在2012年12月31日前,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在数量上自有50%以上的辅助船舶。
自有方式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为船舶所有人或者拥有船舶一定比例的所有权且为船舶的实际管理人和经营人。
其它辅助船舶可通过定期租船的方式实现使用船舶。
2011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辅助船舶建造合同且正在建造的,视为已自有辅助船舶。
二、关于辅助船舶功能配备问题拟申请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除应当按照《规定》和《细则》的相关要求配备辅助船舶外,对于辅助船舶的功能配备遵照以下原则:(一)拟申请一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使用四艘辅助船舶布放围油栏,其中,两艘船舶用于拖带围油栏,另外两艘船舶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存放和布放围油栏。
如果辅助船舶能够实现单船布放围油栏,则可以不要求其它拖带船舶,但不减少辅助船舶的总数量要求。
对于施放收油机所需的辅助船舶,如果两艘溢油应急处置船上装置的收油机的收油能力满足该单位资质要求的回收能力,则不再需要能够施放收油机的辅助船舶;若不能满足,则可用其它辅助船舶进行施放收油机回收油污作业。
对于溢油分散剂喷洒装置所需的辅助船舶,如果两艘溢油应急处置船已装有两套船上固定式喷洒装置,则可在其它辅助船上放置另外两套固定式喷洒装置。
船舶污染处置协议书
船舶污染处置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乙方为专业船舶污染处置服务提供者,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船舶污染处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船舶污染的预防、应急处置及相关咨询服务。
1.2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控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条服务范围2.1 本协议所指的船舶污染包括但不限于油类污染、化学品污染、垃圾污染等。
2.2 乙方应根据甲方船舶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污染处置方案。
第三条服务标准3.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达到行业认可的污染处置标准。
3.2 乙方应确保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和方法均符合环保要求。
第四条服务费用4.1 双方应根据服务内容、范围和标准,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4.2 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有权监督服务的实施情况。
5.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 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服务费用,并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6.2 乙方应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及时响应甲方的需求。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2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双方根据违约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船舶污染物清洁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清洁管理制度1.引言船舶污染物清洁管理制度是指制定船舶上的污染物管理政策,明确禁止和限制污染物的排放,并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执行计划,以达到减少和消除船舶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
本制度的设立旨在促进船舶企业的环保意识,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倡导绿色出行,实现可持续发展。
2.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1)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海洋保护公约》(MARPOL)规定了对船舶排放的各项污染物的控制要求;(2)中国政府制定了有关船舶污染物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管理规定》等;(3)国际标准组织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等都提供了企业管理环保和能源的一系列标准。
3.船舶污染物清洁管理制度的目标(1)遵循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控制船舶的排放;(2)减少和尽可能消除船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保护海洋生态环境;(3)提高船舶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4)倡导绿色出行,推动船舶行业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4.船舶污染物清洁管理制度的内容(1)船舶污染物清洁管理政策明确企业的环保政策,强调对环境的尊重和保护,禁止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
(2)污染物排放限制根据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船舶在航行中对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制,包括废水排放、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等。
(3)船舶污染物管理和监督执行计划制定具体的对各项污染物的管理和执行计划,包括监督检查、运营记录和报告等。
(4)船舶污染物清洁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证船舶上的污染物清洁设施完好有效,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5)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对船舶员工进行环保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引导其养成环保、节能的良好习惯。
(6)污染物监测和报告关键的污染物监测数据要及时记录和上报,确保船舶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真实可靠。
5.船舶污染物清洁管理制度的实施(1)全面落实船舶污染物清洁管理制度,确保船舶上的所有员工都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环保政策的贯彻执行;(2)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监控,确保控制目标的实现;(3)定期对船舶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改正;(4)加强企业内部的交流和借鉴,积极吸取其他企业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船舶污染物清洁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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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2—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
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
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
规定》附表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按
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保持知识更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操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已签发的专业培训证明继续有效。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本单位或者在其加入的行业协会的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
至少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现有—3—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五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通过海事信息系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要求报送信息。
现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报送信息。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信息后,应当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做好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定期开展船舶污染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应急设备、器材进行标识并能够自动识别。
应急设备、器材的识别编码应为唯一。
第七条船舶经营人可自行或者通过专业机构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择优选择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单位。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可通—4—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和履行行为,开展应急清污能力评估,组织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培训,与船东协会或者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机构协商确定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格式条款,并通过互联网站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八条船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仅在港区水域内航行或者作业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九条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一)6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二)600总吨以上20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三)2000总吨以上1万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以及1万总吨以下进出港口、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或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四)前三项以外的船舶应当与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条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5—舶,其经营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一)1万总吨以下进出港口以及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二)1万总吨以上进出港口以及在距岸20海里外的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一条1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
染清除协议(一)2万总吨以下进出港口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二)2万总吨以上3
万总吨以下进出港口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
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三)3万总吨以上5万总吨以下进出港口,或者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
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四)5万总吨以上进出港口,或者以及在距岸20海里外的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
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二条进出我国沿海水域港口或者在港内外装卸、过驳—6—作业的以下船舶,其经营人可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一)载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之外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1万总吨以上主推进动力装置使用燃料油的船舶除外),以及处于空载状态的1万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二)仅以液化气体、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
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三)船舶进出的港口或者装卸、过驳作业的附近港口不具备相应及以上等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
第十三条船舶经营人可自行或者授权船长、船舶代理人、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通过授权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应当附有船舶经营人的授权文书。
第十四条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认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协商确定样本中未尽事项,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行业协会之间商定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签订航次或固定期限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正本或者副本留船备查,保存—7—至协议有效期终止。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将签订的固定期限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通过海事信息系统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能力要求》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履行应急值守义务。
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发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应急值守义务的,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及其经营人、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及时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污染事故超出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的,船舶及其经营人应当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援助,并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协调下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行动。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及其经营人、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按照船舶污
染清除协议开展的应急处置行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必要的监视、监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提前终止船舶污染清除
协议,或者因一方违约导致协议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已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且船
舶进入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服务区域后发生污染事故的,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终止或者解除协议(一)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已就后续的应急处置行动,作出适当的替代措施安排;—8—(二)终止或者解除协议不会影响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清
除污染。
第十七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对应急
处置行动进行评估,并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概况和应急处置情况;(二)船舶、设施、设备、器材以及人员的使用情况;(三)回收污
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后期处置情况;(四)污染清除作业方案、污染物处理方案以及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完善情况。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事行政检查规定》等规定,对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海事管理机构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情况,视情向社会公布;发现的其他问题和情况可视情通报、移送其他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自有”,是指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为应急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拥有所有权,并实际控制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的调度与使用。
本办法所称“船舶经营人”,是指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或者水路运输许可证书上所载的经营人。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海船舶〔xx〕65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2月31日。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