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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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

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

质检专业2009级1班刘艳

指导教师:王勇

内容提要: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组织制度创新,有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经营性专业协会、经济联合体等四种类型。近几年,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但不同地区、不同生产经营领域和不同组织形式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发达区域、能人和富村的合作社发展较快,而欠发达区域、非能人和穷村的合作社发展较慢;鲜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合作社发展较快,大宗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合作社发展较慢;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而社区合作社发展较慢。未来的支持政策,应该以发展贫困农民和贫困村社的合作、大宗农产品生产经营合作、社区合作以及合作社联合会的发展为重点。

关键词: 合作组织趋势政策

党和国家近几年来把发展农村经济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重点,农村经济的发展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农村合作社在这样的方针下应运而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进而为广大的农村提供服务。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农村合作社将对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是我们在发展农村合作机制的重要课题。农村合作社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时期,在发展中不断进行尝试和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作为新时期下发展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农村经济长足的进步将为农村建设提供更强大的动力。

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组织制度创新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成员,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组建的、按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济组织。在外延上,它是当前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经营性专业协会、社区合作社、经济联合体等组织的总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为: 区别于旧中国农村建设学派所倡导的农村合作社,不是传统耕作制度下为克服农户生产力不足而产生的低层次

联合,而是在农产品贸易国际化背景下应运而生、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企业化的组织形式;区别于1950 年代的农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承认和保障农户的财产权、民主权,以“民办、民管、民享”为基本原则,按社员惠顾额进行分配的农民经济组织;区别于与“乡政村治”格局下政社不分的村经济联合社或合作社。总之,无论是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还是经营性专业协会、生产组合等都有了全新的内涵。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1]。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治理结构已经摆脱了“乡政村治”格局的束缚。它的成员打破了原村组社区界限,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跨社区的联合体;它的财产独立于原集体经济之外,入社社员按股份占有;它的生产经营范围超越了社区限制,突破地缘、血缘、亲缘的界限,按照市场规律在更广阔的空间联合生产和市场开拓。

2.经营性专业协会。专业协会有经营性和服务性的区别,经营性专业协会其实就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种类。事实上,许多省份将各种专业协会视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待,但从发展趋势上看,服务专业(行业)协会将逐步完成由工商局登记注册转到民政局登记注册,规范为服务性社团组织;经营性专业协会应重新登记、更名为专业合作社。由此可以认为,经营性专业协会是具有过渡性质的专业合作社。

3.社区合作社。社区合作社是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全员参与的合作经济组织。现实中有两大类:一类是改革后组建的经济社(村小组)与经济联合社(村委员会),它与村民委员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村民自然参加,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任社长,政经合一,是我国政经不分体制在“乡政村治”格局下的延续。所以,我们在研究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时不列入这类组织。另一类是股份合作社,其中包含土地股份合作社、资本型股份合作社、村级集

体经济组织改制的股份合作社。

4.经济联合体或生产组合。所谓“联合体”或“生产组合”,其实是中国古老的“伙耕”、“伙种”制度在新时代的再现。它是农民在生产经营中对资本和劳动力需求超过家庭经济资源能力时而产生的一种简单的合作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临时性组织。这种联合体或生产组合没有章程、没有财务会计制度,合伙人通过每月“对帐”的方式确认联合体的收支。它类似于“合伙企业”但又不具备法人地位,没有独立的财产,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生产经营,对联合体或生产组合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是放大了的家庭经营、缩小了的合作社。

二、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和趋势[2]

1.各类农民组织发展很不平衡。在该研究中把农民组织分成四类: 类政权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社会服务组织、宗教文化组织。调查统计各类农民组织发展情况显示,现实农民组织中分布最广的是类政权性组织,100%的行政村都建立了村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会;其次是社会服务性组织,如合作医疗组织分布达到33.79%、扶贫协会分布达到10.49%;分布范围与社会服务性组织相近的是合作经济组织,信用合作社、村经济联合社、合作社、专业协会分别为33.59%、11.65%、9.51%、6.41%;维权性民间组织当时分布面最小,随着取消农业税政策推行,诸如“减负协会”之类的组织失去了存在的市场。应该看到,近几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得到快速恢复和发展。

2.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较快发展,而社区合作社发展缓慢。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例: 种植业约占合作社的50%;畜牧业约占总数的25%;水产业占4%~5%;剩下为其他类合作社( 如旅游合作社)。可以看出,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数量较少、覆盖面低、规模不大、入社农户所占比例小,表明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处于初级发展。社区合作经济在发育和成长中必须处理好三个基本关系,即新老成员对集体财产的( 有、无差别) 占有关系,股份合作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关系,原村组类政权组织资源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处理好这些关系异常复杂,因此决定了社区合作社发展要比专业合作社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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