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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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年第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第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节约用水原则,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使用公共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的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招标组织和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二章招标公告的发布和查阅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开始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及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提交的文件及要求、评标标准等。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子细阅读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了解招标要求和评标标准。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回答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内容和解释的问题,并将问题及解答结果以文字形式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等公开媒介上予以发布。

第十条相关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投标人的查阅招标文件费用,不得限制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技术方案、商业方案、资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代理机构,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递交过程中可能浮现的意外事故应当提前做好风险控制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评审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障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标题: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增强招标投标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竞争性,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定部门”)应当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发布、传输、存储、管理、查阅、交互、处理和归档等全部环节电子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保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及时性和可靠性,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安全性,保护投标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规定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基本规则第七条电子招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不得折衷或者绕过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性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招标程序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电子招标应当实行网络公开和实名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完整的招标文件网上发布系统,设置相应的电子招标规则、投标方式及其他信息,公示招标公告和许可证。

第十条电子招标中,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中标人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成交价应当和招标文件规定相符。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等合法的招标网站公开辟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保障电子招标投标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保证数据的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系统构成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构成。

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实现在线监督的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系统。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九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招标或直接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资格预审招标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直接招标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四章加密与证书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加密技术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三条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应当使用合法有效的电子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第五章文件递交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递交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送递交成功的确认信息。

第六章开标评标第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评标活动应当在保密的环境中进行,评标专家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章信息安全第十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数据电文的安全、完整、可追溯。

10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10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附件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根据功能的不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分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平等竞争运营。

第八条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据本办法和技术规范,具备下列主要功能:(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二)编辑、生成、交互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和文档;(三)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功能。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加强信息化管理,依法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电子招标投标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商品采购、服务采购等。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依法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设施和网络条件。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布。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保证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和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利。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人的要求和标的物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模、工期、质量要求等。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查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投标人如不符合资格条件,将被招标人拒绝参与投标。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准确的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信封、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经济条件等。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后进行投标文件的开标工作。

第五章评标与中标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规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中标候选人应当进行资信评估和商务谈判。

第二十条最终确定中标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六章合同履行第二十一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和服务效果。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全文」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全文」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全文」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使用电子方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进行。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确定适当的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网站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加密产品和数字证书,保证招标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加密产品和数字证书,签署电子投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招标文件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实时性。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使用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保证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程序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的程序应当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政府采购网、本行业门户网站等规定的媒体上,并及时回答投标人的问题。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公布中标单位名单。

第四章违法违规责任追究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违约金:(一)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评标等环节的;(二)投标人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未符合规定的;(三)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标人责令改正,并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等处理:(一)通过技术手段妨碍网络安全的;(二)泄露或者篡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信息的;(三)以虚假的身份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1. 引言1.1 目的1.2 合用范围1.3 定义2. 招标投标程序2.1 招标预公告2.2 招标文件的制作和发布2.3 投标准备2.4 投标文件的提交和开标2.5 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2.6 签订合同和履约3. 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3.1 招标公告3.2 招标文件的组成3.3 技术要求3.4 价格要求3.5 风险控制要求3.6 合同条款4. 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4.1 投标文件的组成4.2 技术方案4.3 经济报价4.4 资格证明文件4.5 商务和法律文件5. 招标投标的电子化管理5.1 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搭建和维护 5.2 电子招标投标流程的规范化5.3 电子招标投标的数据安全和保密5.4 电子招标投标的信息公开和监督6.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6.1 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6.2 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7. 附件附件一:招标文件模板附件二:投标文件模板附件三:合同范本附件四:技术规范附件五:资格证明要求附件六:价格报价表格附件七:风险控制措施附件八:投标保证金格式8. 法律名词及注释8.1 招标法- 招标人:指需求招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投标文件:供应商提交的包括技术方案、经济报价等的文件- 中标人:在招标评审中获得中标资格的供应商8.2 合同法- 履约: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签订合同:供应商和招标人签署正式的业务合作合同- 合同条款:合同中具体约定的权责和条款9.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艰难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繁琐解决办法: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实现线上投标文件提交艰难2:投标过程中信息泄露风险高解决办法:加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安全保护措施,限制权限访问艰难3:评标过程不公正解决办法:建立独立的评标委员会,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10. 文档结尾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招标文件模板- 附件二:投标文件模板- 附件三:合同范本- 附件四:技术规范- 附件五:资格证明要求- 附件六:价格报价表格- 附件七:风险控制措施- 附件八:投标保证金格式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招标法- 招标人:指需求招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投标文件:供应商提交的包括技术方案、经济报价等的文件- 中标人:在招标评审中获得中标资格的供应商- 合同法- 履约: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签订合同:供应商和招标人签署正式的业务合作合同- 合同条款:合同中具体约定的权责和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 艰难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繁琐- 解决办法: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实现线上投标文件提交- 艰难2:投标过程中信息泄露风险高- 解决办法:加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安全保护措施,限制权限访问- 艰难3:评标过程不公正- 解决办法:建立独立的评标委员会,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其功能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为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为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等主要功能。

投标文件的确认和保存当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时,应当立即向投标人发送确认回执通知,并且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方法

电子招标投标方法

电子招标投标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增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别离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数或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效劳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一样法律效劳。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依照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效劳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效劳平台是知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互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效劳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方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谐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址人民政府进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谐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进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催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依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布透明、平安高效的原那么和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能够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投标法

电子招投标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第2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监察部部长:马馼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陈德铭2013年2月4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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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全文」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
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
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
标活动。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
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
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
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
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
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第九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
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
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
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
追溯。

第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第三章电子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
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
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
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
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第十九条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
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第二十条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
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
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
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电子投标
第二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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