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市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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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常用软件课程设计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第四章校舍建筑……………………………………………()(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建筑标准…………………………………………………()第五章教育装备…………………………………………………()(一)教育装备组成…………………………………………………()(二)室内固定设施设备…………………………………………()(三)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五)图书馆设备……………………………………………………()(六)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常用软件课程设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说明了制定本标准的基本目的。

本标准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特殊教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需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校舍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内部发行)主编部门: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4年7月21日1994 北京前言由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基础教育司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局具体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业经国家教委于1994年7月21日以教计[1994]162号文批准为委颁标准,发布试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由编制组编写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一并予以印发,供使用时参考。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计司(1992)20号文件的精神,委托上海市教育局组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在国家教委领导下组织编制的。

编制组遵照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教委制定的盲、聋、弱智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有关的建筑法规为依据。

通过对全国有关省市盲、聋、弱智学校校舍及教学设施的实地调研,认真听取了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及教师对校舍建设的要求和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整理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教委广泛征求意见。

在汇总了各省、市、自治区教委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和基础教育司联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专家审定会,通过专家们的认真审查后原则通过。

会后,编制组又进一步修改后上报国家教委批准。

本标准将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盲、聋、弱智学校带共性的一些条文,归纳在总则中。

另外再按盲、聋、弱智三类学校分别编制建设标准,使各使用单位在执行中便于操作。

三类学校的建设标准均分成四章即:学校选址与规划、校园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校舍建筑标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达标3年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达标3年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达标3年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8•【字号】鲁教基函〔2023〕47号•【施行日期】202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达标3年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教基函〔2023〕47号各市教育(教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促进我省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决定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达标3年计划(以下简称特教学校达标计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要求,遵循残疾儿童成长规律和特殊教育规律,通过深入实施特教学校达标计划,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快建立适宜融合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全面提升特殊教育办学质量,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坚持以创建促提升,既促进学校全面提升教学水平,也促进区域教育能力提升;坚持软硬件并重,既注重办学条件改善,也注重教育教学改革;坚持统筹兼顾,既检验学校努力程度,也检验政府保障能力。

力争通过3年努力,全省特教学校办学质量全部达标,《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有效落地实施,我省特殊教育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工作措施为指导特教学校达标计划实施,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达标参考指标》(以下简称《办学质量指标》,附后)。

各地各校要对照《办学质量指标》,切实做好特教学校达标计划各项工作。

(一)明确达标重点。

各地各校要认真学习《办学质量指标》,明确实施特教学校办学质量达标计划的重点。

要将完善办学条件作为前提,对照省定标准加强学校建设,着力解决好规划不科学、面积不达标、装备不到位等问题。

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建设,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促进学校安全规范化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综合防控、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及周边安全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教学实验安全、学生活动安全、学生欺凌和暴力以及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可能对师生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

第五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领导组织体系,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二)构建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三)构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四)构建学校安全综合防控体系,提高安全预防水平;(五)构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体系,提升安全隐患治理能力;(六)构建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升应急管理水平;(七)建立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机制,营造校园安全环境;(八)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各区政府全面落实本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和管理责任,将平安校园建设纳入本区平安建设规划,明确各部门、各街道乡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街道乡镇组织落实、社会协同联动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街道乡镇落实属地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完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管理机制,组织协调开展校园及周边联合执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秩序。

特殊教育津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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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津贴文档-------------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关于调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及人事局,市教育局直属有关学校:为鼓励教职工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建设一支相对稳定又能适应新形势下特教工作需要的教职工队伍,促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经研究,决定调整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殊教育津贴计发基数由职务工资(含教师10%工资)调整为职务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活津贴两项之和(含教师10%工资)。

二、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的比例作如下调整:1、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其特殊教育津贴的20%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40元的按40元计入。

2、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其特殊教育津贴的40%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80元的按80元计入。

3、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其特殊教育津贴全额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150元的按150元计入。

4、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总额不再规定上限。

三、已离退休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凡符合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调整计发基数及计发比例。

四、享受范围和经费列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六、国家、省、市关于特殊教育津贴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事局二??三年八月十九日-------------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计发特殊教育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人函〔2007〕121号巴中市人事局:你局《关于聋哑特教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巴人工〔2007〕237号,收悉。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第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第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第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9.22•【字号】黑教基二[2012]185号•【施行日期】201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第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黑教基二〔2012〕185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为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快我省特殊教育现代化进程,按照《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黑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估细则的通知》(黑基教〔2010〕96号)文件要求,我厅决定于2012年9月中下旬开展第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督导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导评估对象第一批通过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申报学校。

具体名单和分组如下:第一组:佳木斯市特殊教育中心、鹤岗市特殊教育中心、安达市特殊教育学校;第二组:绥化市特殊教育学校、北安市特殊教育学校、讷河市特殊教育学校;第三组:五常市特殊教育学校;海林市特殊教育学校;林口县特殊教育学校;第四组:哈尔滨市盲聋哑学校,哈尔滨市燎原学校;鸡西特殊教育中心。

二、督导评估内容1.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是否严格遵守《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估细则,以科学的教育思想、先进的特教理念、严格的硬件标准、特色的办学要求,引导特殊教育学校以育残成人、成材为本,不断加强硬件和软件建设,提高德育工作、教学工作和康复工作质量。

2.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是否重视和关心特殊教育,主动为特殊教育学校发展提供财力、物力、人力支持,形成特殊教育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特殊教育学校是否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学条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形成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0•【字号】青政办发[2002]91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教育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九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取得显著成就,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平明显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

但是,目前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为推进“十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完善各级各类特殊教育体系1.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充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确保全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巩固率达到98%左右,接近正常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满足各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高水平、高质量义务教育的需求。

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以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安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治安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危险品安全、集体活动安全、校园欺凌防治和应对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安全事项。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当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平安工作,将平安校园建设归入平安天津建设。

教育、公安、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平安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平安管理工作。

街道任事处、乡镇人民当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平安相关工作。

重点突出街道、乡镇主战区定位,应用“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联合执法、环境整治。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宣传部门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统筹指点学校平安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加强学校新闻发言人业务培训。

(二)组织协调学校及周边“扫黄打非”工作。

第七条政法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将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天津建设考评体系。

(二)协调各相关部门推进重大涉校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第八条教育部门对其主管的学校的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学校平安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平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平安管理制度,指点学校适度加大绩效工资中对平安管理岗位的分配力度。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1—前言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鲁政办发〔2014〕25号)和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修订工作坚持有利于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和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依据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 2003),参照外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分析,形成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校舍建筑,教育装备,经费保障和附则。

—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第四章校舍建筑…………………………………………………()(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建筑标准…………………………………………………()第五章教育装备…………………………………………………()(一)教育装备组成…………………………………………………()(二)室内固定设施设备…………………………………………()(三)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五)图书馆设备……………………………………………………()(六)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3—附录一、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表…………………()附录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育装备配备目录(部分)……………()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附件:条文说明…………………………………………………………()—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基本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特制订本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内部发行)主编部门: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4年7月21日1994 北京前言由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基础教育司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局具体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业经国家教委于1994年7月21日以教计[1994]162号文批准为委颁标准,发布试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由编制组编写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一并予以印发,供使用时参考。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计司(1992)20号文件的精神,委托上海市教育局组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在国家教委领导下组织编制的。

编制组遵照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教委制定的盲、聋、弱智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有关的建筑法规为依据。

通过对全国有关省市盲、聋、弱智学校校舍及教学设施的实地调研,认真听取了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及教师对校舍建设的要求和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整理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教委广泛征求意见。

在汇总了各省、市、自治区教委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和基础教育司联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专家审定会,通过专家们的认真审查后原则通过。

会后,编制组又进一步修改后上报国家教委批准。

本标准将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盲、聋、弱智学校带共性的一些条文,归纳在总则中。

另外再按盲、聋、弱智三类学校分别编制建设标准,使各使用单位在执行中便于操作。

三类学校的建设标准均分成四章即:学校选址与规划、校园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校舍建筑标准。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附件: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七月目录一、总则二、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三)学校规划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用房面积(四)校舍建筑标准五、装备条件标准(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三)图书馆设备(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一)基本建设要求(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七、师资配备标准八、经费保障附件:1.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2.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一、总则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

特制定《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

【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内部发行)主编部门: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4年7月21日1994 北京前言由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基础教育司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局具体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业经国家教委于1994年7月21日以教计[1994]162号文批准为委颁标准,发布试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由编制组编写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一并予以印发,供使用时参考。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计司(1992)20号文件的精神,委托上海市教育局组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在国家教委领导下组织编制的。

编制组遵照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教委制定的盲、聋、弱智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有关的建筑法规为依据。

通过对全国有关省市盲、聋、弱智学校校舍及教学设施的实地调研,认真听取了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及教师对校舍建设的要求和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整理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教委广泛征求意见。

在汇总了各省、市、自治区教委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和基础教育司联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专家审定会,通过专家们的认真审查后原则通过。

会后,编制组又进一步修改后上报国家教委批准。

本标准将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盲、聋、弱智学校带共性的一些条文,归纳在总则中。

另外再按盲、聋、弱智三类学校分别编制建设标准,使各使用单位在执行中便于操作。

三类学校的建设标准均分成四章即:学校选址与规划、校园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校舍建筑标准。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办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校舍场地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依据城乡建设规划编制七区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经征求各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市制定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普通中小学校:(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普通高中;(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

前款规定的区域人口数量及学校规模,可以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集中居住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外,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初中,办学规模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二公里。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与普通高中比例相当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置。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四十万人口以上区(市)应当规划设置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草稿)为加强特殊教育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由政府举办的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和青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随班就读学校)。

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本标准配备教职工。

二、人员编制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保育、后勤服务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解决。

(一)班级规模盲班:6-8人。

聋班:8-12人。

培智班:6人。

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班:4人。

学前特教班:6人。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考虑随班就读指导工作需要,按照不少于3名的标准安排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指导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市、县(市、区)可以适当增加。

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达到5人的,配备1名资源教师;超过5人以上的,适当增加配备人数。

三、领导职数人员编制3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按照1-3名核定;人员编制31-100名的,领导职数按照3-4名核定;人员编制100名以上的,领导职数按照4-5名核定。

四、编制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每3年核定一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核编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量。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学校,并到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各地要立足特殊教育实际,合理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

按照本标准增加的人员编制,应当在当地事业编制总量内,充分利用精简压缩、事业单位改革等回收的编制资源,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编制配备。

本《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

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

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的通知教基二厅〔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是推进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关键支撑,对全面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推进随班就读工作,对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但总体来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工作基础薄弱,存在数量严重不足、设备配备较差、资源教师缺乏和资源教室作用发挥不足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和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有关要求,为规范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资源教室为普通学校残疾学生提供特殊教育、康复训练和咨询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特教特办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落实好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所需的资金、人员和相关政策,切实做好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1月20日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为更好地推进全纳教育,完善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残疾学生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在普通学校(含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同)建设资源教室,要遵循残疾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充分考虑残疾学生潜能开发和功能补偿的需求,以增强残疾学生终身学习和融入社会的能力为目的;要坚持设施设备的整体性和专业服务的系统性,为残疾学生的学习、康复和生活辅导提供全方位支持;要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每一个残疾学生的残疾类型、残疾程度和特殊需要,及时调整更新配置;要确保安全,配备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材料。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标准为贯彻落实《xx市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规范区(市)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和管理,完善xx市特殊教育体系。

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三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要求, 特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全纳教育、提升特殊教育质量意义重大,各地要充分认识资源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结合当地特殊教育发展实际,明确定位,合理布局,加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投入力度,配备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材料。

二、服务职能资源中心是为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普通学校、师生和家长提供特殊教育专业化服务,集管理、咨询、研究、评估、指导、服务于一体,以“整合资源、搭建平台、提供支持”为宗旨的特殊教育专业化服务平台。

应具备以下服务职能:(一)负责区(市)县域内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工作的管理及考核,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及送教上门工作。

(二)指导普通学校资源教室的建设与运作,统筹配置、协调安排资源教室专用设备。

(三)负责区(市)县域内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对象的评估审核与备案,与普通学校教师共同为“送教上门”学生开展教育服务,配合卫生、残联等部门为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生开展康复训练。

(四)开展特殊教育教研科研。

深入研究特殊教育热点问题和突出问题,研发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教具、学具及相关辅具。

(五)开展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及咨询服务。

组织开展区域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教师、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送教上门教师的专业培训,为普校教师、家长、学生开展咨询服务。

(六)负责链接教育康复资源及相关专业资讯。

(七)培育扶残助学志愿者、社工、义工等组织。

三、场地及环境资源中心应有固定的专用场所。

其面积应不小于2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需要适当扩大。

所附基础设施要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1—前言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鲁政办发〔2014〕25号)和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修订工作坚持有利于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和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依据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 2003),参照外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分析,形成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校舍建筑,教育装备,经费保障和附则。

—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第四章校舍建筑…………………………………………………()(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建筑标准…………………………………………………()第五章教育装备…………………………………………………()(一)教育装备组成…………………………………………………()(二)室内固定设施设备…………………………………………()(三)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五)图书馆设备……………………………………………………()(六)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3—附录一、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表…………………()附录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育装备配备目录(部分)……………()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附件:条文说明…………………………………………………………()—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基本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特制订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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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每少一间扣5分;每有一间面积不符合要求、设施不全扣3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B5
生活
用房

设施
40分
C20、宿舍:分别设置男女学生宿舍,配齐学生床铺(床铺有防护措施)、桌子、毛巾架、脸盆架、晾衣杆、存物柜、声光电铃、日光灯、取暖、电风扇或空调等设施。使用面积盲校、培智学校不少于6㎡/床,聋校不小于3㎡/床。学生宿舍区内必须每层设有符合要求的饮水、厕所、盥洗室等设施;宿舍区内要设有生活教师(行政领导)值班室,值班室内应设置聋生唤醒设备。按要求设置男女浴室,使用面积9个班规模的不低于27㎡,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54㎡
10
两项内容各占5分,按实际情况按3、4、5分3挡计分,
C5、校园内道路平整通畅,相关残疾人的无障碍基础设施齐全,各类标识醒目,有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校舍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有完备的卫生、消防、供电、供水、排水、网络布线、电子监控等设施。电教、信息网络系统应结合残疾人特点,分别设置相应的系统。盲校设置灾害广播系统,聋校应在报警系统上增设发出闪动信号的装置。
20
每缺一室扣10分,每室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扣3-5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B4
办公
用房

设施
40分
C18、办公室:应设有校长室、校务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文印室、会计室、档案室等行政办公室,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84㎡,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122㎡。教师办公室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44㎡,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288㎡。9个班规模的学校,行政处室的办公室可以适当兼用、合用。教学楼的每个楼层都应设有教师办公室,每间办公室都应配齐办公桌椅、电脑和其他基础设施。
C16、体育场地与器材室:体育场有标准的200米以上的环形(炉渣或塑胶,盐碱地也可为普通)跑道和100米直跑道;篮球场1-2片,(地面平整,雨后可以及时使用);乒乓球场地1片、安装室外运动器械的场地1片、跳高跳远用的沙坑1个。体育器材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体育器材架,使用面积一般不低于40㎡。
15
无环形跑道扣10分,不符合要求扣3分;篮球、乒乓球、器械场地每缺一项或不合格扣3分,器材室不符合要求扣3-5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20
每缺一室扣10分,每室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扣3-5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C17、专用教室:[培智学校] 语训教室:设置视听设备,可供语训课和视听课兼用,使用面积不低于61㎡。康复训练室:设置适合各类智残儿童和少年使用的康复运动器具设备,使用面积不低于77㎡。音乐与唱游(治疗)教室:配有视听设备,用于感官功能刺激及专注力的训练,使用面积不低于61㎡。美工教室:符合美工教学需要以及存放各类教学具,使用面积不低于61㎡。感统训练室:设置适合智残儿童和少年使用的感统训练器具设备,使用面积不低于61㎡。律动教室:地面铺设弹性木质地板并有辅助用房、教具橱,设有高低或升降扶杆等设施,使用面积60-140㎡。智力检测室:使用面积不低于20㎡。
15
一项达不到要求扣5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B3
教学
用房

设施
140分
B3
教学
用房

设施
140分
B3
教学
用房

设施
140分
C6、普通教室:每个教学班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室,按《特教标准》配齐课桌椅、讲台、黑板、多媒体以及适合学生特点的特殊设施;室内铺设软质地面,有相应的防伤害设施。使用面积不低于54㎡(培智学校不低于52㎡)。
C22、其他生活用房:学校必须按照《特教标准》要求在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分别设置厕所、锅炉房、开水间、车库、杂物贮藏室等用房。
10
每少一间扣3分;每有一间面积不符合要求、设施不全扣1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B6
安全
防护
设施
25分
C23、消防设施:学校校园内应安装消防栓,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办公(综合)区每层楼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宿舍楼每层配备安全通道应急指示灯。
20
每缺一室扣10分,每室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扣3-5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C17、专用教室:[聋校]语言训练教室:楼(地)面下部应设暗装电缆槽或活动地板,使用面积不低于61㎡;个别语训室:1-3间,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6㎡。听力检测室:配有隔音房、耳膜制作室,使用面积不低于20㎡。律动教室:地面铺设弹性木质地板并有辅助用房、教具橱,设有高低或升降扶杆等,使用面积不低于140㎡。美术教室:能进行书法、绘画等内容的教学与训练,使用面积不低于55㎡;视听教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1㎡;科技活动室:2-3间,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9㎡。
10
教室数量满足不了要求不得分。面积、设施不合格分别酌扣4-6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C7、建有标准网络控制室、校园局域网,多媒体教室面积能容纳2个班学生上课及教学观摩。
10
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C8、计算机教室:按每人一机配备,数量取班级额定人数上限;机台采用显示屏平行于黑板的方式布置;地面采用防静电材料;配有电源总开关、空调及消防设备等。盲生用计算机应配有耳麦、备语音软件和点字显示器。使用面积不低于61㎡。
C12、生活与劳动教室 (家政室):可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培养与劳动技术教育的专用教室,配备相关器材,满足学校生活指导和劳动技术课程的需要。使用面积不小于77㎡。
10
无生活与劳动教室不得分;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酌扣3-5分。
C13、劳动与职业技术教室:结合实际配置3-5个专用教室供学校安排教学内容和学生学习、实习使用。每个教室使用面积不低于77㎡。
15
生均使用面积每少0.1㎡扣1分,设施达不到要求酌扣5-10分,无值班室扣5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C21、食堂:设置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的操作间和餐厅,装有防蝇蚊、鼠、蟑螂等设施设备,通风照明好,有电风扇等设备。使用面积9个班规模的不小于210㎡,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361㎡。
15
无餐厅不得分,设施不齐备扣4-6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C17、专用教室:[盲校] 音乐器乐教室:音乐、器乐室可合用,使用面积40-60㎡。直观教具室:2间,存放各种人物、人体、重要性建筑以及动物、植物、车、船、飞机等各种标本模型,供语文、地理、生物、解剖等课程教学用,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61㎡。视觉功能训练室:根据需要配备相关视觉功能训练的专用设备。感统训练室:根据需要配备适合盲童使用的感统训练器具设备,使用面积不低于61㎡。语音室:配置语音设备,供盲生进行语言训练和外语训练,使用面积不低于61㎡。地理教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1㎡。手工教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1㎡。视力测验室:使用面积不低于20㎡。
10
无计算机室不得分。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扣5分。
C9、实验室:在小学阶段作为自然教室,在中学阶段作为物理、化学及生物实验室;9个班规模的盲、聋学校应设置2个实验室,其中1个作为化学实验室,18个班规模的应设置3个实验室;培智学校应有符合智障学生需要的科普实验室,添置相关科学实验器材;有较完备的电教设施,并根据要求将相应的水电等设施安装到位。实验室应能规范摆放1个实验室讲台和8个实验桌(每桌坐2人),使用面积不低于61㎡(聋校55㎡)。
三、特殊教育学校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自评
复评
A1




400

A1




400

A1




400

A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400

A1




400

A1




400

A1




400

B1
学校
规划
30分
C1、校园规划和校舍建设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必须利于安全疏散;盲校、培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C11、多功能活动室:可作文娱活动、雨天体育活动、观摩教学及全校性集会等使用的大型用房,也可兼作舞蹈、音乐室或盲生门球室。地面为木质地板,固定设备的埋件不应高出地面,门窗玻璃灯光均应设置护网或护罩,并应配置能进行相关活动的设施。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20㎡,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180㎡。
10
无多功能活动室不得分;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酌扣3-5分。
10
无劳动与职业技术教室不得分;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酌扣3-5分。
C14、图书室与阅览室:生均图书不少于60册,复本不多于5册,每年新增图书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有满足学生需要的声像资料。盲校应配备盲文、视听及低视力阅览室。图书室使用面积9个班规模的不低于50㎡, 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94㎡;教师阅览室使用面积不低于40㎡,学生阅览室使用面积9个班规模的不低于80㎡, 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140㎡。
10
10
达不到要求B6项不得分。
C24、安全监控设施:根据需要在各楼层和周界配备红外报警及视频监控系统,重要场所必须安装防盗设施,进行技术防范。
5
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C25、防护设施:校园必须是封闭式。传达室配有警务报案、监控设备。聋校宿舍安装聋生唤醒系统,教室等地方安装红绿指示灯。盲校铺设盲道,安装扶手、触感标志、盲文标识等无障碍设施,并在楼道等显著位置用黄色标识,同时保证充足的照明。培智学校教室(宿舍)的窗户安装防护栏,其离地面的高度必须达到1.3m,楼梯扶手以及过道栏杆的高度不低于1.2m。
培智学校:18个班不低于25㎡,9个班不低于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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