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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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5年1月1日施行,由原来的6章47条增加到7 章70条。
• 增加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规定 • 调整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环境质量底线:
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 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 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
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 境质量为目的,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 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与环境标准体系:是 指国家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而 定的体现政府行为准则的各种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及政策性文件的有机整体框架系 统。
(1) 法律(宪法、环境保护法律) (2)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3)政府部门规章 (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5)环境标准 (6)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类:污染防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类:其它类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新法特点:
一是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 二是强化了规划环评; 三是加大了处罚力度;
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并实施
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 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 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 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三同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规定)
• 强化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生态保护红线:
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 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 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 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按照“生态功 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基本要求,实施严格管控。
境影响评价极为重要和可操作性பைடு நூலகம்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 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是以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或者是针对 某些尚未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作出相应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法律这个层 次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单项法和相关法中环境保护的 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后法的效力大于先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法律。 部门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
规。 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但我国声明有保留的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 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务 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接受委托为建设单 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条款除外。
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 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
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 破坏自然资源。”
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 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些规定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
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 第一类:自然资源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 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禁止 和限制的环境准入要求。
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五章三十七条
(总则、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法律责任、附则)
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 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1)根据法律受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 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实施细则》、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 境管理条例》;
(2) 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它是指导建设项目环
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包括省、自治 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计划单列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据《宪法》和
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 并在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不能和法律、国务院行政规 章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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