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最新)
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7•【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施行日期】2020.02.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2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是指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严重灾害报警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及线路、供电设备及线路、中间控制站、中心控制站等。
第四条警报设施是人民防空设施的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侵占警报设施。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广播电视、通信、电力、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警报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并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第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人防通信安全管理制度
人防通信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通信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防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安全保密,根据《人民空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防通信设施的建设、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涉及人防通信设施的管理、维护、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人防通信设施是指为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应急通信需要而建设的通信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人防通信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对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条人防通信设施的使用单位负责按照管理单位的规定进行设施的合理使用和保密管理。
第二章人防通信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六条人防通信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台账和管理档案,确保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据可查。
第七条人防通信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极端情况下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人防通信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人防通信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施的维护、修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条人防通信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技术培训,提高设施运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人防通信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事故处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人防通信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设施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设施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三章人防通信设施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人防通信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单位的规定合理使用设施,不得私自改动或篡改设施。
第十四条人防通信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和保密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安全使用和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人防通信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人防通信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事故处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人防通信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设备管理台账和使用记录,确保设备使用情况有据可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青政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10日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提高防空防灾预警报知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和警报信息的安全保密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以下简称“人防警报”)系统包括警报控制系统、专用通信线路、警报终端、警报电源、设备用房和相关建筑物、场地、车辆,以及其他单位保障人防警报系统的设备设施。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四条市人防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人防警报系统建设规划,制作人防警报系统部署图,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方案并组织指导实施;(二)负责市级人防警报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三)负责全市人防警报系统技术革新、升级改造工作,依据上级指令或战术技术要求,编制升级改造方案(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四)负责全市人防警报岗位人员业务学习培训工作,每年安排专项培训、操作演练不少于14个小时;(五)负责组织全市人防警报试鸣,监督指导各区(市)开展警报试鸣;(六)负责市级人防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和警报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监督指导各区(市)警报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七)对占用人民防空专用频率、混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擅自损坏、拆除、迁移人防警报系统设备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阻挠安装警报设施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人防通信警报管理制度
人防通信警报管理制度一、总则人防通信警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人防通信警报的运行,保障人防通信的正常使用,加强对人防系统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人防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
二、组织机构1.人防通信警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防通信警报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人防通信警报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定期对人防通信警报进行检查和评估。
2.人防通信警报应急处置中心:负责人防通信警报的应急处置工作,接收和发送警报信息,指挥调度各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3.人防通信警报维护单位:负责人防通信警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设备管理1.人防通信警报设备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布设,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人防通信警报设备应配备备用电源和应急备份通信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时能够保障通信的畅通。
3.人防通信警报设备的管理应建立档案记录,包括设备型号、使用情况、维护记录等,便于维护和管理。
四、警报管理1.对人防通信警报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设立警报测试制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警报测试,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3.人员应熟悉警报操作规程,掌握警报发送流程和接收流程,确保警报信息的准确传达。
五、应急处置1.突发事件发生时,人防通信警报应迅速启动,向相关单位发送警报信息,指挥调度各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人防通信警报应急处置中心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受和发送警报信息,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培训演练1.定期组织人防通信警报的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2.模拟突发事件场景,让人员熟悉应急处置流程,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实战能力。
3.定期组织综合演练,联合相关单位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应急处置演练,提高综合协同作战的能力。
防空警报管理制度
防空警报管理制度一、制度内容1. 预警系统建立: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包括雷达监测、情报收集等手段,及时发现敌方飞机等威胁目标。
2. 警报级别划分:根据不同的威胁级别,划分不同的警报级别,包括红色警报、橙色警报、黄色警报等级别。
3. 警报传达方式:规定警报的传达方式,包括声响警报、广播警报、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
4. 疏散程序:规定人员疏散和避难程序,包括疏散路线、集合点等。
5. 应急处置措施: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包括防空洞开放、市民躲避等具体措施。
6. 备战演练计划:制定定期的备战演练计划,提高人民的防空意识和处置能力。
二、体制建设1. 防空警报指挥部:建立防空警报指挥部,负责制定和执行警报管理制度。
2. 预警中心:建立预警中心,监控空中情况,发现威胁目标,及时发出警报。
3. 各级应急部门配合:要求各级应急部门配合执行防空警报管理制度,建立协调机制。
三、监督管理1. 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定期对各级组织单位执行防空警报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演练效果评估:根据定期演练情况评估演练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制度。
3. 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相关部门共享情报信息,提高预警效能。
四、宣传教育1. 防空警报制度宣传: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防空警报制度,提高人民的防空意识。
2. 防空知识普及:定期开展防空知识普及活动,提高人民的防空自救能力。
3. 演练教育:组织定期的防空演练,让人民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五、应对措施1. 紧急处置:一旦接到警报,各级应急部门迅速处置,避免慌乱和恐慌情绪。
2. 疏散救援:根据警报级别,及时组织市民疏散和避难,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 恢复重建:一旦事件发生,及时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总之,防空警报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它的建立能够在外部威胁出现时有效应对,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家的安全稳定。
希望各国能够重视防空警报管理制度的建设,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外部威胁,为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人民防空警报
人民防空一、人民防空警报防空警报设备是国防设施的组成部分,战时用于人民防空,组织人员疏散,平时用于抗灾、救灾和突发事故情况下的灾情预报和紧急报知。
一般防空警报设备都设置在城市的建筑物楼顶,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人民防空办公室是该区域内的主管部门。
(一)防空警报音响信号区分(二)对防空警报信号的响应1、对预先警报的响应预先警报是人防指挥部根据空中情报判明敌空袭兵器有进入本市空袭的征候时发放的一种警报信号。
转入战时后,每个人员都要经常收听广播或电视台关于敌方威胁和人防的指示、号令,准备个人的防护必备物品即应急包。
应急包内物品要齐全,体积不超过肩宽,重量为15—20千克。
家里每个成员的东西要分开放。
为了空出双手,动作更方便,应急包应尽量采用双肩背式。
当听到预先警报信号后,居民要立即开始行动:家庭成员要分工行动,密封包装食品、贮存饮水并盖紧、切断电源、转移易燃物品,警报名称鸣叫方式 用途 预先警报 鸣36秒,停24秒,3遍为一个周期 预先警报是在敌方对我方攻击有预兆是发放,要求人员开始疏散空袭警报 鸣6秒,停6秒,15遍为一个周期 空袭警报是在敌方对我方将要攻击时发放 解除警报 鸣3分钟为一个周期 解除警报是在空袭或战情暂时缓解时发放 灾害警报 省、市自行规定 听从指挥进行避灾关闭煤气、关闭门窗等。
②背起应急包、带好小孩,帮助老幼病残,快速进入紧急疏散地,或奔向人防工程掩蔽。
所有动作要在10分钟内完成。
③在公共场所的居民,不宜立即回家,应就近防护。
2、对空袭警报的响应空袭警报是敌空袭兵器有明显迹象进入本地区上空时的一种警报信号。
空袭警报时,居民应该:①在人防工程内的,应关闭防护工程密闭门,启动核化生报警值班系统,工程内防化管理人员要坚守职责。
掩蔽的人员要遵守各项规定,不准离开工程。
②来不及进入人防工程的人员,就近掩蔽疏散,可隐蔽在矮墙、花坛、墙角、桌下等重型屏障的旁边或底下,或用头盔、被子等保护头部等重要部位,以减轻空袭伤害。
四、人民防空警报信号规定:
四、人民防空警报信号规定:1、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3遍。
相关行动:实施防护或疏散。
2、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15遍。
相关行动:就地就近隐蔽。
3、解除警报:长鸣3分钟。
相关行动:迅速消除空袭后果,防备敌人再次空袭。
三防技术用于避免和减轻核、化学、生物武器杀伤破坏的技术。
主要包括发现报警技术、侦察技术、防护技术、洗消技术和救治技术。
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杀伤破坏作用各不相同,防护技术也各有差异,但有的技术亦可通用。
所以三防技术之间既相互独立又有所结合。
三防技术是在与三种武器的斗争中,首先在防化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一、防化学武器技术二、防核武器技术三、防生物武器技术一、防化学武器技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化学武器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各种防护技术应运而生。
首先使用的是呼吸器官防护技术,随后是气肤防护技术,并由个人防护扩大到集体防护,由防护发展到发现报警、侦察、洗消和救治。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化学战的威胁使防化技术得到了全面的发展,新型化学侦察、报警、防护、消毒器材以及急救治疗药物相继投入使用,逐步形成了包括侦察技术、防护技术、消毒技术和救治技术等比较完整的防化技术。
战后,随着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应用,防化技术又有了新的发展。
1、呼吸道防护2、皮肤防护3、眼睛防护1、呼吸道防护配有面具的人员应立即闭眼、停止呼吸,将面具迅速准确地戴好,在睁眼前要呼一口气;没有防毒面具的人员可使用事先自制的浸、浸碱和包土颗粒的口罩、纱布、毛巾、手帕等简易器材防护呼吸道。
这对防护任何一种毒剂的侵袭都是至关重要的。
2、皮肤防护除了穿戴制式防毒衣外,还可利用就便器材进行防护,如需要通过染毒地域时,可利用雨靴对腿部进行防防,也可捆扎塑料布、帆布或毯子进行防护。
若要通过染毒树林,可利用雨衣、油布等隔绝材料对全身进行防护。
这对神经性毒剂和糜烂性毒剂的侵袭防护尤为重要。
3、眼睛防护在没有面具的情况下,可用自制简易防毒眼镜、改制的防风眼镜等对眼睛进行防护。
防空警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我国防空警报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防空警报设施的防护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准确地发出警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完好无损,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2. 提高防空警报设施的运行效率,确保警报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
3. 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职责1. 国动办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
3. 城市建设、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设施管理1. 防空警报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
2.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单位应确保设施的质量,对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国动办备案。
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4. 防空警报设施的改造、扩建和拆除,应经国动办批准。
五、运行管理1. 防空警报设施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运行,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发出警报。
2. 防空警报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警报信息的准确传递。
3. 防空警报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设施恢复正常运行。
六、安全管理1.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七、监督检查1. 国动办对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 城市建设、消防、公安等部门对防空警报设施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国动办。
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024年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与管理规定
2024年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与管理工作,提高人防无线电通信的保障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与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防灾救灾、科学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与管理应当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覆盖、高效运行。
第五条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与管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第六条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与管理工作由人民防空机构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与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护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值勤工作第九条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应当遵守值勤纪律,严守岗位,按时、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应当以保障通信安全为核心,立即、正确、及时处理好各类通信应急事件和通信事故。
第十一条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应当进行全天候值守,确保通信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人员应当熟悉通信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能够熟练运用通信指令和密码。
第十四条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应当建立健全通信调度和应急处理的机制,提高响应效率和事故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应当及时报告通信设备和通信线路的故障情况,并及时维修和处理。
第十六条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建立联系,形成相互协作、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应当定期进行值班交接和接班,保证通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八条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应当做好记录和报表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工作相关情况和数据。
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人防无线电通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通信设备和通信线路的台帐和档案,做好设备的存档和管理工作。
人防办警报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工作,确保警报系统正常运行,提高警报信号的覆盖范围和传递效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及使用。
第三条人民防空警报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警报系统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迅速、准确、有效地发出警报信号。
二、警报系统建设与管理第四条警报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警报信号的传输范围和覆盖人口。
第五条警报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能够发出不同类型的警报信号,如空袭警报、火灾警报、地震警报等;(二)能够接收上级警报指令,并及时发出相应警报信号;(三)能够进行自检、故障报警和远程监控。
第六条警报系统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警报器应安装在明显、易于观察的位置,确保警报信号的传递范围;(二)警报器应采用高音质、高穿透力的设备,确保警报信号的清晰度;(三)警报系统应具备一定的抗干扰能力,确保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仍能正常工作。
第七条警报系统维护与管理:(一)定期对警报器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二)定期对警报系统进行试鸣,检验其性能;(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警报系统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三、警报信号的使用与传递第八条警报信号的使用:(一)空袭警报:在接到上级空袭警报指令后,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提示市民采取防护措施;(二)火灾警报:在接到火灾警报指令后,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提醒市民注意消防安全;(三)地震警报:在接到地震警报指令后,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提醒市民采取避震措施。
第九条警报信号的传递:(一)警报信号通过警报器发出,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传播;(二)各级人民防空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警报信号的及时传递。
四、责任与奖惩第十条各级人民防空部门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警报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对在警报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吉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23修订)
吉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2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施行日期】2023.03.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吉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1998年10月2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修订)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在战时防空袭或平时遇有自然灾害时,迅速、准确地发放警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空警报设施,是指战时防空袭或平时遇有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发放警报的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防空警报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二)制定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防空警报控制中心的维护管理;(四)对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的档案和技术档案进行管理;(五)检查指导各县(市)、区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移位、拆除及日常维护保养。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掌握本县(市)、区防空警报设施的布局、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二)组织有关单位落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给的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移位、拆除等工作;(三)完成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达的警报维护管理任务;(四)及时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汇报警报发放或试鸣情况。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防空警报设施职能管理单位,其人民防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行使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
第六条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防空袭的需要和城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的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移位、拆除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拖延。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哈尔滨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哈尔滨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保障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畅通、准确、迅速,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通信保障、信号发放的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以下简称防空警报通信),是指用于传递和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通信。
本办法所称防空警报设施,是指发放警报报知信号的基础设施,包括警报器、通信和控制设备、专用线(电)路等。
第四条防空警报通信实行平战结合方针,战时为防空袭提供通信保障,平时为抢险救灾和应付突发事件提供应急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防空警报通信的管理。
市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哈尔滨铁路分局人民防空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铁路人防主管机构),负责本系统内防空警报通信的管理。
建设、规划、无线电、广播电视、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报社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防空警报通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警报设施管理第六条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22年)
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1998年4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经2010年11月1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改自2010年11月11日起施行经2014年5月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二次修改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三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核化事故等严重灾害报警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供电设备、中间控制站、中央控制站等。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警报设施的建设、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等工作。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警报设施安装、维护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通信管理、电业、新闻、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订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订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并及时通知需要设置警报设施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第六条需要设置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警报设施的安装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在建筑物上预留安装警报设施的位置,修建相关基础设施,并提供警报设施专用房和线路管孔、电源等相关基础设施。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止敌人空袭、平时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向人民群众报警的重要工具。
搞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战备工作,是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
下文是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以及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第二章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保障经费,逐步建立现代化人民防空警报系统。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第八条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人民防空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警报信号。
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通信信道,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频率;电力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
江西省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江西省防空警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防空警报管理办法(2022年9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57号令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应战、应急时传递、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含警报器及其支架、控制设备、控制线路、后备电源等。
本办法所称防空警报信号是指防空警报设施发出的警示音响信号和警示信息,包含按照国家规定发出的警示音响信号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固定和移动通信等媒介发布的语音、文字、图像警示信息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承担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防空警报设施属于国防战备和社会公益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空警报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损害和破坏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和防护要求以及城市体检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的本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人防通信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通信安全管理,确保人防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防空通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通信部门)及其所属通信设施、设备、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人防通信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技术防范与行政防范相结合;(四)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人防通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人防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人防通信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人防通信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人防通信安全规划;(三)指导、监督各级人防通信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四)开展人防通信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六条省级人防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本省人防通信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人防通信安全政策、法规;(二)制定本省人防通信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实施本省人防通信安全检查;(四)协调解决本省人防通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市级、县级人防通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人防通信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上级人防通信安全政策、法规;(二)制定本地区人防通信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实施本地区人防通信安全检查;(四)协调解决本地区人防通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安全管理内容第八条人防通信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二)通信网络的安全;(三)信息系统的安全;(四)通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五)通信设备的维护与更新;(六)通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一)确保通信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设备损坏;(二)定期对通信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三)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通信设施、设备。
六安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规定
六安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警报信号发放需要,有效组织防空、防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城区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及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指用于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突发性重大灾害发放警报信号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供电设备和线路等。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警报设施的布局规划和建设以及警报设施迁移、报废、更新等管理工作;(二)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三)提供有关器材和维护技术指导;(四)负责战时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工作;(五)适时组织实施警报检测、试鸣;(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建设、电力、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以及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警报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第六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方案安装警报设施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七条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负责其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工作。
发现影响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八条电力、通信和无线电管理单位应负责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和无线电警报网专用频率的保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和干扰。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生活的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式,不得与防空警报信号混同。
第十条工程建设影响警报信号发放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严重防碍警报设施性能的应负责恢复,损坏警报设施的应负责重建。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管管理制度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管管理制度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级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点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存在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二)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三)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四)是否存在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行为;(五)是否存在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六)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事项移交,并向人防部门备案;(七)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是否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八)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是否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向人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九)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是否按要求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十)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是否有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
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是否通信畅通、安全可靠、符合人防技战术要求进行检查,同时对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人防警报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开展实地检查,特别是警报线路、警报器、控制器、通信频率等情况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巡检。
(二)不定期抽查。
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人防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三)重点监管。
对于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相关移交和备案工作的,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备案的以及工程建设施工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要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体系建设,规范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行为,发挥防空警报设施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警报器传输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和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属于国防战备设施,也是国家防灾减灾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实行军民融合、平战结合的方针,战时为防空袭提供通信保障,平时为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应急服务。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防空袭预案的要求及防空警报通信设备的技术性能,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编制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规划应依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每5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承担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有关单位、个人按照规定负担必要的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全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以市为单位,形成布局科学、相对统一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体系。
第三章设置与安装第十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无偿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场地、专用房、电源等。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民用信息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网播出前端系统安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控制、嵌插设备,民用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应无偿提供所需机房、安装位置和相应接口,并协助安装。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选用符合国家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体系和战术技术要求,经过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设备产品。
采购人防警报器应符合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安装使用的人民防空警报器(固定和移动设备)应以电声警报器、基于电子屏多媒体多功能新型防空防灾预警报知系统为主,具备有、无线均能控制,能使用交、直流两种电源供电。
警报控制系统不但能控制警报器,而且能同时与广播、电视、民用通信系统等设备传递警报信号相连接,实现全市人防警报通信资源共享、统一控制、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自来水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广播电视台、有线无线通信枢纽、水库、储藏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仓库、电厂及输变电枢纽等单位,根据单位的区域面积、周边地理环境以及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声响传递的有效半径,按照声损最小、声传最远的原则,科学确定设置、安装固定或者移动警报器的数量和位置,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X条各县区应在广场、紧急避难场所和易发水灾、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区域安装警报通信设施,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四章管理与维护第十四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确保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信号发放及时、准确、稳定。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市、县区、镇办分级负责。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组织技术培训,检查、指导县区维护保养工作,负责中心城市、X 区和X高新区区域内防空警报总控中心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各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指导本区域内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防空警报分控中心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镇办人民政府负责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和责任人的管理,具体实施警报通信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警报通信设施维护保养档案。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置单位和承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控制线路、电源线路调配和通信警报设施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确定一至两名防空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保持相对稳定,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
如需调整变动的,所在单位应重新确定责任人,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警报通信维护管理工作制度。
按照市、县区、镇办设置单位分级负责权限,坚持开展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检查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建立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档案,注明安装时间、位置、设备的名称和数量、产权归属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等情况。
按照维护管理制度对警报通信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并做好防护加固工作,尽快恢复损坏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
第十九条对人防警报设备维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通报表扬。
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合格的镇办人民防空设施管理人员,每年拨付一定的维护管理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安全距离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不得占用、堵塞通向警报通信设施的通道。
发现可能影响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时,警报通信设施的设置单位和镇办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警报台、控制台、控制按钮等严格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备的技术数据、防护能力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应在权属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就警报通信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移交事宜,报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拆除与报废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实行报废更新备案制度。
对拟报废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警报通信设施设备进行鉴定,作出拆除决定,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原址或者新址重新安装警报通信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迂移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变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备的部件和线路,因房屋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在施工15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通知书;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应当说明理由。
重新安装、迁移警报通信设施以及损坏修复的一切费用由房屋改造、拆迁单位承担。
第六章信号与发布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信号按照下列方式发布:(一)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信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二)用于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警报通信信号为:鸣60秒,停30秒,反复两次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三)用于防火警报通信信号为:鸣20秒,停10秒,反复6次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四)用于防灾警报通信信号为:呜10秒,停20秒,反复6次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五)其它警报通信信号发布方式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信号的发放工作。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号属于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和占用与其相同信道频率、音响信号。
第二十七条战时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信号发放根据市人民防空指挥部或者上级指挥机关命令发放。
第二十八条平时用于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时,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信号发放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大型厂矿、水库、油库、化工企业等重点防护单位,以及其他设置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发生爆炸、火灾、化学危险品泄漏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确需鸣放人民防空警报且符合发放要求的,可以应急先行发放,并同时上报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建立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放日制度。
每年9月18日为我市防空警报试鸣放日。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市、县区、镇办三级防空警报试鸣演练活动,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在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的5日前发布公告。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增设防空警报试鸣日,适时组织防空警报试鸣活动。
第三十条电信、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单位在接收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信号发放的命令后,战时优先传递防空警报通信信号,平时应当按照政府要求及时传递防灾警报通信信号和防空警报通信试鸣信号。
所有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接到发放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信号命令后,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发放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信号,不得延误。
第三十一条安装、迁移、更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调试时需试呜的,应报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二)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X年2月1日起施行,至X年1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