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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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保险是人类创造的对抗危险的有效方法。
2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而通过双方有偿合同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示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3保险的特征:1危险依赖性2危险选择性3行为营利性4分担社会性5资金公益性6目的合法性7利益对等性8金融中介性
4中国保险的演变:中国于19世纪初由外国人创立保险公司开始出现保险业,新中国保险业创立国有保险制度,到1958年经历了初步发展;1980年恢复以后,经历了三十年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
5保险的职能:分担风险职能2经济补偿职能3防灾补偿职能4金融中介功能
6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7保险法的特征:1保险法是私法2保险法 具有公法性的商法3保险法是公益法4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
8保险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种,是指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因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9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特点,也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属性,一般来说包括:(一)债权性;(二)非典性双务性;(三)强制有偿性;(四)射性性;(五)不要式性;(六)格式性10保险合同的主要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二)损失填补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保险合同(三)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四)特定危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五)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六)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七)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
1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承担危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经营危险的组织。
12投保人,是指向保险人发出投保请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约承担交会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权利能力与相应的行为能力;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须具有保险利益。
1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真正受有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载体,是保险合同承保危险的承受者。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被保险人的资格: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5受益人是指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当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1)基于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2)受益人须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而产生。(3)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权利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被保险人同意。
16受益权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受益权是期待权,而非既得权。受益权因受益人的产生机时存在,受益人基于权利人指定而产生。
17权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原则 上无人数的限制。权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可以在合同中确定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受益人的变更是对先前已经确定的脱俗进行更换。
18保险代理为民法上代理的一种。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
19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1)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保险经纪行为的。(2)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保险经纪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后果。(3)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内容是为投保人与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直接保险经纪与再保险经纪。(4)其主体形式严格限制为一定组织。(5)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既可由保险人给付,亦可由保险人的相对人给付。
20保险经纪人的资格: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最低限额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在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 、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21保险经纪人权限(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2)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3)再保险经纪业务;(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
22保险公估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依约收取报酬的组织。
23保险公估人的资格: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采取合伙形式或有限

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24保险公估人的权限: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保价及风险评估;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3风险管理咨询;4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5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权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的利益。
26保险利益的作用:1保险利益的存在有助于区分保险与赌博,以消除赌博的可能性。2保险利益的存在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在财产保险合同,以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判断标准,决定真正受有损失的人。4在财产保险合同,以保险利益为判断标准限制保险人的损失填补额度。
27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具有适法性,即须为很适法得奖或为法律所允许的利益。2保险利益具有可估价性,即可保险的利益须为确定的利益或可得确定的利益。
28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积极的财产保险利益与消极的财产保险利益。积极的财产保险利益是对债权、物权以及准物权所享有的现存利益以及期待利益。消极的财产保险利益,是指因债务不得履行所生的责任或侵权所致的不利益。
29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权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特点: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为已足,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缔约时即须存在。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内容限于与经济利益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以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为必要内容。3保险利益的大小有无客观标准不同。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以金钱保量,无双重受益或代位求偿存在的余地。5在以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的人身保险中,由于受益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示权之人,所以,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着是否会引发赌博与道德危险。
30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投保人对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分为法定保险利益和意定保险利益,前者只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意思无关;后者是以被保险人的自由意思确定法律规定的客观关系之外的人对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及意思决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31保险利益的转移,又称保险利益的变动。保险利益的转移主要指在被保险人死亡而发生继承关系、保险标的物易主而发生所有权转移关系、投保人破产时其财产归入破产财团以备分配于破产债权人等情形下,保险利益是否为受让人利益继续存在。保险人解除合

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3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利益即归消灭。在人身保险中,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间灭丧失构成保险利益的关系时,原则上保险利益随之消灭。
33保险合同的订立系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为保险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的保险协议的统一。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一部分,标志保险合同的产生与存在,,是静态的协议结果。
34保险合同成立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与承保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35在保险合同订立中,要约表现为未来的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保险法上称为投保或要保。
36保险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保险要约的内容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
37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义务人应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实情况向保险人如实陈述。
38义务人在缔约之际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对危险获得充分的认识,从而基于双方的自愿达成合意,使保险人承担的危险与获取的保险费符合保险法上的圣人平衡原则。
39告知义务不是保险合同的约定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即基于诚信原则所派生的义务。
40告知的范围包括应告知的事项与免予告知的事项。应告知的范围限于重要事实;免予告知的事项包括:(1)保险人已知的事实;(2)保险人应知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知的事实。
41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当保险人询问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时,义务人故意不如实陈述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越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该解除权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不行使的,保险人不能再解除合同。
42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的区别1履行义务的主体不同。2义务作用的对像不同。3违反两者的法律后果亦不完全相同。4两者的目的不同。
43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系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强制力,包括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效力与对第三人的效力。
44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民法上关于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则,其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此外,我国《保险法》上关于保险合同生效的特别法律规则,构成保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45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1缔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
46保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包括附条件和附期限情况下的特别生效要件与《保险法》规定的特别生效要件。
47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

然成立,但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自始不发生效力。
48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1承保危险不存在。2权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3以他人生命为标的而订立死亡保险合同时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父母以外的以无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无效。保险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千消灭,可视为合同未成立。
49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通常所谓“基本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合同就不成立,包括: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50基本条款的效力: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后,对投保人、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发生约束力。如果漏列或欠缺法定事项损害该保险合同的实质,影响保险合同的实际存在,保险合同不生效力。
51特约条款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在已经拟定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为满足各自的特殊需要而约定的合同内容。
52特约条款的常见形式1附加条款2共保条款3协会条款4保证条款
53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系指当事人间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发生变化,而合同当事人并未改变。
54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1原已存在着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3保险合同的变更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议或依法直接规定或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4保险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
55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56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分为法定转让与约定转让。法定转让是指通过立法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变动时,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当然为受让人承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或破产时,保险合同利益仍为继承人或债权人承继予以规范。约定转让是指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保险标的或危险转移等事实发生,通过合意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继续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57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主要指因保险人资格的消灭而引起人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58保险合同的中止同,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因某种事由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牌暂时停止的状态。
59长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难免会因疏忽或经济一时变化而出现不能按时交会保险费的情

况。为避免一时的合同义务不履行而导致所有合同义务的适当履行化为乌有,完全失去效力,产生对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有失公允的结果。也可以使保险人继续保有合同业务,巩固其已有营业,最基本的价值在于前两者。
60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1)保险合同中止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没有选择一次性清偿保险费债务的交付方式履行合同债务,而是采取分期交付方式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3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经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4义务人超过宽限期仍没有交会后续当期保险费。5约定的其他处理方法
61保险合同复效的概念:指导致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后,具备相应的条件,其效力即行恢复如未中止前的状态。
62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根据我国《保险法》1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复效请求;2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复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3投保人补交保险费4被保险人请求复效时须符合投保条件
63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向他方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使保险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64保险合同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条件和保险人解除条件。除法定和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外,为任意解除条件。
65保险人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及适用情形: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可分为法定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条件。法定解除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保险法》规定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条件及适用情形有: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2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4保险标的的重要危险增加;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6合同效力中止后,经过2年未达成复效协议;7保险标的部分损失。
66保险合同终止的含义:是指保险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内,因一定事由的发生,使合同的效力不再存在而向将来归于消灭。合同终止有广义与狭义之别。
67合同终止的原因:1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而纸上。2保险合同因保险人终止而终止3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人适当履行保险给付义务而终止。4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而终止。5因合同主体行使解除权而终止。6因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而终止。
68保险合同的终止,其效力自终止时起向将来消灭而不再继续,并不溯及既往,所以双方当事人均无恢复原状的义务。
69保险费的法律性质:保险

费是投保人交付于保险人作为其负担危险对价的金钱,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义务,而非合同的效力要件,亦非成立要件。
70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未按期交付后续当期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催告。在应交付后续当期保险费时,经催告后30日或者未经催告60日仍不交会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71保险费的返还:1保险合同无效情形下保险费的返还2保险合同解除情形下保险费的返还3保险合同终止情形下保险费的返还4其他情形下保险费的返还
72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构成要件:1危险增加通知义务首先须须具备危险显著增加的客观事实,此为积极要件。2消极要件:包括:1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致危险显著增加。2为减轻或避免损害的必要行为。3保险人所知悉。4依通常注意义务,危险增加为保险人应知或无法推诿为不知的情形。5经声明不必通知。
73防险义务,即保险合同义务人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避免危险发生或减少危险发生可能性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74防险义务的履行主体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该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元宝,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75违反防险义务的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76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被保险人除及时通知保险人外,亦应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抢救出险的保险对象,以避免或减少损失。保险人须补偿其施救费用。
77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保险给付义务:危险承担义务
78保险合同的解释,系对保险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说明。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平步青云合同的条款内容具有抽象性。
79保险合同的解释:文义解释,系指在保险合同内容中,若其用语与合同目的无明显的冲突或违背,一般应按该用语的最常用、最普遍的含义进行理解的一种解释方法。1保险合同的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2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明的内容为准。3当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为准。4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不一致的,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条款优于打印条款的规则解释。
80目的解释,即当合同中的用语含混不清而按其文意解释会背离合同目的时,应根据合同内容与合同订立时的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推断缔约时当事人的真意,由此说明和理解合同内容。

81疑义不得解释,即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发生争议,运用文章解释、目的解释等不能合同解决时,对保险合同的用语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82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83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1所涉法益、法益所负载的载体不同2保险利益的意义及适用不同3损失填补的适用不同4保险价值的适用不同5保险代位权的适用不同
8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
85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换保险合同。
86信用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为保证其债权届期获清偿,而将债权届期不获清偿的危险由保险人承担,在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债务时,由保险人在保险金范围内履行给付义务的保险合同
87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义务人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不履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人承担保险给付义务。
88保险代位派生于损失填补原则,系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致推定全损或保险标的因第三责任致损,保险人依约为保险给付后,依法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取得对加害第三人的追偿权。其主要包括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
89保险代位是指追偿权的的代位,又称“保险代位权”或“代位求偿权”,系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承保的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示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后,代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90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1被保险人因某种原因事实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示权。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5能够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91代位权的功能:1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补偿2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3通过减轻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而降低保险团体的保费
92保险代位权源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示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支配。
93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给付义务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保险金额完全给付后,依法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
94保险金额的意义:为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负保险给付义务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应在承保前查明保险标的的市价,避免超额承保。保险金额的功能在于,在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系判断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等

值保险或部分保险的标准。
95保险价额,又称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价额的法律意义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以保险价额作为保险人履行保险给付义务数额的判断标准。
96重复保险,又称复保险,相对于单保险而言,是指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值。为落实损失填补原则和公平合理地界定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复保险予以规范。
97重复保险被规定于财产保险合同部分而非总则中,其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98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1基于同一保险利益订立合同2保险事故相同3订立两个以上保险合同4保险期间具有重叠性5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99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指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补偿其直接损失的财产保险合同,也称为狭义的财产保险合同。
100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有形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毁灭失的不利益,其损失范围的确定对被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及保险人合同义务的履行至关重要。
101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施救费用,查定保险事故及其所致损失的费用。
102财产损失保险合同采取宣传保险合同方式订立的,其损失以约定的保险价值计算。、
10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根据保险标的的具体形态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可分为火灾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104火灾保险合同是指以火灾、爆炸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为承保危险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105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一般经在合同中约定基本危险、特约危险和危险免除予以确定。
106基本危险包括:火灾;其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107保险人应根据义务人提供的损失清单或各种单证,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各项财产损失金额和费用支出核实计算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108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以运输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运输中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故事所致货物损失予以补偿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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