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内处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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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违纪处理办法

团员违纪处理办法

团员违纪处理办法《团员违纪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9月试行以来,经过实践检验,结合基层团支部的反馈意见,校团委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公布如下,要求全体共青团员、各团支部遵照执行。

第一条1、团员应按时参加团的活动和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向支部书记请假。

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两次以上不参加团的活动和组织生活的,团支部应讨论给予团纪处分。

2、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过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

3、团员在团的组织生活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视具体情况,团支部可以在支部大会上批评或报请团支部在全班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条1、我校团员均应按照校团委制定的《团费收缴管理规定》按时向团支部交纳团费。

2、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纳团费,团支部应在支部大会上提出批评;不改正者,团支部应上报校团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团纪处分,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者,按自动脱团处理。

第三条1、我校团员均应按校团委制定的《团员证管理规定》,按时进行团籍年度注册。

2、团员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团籍年度注册,团支部应在支部大会批评教育,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3、团员有涂改、伪造团员证行为者,均给予团纪处分。

第四条1、班级团支部有权在支部大会上对团员进行批评,并上报校团委对团员进行通报批评。

2、各团支部有权批准在班内给予团员通报批评或团内警告处分,但要上报校团委备案。

3、校团委有权在校内对团员进行通报批评和给予团纪处分。

4、团员自行脱团予以除名的,不算团纪处分。

应由支部大会作出除名决定,报校团委批准。

第五条1、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有关规定的团员,团的各级组织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五种。

2、给予团员处分,一律由团支部大会决定,报校团委批准。

团内的处分类型

团内的处分类型

团内的处分类型团内的处分类型作为青年团员,除了享受团组织为我们提供的各种资源和福利外,我们还要遵守团规团纪,尽好团员的职责和义务。

否则,在违背团规团纪的行为面前,我们将被处以不同的处分。

那么,团内的处分类型都有哪些呢?一、警告处分警告处分是最轻的处分,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处分。

这种处分是指在本届和下届团组织工作期间内,因违反团规团纪而受到团组织口头或书面警告的处分。

这种处分往往是初犯且性质较轻的团员所受到的。

团员在受到警告处分后,必须接受团组织的提醒或教育,以彻底了解自己错误。

二、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是对于违规或犯罪行为,性质较严重,但未达到纪律处分的情形下,团组织进行的惩罚性措施,也就是比普通警告处分更为严厉的措施。

在本届和下届团组织工作期间内,因一次性恶劣表现或严重失误而被团组织口头或书面严重警告的处分。

受此处分的团员必须重视自己的过错,认真接受团组织的教育或帮助,从中吸取教训。

三、撤销团内职务处分团内撤销职务处分是指在任一次团支部委员会或以上会议上,以表决方式推出,代表性质与责任降低为普通团员的处分。

这种处分只是让失职或违规的团员回归到平凡的身份,让他在不再具有表率或代言人形象的情况下,面对自己的过错,并从中反思。

四、开除团籍处分开除团籍是最严重的一种处分。

这种处分是针对那些严重违反团规团纪,或者进行了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团员而设置的。

开除团籍是对于团员最严重的惩罚,会让受惩罚的团员失去在青年团的根基和机会。

这种处分通常需要由团组织上移交给相关法律部门决定。

作为青年团员,我们应该时刻切记团规团纪,礼貌待人,不违法不违纪,以成为青年团的书写和代表。

一旦违反团规团纪,就要接受合适的处分,积极悔过,并且不能在今后的团组织中再有类似的错误发生。

第五中学团员奖惩条例

第五中学团员奖惩条例

共青团思南五中委员会团员奖惩条例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共青团员的行为,严肃团的纪律,加强共青团员的自我管理,提升团员的自身修养,体现共青团员的先进性,同时更好地激励我校广大共青团员更好地学习、工作,共同为塑造实验中学团员风采而努力奋斗,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思南县第五中学学生一日常规》,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团员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并报校党政批准予以实施。

第一章团员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校团委每学期开展团员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通过评选表彰“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以此作为学校示范群体建设的重要措施,总结先进,树立典型;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扬先进思想和事迹,推动品学兼优的团员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德育工作的深入发展,特制定焦作市实验中学共青团评选表彰条例。

第一条评选表彰项目: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

第二条评选要求:(一)“优秀团员”评选条件:(1)模范遵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2)政治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团组织靠拢。

(3)能坚决执行团的决议,坚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4)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为人正直,行为规范,能抵制不良言行。

(5)在学习、生活、纪律中,表现突出,始终走在团员的前列,较好的发挥了团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补充:在团委、积极参加青年文明岗值勤,有良好表现的团员有优先资格。

(二)“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1)参评“优秀团干部”,必须是校团委会或班级团支部委员。

(2)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团委会、班级团支部工作,能在团员中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

能够按照校党委、团委的要求,开展符合团员特点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具有为团的工作无私奉献的精神,工作务实、善于思考、大胆创新。

(3)民主作风好,有较好的团员基础。

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桐梓四中团员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队伍,增强团员意识,保持团的先进性,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条团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三条团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1) 团员常规检查、团课、团活动不佩戴团徽三次,不遵守纪律,大声喧哗。

(2)团员故意破坏公共财务,不参加劳动、值周、值日的;有不礼貌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3)团员无故迟到5次,早退3次,旷课2节者。

(4)团员无故不参加团组织活动的2次者。

第四条团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给予严重警告至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1)道德品质差,作风败坏,造成不良影响者;打架斗殴,寻衅闹事,造成不良影响者。

(2)学生团员旷课、抽烟、酗酒等者。

(3)违反学校其他纪律和规章制度,受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4)团员在课堂、大会、阅览室等处起哄,妨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情节较轻者。

(5)团员以“劝架”为名,偏担一方,促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

(6)团员无故迟到10次,早退5次,旷课7节者。

(7)团员辱骂和威吓教职工者。

(8)团员偷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9)团员佩戴耳环首饰者。

(10)团干部不组织团员开展正常的组织活动,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不负责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撤销团内职务。

(11)团干部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律撤销团内职务,并按上述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团内纪律处分。

(12)故意破坏团旗、团员证和团徽者。

(13)故意涂改,毁坏团员证者。

第五条团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团察看处分:(1)团员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记过处分者。

(2)团员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3次以上者(含3次);无故不交团费3个月者。

(3)团员旷课节数超过14节(即二天课时)者。

(4)团员肇事和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者。

团员的纪律处分方法

团员的纪律处分方法

团员的纪律处分方法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留团察看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做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团籍。

团的纲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

团的基本任务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团的性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团员的权利(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的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辨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团员必须履行的义务(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2)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3)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4)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5)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6)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学生处分流程

学生处分流程

学生处分流程学生处分是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一种方式,旨在规范学生行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学习秩序。

处分流程包括发现问题、调查核实、提出处分建议、实施处分以及监督与评估等步骤。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学生处分的流程及其意义。

一、发现问题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的言行负有监管责任。

发现问题是学生处分流程的第一步。

问题可能涉及违纪、违法、不良习惯等方面,如携带手机、迟到早退、欺凌同学等。

学校可以通过教师、同学、家长或班主任等多种渠道来发现问题。

二、调查核实一旦问题被发现,学校应进行调查核实。

这一步骤十分重要,因为学校必须确保处分的公平公正。

学校可以收集证据、听取相关人员陈述并对事实进行查证,以了解事情的真相,并为后续处分做出准备。

三、提出处分建议在调查核实后,学校会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学生的年级和过往表现等因素,提出相应的处分建议。

处分建议可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制活动、通报批评以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等不同层次。

建议要求合理且符合学校规章制度,既要有助于纠正学生错误,也要对其他同学起到警示作用。

四、实施处分学校在做出处分决定后,将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处分。

对于轻微的处分,如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学校可直接与学生进行沟通,并告知其警告内容以及需要改正的问题。

而对于更严重的处分,如记过、记大过,可能需要组织相关会议,并将处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五、监督与评估处分仅仅是对学生错误行为的一种惩罚,更重要的是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

因此,在处分的过程中,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引导与督促,让他们意识到错误的严重性,以及对其他同学和学校的影响。

同时,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督评估机制,跟踪学生的改正情况,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六、培养自律意识学生处分流程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学生培养自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处分,学生可以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在日后的成长中加以改进。

自律是一种重要的品质,它不仅对个人发展有益,也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积极影响。

团员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团员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扬大团[2003]24号)第一条:为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队伍,增强团员意识,保持团员先进性,切实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团章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团组织关系转入我校,已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共青团员。

第三条:对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团章或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团组织形象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团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五种。

第五条: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团组织的活动、不做团组织分配工作的团员,屡经教育而拒不改正者,作自行退团处理。

团员自行退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经院团委审核,报校团委批准。

对于严重违背组织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犯有《扬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暂行条例》或《扬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中列举的违纪行为的学生团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本人态度,原则上比照行政处分,直接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

团干部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者,一律撤销团内职务,并给予相应的团内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受到司法机关劳动教养以上处罚的团员,一般应开除团籍。

对因过失犯罪判处三年以下徒刑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过去表现较好,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者,也可以不开除团籍,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与教养期、刑期相同。

对于犯有其它较轻微违法行为,司法机关给予治安处分或免于处分的团员,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学生)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院团委批准。

给予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的处分,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院团委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

第九条:团员纪律处分决定必须经校(院)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对团员的奖励与处分

对团员的奖励与处分

对团员的奖励与处分一、对团员的奖励1.对团员进行奖励的形式根据《团章》规定:“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团员的奖励可分为两类:通过表扬和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2.对团员进行奖励必须经过的程序对团员的奖励,都必须经团员所在的团支部讨论通过,由校团委批准决定,受通报表扬以上奖励的,还必须经校党总支审查同意。

对团干部的奖励,要经团干部所在的团支部讨论通过,校党总支审查同意,由授奖的该级团委批准决定。

二、对团员的处分1.对团员进行处分的形式根据《团章》规定:“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享有和一般团员相同的权利。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6个月或1年。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其团员证应由团组织收回。

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并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出团籍,不再发放团员证,并将团员花名册上详细注明。

团员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理的,一般应开除团籍,其中严重触犯法律的,必须开除团籍。

2.对团员进行处分必须遵守的规定《团章》规定,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

(1)无论给与团员何种处分,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团的各级组织和干部,凡是未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都无权决定处分团员。

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人的意见。

(2)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学校规章制度之团委团内处分条例

学校规章制度之团委团内处分条例

学校规章制度之团委团内处分条例为了严肃团的纪律,督促广大团员提高觉悟从严要求自己、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根据团章规定,对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进行批评帮助,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特制定规定如下:第一条对团员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二条对共青团员的处分依照《武侯实验中学学生成长手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团员在团内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依照《成长手册》给予记过、记大过的团员,在团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团干部受到留团察看处分,应同时免去其在团内担任的职务,同时不再给予其它的团纪处分;依照《成长手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团员在团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给团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团总支批准;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开除团籍处分,由学校团委讨论决定。

第三条团员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多次不按时过团组织生活者,均认为自动退团。

(团支部书记须收回退团者的《团员证》并上交团委会存档记录)。

第四条团支部在讨论和决定给团员纪律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当事人到会,并严格按照团章规定,允许本人申诉,允许其他团员作证为其辩护,并认真听取本人和群众意见。

在支部大会上通过给其处分的决定后,应把处分决定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字。

第五条团支部上报处分团员审批材料包括:支委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结论报告、受处分者本人的检查材料、错误事实的主要旁证材料、团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及本人对所受处分意见、正式的处分卡片。

第六条执行团纪处分的时间,应从校团委批准之日算起。

处分决定经批准生效后,由团的支部委员会通知受处分者本人。

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考查期满后可申请撤销处分。

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到团委领取撤销处分申请表,由支部委员会讨论评议,经校团委复审后做出决定。

第七条受处分者有申诉的权利。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2023年1月31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分的一般性原则第三章处分批(核)准权限第四章处分受理及审查调查第五章处分作出及审批第六章处分宣布、记录及备案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团组织执纪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团内规章,结合团纪处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团纪处分应当坚持团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教育为主、宽严相济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开展团纪处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处分的一般性原则第四条分级分类。

处分违纪团员工作权限主要依据团员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上级团组织有权责令下级团组织对其所管理的团员违纪情况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团组织之间对管理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团组织确定。

对于违犯团纪的团组织,上级团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对于严重违犯团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团组织,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向其同级党组织建议予以改组或者解散;无同级党组织的,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可直接予以改组或者解散。

第五条依规回避。

工作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团纪处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六条严格保密。

工作人员应当控制相关工作知悉范围和时限,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相关资料,严禁泄露调查工作等情况。

第七条规范有序。

团纪处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主体、范围、程序和批(核)准权限进行,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擅自决定或者批(核)准。

第三章处分批(核)准权限第八条对团员的团纪处分,一般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其所在基层委员会上报至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书记专题会议批准。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中青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群团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22〕2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已经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级团委贯彻落实中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2022年1月28日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2022年1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团章和其他团内规章,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组织,保障团员民主权利,教育团员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团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团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建带团建的各项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团的各项部署。

第三条团章是治团的总规矩。

团的纪律是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在党领导下的团结统一、完成党赋予的职责使命的保证。

团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团的纪律,团员必须自觉接受团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条团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团。

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对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全过程,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团员违纪处分规定(打印版)

团员违纪处分规定(打印版)

团员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内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所有在校注册的团员。

第三条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的章程的团员,团组织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处分,要使广大团员从被处分者所犯的错误中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同时要求自己自觉履行团员义务。

第四条对团员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团内职务;(4)留团查看;(5)开除团籍。

留团查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留团查看期间在团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团员的介绍人,留团查看期满,改正者应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者,应开除团籍。

第五条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团员,视情节严重,给予下列处分;(一)受到学校警告处分者,团内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到学校严重警告者,团内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受到学校留校查看处分者,团内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者,团内应给予留团察看以上的处分。

(五)团的干部受到学校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团内应给予撤消团内职务的处分。

第六条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分的团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七条团组织生活每学期无故缺席一次的团员,给予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给予警告处分;连续半年未参加过团组织生活者,被认为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团总支审核,校团委批准。

第八条团员无故不做团组织合理分配的工作,一学期限累计1-2次,给予批评,3-4次给予警告处分,5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或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均被认为自行脱团,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团支部审核,校团委批准。

第九条破坏团组织的团结,对团干和团员的批评采取报复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021年团总支奖励处分制度

2021年团总支奖励处分制度

It is not difficult to make a decision, but the hard part is to put it into action and stick to it to the end.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团总支奖励处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促进团总支、学生会自身建设,规范内部奖罚,调动团总支、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各成员严格要求自己而制定。

第二条系团总支、学生会的各项奖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奖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全体团总支、学生会成员,所有团总支、学生会成员都必须遵守。

第四条所有团总支、学生会的奖罚必须以此条例为依据。

第二章成员奖励条例第五条奖励情况的认定标准:1、工作中能出色完成任务且认真负责者;2、工作中能积极维护计算机系形象者;3、工作中能积极思考且思考周密者;4、工作中能开拓创新并俱备可操作性者;5、工作和活动中能挽回失误造成的不良影响者;6、得到主席团认可的其他表现出色者。

第六条奖励的分项与方式:(一)奖励名称为“优秀部长”。

优秀部长:由主席团评选的一月内工作突出的部长级。

(二)奖励的方式如下:1.例会表扬:对表现突出部长在例会上进行表扬。

2.在一学期工作中,荣获“优秀部长”称号最多的部长,颁发荣誉证书予以奖励。

第三章成员处罚条例第七条处罚情况的认定标准:1、违反系团总支、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者;2、未能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造成所负责的工作滞后者;3、无故推托或拒绝工作,不履行其职责者;4、由主席团认定的发生其他违纪情况者。

第八条处罚等级划分及处理:(一)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四种:(1)警告:例会或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或早退者\或发生违纪行为者(由主席团认定达到警告处分要求的),则给予会内警告处分;(2)记过:例会或集体活动两次迟到、早退,经警告后仍不听劝告者\无故缺席或发生严重违纪行为者(由主席团认定达到记过处分要求的),则给予会内记过处分,取消其任期内一切评优资格;(3)通报批评:有记过行为经劝说仍出现违纪行为者,在例会上通报批评并做深刻检查,上交千字检查稿,归入秘书处文档管理;(4)开除:多次违纪经劝说态度恶劣者或通报批评后仍有严重违纪行为者,上报系辅导员及系领导,经批准直接开除,并公告公示。

团员的纪律处分方法

团员的纪律处分方法

团员的纪律处分方法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留团察看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做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团籍。

团的纲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

团的基本任务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团的性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团员的权利(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的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辨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团员必须履行的义务(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2)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3)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4)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5)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6)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关于共青团纪律处分条例题目

关于共青团纪律处分条例题目

关于共青团纪律处分条例题目
条例题目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1、警告。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团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纪,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

2、严重警告。

团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团内提升职务和向团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团外职务。

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与警告处分一样,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团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级团组织批准。

3、撤销团内职务。

撤销团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团纪处分。

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团内职务的违纪团员。

4、留团察看。

留团查看的时间为6个月或1年。

团员在留团查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做青年入团的介绍人。

5、开除团籍。

留团查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团员处分条

团员处分条

致个人:
11汽修中专1 班__范伟____同学
因在2011-2012学年度团员教育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给予团内警告处分。

XXXXXXXXXXXXXX
2012年4月
致班主任:
11汽修中专1 班__范伟____同学
因在2011-2012学年度团员教育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给予团内警告处分。

XXXXXXXXXXXXXX
2012年4月
致团委:
11汽修中专1 班__范伟____同学
因在2011-2012学年度团员教育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给予团内警告处分。

XXXXXXXXXXXXXX
2012年4月
致个人:
11汽修中专1 班__范伟____同学
因在2011-2012学年度团员教育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给予团内警告处分。

XXXXXXXXXXXXXX
2012年4月
致班级:
11汽修中专1 班__范伟____同学
因在2011-2012学年度团员教育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给予团内警告处分。

XXXXXXXXXXXXXX
2012年4月
致班主任:
11汽修中专1 班__范伟____同学
因在2011-2012学年度团员教育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给予团内警告处分。

XXXXXXXXXXXXXX
2012年4月
致团委:
11汽修中专1 班__范伟____同学
因在2011-2012学年度团员教育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给予团内警告处分。

XXXXXXXXXXXXXX
2012年4月。

共青团员奖惩暂行条例

共青团员奖惩暂行条例

共青团员奖惩暂行条例为了提高团员队伍素质,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团员在学习、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生活中起到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团结、教育青年的积极作用,把共青团真正建设成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工作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办法(一)奖励原则团内奖励是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团员、团干在学校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贡献大小及表现情况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

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奖励种类1、对于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团干。

视其贡献大小及表现,可以给予下列种类的奖励:通报表扬;授予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称号;授予十佳优秀团员或十佳优秀团干部称号;授予青年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称号;授予社团活动先进个人称号。

2、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表扬以上的奖励;3、模范遵守校规校纪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表扬以上奖励;4、积极协助各级组织,做了大量的社会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者,给予通报表扬以上奖励;5、积极参与第二课堂,努力并开括活动领域,创新活动形式,成绩显著者,给予通报表扬以上奖励;6、在青年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实践等团内活动的团员奖励,按具体奖励办法执行;7、上级团组织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三)奖励申报与审批1、通报表扬由团支部提出书面报告,报校团委批准。

2、授予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的,由团支部提出书面报告,填写《福建经济学校优秀团干(员)情况表》等,报校团委审核批准。

二、处分办法(一)处分原则团纪处分是纯洁团组织,体现团组织庄重性和权威性,增强团组织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团员遵守纪律自觉性的重要途径。

执行团纪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批评和帮助,以事实为依据,以团规团纪为准绳。

根据错误性质不同,情节轻重及本人认识程度,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团员管理制度

团员管理制度

团员管理制度团员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优秀团员的;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在团队协作中表现突出的;在文艺、体育等方面有所成就的。

3、其他表现突出的团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惩罚制度1、团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不按时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的活动,无故缺席团的会议;违反团的纪律,损害团的形象;在学校或社会上有违纪行为,影响团的形象等。

2、对于严重违纪的团员,可给予暂缓注册、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

如有需要,校团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

团员的优秀表现可以通过参加团的各项竞赛活动获得奖项,例如乐于助人、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行为。

如果团员在研究、纪律、好人好事和其他活动中表现突出,团支部可以提供有效材料向年级团支上报,经团委会研究后予以奖励。

根据《团章》规定,团员的处分有五种,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和开除团籍。

对于乱丢垃圾、在校园内喧哗、不文明言行、毁坏学校花草树木、违反课堂纪律或宿舍纪律、不遵守会场纪律等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而对于无故旷课、不服从管理、不讲团结、考试作弊、抽烟喝酒等行为,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撤销其团内职务。

对于谈恋爱、私自出校上网、盗窃公私财物、聚众赌博、恐吓敲诈他人财物、观看传播不良书刊、起哄煽动闹事等行为,可以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并撤销其团内职务。

团员的严重违纪情况和处理意见将在校内公布,并记入员档案。

团员的处分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视所犯错误情节、后果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每年新转入学和毕业离校的团员都需要办理团的组织关系转接。

转接手续必须在新转入学两个月内或毕业生离校后一个月内办理。

转接团的组织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团员证中团员的基本情况填写完备、加盖有团组织的印章、有原学校团组织关系转出的签章和团员档案已转入我校。

团员证必须妥善保管,遗失的团员证需要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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