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基知识民法之物权法占有的定义和要素
物权法知识汇总1
物权法知识汇总1一、概述物权法是指保护并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权益的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系统总结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对象及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二、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物体的直接支配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具体物体可以是物质的、可见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不可见的。
三、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独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组织。
四、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包括自然物、建筑物和知识产权等。
自然物是指自然存在的有形物体;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建筑工程和其他固定在土地上的设施;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知识、技术和创作的独立支配权利。
五、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权利;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使用和享有权利;收益权是指物权人对物所获得的利益的享有权利;处分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权利。
六、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合法取得和义务取得。
合法取得是指依法通过占有、约定、继承、赠与、交付等方式取得物权;义务取得是指依法通过抵押、法定强制和公共利益等情形下由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物权。
七、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查询权、优先购买权、担保物权和共有物权等。
查询权是指他人可以查询登记物权情况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情况下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通过提供担保物权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担保;共有物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体享有共同的物权。
八、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物权登记、物权约定和侵权责任等方式进行。
物权登记是指将物权情况登记在相应的物权登记簿册上,以确保物权的真实性和公示性;物权约定是指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物权人的权益和义务;侵权责任是指当他人侵犯物权时,物权人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并获得赔偿。
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
一、占有制度分类这种分类实际上是对无权占有的细化,是依无权占有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所做出的分类。
(1)善意占有所谓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而占有。
①善意占有人的使用与收益善意占有人为无偿占有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与孳息。
这是因为,既为善意占有人则推定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为其合法享有,其对取得的占有物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所取得的收益也没有对物的权利人返还的义务,即善意占有人取得收益有法律上的原因,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在这里的孳息应当理解为使用收益。
如果占有人所行使的权利,不包含使用收益的权能,则占有人不得对占有物使用收益。
②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既然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的权利被推定为合法权利,那么依此理论,占有人对占有物因正常使用而造成的消灭与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占有人毕竟不是物的所有人。
因此,占有人如果造成物的损毁灭失则应对物的权利人予以赔偿,以保护物之所有人的权利。
但法律应当适当减轻善意占有人的责任。
其责任承担方式应限制在其因损毁灭失所受利益范围之内。
至于损毁灭失之原因则在所不问。
无论是否可归责于占有人,只须其因占有物的损毁灭失受有利益,即应在所受利益范围内对权利人承担责任。
③善意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善意占有人在占有期间,对于占有物可能支出的费用有两项。
其一为必要费用,二即为有益费用,它是指能使占有物增加价值的费用,即占有物价值的增加额。
这是占有人支出有益费用前后占有物价值的差额。
但占有人请求物的权利人偿还的数额限于返还时占有物所增加的价值当时仍然存在的范围内。
增加的价值于占有物返还时已不复存在的,物的权利人即不再负有偿还义务,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费用,于其占有物现存之增加价值。
(2)恶意占有所谓恶意占有人是指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
我国《物权法》第242条规定了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即恶意占有人所承担的责任明显重于善意占有人的责任。
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占有仍占有他人之物,其占有不仅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而且缺乏道德上的正当性,在法律上并无给与保护的必要。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是国家对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作出规范的一部法律。
民法是国家制定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规定了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和关系,对社会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公共基础民法是公务员等考试中常考的一项内容,下面就对公共基础民法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介绍,希望对备考人员有所帮助。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的平等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不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
2、民事自由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享有依法自由地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权利。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禁止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4、合同自由原则这是指合法的主体之间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订立合同,约定其权利和义务。
5、责任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对自己的行为解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行为是非法的。
以上这些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各项原则都是在维护法律和公民之间的平等和尊严。
了解这些原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内容和精神。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1、人格权人格权是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声誉、自由等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在民法中是被赋予了很高的价值和地位,对其的保护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2、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处分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民法中,财产权是被严格保护的,其内容和范围在民法中也有详细规定。
3、基本义务和权利基本义务和权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和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的履行、侵权行为的赔偿等都属于基本义务和权利的范畴。
4、法人及其法律地位法人是指以法律的形式设立的组织,其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在民法中,对法人的设立、合法行为、法律地位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5、侵权行为和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物权法(第三讲:占有)
司考实训
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 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 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 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 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3-58,多)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 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 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BCD
甲占有某钢琴,出租给乙,丙对乙主张该 钢琴归己所有。①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都 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若甲(间接占有 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钢琴,推定甲为所 有人;若乙(直接占有人)以承租的意思 占有钢琴,推定乙享有租赁权。②若丙起 诉乙,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丙必须 提出自己为所有权人的反证,否则,法院 应判决丙败诉。
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 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 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3-56,多选) A.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B.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C.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D.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参考答案:BCD
4、《物权法》第244条
《物权法》第244条的意思是,无权占有期间,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①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应 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 利返还请求权)。即:应返还现存利益。 ②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赔 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 是:(a)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 损坏赔偿责任;(b)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 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c)善意的他主占有人, 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之行为造成占 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一、概述物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与物的关系,确立人们对物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规范。
它为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提供了法律保护,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二、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人们对特定物产享有的、直接支配的、专属的、排他的、稳定的、依法保护的权利。
它是个人财产权利的核心内容,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 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他们依法享有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可供占有的物。
包括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和动产(金钱、汽车等)。
3.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占有是物权的基础,使用是对物进行支配、利用的行为,收益是指通过物产生的盈利,处分是对物的转让或者消灭。
4. 物权的保护:物权享有保护,任何侵犯物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物权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者给予经济赔偿。
四、物权的获取和转让1. 物权的获取方式:物权的获取方式包括原始获取和衍生获取。
原始获取是指通过占有、开发或者制造物来取得物权。
衍生获取是指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租赁等方式获得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是指将物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转让可以通过合同订立或者其他方式实现。
3. 物权的限制:物权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例如,公共领域的土地不可被私人占有。
五、物权的保护和救济途径物权的保护是法律赋予物权人的权力,同时也是法律的责任。
当物权受到侵犯时,物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包括申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给予经济赔偿等。
六、物权法的意义和价值物权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财产交易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它保证了私人财产的安全,鼓励个人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投资与创新,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公考物权法基本原则及内容
公考物权法基本原则及内容1、物物权法是标准财富关系的平易近事根基法令。
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以外,可以或许为人力所安排而且能知足人类某种需求,具有稀缺性的物资工具,首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地盘和衡宇、林木等地盘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物。
好比汽车、电视机等。
以物与物之间是不是具有隶属关系为尺度,可以把物辨别为主物和从物。
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共同、按必然经济目标组合在一路时,起首要感化的物为主物;共同主物的利用而起辅佐感化的物为从物。
辨别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出格商定时,对主物的处罚及于从物。
2、物权及物权的分类《物权法》第2条划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力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安排和排他的权力,包罗一切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定准绳物权法定准绳是指物权的品种和内容由法令同一肯定,不许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自在创设。
《物权法》第5条划定,“物权的品种和内容,由法令划定。
”该准绳详细包罗以下两项内容:第一,物权的品种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平易近法或其他法令律例未划定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的品种1.一切权与其他物权一切权是指一切人依法可以对物停止据有、利用、收益和处罚的权力。
它是物权中最完全、最充实的权力。
其他物权是指一切权之外的物权,它是在一切权权能与一切权人产生分手的根本上发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必然水平的直接安排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他物权得辨别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力人依法对别人的物享有据有、利用和收益的权力,好比地盘承包运营权、扶植用地利用权、宅基地利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实行而设立的物权,包罗典质权、质权、留置权,当债权人不实行债权时,债务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富优先受偿的权力。
3.动产品权、不动产品权、权力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
《物权法》第二条划定,“本法所称物,包罗不动产和动产。
民法中的物权法 理解与应用
民法中的物权法理解与应用民法中的物权法理解与应用一、引言物权法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涉及到人们对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等方面的权益。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物权法进行深入的理解与应用,探讨其相关内容。
二、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要素1.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行使和维护物权的法律制度。
它保障了个人和法人对物品所享有的权益。
2.物权法的要素物权法的要素包括权益主体、物体和物权内容。
权益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物体是指人们可以支配或占有的有形或无形的物品;物权内容是指个体拥有的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三、物权的取得与转让1.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一般通过法定取得和契约取得两种方式。
法定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规定来取得物权,如继承、遗赠等;契约取得是通过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来取得物权。
2.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协议或法律程序实施。
协议转让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法律程序转让包括拍卖、强制执行等方式。
四、物权的保护与限制1.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加强司法保护来实现。
在法律制度方面,要完善产权制度、加强物权登记等;在司法保护方面,要加强对物权纠纷的处理和裁决,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受保护的文化遗产或环境保护区内的土地,其所有者的权益可能会受到限制。
五、物权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1.物权法在房屋买卖中的应用在房屋买卖中,物权法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买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卖方的处分权。
2.物权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物权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保护了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所有权和处分权,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
3.物权法在财产继承中的应用物权法规定了财产继承的相关规则,保障了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六、结论通过对民法中的物权法的深入理解与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物权,并加强对物权的保护和限制,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经济发展。
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占有
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占有(司法考试讲义解读:这里的“占有”是指对物权的实际控制。
本法所说的物权是指动产和不动产。
民事主体因为不同原因形成对物权的实际控制,其法律关系和后果通过本法加以界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产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违约责任等,依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如果法律也没有规定呢?本法没有规定,但是民事法法律通行的原则是应当依照公序良俗。
当然,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也可以重新协商约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什么叫“恶意占有人”?如果是恶意,占有就不合法。
只要是非法占有,就是无效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合法占有,如果违约或者因过错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应当遵循民事主体合法性,民事行为有效性,和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占有性质不同,后果也不同,根据本法前面的规定,如果是所谓善意第三人占有,所有人是不能对抗的。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解读:难道善意占有就可以不赔偿?如何判别善意和恶意?法律应当严谨,具有刚性和可操作性。
占有只能分合法和非法,财产损失只能看是谁有过错过失,非法的和有过错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才清楚明白。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基知识:民法之物权法占有的分类(一)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基知识:民法之物权法占有的分类(一)(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1.有权占有。
指有本权的占有,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 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
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舟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监护权)。
2.无权占有。
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粗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①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以相对人系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
对(相对于自己而言的)有权占有人,物权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有权占有),不成立留置权(《物权法》第230条)。
③《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不能用于调整有权占有。
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
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债权具有相对性,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57):物权法占有的定义和要素
占有是“民法三大难”之一。
占有是物权法的基础,很重要,十有八九要考。
①占有的分类必须掌握,其本身就是考点。
占有的分类还是理解其他制度(如交付、返还原物请求权知保护、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
而且,刑法上,不理解占有,就不能准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②《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必须掌握,并注意其与《物衩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请求权的联系与区别。
③《物权法》第244条规定的无权占有制度也相当重要。
—、占有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
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卡尔·马克思(Karl Marx)说:“占有,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是不可解释的事实。
”说得多好呀!2.特点。
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③占有的客体为物。
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对物无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二、占有的要素(★★)1.占有的要素。
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
①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②心素,即占有的意思。
2.心素的认定。
①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
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戴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
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人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构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②仅须为一般占有意思,无须为特定占有意思。
例1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
①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
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之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经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
最新 2016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精品
2016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
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质权与抵押权竞合:1)“先抵后质”,若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
民法入门II物权法5
第五章占有第一节占有概念一、占有的含义占有,是指对于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控制的一种状态。
占有具有以下几项特征:(一)占有的标的物仅限于物对于那些不因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
所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通常动产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因此能否将占有的规则适用于不动产值得讨论。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没有物权但占有不动产的情形也是经常存在的,例如不动产承租人对于不动产的占有以及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因移转而产生的占有等。
(二)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管领力只有当某人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管领力时,才能认为此人已经占有了该物。
至于如何判断事实上的管领力,不应依照纯粹物理上的接触关系加以判断,而应该依据社会上的一般观念加以决定。
判断某人是否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管领力的标准有以下三项:1、其与物之间具有空间上的结合关系。
2、其与物之间具有一定时间的结合关系,即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并非一时一刻之举,而是较为稳定、确定的支配,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
3、其与物之间具有某种法律关系上的结合。
占有不以占有人对标的物加以直接支配为必要,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使他人为媒介也可构成支配,无非此种支配属于一种观念上的支配。
二、占有的功能(一)保护的功能保护的功能,是指占有制度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状态不受第三人的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这种状态可能是来源于合法的权利,也可能是占有人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的,但是就现实生活而言,这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构成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地位,其意义就如同一种暂时的权利。
占有人对物的外在的——即通过空间联系的——事实上支配的可能性,以及其所具有的占有意思,在法律上被看作是真实权利状态的表达和象征。
即便占有人是非法占有,但是除非权利人在其对物的占有被剥夺后立即采取自立救济措施,否则在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非法占有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为了防止私人执法与暴力行为,法律不允许权利人以自立救济的方式去解除占有人对物的占有。
物权法基本知识
物权法基本知识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是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法律基础。
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对于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基本概念、要素和实际应用,帮助读者深入理解物权法,并在实际生活中应用。
1. 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其主要职能是确保个人和机构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
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2. 物权法的要素2.1 物权的主体物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体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因此,在物权法中,有必要明确物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拥有和支配财产。
2.2 物权的客体物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物体,动产则包括各种可以移动的物品。
2.3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对物体进行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收益权是指从物体中获取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将物体转让给他人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权利。
2.4 物权的限制物权法对物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常见的限制包括国家的需要和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规定的限制。
例如,国家可以依法征用个人财产用于公共建设,但需要提供合理的补偿。
3. 物权法的保护方式为了保护个人和机构的财产权益,物权法采取了多种保护方式。
3.1 确权登记制度确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个人和机构可以通过登记的方式确立对特定物体的所有权和权益,以便在法律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3.2 直接保护措施物权法对不正当侵占、占有和损毁他人财产的行为实行严格的禁止,并设立了相应的赔偿制度,以便受害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3.3 侵权责任物权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侵权行为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以恢复原有的财产价值。
4. 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物权法不仅仅是一部理论性的法律文件,它在实际生活中有广泛的应用。
16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基法律常识之民法(63):占有保护请求权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
法律精神是,占有虽仅为一种事实,不是权利,但体现了一定的物之归属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平和、促进物尽其用,占有(无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也无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而已。
民法对占有提供两大类保护:(1)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
侵害或者妨害占有的,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三种:①占有返还请求权;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③占有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
(2)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
侵害占有给占有人造成损失的:①有权占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②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无权占有人原则上亦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有权占有的保护VS无权占有的保护(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
但保护程度不同。
①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仅为暂时、非终局的保护,程度低。
②本权可强化占有,有权占有(特别是基于物权的占有)获得终局、确定之保护,程度高。
(2)有权占有与无杈占有受不同程度之保护。
①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如此(见例1和例2)。
②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亦如此(见例3和例4)。
例1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2年。
租赁期间,因乙言语冒犯,甲乘乙出差期间,住进该屋,搬出乙的家具。
①甲侵夺乙对房屋的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5条,乙可对甲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甲返还房屋。
②因乙为有权占有人,甲应返还房屋的占有。
③乙还可对甲主张返还房屋的违约责任,自不待言。
例2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2年。
租赁期间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
民法本位论之物权法解析
民法本位论之物权法解析一、引言民法本位论是指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以民法总则为基础、核心和统一的立法理念。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的物质利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物权法的解析,探讨其在民法本位理念下的意义和作用。
二、物权法概述1. 物权法的定义物权法是民法中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物权的基本权利、物权的维护和保护等。
2. 物权法的目的物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各个主体对物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所有权原则物权法确认所有人对物享有的最充分和直接的权利,保护个体对物的占有和支配。
2. 假性权益原则物权法规定一定条件下的占有人,具有所有权人的权利,以保障其占有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3. 第三人保护原则物权法在保护权利人的同时,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四、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 关于物的范围与形式物权法明确了物的范围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物,无论是有形或无形的财产。
同时规定了不同形式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 关于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规则,确保物权的合法性和效力。
3. 关于物权的保护物权法规定了对物权有效保护的措施,包括登记制度、物权保护权利主张和物权实体保护等,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物权法与民法本位论的关系1. 物权法与权利平衡在民法本位理念下,物权法通过保护个人的物权,实现了权利平衡,保护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2. 物权法与社会发展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六、物权法的意义和作用1. 保护个人权益物权法保护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确保个人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促进经济发展物权法明确定义了财产权利的归属和转让规则,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法律基础,促进经济的发展。
公务员行测物权法基本常识
公务员行测物权法基本常识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也是一种所有权法律关系,具有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但与其他所有权形式比较,国家所有权具有自己的特征。
特征: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征。
这是指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惟一的主体。
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这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任何限制。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重要法条《《物权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权又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集体组织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其享有者主要是农村集体组织,也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合作社集体组织。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成部分。
集体组织所有权对集体所有制起着巩固和保护的作用,在我国财产所有权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
特征: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主体是各个集体组织。
各个集体组织的财产,都分别属于各集体组织。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实物权1、定义:实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1)占有:占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行使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5)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有关合同债务的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履行债务的保证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占有物享有的权利。
3、取得:实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合法占有、遗失拾得以及合法取得等方式。
4、侵权:实物权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占有、侵犯所有权、侵犯抵押权、侵犯地役权以及侵犯留置权等。
5、保护:实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处分保护、追索保护、排除妨害以及排除危险等方式。
二、担保物权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债权人的,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的物权。
2、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3、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4、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出质人履行义务、质权人利用质物、质权人与第三人交易以及质权人给与质权等。
5、变更和灭失:担保物权的变更和灭失主要是通过债务履行、解除合同、拍卖处分和追索等方式进行的。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1、关系: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主要是一个以他人财产为担保的实体法律关系和一个法律行为。
2、异同: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财产为担保,后者则是以法律行为为担保。
3、关系转换:担保物权可能转换为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能够形成担保物权。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1、定义: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追索公共债权为目的,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59):物权法占有的分类二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1.自主占有。
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
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特别提示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1)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2)在特定法律关系下,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2.他主占有。
指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①凡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
②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区分的意义:对司法考试而言,只有一个意义。
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对于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虽同为善意占有人,善意自主占有人与善意他主占有的责任不同:①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1.自己占有。
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
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
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管领控制某物。
辅助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二:①基于从属关系管领控制某物;②占有辅助人听从主人的指示,就是要“乖”。
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或主人)为占有人。
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区分的意义:①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其老板、雇主、主人才是占有人。
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个考点。
②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就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见例18与例19)。
③由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为无权占有人,而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所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得对占有辅助人行使(六)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1.单独占有。
民法本位论之物权法与占有权
民法本位论之物权法与占有权一、引言在民法领域中,物权法和占有权作为两个重要的概念,对于维护个人和社会的财产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与占有权展开论述,探讨其在民法本位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物权法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法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分支之一,主要涉及到个人对物物相关的权益。
其概念可简单理解为人对某物享有的专有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物权法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绝对性权益:物权法赋予人对物物实施归属和支配的绝对权力,即凭借物权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为,即可确立其对物物的控制权。
2. 直接效果:物权具有直接对抗担保债权人的效力,即使针对该物设立担保权的债权人也不能剥夺物权人的权益。
3. 保护性:物权法为物权人提供了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保障其对物物的合法占有和支配。
三、占有权的概念与要素占有权是指依法对特定物占有并行使支配权的能力。
在物权法上,占有权是物权形成的基础,是人对一定物的事实掌握能力。
占有权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实体要件:占有权必须与具体的物体相联系,必须存在具体的物质实体作为客观存在的对象。
2. 控制要件:占有权要求占有人对物体实施支配和控制,包括使用、转让、处分等权利。
3. 法定要件:占有权必须依法设立,符合法律对占有权的约束和规定。
四、物权法与占有权的关系物权法与占有权是紧密相关的概念,但又有一定的区别。
物权法是通过法律规定,确立个人对特定物所享有的权益,而占有权则是物权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在占有权的基础上,物权法进一步确定了物权人对物体的支配和处分权。
因此,可以说物权法是对占有权的法律规范和保护。
五、民法本位论中物权法与占有权的作用在民法本位论的观念下,物权法与占有权在维护个人和社会财产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1. 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物权法规定了个人对物体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担保物权等财产权益,为个人提供了合法的保护和支配权利。
2. 保障社会财产秩序:物权法作为调整物物关系的法律体系,维护着社会财产秩序的稳定,促进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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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基知识:民法之物权法占有的定义和要素①占有的分类必须掌握,其本身就是考点。
占有的分类还是理解其他制度(如交付、返还原物请求权知保护、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
而且,刑法上,不理解占有,就不能准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②《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必须掌握,并注意其与《物衩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请求权的联系与区别。
③《物权法》第242、244条规定的无权占有制度也相当重要。
—、占有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
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卡尔·马克思(Karl Marx)说:“占有,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是不可解释的事实。
”说得多好呀!2.特点。
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③占有的客体为物。
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对物无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二、占有的要素(★★)1.占有的要素。
占有的要素有二 (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
①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②心素,即占有的意思。
2.心素的认定。
①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
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戴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
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人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构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②仅须为一般占有意思,无须为特定占有意思。
例1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
①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
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之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经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
②故自邮差将甲的函件投入甲的信箱之时,甲即取得函件的占有。
例2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
乙在甲的信箱中发现其包裹并取走。
①甲对投入的乙之包裹不具一般占有意思,更不具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
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占有的侵夺。
例3中石油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甲的坐骑,交给雇佣的司机乙驾驶。
问:甲在工作中用车时,汽车的占有人是谁?①甲在工作中用车系属法人机关对汽车予以管领控制,法人机关执行职务时不具有独立人格,不具有独立的占有意思。
甲不是汽车的占有人。
②乙基于雇佣关系,受雇主指示管领控制汽车,乙为占有辅助人,对汽车不具有独立的占有意思。
乙不是占有人。
③甲管领控制汽车的行为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故中石油才是汽车的占有人。
换言之,汽车后座上坐着的不是董事长,而是中石油。
3.体素的认定。
两个层次。
①有相应的法律关系足堪认定时,即直接依照该法律关系认定谁是占有人,占有是何类型。
②无相应的法律关系足堪认定时,应以一般社会观念及外部可认识人与物结合的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认定。
一般社会观念居主导地位,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
(1)法律关系。
指某人对于某物是否成立占有,优先依据相应的法律关系予以认定。
下列四种情形值得强调:①依辅助占有关系而成立占有。
例如,对商场陈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才是占有人。
②间接占有。
例如,甲将电脑出租(出借、寄存、保留所有权买卖)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③买卖(赠与)合同中的现实交付。
例如,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
④抛弃占有。
例如,甲将旧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
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例4乙盗窃甲的手机后,将该手机出租给丙,并完成现实交付,约定租期1年。
3个月后,甲发现其事。
问:甲可否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答:可以。
原因:①乙将乎机出租给丙,租赁期间,乙为手机的间接占有人。
②甲为所有权人,乙为现时的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甲对乙有返还原物请求衩。
例5乙盗窃甲的手机后,将该手机出卖(赠与)给丙,并完成现实交付。
3个月后,甲发现其事。
问:甲可否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答:不可以。
原因:①乙将手机出卖给丙并完成现实交付,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占有人。
②甲为所有权人,但乙并非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甲仅能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
例6为了与女友乙结婚,甲租赁了一套房屋,约定租期5年。
婚后不久,甲死亡,伤心的乙回老家居住了10个月。
丙擅自搬入该房屋居住,乙回来后始知其事。
问:乙是否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有权。
原因:①根据《合同法》第234条,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甲于租赁期间死亡,与甲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乙法定承受该房屋租赁合同。
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下,回老家居住期间,乙仍为该房屋的直接占有人。
②丙侵夺乙对房屋的占有,乙可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2)空间关系(即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
依此认定占有的取得、维持、消灭,空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一般社会观念具有核心地位。
抄录几个例子:①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都不能认为丧失占有。
②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且忘记拔钥匙),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
③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15分钟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
④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由宾馆取得对该电脑的占有(占有交替)。
(3)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依此认定占有的取得、维持、消灭,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一般社会观念具有核心地位。
抄录几个例子;①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
②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③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占有不因政丧失。
如旅客check out (办理退房手续)之际,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尚未丧失(这和旅客已离开并登上飞机的情形不同!)。
④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如忠诚的狗、聪敏的猫),家畜非遗失物。
占有的土地被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例7甲在场候机时睡着了,乙取走甲放置午身边的“Apple Mac Pro 15’Retina”笔记本电脑(价值 2万元)并据为己有。
①甲虽面如死猪,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仍为其电脑的占有人。
②乙以和平方式剥夺甲对电脑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秩序),以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乙构成盗窃罪。
例8甲匆忙登机,将其“Apple Mac Pro 15’Retina”笔记本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候机厅的长凳上,飞机起飞后,乙取走该电脑并据为己有。
①依照一般社会观念,飞机舱门关闭时,甲对电脑的占有丧失。
②乙并未侵害甲的占有,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例9甲匆忙下飞机,将其“Apple Mac Pro 15'Retina”笔记本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飞机行李架上,邻座的乙确定甲不再返回,将该电脑取走并据为己有。
①甲将电脑彻底遗忘在飞机上,依照—般社会观念,甲对电脑的占有已经消灭。
②但这和遗忘在公园的长凳上、遗忘在火车行李架上、遗忘在马路边并不相同,飞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宾馆的房间、饭店的包间亦同!),应当认定,甲丧失对电脑占有的同时,航空公司取得对电脑的直接占有(这种情形,称为“占有交替”)③乙以和平方式剥夺航空公贴有,以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乙构成盗窃罪。
特别提示(1)如前所述,心素与体素系占有的两个要素,缺一不成立占有。
(2)占有继承属于例外。
在民法上,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取得被继承人生前的占有。
继承人是否具有占有的意思(心素),是否具有管领控制的事实(体素),在所不问。
例10甲有某宝石,价值不菲,交给乙鉴定,乙携带该宝石前往实验室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亡。
路人丙见状将该宝石据为己有。
乙的儿子丁(系乙难一的亲人)远在美国,对宝石一事毫不知情。
①民法上,乙死亡时,丁就成为宝石的直接占有人。
丁虽缺乏占有的心素与体素,不影响丁于乙死亡时即取得直接占有。
丙侵夺了丁对宝石的直接占有,丁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丁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须注意:与民法不同,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
在刑法上,乙死亡时,乙不是占有人(和民法一样,刑法不承认死者的占有),丁也不是占有人(与民法不同,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因此丙将宝石据为己有的行为就没有侵夺乙或者丁的直接占有,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