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先队辅导员的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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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完成少先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下简称《队章》)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中小学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典范。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基层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第八条:市、县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

县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少工委办公室。

临沂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实施细则

临沂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实施细则

临沂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级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农村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应具有中师以上(含中师)文化程度。

城区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和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大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的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第八条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典范。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

第九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聘请、从事学校少先队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担任。

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1.有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应至少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团委副书记兼任。

2.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按照后备干部选拔条件,从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优秀青年教师中选聘,采取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

3.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在已与学校明确了聘用关系后,按照《队章》的规定聘请,三年一聘,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

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大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学校应给予适当调休。

第十条:初中和小学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少先队中队,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课任教师兼任。

聘请中队辅导员要举行仪式,由学校团组织或少先队大队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学校和社区少先队大队必须聘请校外(志愿)辅导员,学校少先队大队至少聘请两名校外辅导员,社区少先队大队至少聘请三名志愿辅导员。

学校和社区少先队中队要至少聘请一名校外(志愿)辅导员。

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应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和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

小学少先队总辅导员管理制度(新)

小学少先队总辅导员管理制度(新)

小学少先队总辅导员管理制度
1、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学校的指示精神,认真制定并实施少先队大队工作计划,安排大队活动,指导各中队制定工作计划。

2、领导中队辅导员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学习,讨论工作,交流经验,要经常向学校组织和行政领导汇报工作,以争取他们的支持。

3、以“三个面向”为指导,“三个创造”为内容,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积极开展少先队的教育活动,并努力做到系统化,管理制度化和阵地化。

另外,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教导处、教研组共同组织好寒暑假与节日活动,
4、重视少先队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他们热心为大家服务,帮助他们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教给他们工作方法,总结和传播他们的好经验。

5、指导大、中队委和小队长订好工作计划,组织好队的活动,做好发展队员,编队、选举、奖励、处分等组织工作。

6、经常了解少先队员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教师反映,以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

中青联发

中青联发

中青联发[2007]24号关于印发《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少工委: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年儿童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少先队的各项工作和任务都要依靠少先队辅导员具体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等中央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22号)和第五次全国少代会精神,按照“全队抓基层,全队抓落实”的工作要求,提高少先队辅导员素质,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推进少先队事业深入发展,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国少工委研究制订了《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这是加强少先队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文件。

现将《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国少工委2007年6月11日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级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学校少队辅导员管理制度

学校少队辅导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工作水平,确保少先队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辅导员职责1.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负责少先队工作,确保少先队组织的思想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2. 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培养队员们的集体主义精神、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 加强少先队干部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具有高度责任感、组织能力和领导才能的少先队干部。

4. 关心队员身心健康,做好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队员在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的问题。

5. 指导少先队辅导员开展团队活动,提高辅导员工作水平。

6. 协助学校领导做好少先队工作的规划、部署和总结。

三、辅导员选拔与培训1. 选拔标准:热爱少先队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2. 选拔程序:由学校组织选拔,经过面试、考核等环节,择优录用。

3. 培训内容:少先队工作基本理论、少先队活动策划与组织、少先队干部培养、少先队工作总结与评价等。

4. 培训方式: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实践锻炼等。

四、辅导员考核与评价1. 考核内容: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团队协作等方面。

2. 考核方式:定期考核、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等。

3. 评价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对辅导员进行评优、晋升、调整等。

五、辅导员待遇1. 学校为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2. 对表现突出的辅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辅导员进行定期体检,确保身心健康。

4. 为辅导员提供进修、培训等机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是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环境的营造者。

第二条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承担着团结、教育、保护广大少年儿童的责任。

少先队辅导员根据党团组织对少先队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和争当“四好少年”的要求,通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引导少先队员从小树立远大理想,养成优良品德,培养过硬本领,锻炼强健体魄,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全面准备,努力把少先队员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少先队辅导员要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热心少先队工作,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辅导员的配备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少工委,为少先队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共青团和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优秀辅导员、少先队员、少先队工作者代表等共同组成,设少先队专职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

省、市少先队总辅导员设在同级团委,为中层正职,专职专用;县(市、区)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层正职;乡镇总辅导员设在中心学校,为中心校副校长级,专职专用。

第五条初一、初二年级8个(含8个)以上教学班的中学和13个(含13个)以上教学班的小学均设少先队专职大队辅导员1名,初一、初二年级7个(含7个)以下教学班的中学和12个(含12个)以下教学班的小学设兼职大队辅导员。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副大队辅导员,协助大队辅导员工作。

少先队辅导员制度

少先队辅导员制度

少先队辅导员制度
少先队辅导员制度是指在中国少先队(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少儿组织)中对辅导员
的要求和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条例》和《中国少先队工作条例》,少先队辅导员是
指负责少先队组织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或其他具备教育条件和能力的志愿者。

他们的主
要职责是指导少先队员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发展,促进队员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少先队辅导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要求和条件:少先队辅导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热爱儿
童和青少年,具备较强的组织和指导能力。

2. 培训和选拔:对于希望担任少先队辅导员的人员,通常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以提升其专业水平和能力。

3. 职责和权利:少先队辅导员有权利参与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队员的学习和活动,参与少先队组织的决策和工作开展。

4. 考核和评价:对于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表现,通常会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以发
现问题和提供改进的建议。

5. 激励和奖励:对于表现出色的少先队辅导员,通常会进行激励和奖励,以鼓励其继
续为队伍发展作出贡献。

总体来说,少先队辅导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推动少先队组织的发展和队员的全
面成长,提供了一个规范的工作机制和保障,使得队员能够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中得到
适当的引导和关爱。

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

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

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少先队总辅导员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少先队总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总辅导员是党的少年儿童工作者,是共青团选派的从事少先队工作的专业人才,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骨干和少先队相关学科建设的带头人。

第二条建立少先队总辅导员制度,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落实少先队组织根本任务、完善全团带队体制的重要组织保证,是保持少先队工作专业性、连续性的重要举措,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要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要求:(一)在同级团委设立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使用行政编制,一般为非领导职务,名称为"少先队总辅导员",专职专用。

(二)按不低于同级团委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不得由同级团委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兼任。

(三)市(地、州、盟)团委一时难以找到符合岗位设置要求和任职条件人选的,可在一段时间内选聘行政编制外人员担任少先队总辅导员,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在行政编制内选任少先队总辅导员。

第五条县(市、区、旗)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要求:(一)岗位设在同级团委。

行政编制内外均可。

条件不具备的,可采取聘请退休少先队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由优秀大队辅导员轮流挂职,设置社工岗位等方式。

应专人专用,不得由同级团委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兼任。

(二)办公地应设在同级团委机关。

第六条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一般由中心学校大队辅导员兼任。

符合条件的,应进入乡(镇)团委班子,任副书记或委员。

第七条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少先队名誉总辅导员。

第九条少先队总辅导员为退休返聘人员的,有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县(市、区、旗)团委也可在上级团委支持县级团委的工作经费中列支该项补贴。

成青联发〔2009〕28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青联发〔2009〕28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成都市委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少工委成青联发〔2009〕28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团委、教育局、人事局、少工委,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团工委: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年儿童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少先队的各项工作和任务都要依靠少先队辅导员具体实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推进少先队事业深入发展,共青团成都市委、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少工委研究制订了《成都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成都市委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少工委2009年10月21日成都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及中央和省有关辅导员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相关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大队辅导员、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全市各级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努力引导辅导员争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配备第四条区(市)县少工委应设总辅导员。

区(市)县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也可设在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有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及符合上述条件其中之一的九年制学校应配备大队辅导员。

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任。

各中小学(含九年制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应成立少先队中队并设中队辅导员。

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

第六条学校和社区少先队组织应配备志愿辅导员。

第三章辅导员的选拔与管理第七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少先队辅导员规章制度

少先队辅导员规章制度

少先队辅导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少先队辅导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少先队辅导员的行为,营造健康和谐的少先队教育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选拔任用1. 少先队辅导员的选拔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热爱少先队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 少先队辅导员的选拔程序包括申请、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

选拔结果经所在单位或组织批准后确认。

3. 少先队辅导员的任职期限为两年,到期后可重新选拔任用。

第三章岗位职责1. 负责组织少先队员参加队务活动,指导队员学习红领巾知识和义务。

2. 指导队员遵守队规队纪,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 带领队员参与集体活动,维护队伍的团结和凝聚力。

4. 定期向队部报告队员的表现和活动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寻求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少先队章程和规章制度,做到言行一致,模范遵守。

2.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以更好地为队员服务。

3. 积极参与队务活动,关心和关爱少先队员,促进队员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4. 善于倾听和沟通,与队员建立良好的关系,为队伍建设营造和谐氛围。

5. 保守队伍内部信息,不得泄露队员个人隐私,确保队员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章考核评定1. 少先队辅导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定,主要评价标准包括工作成效、队员表现、团队合作等。

2. 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待提升三个等级,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惩措施。

3. 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待提升及以下的少先队辅导员将被建议撤换工作职务,重新进行选拔和任用。

第六章处罚制度1. 少先队辅导员在工作中有违背队规队纪的行为,将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处分。

2. 对于严重违纪的少先队辅导员,将按照规定给予解聘处理,并列入队伍黑名单,禁止再次担任少先队辅导员职务。

第七章附则1. 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少先队领导机构所有。

2.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少先队辅导员规章制度范本

少先队辅导员规章制度范本

少先队辅导员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少先队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少先队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岗位职责少先队辅导员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实施少先队各项活动,促进少先队员全面发展。

2. 做好少先队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 关心少先队员的生活和成长,解决少先队员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4. 加强与家长、任课教师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教育合力。

5. 参加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条工作原则1.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少先队工作相关政策。

2. 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少先队员的品德培养,促进少先队员健康成长。

3. 坚持辅导员与少先队员相互尊重、平等相处,关心爱护每一个少先队员。

4. 坚持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少先队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

第四条工作纪律1. 辅导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2. 辅导员要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岗位或迟到早退。

3. 辅导员要积极参加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少先队工作水平。

4. 辅导员要严守少先队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少先队员个人信息和相关工作内容。

5. 辅导员要关心少先队员的成长,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少先队员。

第五条考核与评价1. 定期对少先队辅导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业务水平、队员满意度等。

2.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奖惩、晋升和培训的重要依据。

3.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辅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辅导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继续教育与培训1. 辅导员要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 学校要定期组织辅导员业务培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3. 鼓励辅导员参加相关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促进辅导员专业发展。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完成少先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下简称《队章》)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中小学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典范。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基层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第八条:市、县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

县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少工委办公室。

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辽宁省指导手册(农村版)(讨论稿)辽宁省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辽宁省少先队工作学会二00六年八月写在前面的话: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明确少先队辅导员在少年儿童每个年龄阶段的具体任务,全国少工委制定了《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

为便于广大辅导员摸准少先队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更加科学、规范、有效地做好基层少先队工作。

我们从辽宁少先队工作实际出发,突出辽宁少先队工作的特点,打造辽宁少先队工作的品牌,编写出《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指导手册(城市版、农村版)。

《手册》突出少先队员的主体性,尊重少年儿童的成长规律,不仅给出了“规定项目”,还给辅导员留下了勇于创新、善于创新的广阔的创造舞台。

十月是红色的季节,国旗在飘,队旗在舞,红领巾在飞。

在这里我们将《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指导手册献给中国少年先锋队建队57周年,献给中国少年先锋队辽宁省第五次代表大会。

前言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明确少先队辅导员在少年儿童每个年龄阶段的具体任务,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涉及少先队的工作理念和目标、分年级工作内容和活动建议、主要职责等少先队辅导员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

本纲要明确了各年级少先队工作的主要内容,对各年级的基本目标、主要工作、需要关注的问题以及基础工作与特色活动相结合的实施原则作了扼要的提示,并从“工作内容”、“工作与活动建议”、“激励方式”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纲要中列出的不同年级的工作内容之间存在着内在逻辑联系,从低年级到高年级循序渐进,不断强化工作成果,体现了少先队教育的整体性和一贯性。

本纲要遵循少年儿童的成长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少先队员的主体性。

贯穿两条主线,一是发挥少先队的优势,开展少先队教育活动,提高少先队员综合素质;二是从少先队作为少年儿童自己组织的角度,关注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培养少先队员健全人格。

本纲要在保证少先队辅导员完成基本工作的同时,又留下充分的创造空间。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公布日期】2012.12.31•【文号】中青联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青联发[201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少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局、少工委: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落实少先队组织的根本任务,加强少先队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推动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研究制定了《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2012年12月31日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少先队总辅导员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少先队总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总辅导员是党的少年儿童工作者,是共青团选派的从事少先队工作的专业人才,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骨干和少先队相关学科建设的带头人。

第二条建立少先队总辅导员制度,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落实少先队组织根本任务、完善全团带队体制的重要组织保证,是保持少先队工作专业性、连续性的重要举措,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要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要求:(一)在同级团委设立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使用行政编制,一般为非领导职务,名称为"少先队总辅导员",专职专用。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完成少先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下简称《队章》)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中小学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典范。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基层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第八条:市、县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

县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少工委办公室。

学校少年辅导员管理制度

学校少年辅导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少年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少年辅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少年辅导员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团队建设、文体活动等工作。

本制度旨在规范少年辅导员的管理,确保少年辅导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条少年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扎实的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少年辅导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少年辅导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少年辅导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2.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3. 组织开展团队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4. 指导学生参加文体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5. 协助班主任开展班级管理工作,维护班级纪律,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6.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少年辅导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聘考试、面试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

第七条学校对少年辅导员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教育学、心理学、团队建设、文体活动等方面的知识,确保辅导员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学校定期对少年辅导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辅导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工作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少年辅导员工作考核制度,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等方面。

第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少年辅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调整或解聘。

第五章保障与待遇第十一条学校为少年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施,确保辅导员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草案)第一部分前言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明确少先队辅导员在少年儿童每个年龄阶段的具体任务,制定本纲要。

一、少先队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党创立和领导的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党委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直接领导少先队。

少先队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一)儿童性少先队面向7至14周岁的少年儿童。

少先队开展的各项活动适合这一阶段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

(二)群众性少先队面向所有适龄儿童,凡愿意参加少先队,愿意遵守队章,向学校少先队组织提出申请的都应被批准成为队员。

少先队开展的各项活动面向全体少先队员。

(三)教育性少先队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努力提高少年儿童的综合素质,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四)政治性少先队是中国共产党创立和领导的,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五)自主性少先队是少年儿童自己的组织,队员在少先队集体中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

二、少先队工作的主要职责少先队工作是少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按照党的要求,在共青团的直接领导下,依托少先队组织,通过少先队活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少先队工作有如下主要职责:(一)团结教育少年儿童吸收全体适龄少年儿童加入到组织中,帮助他们学习和继承少先队的好思想、好作风,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学习,锻炼身体,参与实践,培养能力,立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

(二)代表少年儿童参与社会生活通过多种合法途径和渠道,代表少年儿童广泛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表达少年儿童意愿。

(三)维护少年儿童正当权益努力满足少年儿童成长的多种需求,依法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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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完成少先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下简称《队章》)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中小学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典范。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基层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八条:市、县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

县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少工委办公室。

县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

第九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聘请、从事学校少先队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担任。

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 1.有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应至少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团委副书记兼任。

2.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按照后备干部选拔条件,从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优秀青年教师中选聘,采取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

3.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在已与学校明确了聘用关系后,按照《队章》的规定聘请,三年一聘,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

4.为保证少先队工作的连续性,应注意保持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学校大队辅导员进行调整时,需征求上级团委、少工委意见,并做到随缺随补,先补后调,并履行免、聘手续,发布区级团委、少工委的聘任决定后方可任用。

团组织聘请辅导员应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5.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列席校务会议。

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作为组织发展对象培养,可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6.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或《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大队辅导员可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7.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一般不再承担主科教学任务,不再兼任学校的其他管理工作,每周兼课不超过6课时,从事少先队工作的时间每周不低于10课时。

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大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学校应给予适当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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