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完成少先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下简称《队章》)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中小学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典范。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基层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第八条:市、县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
县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少工委办公室。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四条支持符合条件的学校大、中队辅导员参评学科教师职称或者思政类教师职称。在评职称时,大队辅 导员
0%。
第二十六条少先队辅导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实施,分为全国、省、市、县、学校和校外五个层 次,优化少先队辅导员全流程培养机制。全国和省级少工委的培训以少先队总辅导员、优秀大队辅导员培训和专项 培训为主。市级少工委的培训应当扩大到中队辅导员和校外辅导员,县级少工委的培训应当以大队辅导员岗前培训 和中队辅导员培训为主。学校少工委负责学校中队辅导员、校外辅导员日常培训,并负责对其他教师普及少先队基 本知识。
第十一条少先队总辅导员应当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 的人士担任。省级总辅导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工作或者少年儿童教育经验。市、县级总辅导员 应当具有3年以上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工作或者少年儿童教育经验。学校大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应 当具有2年以上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二十七条大队辅导员每3年全员轮训一次,3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中队辅导员、校外辅导员每年全员轮训一 次,每年培训不少于16学时。培训结束颁发相应的证书。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级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中,应当 结合实际安排少先队工作内容。在各级团干部培训中少先队辅导员名额不少于20机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大、中队辅导员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各级团委、教育行政 部门、少工委应当将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经费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并提供保障。
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一、背景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组织中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教育引导、服务管理和组织协调等重要职责,对于少先队的发展和孩子们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的管理和培养工作,近日,少先队中央给出了《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方案,旨在规范队辅工作、提高队辅素质、推动少先队工作向着更高水平迈进。
二、纲要内容1. 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层级的少先队辅导员,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包括新手培训、进阶培训和提高培训。
根据队辅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强其教育教学、组织管理、心理疏导和安全保障等各方面素质的提升。
2. 任务书从任务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出发,给队辅制定详细的任务书。
任务书包括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工作时间等信息,让队辅清晰明确自己的任务和职责,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同时也能够更好的检验队辅的工作成果。
3. 评估与反馈对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对于评估的结果,及时给出具体的反馈建议,并针对不足之处进行培训和辅导。
目的在于发现队辅工作中的不足,帮助队辅更好的发挥作用,更好的完成任务。
4. 表彰激励通过对少先队辅导员的优秀工作进行表彰和激励,树立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典范。
同时,为队辅们提供更多的成长机会,鼓励队辅们在工作中展现自己的才能和潜力,全面提升少先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5. 自我学习少先队辅导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也要学会自我反思和加强自我管理,不断调整自己的工作态度和方法,将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加出色。
三、总结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中的重要力量,他们是少先队的组织者、引导者和服务者。
通过《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方案的推出,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管理和评估等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提升。
通过这一方案的执行,将有助于促进少先队工作的提高,更好的服务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
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是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环境的营造者。
第二条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承担着团结、教育、保护广大少年儿童的责任。
少先队辅导员根据党团组织对少先队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和争当“四好少年”的要求,通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引导少先队员从小树立远大理想,养成优良品德,培养过硬本领,锻炼强健体魄,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全面准备,努力把少先队员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少先队辅导员要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热心少先队工作,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辅导员的配备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少工委,为少先队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共青团和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优秀辅导员、少先队员、少先队工作者代表等共同组成,设少先队专职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
省、市少先队总辅导员设在同级团委,为中层正职,专职专用;县(市、区)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层正职;乡镇总辅导员设在中心学校,为中心校副校长级,专职专用。
第五条初一、初二年级8个(含8个)以上教学班的中学和13个(含13个)以上教学班的小学均设少先队专职大队辅导员1名,初一、初二年级7个(含7个)以下教学班的中学和12个(含12个)以下教学班的小学设兼职大队辅导员。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副大队辅导员,协助大队辅导员工作。
学习新修订的《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时代呼唤担当,使命催人奋进
学习新修订的《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时代呼唤担当,使命催人奋进在快速发展的新时代,少先队辅导员作为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引路人,肩负着培养祖国下一代、塑造新时代精神面貌的重要使命。
2023年新修订的《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为我们指明了方向,也让我对辅导员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让我深刻感受到国家对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视。
辅导员不再是单纯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而是成为青少年成长的引路人和知心朋友。
这不仅要求我们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过硬的专业素养,更需要我们有一颗为青少年服务的热诚之心。
其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清晰地界定了辅导员的角色定位。
我们不仅是少先队员的老师和指导者,更是他们的朋友和引路人。
我们要以身作则,成为孩子们学习的榜样,引导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
再者,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了辅导员的职责使命。
我们不仅要关注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更要关注他们的思想和精神世界。
我们要帮助孩子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他们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从新修订的《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中,我领悟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更好地履行辅导员的职责使命,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只有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才能更好地为青少年服务。
我们要学习先进的少先队工作理论和实践经验,掌握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技巧,提高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领导能力。
其次,要更好地培养孩子的综合素质,我们需要不断创新少先队活动的形式和内容。
只有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活动,才能吸引孩子们的注意力,激发他们的兴趣和热情。
我们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需求,设计具有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和实践性的活动,让孩子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成长和进步。
最后,要更好地帮助少年儿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我们需要注重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主义精神。
少工委 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管理 意见和建议
少工委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管理意见和建议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对于培养少年儿童的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品质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展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队伍,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 加强选拔和培训:选拔热爱少年儿童、有责任心和教育经验的人员担任辅导员,并为他们提供系统的培训,包括少先队工作理论、方法和技能等方面的知识,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2. 明确工作职责:明确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包括组织和指导少先队员的活动、培养队员的品德和能力、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等,确保他们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3. 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辅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4. 促进交流与合作:定期组织辅导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活动,分享经验和资源,互相学习和支持,提高整个辅导员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5. 关注辅导员的个人成长:为辅导员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空间,鼓励他们不断学习和进步,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成青联发〔2009〕28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成都市委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少工委成青联发〔2009〕28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团委、教育局、人事局、少工委,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团工委: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年儿童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少先队的各项工作和任务都要依靠少先队辅导员具体实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推进少先队事业深入发展,共青团成都市委、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少工委研究制订了《成都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成都市委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少工委2009年10月21日成都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及中央和省有关辅导员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相关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大队辅导员、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全市各级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努力引导辅导员争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配备第四条区(市)县少工委应设总辅导员。
区(市)县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也可设在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有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及符合上述条件其中之一的九年制学校应配备大队辅导员。
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任。
各中小学(含九年制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应成立少先队中队并设中队辅导员。
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
第六条学校和社区少先队组织应配备志愿辅导员。
第三章辅导员的选拔与管理第七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东青联〔〕22号
关于印发
《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团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少工委,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全市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少工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少先队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青联〔〕51号)精神,根据少
先队工作发展要求,结合我市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实际,对《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东青联〔〕10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东营市委东营市教育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少工委
6月15日
3
2020年4月19日
4 2020年4月19日
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是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环境的营造者。
第二条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承担着团结、教育、保护广大少年儿童的责任。
少先队辅导员根据党团组织对少先队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和争当“四好少年”的要求,经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引导少先队员从小树立远大理想,养成优良品德,培养过硬本事,锻炼强健体魄,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全面准备,努力把少先队员培养成为有
5
2020年4月19日。
少先队辅导管理制度
少先队辅导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少先队辅导工作,提高辅导员队伍素质,培养少先队员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辅导员队伍由校领导指定具有较高教育、思想素质和爱心的教师组成,每位辅导员对应一支队伍,负责该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辅导工作。
2.每支队伍设队长一名,由队员中选举产生,负责协助辅导员开展各项工作。
3.辅导员队伍定期召开辅导员例会,汇报工作进展、交流经验、加强沟通。
三、工作内容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每学年初向校领导汇报并备案。
2.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如主题班会、小组辅导、团队建设等,促进少先队员的全面发展。
3.关注少先队员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等问题,及时帮助解决,确保队员健康成长。
4.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引导队员树立正确的社会公德观念,培养其奉献精神。
5.加强队员之间的交流和互助,营造和谐的团队氛围,培养队员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
6.定期进行队员表彰,鼓励优秀队员发挥榜样作用,激励其他队员积极进取。
四、责任和考核1.辅导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关心爱护队员,做好队伍管理和辅导工作。
2.队长应带领队员积极参与活动,配合辅导员做好团队建设和管理工作。
3.辅导员队伍应认真履行工作计划,定期向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接受考核。
4.校领导对辅导员队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整改或调整。
五、奖惩机制1.对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辅导员和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发挥作用。
2.对工作不力、偷懒怠工的辅导员和队员,给予批评指导并纠正错误行为,必要时进行处罚。
3.对违规乱纪、损害队伍利益的辅导员和队员,给予严肃处理,维护队伍的政治纯洁性和团队的凝聚力。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学校领导同意并报备上级教育部门。
2.对于本管理制度未能明确的事项,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配套规定,并报备学校领导备案。
以上是少先队辅导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辅导员队伍能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少先队员,为学校教育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学校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少先队工作,提高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少先队辅导员的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辅导员选拔与任用1.辅导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关心青少年成长,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2)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从事少先队工作2年以上;(3)其他具有丰富少先队工作经验的人员。
3.辅导员由学校团委提名,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任命。
三、辅导员职责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负责学校少先队工作。
2.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培养少先队员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创新精神。
3.加强对少先队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少先队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关心少先队员的成长,维护少先队员的合法权益。
5.加强少先队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少先队组织制度。
6.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少先队员的健康成长。
四、辅导员培训1.学校定期组织辅导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辅导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2.鼓励辅导员参加上级团委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拓宽视野,提升自身素质。
3.学校为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培训经费和条件。
五、辅导员考核与评价1.学校每年对辅导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工作态度等。
2.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评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3.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
六、辅导员待遇1.辅导员享受学校规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2.学校为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3.辅导员在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情况下,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本制度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动态评价及管理制度
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动态评价及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少先队校外辅导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价目的通过对少先队校外辅导员的工作进行动态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激励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更好地为少先队员的成长和发展服务。
二、评价内容1.工作态度:主要包括对工作的热情、责任心、敬业精神等方面的评价。
2.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教育技能、组织能力、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3.工作成果:主要包括对少先队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传授、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评价。
三、评价方法1.定期评价:学校每学期对少先队校外辅导员进行一次定期评价,主要通过问卷调查、访谈、观察等方式进行。
2.不定期评价: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少先队校外辅导员进行不定期评价,主要通过抽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3.自我评价: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价,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进行改进。
四、评价结果的运用1.奖励和表彰:对于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以激励其更好地工作。
2.改进和提高:对于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的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学校应及时与其沟通,帮助其制定改进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续聘和解聘:学校应根据少先队校外辅导员的工作表现和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续聘或解聘。
五、管理措施1.建立档案:学校应为每位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评价结果等信息。
2.制定工作计划:学校应与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共同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3.加强培训:学校应定期组织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参加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4.建立沟通机制:学校应与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其工作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学校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职责
学校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学校少先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少先队工作。
第二条少先队辅导员负责制定少先队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少先队辅导员负责组织少先队员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培养队员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第四条少先队辅导员负责组织少先队员开展文化学习、科技活动、体育活动、艺术活动等,促进队员全面发展。
第五条少先队辅导员负责组织少先队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培养队员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少先队辅导员负责组织少先队员开展中队、大队组织建设,培养队员的组织观念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七条少先队辅导员负责组织少先队员的评优评先工作,对表现优秀的少先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少先队辅导员负责组织少先队员的纪律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九条少先队辅导员应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少先队辅导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少先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的批准。
第十二条本职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职责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
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少先队总辅导员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少先队总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总辅导员是党的少年儿童工作者,是共青团选派的从事少先队工作的专业人才,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骨干和少先队相关学科建设的带头人。
第二条建立少先队总辅导员制度,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落实少先队组织根本任务、完善全团带队体制的重要组织保证,是保持少先队工作专业性、连续性的重要举措,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要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要求:(一)在同级团委设立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使用行政编制,一般为非领导职务,名称为"少先队总辅导员",专职专用。
(二)按不低于同级团委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不得由同级团委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兼任。
(三)市(地、州、盟)团委一时难以找到符合岗位设置要求和任职条件人选的,可在一段时间内选聘行政编制外人员担任少先队总辅导员,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在行政编制内选任少先队总辅导员。
第五条县(市、区、旗)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要求:(一)岗位设在同级团委。
行政编制内外均可。
条件不具备的,可采取聘请退休少先队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由优秀大队辅导员轮流挂职,设置社工岗位等方式。
应专人专用,不得由同级团委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兼任。
(二)办公地应设在同级团委机关。
第六条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一般由中心学校大队辅导员兼任。
符合条件的,应进入乡(镇)团委班子,任副书记或委员。
第七条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少先队名誉总辅导员。
第九条少先队总辅导员为退休返聘人员的,有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县(市、区、旗)团委也可在上级团委支持县级团委的工作经费中列支该项补贴。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完成少先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下简称《队章》)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中小学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典范。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基层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第八条:市、县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
县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少工委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教育部,人事部(已撤销),全国少工委•【公布日期】2007.06.11•【文号】中青联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6月11日中青联发〔200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少工委: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年儿童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少先队的各项工作和任务都要依靠少先队辅导员具体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等中央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22号)和第五次全国少代会精神,按照“全队抓基层,全队抓落实”的工作要求,提高少先队辅导员素质,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推进少先队事业深入发展,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国少工委研究制订了《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这是加强少先队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文件。
现将《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级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完成少先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下简称《队章》)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中小学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典范。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基层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第八条:市、县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
县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少工委办公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典范。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
第九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聘请、从事学校少先队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担任。
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
?1.有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应至少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
书记或团委副书记兼任。
2.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按照后备干部选拔条件,从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优秀青年教师中选聘,采取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
3.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在已与学校明确了聘用关系后,按照《队章》的规定聘请,三年一聘,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
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大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学校应给予适当调休。
第十条:初中和小学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少先队中队,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课任教师兼任。
聘请中队辅导员要举行仪式,由学校团组织或少先队大队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学校和社区少先队大队必须聘请校外(志愿)辅导员,学校少先队大队至少聘请两名校外辅导员,社区少先队大队至少聘请三名志愿辅导员。
学校和社区少先队中队要至少聘请一名校外(志愿)辅导员。
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应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和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
聘请校外(志愿)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协调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小干部工作;培训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小干部;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反映他们的意见和成长中的需求,争取学校、家长、社会的支持和配合;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协助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社区少工委工作;定期向上级少工委和校党支部汇报少先队工作情况,主动听取和征求上级部门、学校教师、家长、队员的意见或建议;参与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大队辅导员的领导下,指导中队委员会制订计划、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指导中队集体建设,帮助队员学会当家作主;参与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的职责是: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专长,辅导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体验和文娱活动;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和社区少先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积极参与学校少先队活动。
家编写。
?第二十条:辅导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实施,分为市、县、学校、社区四个层次。
市级少工委的培训以总辅导员、骨干大队辅导员、社区少工委主任(包括副主任)为主。
区级少工委培训要以大队辅导员为主,扩大到骨干中队辅导员、社区大队辅导员。
学校少先队大队培训要以中队辅导员为主,可
扩大到校外辅导员。
社区少工委的培训以社区大队辅导员和社区中队辅导员为主,可扩大到社区志愿辅导员。
第二十一条:县级少工委要努力创造条件为辅导员受训提供经费支持。
要落实各级团费的10%用于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的要求,同时积极争取财政和相关方面的支持。
各中、小学应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
第二十二条:新任或拟任辅导员的优秀教师,参加上岗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
第二十六条: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应包括以下环节:(1)个人进行工作总结;(2)在所在学校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3)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年度工作考核结果要作为辅导员聘请、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考核不称职者应予解聘。
对考核不合格,工作不积极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辅导
员要根据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降职使用和提前解聘。
第二十八条: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上级少工委备案。
第七章辅导员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经正式聘请,工作有显着成绩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总辅导员、
师,各级团代会选举的代表和团委委员,少先队辅导员要占一定比例。
第三十四条:学校要为优秀辅导员参加夏、冬令营和进修学习等创造条件。
辅导员在假期组织活动或参加上级团队组织的活动,学校要给予物质支持。
第三十五条:各级共青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有关少先队辅导员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本学校和所属区少工委少先队整体
工作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如与相关规定出现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