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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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体系,使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发布、废止和备案等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遵循“简单、实用、分层次、系统化”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制度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基本制度,主要指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制度;

第二层次:公司专业管理制度,即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党群管理、销售管理、综合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三层次:各单位内部制度,即仅在制定单位内部执行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第二层次,即公司专业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

第一层次制度根据《公司章程》制/修订;第三层次制度由各单位制定、实施。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成立规章制度管理领导组:

组长:董事长、书记

常务副组长:总经理

成员:公司其他领导

领导组职责:

1、负责审批规章制度建设规划及制∕修订计划;

2、负责审核规章制度草案;

3、负责协调、决策规章制度制∕修订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七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办公室职责:

1、负责规章制度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系框架;

3、负责规章制度格式审查,牵头提交领导组研讨;

4、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各单位制度建设工作。

第八条机关各部室负责建立本专业规章制度体系;负责制∕修订本专业规章制度,牵头组织会审、会签;负责监督、考核专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条各子分公司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每年末,公司办公室牵头组织机关各部室进行制度评审,根据各部室评审结果及提出的制度制/修订建议,编制年度计划,报领导组审批后下发,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纳入年度计划的制度,起草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完成时间起草有关制度。

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制度,但因公司内外部条件、环境变化及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需制/修订有关制度时,牵头起草单位提出立项申请,说明制/修订的必要性、在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预设框架和主要内容等,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公司办公室,纳入年度计划并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起草

(一)起草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2、系统性原则:坚持下一层级制度服从上一层级制度的原则;注意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与管理流程协调和匹配,避免重复制定和各项制度之间冲突、交叉和遗漏。

3、可操作性原则:在兼顾科学性、合理性的同时,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二)制度内容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管理要求、解释权限、生效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如有以新的规定取代原规定的,应当写明予以废止的原规定名称、文号及废止时间。

(三)制度内容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采用章条款格式表述。

(四)起草单位在制定制度草案时,应将制度管理流程以流程图形式辅助说明,作为制度的一项内容,并按流程图一般使用的符号和解释说明(见附录A)及规章制度制修订流程图样本(见附录B)的格式描述。

(五)起草单位应在草案形成过程中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出现分歧时应充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业务分管领导裁定。

第十四条专业会审

起草单位在完成制度草案后组织相关部室以研讨形式进行专业会审,必要时要组织子分公司相关单位、人员参与专业会审。

会审单位要对制度规定的职责规定是否合理、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如何等情况进行审查。

会审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会审终稿上进行会签,形成记录备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较多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起草单位。起草单位根据会审单位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完善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五条格式审查

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的草案由起草单位送公司办公室格式审查,同时将修改后的草案及会审记录送公司办公室备案。公司办公室审查后转交法律事务部审核,主要审核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格式审查主要审查内容:

1、是否与上级规章制度相一致;

2、是否与公司管控指导意见、管理手册、职能职责划分相一致;

3、是否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4、是否与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协调统一;

5、是否对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妥善处理等。

公司办公室接到送审稿三天内要反馈审查信息,涉及主要内容时要形成书面材料。公司办公室格式审查、法律事务部法律审核结束后,公司办公室将草案提交总经理审核,必要时提交领导组上会研讨。

有关改制、经营、薪酬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制度的牵头起草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程序时同步履行OA系统程序。

规章制度经领导组审批后,进入OA系统进行公文流转程序,采用公文形式发布。

规章制度发布后,公司办公室对规章制度电子查询系统进行更新,各单位根据内容要求下载并发放到相应岗位人员,保证在适用场所能得到相应规章制度的有效版本。

第十七条制度实施前,起草单位要在适当范围内宣贯,使员工掌握、熟知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到应知应会,并将制度的学习纳入到日常管理及考核中。

第十八条对于制度名称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

制定实施的,原则上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修订与废止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内外部条件改变无法实施的,规章制度牵头管理部室应向公司办公室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或修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制/修订程序执行。

如修订内容较少时,只需对修订内容及修订后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原文件不废止;如修订内容超过三分之一或主要业务流程发生变化,应重新制订,废止原文件。

原则上超过三年的制度应重新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转发或转化上级规章制度

公司接收到上级规章制度时,处臵形式有转发制度和转化制度两种。

原则上不允许直接向子分公司转发上级规章制度。向子分公司转发的规章制度,牵头单位应起草转发通知,提出执行或落实的相关要求,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转化上级规章制度应视其涉及公司内容与公司现有制度之间的关系确定。相应业务牵头部室在综合分析基础上,确定转化形式,一是对现有的制度进行补充规定;二是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局部或全面修订;三是制定新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子分公司规章制度建设

子分公司应明确本单位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子分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编制本单位制度制∕修订计划,负责贯彻学习、落实上级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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