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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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统内分包商的监督管理,提升集团公司的整体品牌效应,力争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分包商是指经集团采购中心审查,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认定,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具备完成集团系统某项特定分包工程能力并签订分包合同的法人。
第三条分包商名录库资料在集团内网公开,仅提供集团及其所属直属单位查阅。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采购中心是集团分包商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有关规定,制订集团分包管理相关规定;
(二)组织评审直管项目新进分包商,组织对正在合作的分包商进行分级评分,根据评审和分级结果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录库,纳入集团合格分包商名录库;
(三)收集备案直属单位上报的合格分包商名录库,纳入集团合格分包商名录库;
(四)及时、准确地对分包商名录库的有关内容进行更新;
(五)对禁止进入集团的分包商,将其列入黑名单,做好相关证
据保存工作,并在集团内网公示;
(六)对分包商名录库的使用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直属单位安全生产部(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分包商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及集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分包商名录库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收集本单位合格分包商申请资料,并组织内部评定,对正在合作的分包商进行分级评分,建立本单位合格分包商名录库;
(三)协助集团采购中心对分包商名录库的抽查并更新;
(四)及时、准确地向集团采购中心报送合格分包商名录及其有关资料;
(五)及时、如实地向集团采购中心报送禁止进入本单位领域分包市场的黑名单,并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
(六)对本单位的分包商名录库的使用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分包商的准入评审淘汰机制
第六条分包商的准入评审淘汰程序如下:
(一)根据分包商信息,整理分包商申请资料,考察评审新进分包商,填写分包商考察评审表,将评审合格的分包商列入合格分包商名录库内;
(二)组织对正在合作的分包商进行分级评分,填写分包商年度评级打分表,将不合格分包商列入D类黑名单;
(三)整理所有表格和资料建立分包商资信评估报告,作为合格分包商名录备案资料录入分包商名录库;
(四)在集团内网公开分包商名录库信息。
根据分包商年度评级打分表中分包商的评分,按分数高低进行分级:
第七条分包商评审形式:
直管项目工程分包商评审由采购中心主持,采用会签形式,由技术质量部、安全生产部、经营管理部、市场开发中心、纪检监察审计部会签,报分管领导审批,建立集团直管项目工程合格分包商名录库。
直属单位负责所属项目工程分包商评审由直属单位安全生产部(工程管理部)主持,评审由技术质量部、市场开发部、经营核算部会签,报分管领导审批,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录库,名录报采购中心备案。
第八条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包商,应视为不合格分包商,列入D类黑名单:
(一)出具不实的资质证明;
(二)严重损害集团成员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分包业务;
(四)假借他人名义从事分包活动;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煽动民工闹事;
(六)出现其他不良情况或严重违约者,不能继续履行分包合同,或采取措施纠正后仍不能继续履行分包合同;
(七)介入腐败和欺诈的行为,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直管项目经理部和直属单位应严格分包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不合格分包商被确定后十五日内应上报集团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条对不合格分包商的确定,处理应注重合法性、真实性,其相关材料和证据的原件应在集团采购中心和直属单位相关部门长期有效保存。
第四章分包商名录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直管项目经理部和直属单位选择分包商的原则是:直管项目经理部、直属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管理手册的分包方计划表和分包商选择综合分析表在合格分包商名录库内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单位。
第十二条对于特殊情况,未能在合格分包商名录库选择时,不管项目大小,使用单位应详细说明情况,根据本办法第三章原则组织评审,通过后加入合格分包商名录库,报采购中心备案后方能与新分包商合作。
第十三条黑名单中的分包商退出集团分包市场,三年内禁止使用,满三年后必须重新评审为合格分包商后,方可进行合作。
第十四条集团和直属单位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时,应对其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复核,并向集团采购中心报送更新后的文件资料。对分包项目有资质要求的,按集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分包商的履约过程评估管理
第十五条为有效地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进行控制,项目经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分包商进行现场检查,有问题的下发整改要求,组织并督导分包商完成整改,整改后及时进行复验,形成复验报告,将检查意见、评级调整及整改复验报告录入分包商名录库。
第十六条每年第二季度内,采购中心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部(工程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正在合作的分包商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填写年度评级打分表,如实、客观地记录与分包商的合作情况。
第十七条直属单位每年四月向集团采购中心报送直属单位合格分包商名录库,采购中心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部(工程管理部)每年更新分包商信息库相关资料:对于合格分包商名录库中已有的分包商,更新其相关变更资料(例如当年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延期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和年度评级打分表;对于首次入库的合格分包商,应当按本办法第三章要求收集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采购中心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部(工程管理部)依据年度评级打分表和其他相关变更资料,每年1次对工程分包商名录进行评级调整,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商放入黑名单;三年内未合作的单位保留在合格分包商名录库内;三年以上不合作的单位,将剔除合格分包商名录,退出集团的分包市场,若需继续合作须经重新准入评审。
第六章罚则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或公示分包商名录库资料,禁止用户账号外传,禁止发表对分包商具有攻击性和侮辱性的内容,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违纪违规行为:
(一)在黑名单公布后,仍继续与黑名单的分包商签订新的分包合同并委托施工;
(二)在合格分包商名录库外选择分包商时,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三)瞒报、虚假本单位的合格分包商名单、不合格分包商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