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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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夯实公司竞争力,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实行单位负责、依法规范、惩防结合、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工作谁主管、商业秘密保护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单位商业秘密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公司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有利于单位在竞争中获胜,具有实际和潜在商业价值,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具体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两类:

(一)经营秘密。即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管理方法、

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竞争谈判等方面事项。

(二)技术秘密。即设计方案、制造方法、程序、产品配方、工艺、技术诀窍、报告、图纸、软件数据等方面事项。

第六条商业秘密确定对象包括公文、过程性文件资料、技术文件资料、声像资料和密品。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统筹保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工作要求,研究、部署单位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第九条单位保密归口管理部门作为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十条单位应成立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商业秘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工作。

第十一条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由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科技、研发、计划、财务、质量、经营发展、风险管理、法律、保密等管理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事项范围目录》;

(二)负责单位商业秘密不明确事项的审核确定工作;

(三)做好泄密事件涉及事项的密级鉴定和危害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承担定密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定密工作小组的各项决定;

(三)负责组织起草本单位《商业秘密事项范围目录》;

(四)完成定密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商业秘密事项范围目录》由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经单位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正式发布后生效。

《商业秘密事项范围目录》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单位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为本单位商业秘密网络、信息系统、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单位各部门应负责本部门内商业秘密的保

护工作,对本专业系统的商业秘密管理工作负有指导职责。

第十八条全体员工都有认真履行保护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四章商业秘密的密级与标志

第十九条单位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导致单位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为“核心商密”和“普通商密”。

第二十条商业秘密标志由权属、密级和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权属、密级之间间隔一个字符,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以“☆”隔开。具体标志为:权属密级☆保密期限。

权属标志使用单位规范简称。单位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日期(年或月或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以公司为例,某商业秘密标志为“公司核心商密☆5年”。

第二十一条商业秘密标志的具体标注方法为:

(一)涉密纸质文件,应在封面或首页标注商业秘密标志,使用3号黑字体,顶格标注在版心左上角第2行;

(二)涉密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下方标注商业秘密标志;

(三)涉密电子文档应在首页标注商业秘密标志;

(四)文件、资料汇编中包含商业秘密的,应分别标注

商业秘密标志,并在封面按照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商业秘密标志;

(五)摘录、引用文件中属于商业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商业秘密标志;

(六)其他形式的密品,应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注商业秘密标志,如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应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注商业秘密标志。

第二十二条涉密岗位(人员)密级与接触、知悉的事项最高密级相对应,分“AA”、“A”两个等级依次降低,即AA级岗位(人员)接触、知悉的事项最高密级为核心商密,A级岗位(人员)接触、知悉的事项最高密级为普通商密。

未接触、知悉商业秘密的岗位(人员)无商业秘密密级。

第五章商业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程序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应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予以书面通知、签署备案,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商业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应由定密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审核人审核,定密责任人批准。

本办法所称定密承办人是指拟制商业秘密事项,并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拟定的人员。

定密审核人是指定密承办人的直接领导或涉及商业秘

密事项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定密承办人拟定商业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审核。

定密责任人是指单位负责人或由单位指定负责审批确定商业秘密事项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单位在工作中产生的商业秘密事项,应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初拟密级。待定事项产生后,定密承办人应对照本单位《商业秘密事项范围目录》,提出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初步意见。

(二)审核密级。定密审核人对承办人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以及申报程序是否规范、申报内容是否准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三)审批密级。定密责任人对待定事项是否涉密,定密依据是否充分,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控制范围是否准确等予以最终审定。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流程,将商业秘密确定基本程序融入到公文、过程性文件资料、技术文件资料、音像资料和密品的审定流程中。

第二十七条同一单位不同部门或人员对于已确定商业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有异议的,由单位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最终裁定。

不同单位对于已确定商业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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