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张新宝)

合集下载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首先,我们建议在民法典中增加对财产权的明确保护。

财产权是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对于个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建议增加一章内容,详细阐明财产权的规定,明确财产归属和交易方式,并强调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其次,我们建议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稳定的婚姻关系对于个人幸福和社会和谐起到重要作用。

我们建议将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扩展,包括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婚姻财产的合理分配、离婚财产的处理等方面。

同时,还应强调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加大对家暴的打击力度。

第三,我们建议加强对合同法的规定和保护。

合同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础,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建议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立有效的救济机制,以保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四,我们建议增加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是保护个人权益及社会稳定的基石。

我们建议在民法典中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并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法律后果等。

这样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最后,我们建议增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财富,对于鼓励创新和发展知识经济至关重要。

我们建议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和限制进行明确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管和执法。

立法理由如下:首先,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法律的及时更新和完善是必要的。

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石,应当随着社会的需求进行适度调整和完善。

其次,民法典的制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财产权、婚姻家庭、合同法以及侵权行为等方面的保护,可以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社会公平。

最后,民法典的制定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通过明确和完善法律规则和制度,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提高法治社会的信任度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

简言之,就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课题就是应当如何构建民法典的体系。

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其追求的是高度的体系性与严密的逻辑性。

可以说民法典的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

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

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每一条文之下均附有立法理由以及参考立法例,整体结构和体例都较为完整和全面。

内容权威翔实:条文为资深民法学者所起草,荟萃诸多专家的深邃见解和研究精华。

立法理由部分详尽展现条文的个中内涵,阐述相关民法原理,分析理论争鸣,总结条文起草的渊源和动机。

参考立法例部分集合境内外相关立法例,为对比国内外立法以及理解条文内容提供可贵资料。

本套书集权威见解、前沿理论、翔实资料、完整体系于一体,对关注研究民事立法的广大-法学界人士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学习一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学习一

学习笔记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学习要点侵权责任篇之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㈠侵权责任编定位功能为:补偿功能、预防功能、制裁功能。

①补偿功能,即在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受害人实际损害后,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其未受损害之前的状态。

②预防功能,即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责任编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在第四章产品责任部分专门规定产品召回等预防损害发生的民事责任方式等,均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预防功能的鲜明体现。

③制裁功能,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强行法属性,义务的不履行意味着责任的承担,从这个角度言之,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当然具有制裁功能。

㈡侵权责任编调整范围侵权责任编保护的是私法上的权利或利益。

这既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性质所限,也是公法与私法功能的合理区分。

换言之,非民事权益的侵害不属于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形成的纠纷也不属于民事纠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

㈠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以损害作为承担责任的必要要件之一,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必须造成损害的要求。

一般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判断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准确把握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在侵权责任法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必备要件之一。

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展三人谈

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展三人谈

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展三人谈内容提要:民法法典化是实现中国民法体系化的基本路径,也是数代法律人的孜孜追求。

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和制定从一开始就成为广受关注的立法议题。

自2008年启动侵权责任法进程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先后召开了一系列立法专家研讨论证会,已经先后起草了多部《侵权责任法(草案)》。

目前,侵权责任立法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据知情人士透露,新近《侵权责任法(草案)》已基本成熟,该法律有望明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作为此立法进程的全程参与者、见证者和推动者,对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发展动态有着全面深入的了解。

10月14日晚,应民商法前沿论坛之邀,三位教授将共聚前沿论坛,结合参与侵权责任立法的亲身经历和长期思考,共议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最新动态。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中心主任主持人: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时间:10月14日(周三)1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协办:德恒律师事务所主持人熊丙万: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民商法前沿论坛。

今天来参加我们论坛的老师和同学很多,座无虚席,我作为主持人,甚为大家的热情所感动,我也代表民商法前沿论坛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对我们论坛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我们论坛今天的选题,我想不用我做过多介绍。

制定我国侵权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不言待。

大家的热情出席,就已经表明了这个话题的重要时代性意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大全精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大全精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大全精选一、引言本文旨在概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重要变化。

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 平等自愿原则:依法行使和保护权利的人应当尽量避免侵害他人的权利。

2. 侵权责任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确定侵权责任。

4.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主要变化1. 累计侵权责任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多个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况,依法应当承担累计侵权责任。

2. 临近责任对于因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根据临近责任原则,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3. 产品责任对于制造者、销售者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害的情况,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并在法定范围内提供相应赔偿。

4. 丧失行动能力人侵权责任对于丧失行动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6. 惩罚性赔偿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和打击恶意侵权的作用。

7. 公共权益诉讼《民法典》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共权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一种强制性的途径来保护公共利益。

四、结论根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分析和总结,随着新《民法典》的实施,侵权责任的适用和责任承担方式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

这对于提高侵权责任的预防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尽管本文仅对变化进行了概述,并未详细论述每一条规定,但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份初步了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的资料。

注: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适用应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准。

从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草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从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草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道路 交通安全法》 第 7 条及其修改) 法释(03 2 号( ( 6 、 20 )0 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 ) 。与此同 时, 全国人大法工委 多次与中国人 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 究中心等单位合作, 召开 了中德 、 中法、 中美和中F侵权责任法国际研讨会 , 『 研究侵 权责任 法立法疑难 问题。 中国法学会 民法 学研究会 多年来一直将侵权责任 法立 法研究作为年度学术研讨会的主要议题。《 物权法》 颁 布后 , 法工委有关部门将 民事立法的重点转移到侵权责任法上来。20 年 4月, 08 法工委连续 召开分别由学者、 司法机关和律师参加的三次座谈会 , 重启侵权责任 法立法进程。9月 2 3日, 法工委提 出了自己的侵权责任 法草案( 改稿) 并于次 日开始组织了为期 4天的专家和法官 修 ,
“ 这 汪洋 大海里 , 在 我无 法告诉 你 , 我们 是哪 一 滴或者 哪 几滴水 珠 ; 是 , 但 我们 确 实是 水珠 。 ”
20 0 9年 3月 1 5日于北 京
20 年第 2 09 期 N . 20 o 2 09
暨南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Ju a f ia iesy P ispyadSc l cecs or l nnUnvri ( hl oh n oi ine) n oJ t o aS
了我 国精神 损 害赔偿 制度 的发展 脉 络 , 对 有关 建议 稿 扣二 次审议 稿 的规 定 进行 评 论 的基 础 在 上提 出了以扩 大精神 损 害赔偿 范 围、 降低 责任 构 成要 求为 主要 诉 求 的具体 修 改 意见 。麻 昌华 教 授 和 宋敏 博 士研 究生在 讨论 死 亡赔 偿 的 立 法 选择 问题 时强 调 了生命 权 丧 失 的 可救 济性 与
20 09年 第 2期

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第1篇正方立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在众多网络侵权案件中,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

正方认为,被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将从法律依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以及法律责任的公平性等方面进行论证。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同样属于侵权行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1.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网络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 扰乱网络秩序:网络侵权行为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和谐稳定,影响了网络信息的正常传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 阻碍创新与发展:网络侵权行为阻碍了创新成果的传播与应用,不利于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四、法律责任的公平性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被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应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责任的公平性。

2. 维护社会正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让侵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起到警示作用,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3. 平衡各方利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被告改正错误,有利于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稳定。

五、结论综上所述,被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不仅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亮点解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亮点解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亮点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那些超棒亮点!
比如说,以前要是有人在网上随便乱说你坏话,你可能都不知道咋办。

但现在《民法典》可就厉害了!它就像一个超级英雄,保护着我们的名誉。

就好比说,小张在网上发帖污蔑小王是骗子,这可不行!现在小王就可以依据《民法典》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啦!
还有哦,对于高空抛物这个老大难问题,《民法典》也给出了有力的规定!这就好比是给我们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以前遇到高空抛物,受害人那叫一个苦啊,都不知道该找谁负责!但现在不同啦!如果查不出是谁扔的,那整栋楼可能都得担责!想象一下,小李走在路上好好的,突然被楼上掉下来的东西砸了,这得多冤啊,但是别怕,有《民法典》为他做主呢!
再有就是关于饲养动物伤人的规定,这太重要啦!难道不是吗?这不就是给那些随意养宠物却不管理好的人敲响了警钟嘛!就像老赵家的狗没拴好跑出去把路人咬了,以前可能还各种扯皮,现在就得老赵负责啦!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这些亮点,真的是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保障!它让我们在受到侵权时,不再那么无助。

我们能感觉到法律就在我们
身边,保护着我们的每一刻!这真的是太棒啦!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好好了解这些规定,让自己的生活更加有保障!
总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真的是我们的贴心小卫士,它让生活更美好!让我们为它点赞!。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019-01-04 至 2019-02-03)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02月0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党中央和常委会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后,拟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

经研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

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到浙江、重庆、陕西、云南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地方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参加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2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现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在公平责任中的地位

《民法通则》第132条在公平责任中的地位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法通则》第132条在公平责任中的地位关键词: 侵权法/公平责任/类型化/《民法通则》第132条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存废争议的核心是《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地位问题。

该条文极可能是上世纪80年代民事立法转轨时期,未经特别理论酝酿,借鉴早期苏联民法的产物。

公平责任”相关条文实际适用范围分为四大类11小类,公平责任不完全是侵权责任。

借鉴刑法的裁量情节类型化框架分析,《民法通则》第132条不是公平责任”的核心条款。

未来侵权责任法”上公平责任应采二分法思路,侵权责任内的公平责任应通过在具体侵权行为类型中适用分担责任”来限制适用范围,侵权责任外的公平责任应限于受害人无过错的受益补偿类型。

公平责任,可谓侵权法上富有争议性的诸多话题中,最具中国特色的理论问题。

不但学者难以就公平责任的概念、理论和取舍达成基本共识,在实务中也存在适用标准和范围不明确的问题。

狭义的公平责任学说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2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7条都是对公平责任的具体化。

[1]广义的公平责任则涉及诸多条文,包括《民法通则》第109、 128、 129、133条;《民通意见》第126、142、148条第2、3款、第155、156、157、158、1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解释》)第10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14、15条等。

一、关于公平责任理论争议的回顾与本文的分析思路1.关于公平责任的理论争议回顾关于公平责任的理论争议,首先是是否应该确立公平责任的争议。

早在《民法通则》颁布不久,就有许多学者担心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很可能导致审判实践中的和稀泥”现象。

2018年3月15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

2018年3月15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

文章标题:探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1. 背景介绍民法典是国家立法的基本法律,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个人和组织在侵犯他益时应承担的责任。

2018年3月15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公布,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2. 草案内容概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主要包括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侵权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其中,最吸引人注目的是侵权责任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个人和组织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行为。

3. 草案对社会的影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出台对整个社会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层面上,它将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为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在社会生活中,它将促使个人和组织更加谨慎和重视自己的行为,以免触犯法律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个人观点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出台感到欣慰。

这个草案的出台不仅标志着我国侵权责任法律的不断完善,也为我国社会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个草案将成为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的有力法律武器。

5. 总结回顾通过文章的探讨,我们对2018年3月15日公布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有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

它的出台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也将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们有理由对这一草案的出台感到期待和信心。

以上是我根据你的要求撰写的关于2018年3月15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文章,希望能够帮助你更深入地理解和思考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

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影响在深入探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影响时,我们不仅要关注其对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的影响,还需要思考其可能带来的深远影响。

民法典的出台将为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提供更为明确和统一的标准,有助于规范社会行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草案对于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和承担规定的明确规定,将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公民和组织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有助于维护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10.2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10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

对草案的主要问题,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了20余次座谈会,在甘肃、江苏、安徽、山东、江西、宁夏、陕西等地进行了调研,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10月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的同志列席了会议。

10月2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死亡赔偿在许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草案应当根据实际做法增加有关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有的常委委员、法院和专家提出,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草案应当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浅析《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改与完善

浅析《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改与完善

浅析《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改与完善摘要:《民法典》是相关单独法律的组合与升级版,《民法典》在对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则上,总结了《侵权责任法》以前的条款,并在以前的法律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本文从浅析《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改与完善的意义入手,探索了《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修改完善的主要方面和修改与完善的具体内容,分析了《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方面,对被侵权人的保护意义和对侵权人的惩处力度。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具体内容修改与完善前言:《民法典》在对侵权责任方面,整理、补充和完善了《侵权责任法》,并对其进行了很大的修改与完善,补充了很多条款,推动了我国侵权责任规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从而推动侵权法的功能更好地发挥,更能够全方位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应有的权益,完善我国法律的细则,推动法治社会的更好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一、《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修改完善的意义《民法典》是我国法律的一次阶梯式的发展,在关于侵权责任方面的修改与完善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法典》是一部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律,是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宝典,在侵权责任规则方面,《民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进一步明晰了法律责任,拓展了以往的法律条款,使法律的盲点更少了,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第二,侵权责任的归责设置更加全面了,对民事主体的保护细致更为完善,能够更好地以法律的手段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救济措施尤其是预防性救济措施的规定,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也体现了人文的关怀,体现了法律是有温度的;第三,对侵权责任规定的补充,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比如对高空抛物所造成的伤害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对以往《侵权责任法》的补充,是对新的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和对受害人的有力保护,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性;第四,《民法典》在对赔偿制度的规定上,更具有实用性,尤其是对受害人超出损害填补意义赔偿之外的赔偿,具有鲜明的实用主义色彩,使受害者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学专业学生必读书目--专家推荐

法学专业学生必读书目--专家推荐

参考文献目录叩问法律的真谛1、《我有一个梦想》林达著三联出版社2、《西窗法雨》一正著花城出版社3、《法律的故事》(美)John.Maxy.Zane 约翰.麦.赞思,刘昕、胡凝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1月版4、《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著,北京大学出版社5、《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著,法律出版社6、《西方法哲学史纲》张乃根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英)亨利.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朋友借阅未还,译者日期待查)8、(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9、《中国大历史》,黄仁宇著,三联书店1997年5月版。

10、《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黄仁宇著,三联书店1992年2月版。

11、《法律的概念》哈特,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2、《东西文化及其哲学》,梁漱溟,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2次影印本13、《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4、《论法的精神》(上、下)孟德斯鸠著商务印书馆1967年11月版15、《政府论》(上、下)洛克著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16、《社会契约论》卢梭著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17、《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8、《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梁治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1、(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2、(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3、(英)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4、(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5、(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民法学参考文献目录.doc

民法学参考文献目录.doc

参考文献目录一、《民法总论》参考文献目录1.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民法总则》,台湾三民書局,1997年。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年。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版年。

6.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9.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0.〔德〕梅迪库思:《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1.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及无因性理论研究》,《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

1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李开国:《民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6.《中国民法》,佟柔主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二、《物权法》建议教材与教学参考书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郑玉波:《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

3.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三、《亲属继承法》建议教材与教学参考书1.杨大文:《亲属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8;2.(日)粟生武夫著,胡长清译:《婚姻法之近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3.范李瑛:《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4.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4.4;5.杨遂全等:《婚姻家庭法新探》,法律出版社,2003.8;6.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3;7.郭明瑞等:《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7;四、《侵权行为法》建议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目前使用教材为王利明著《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主要教学参考书如下: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2 .张新宝著:《<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3.《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希腊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荷兰民法典》4.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张新宝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上、下卷)5.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第2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6.王利明、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7.徐爱国著:《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详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详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详解如何将纸面上的权利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呢?对于权利的保护以及救济是《民法典》存在的意义之一,侵权责任编是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编撰修订形成的。

它体现了《民法典》作为权利救济法的属性,旨在解决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应当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

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最后一编,具有浓厚理论意义的同时,也具有现实操作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我国的侵权责任体系作出较大且全面的修改。

大家也感受到该编顺应时代变化所作出的改变以及完善,例如,针对于精神损害的特点,进行新的梳理以及完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增强了保护力度,反映了时代需求。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般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解读,深度理解法条背后的理论意义。

一、被侵权人的救济路径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请求权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作用,一是保护被侵权人,二是减少侵权行为。

本章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权益被侵害构成侵权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编调整对象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从《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民事主体享有的权益主要有:•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第113条规定的财产权利。

•第114条规定的物权。

•第118条规定的债权。

•第123条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124条规定的继承权。

•第125条规定的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126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127条规定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中 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 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在当今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民法典作为一部基础性的法律,对于规范社会生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此,我们提出一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并附上相关理由。

首先,关于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是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在民法典中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明确的规定。

建议稿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

理由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名誉侵权等问题愈发突出,明确和强化人格权的保护,能够为公民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其在遭受侵害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维权。

在物权方面,建议稿对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明确了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则。

比如,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常见问题,都给出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其理由是,物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规范物权关系有助于稳定财产秩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激发市场活力。

合同编也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

建议稿涵盖了各类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不仅包括常见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还对新兴的电子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进行了规范。

这样做的理由是,合同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完善的合同制度能够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编在建议稿中也得到了重视。

对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度、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强调了婚姻自由、平等、和睦等原则,同时也对婚姻中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实际问题给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背后的理由是,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通过法律规范能够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解决现实中的纠纷。

继承编方面,建议稿明确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继承方式的规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一编的内容对于规范社会行为、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侵权责任编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背景与意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性和体系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风险日益增加。

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定,旨在整合和完善现有法律规定,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提供一部体系完整、逻辑清晰、易于操作的法律依据。

二、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内容概述1.侵权行为认定: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2.责任主体确定:根据不同侵权行为的特点,明确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这有助于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寻求赔偿。

3.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损害赔偿的原则、方式和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

这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赔偿。

4.责任免除与减轻: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责任免除和减轻的条件与范围,如紧急避险、无过错责任等。

这有助于降低社会成员的风险负担。

5.侵权纠纷解决途径:规定了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在内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为受害人提供更多的选择,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三、侵权责任编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用侵权责任编的制定,不仅有助于填补我国民法典中的空白,而且对整个法律体系具有完善和优化作用。

它使得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完备,有利于提高法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侵权责任编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启示侵权责任编的实施,将对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它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强化法治观念。

其次,侵权责任编的实施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侵权责任编为社会成员提供了行为指南,有助于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

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

From Article 87 of Tort Law to Article 1254 of the Civil Code:The Improvement of the Tort Law for Harm Caused by Throwing(Falling)Objects from
Buildings
作者: 张新宝[1];张馨天[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比较法研究
页码: 91-104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6期
主题词: 高空抛(坠)物;损害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存在较大争议的条文。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通过对从建筑物抛掷(坠落)物品侵权责任规则的利益再衡量,在结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用行为规范与裁判规则相结合、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创新模式,强调法律条文的行为规范作用与裁判功能并重,设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相关责任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职责,力求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为此类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比较完善的规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一)上传时间:2002-5-19目录引言(一)课题、课题组成员及其分工(二)课题的进展(三)指导原则(四)成果与意义一、关于第一章一般规定(一)立法模式的选择、归责原则、责任能力(二)关于损害(三)关于因果关系与共同侵权的相关问题(四)关于抗辩事由(五)关于第一章中的“其他规定”二、关于第二章自己的侵权行为(一)对人身权的侵害(二)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三)关于专家责任三、关于第三章准侵权行为:对他人侵权等之责任的规定(一)监护人的责任(二)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替代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四、关于第四章准侵权行为:严格责任的规定(一)关于物造成的损害(二)关于污染环境及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三)机动车和其他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四)产品责任五、关于第五章侵权的民事责任(一)侵权的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二)损害赔偿(三)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余论引言:项目概说(一)课题、课题组成员及其分工《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以下简称侵权行为法建议稿)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的一个子项目。

参加该子项目的课题组成员有梁慧星研究员、张新宝教授、刘士国教授、于敏副研究员、龚赛红副教授,张新宝担任召集人。

张新宝负责设计章节结构并起草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第1节对人身权的侵害和第2节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以及第5章侵权的民事责任;龚赛红起草第2章第3节专家责任;刘士国起草第3章对他人侵权之责任;刘士国、于敏起草第4章第1节物造成的损害和第2节污染环境及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于敏起草第4章第3节机动车和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梁慧星起草第4章第4节产品责任。

在起草人对全部条文草案进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张新宝负责统稿,由梁慧星最后修改定稿。

(二)课题的进程课题组从2000年夏季开始设计章节结构的总体方案,2000年底提出“框架”,同时由留德博士研究生焦美华女士将该框架翻译成德文,邀请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欧洲民法典起草研究项目主席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教授对框架提出了详细的修改建议。

在该框架的基础上,课题组各位成员按照分工于2001年秋分别完成了各自负责的条文。

课题组于2001年10月、2001年12月和2002年2月在北京、济南举行三次工作会议讨论草案初稿。

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参加了2001年10月在北京举行的第一次工作会议,山东大学法学院部分教师和研究生列席了2001年12月在济南举行的第二次工作会议。

刘士国教授因为出国访问未能参加第三次讨论会,但是提交了书面发言稿。

在总结三次工作会议各种意见的基础上,2002年2月对全部条文草案进行整理统稿和最后的修改定稿。

定稿后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首发于《法学研究》杂志2002年第2期。

本文引用的条文文本有少量文字改动。

(三)指导原则在2000年底提出的框架中,下列指导原则就被明确提出来,在后来的工作中这些指导原则也一直得到遵循:本“框架”将(1)吸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主的包括一些涉及侵权行为法的单性民事立法的优秀成果;(2)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各级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实践的成功经验;(3)借鉴国(境)外有关民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尤其是新的立法例(如荷兰民法典、正在起草的欧盟民法典)。

本“框架”本着“宁多毋缺”的指导思想设计有关条文,将来对部分条文可以合并或删除。

本“框架”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为了民法典草案成功之目的,得进行修改、调整。

(四)成果与意义本课题的最终成果是《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及《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理由书》。

理由书将另行发表。

作为民法典建议稿之一部分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由5章、97条法律草案构成。

第一章是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第二章至第四章是对各种主要的侵权行为的举要规定;第5章是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课题组试图将最终成果服务于三个目的:(1)作为《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这一国家社科项目的最终成果之一部分;(2)作为向国家立法机关提供的关于民法典侵权行为法部分的专家建议稿;(3)作为对我国有关侵权行为立法、司法解释和法学研究成果的总结。

一、关于第一章一般规定(一)立法模式的选择、归责原则、责任能力1、一般条款+列举的模式第1条[一般条款]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据本编的规定请求可归责的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或其他义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除了英美法完全列举+过错侵权(一定程度的抽象)的模式外,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德国(及其法系)的“递进列举”模式和法国(及其法系)的一般条款模式。

英美法对侵权行为采取的完全列举+过错侵权的模式不符合我国法律传统,不宜完全照搬,否则起草出来的将不是法典的条文而是法律规范汇纂,类似于美国的《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

德国的递进列举模式曾为《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时期民法典所采纳,但是苏俄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荷兰的新民法典没有采用这一模式。

其缺点是将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对象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不利于发挥侵权行为法的积极功能;同时,这一模式又必须借助对合同关系进行扩张解释来调整一些本来属于侵权行为法的内容,而且进行这样的解释需要采用一些极其复杂的术语和理论。

这不仅不利于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的稳定性,也会使得法律适用变得过分复杂。

法国民法典采用的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模式为后来的《希腊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苏俄民法典》、《荷兰民法典》以及我国民法通则所接受。

[1]《日本民法》从条文上看也是接受了这一模式,[2]但是在解释上则偏向于德国的递进列举模式。

[3]一般条款模式的最大优点是其对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的高度概括以及统一的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

按照这一模式制定的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文都比较少。

在对这德国的递进列举模式与法国的一般条款模式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制后,我们决定采用一般条款模式来建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的框架。

但是,完全采用一般条款模式只规定简单的5-10个条文的中国侵权行为法,也是不妥当的:(1)“宜粗不宜细”、重原则轻操作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为我国近20年的法制建设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2)我国的司法人员对更具体、更明确的裁判规则有更迫切的要求。

基于这样的理由,我们在一般条款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主要的常见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的列举,具体反映在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第2章、第3章和第4章中。

这一理论构想全面地体现在笔者的一篇论文中。

[4]实际上,我们可以将侵权行为法建议稿描述为法国一般条款模式+英美侵权行为法列举模式的混合模式。

这一模式的理论框架提出之后,笔者曾到全国多所大学法学院演讲和讨论,并得到学界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按照侵权行为法建议稿所采用的法国一般条款模式+英美侵权行为法列举模式的混合模式,任何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之构成都必须符合第1章第1条所规定的全部要件;第2-4章只是对一些主要的常见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的列举,侧重于规定这些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等方面的特殊方面,但是不构成在第1章第1条之外的新的诉因;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的其他所有条文都可以认为是对第1章第1条的解释、补充和合理的展开;即使在第2-4章中没有被列举的,如果符合第1章第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判例将其认定为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

2、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第2条[归责事由]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实施加害行为或者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而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侵权行为。

因未达到法律规定或社会生活的一般原则所要求的注意程度而加害他人的,为过失侵权行为。

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的,受害人无须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

加害人得反证自己无过错,但法律规定不得反证的除外。

法律特别规定不要求加害人有过错的,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有义务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的人,应当对该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有义务对物造成的损害负责的人,应当对该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

国内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问题有多种观点,包括:(1)过错责任一元说;[5](2)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二元说;[6](3)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三元说。

[7]此外还有将过错推定作为与过错责任原则并列的归责原则的。

[8]从民法通则第116条第2款和第3款的文意来看,基本可以认为它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

考虑到绝大多数国家对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的认可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法建议稿规定了过错责任、作为过错责任之特别适用方法的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还分别规定了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以及对物造成的损害之严格责任。

做出这样安排主要不是考虑贯彻某种理论,其更多关注的是归责原则的实际操作。

但是就理论基础而言,这些规定还是贯彻了二元归责原则。

至于公平原则,一方面它将贯彻在整个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始终,另一方面它也将在损害分担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不作为归责原则对待。

3、责任能力第3条[侵权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能够辨别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因过错使自己暂时丧失辨别能力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能力问题是指行为人的识别能力以及一定的识别能力与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在统稿阶段增加了关于责任能力的规定。

做出这样的选择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1)对无行为能力人在侵权责任方面予以必要的关怀;(2)借鉴其他国家的通常做法以弥补民法通则在这方面的漏洞。

[9]除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仅对能够识别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规定因过错使自己暂时丧失辨别能力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后者主要针对的是酗酒后造成损害的情况,比如酒后开车造成交通事故伤害的人无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0](二)关于损害1、对损害的界定第4条[损害的定义]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在任何国家的侵权行为法中,“损害”都是最基本的概念。

“损害这一概念依赖于对它加以规定的法律制度,其作为系统化的标准有一个最大的方便:它使得我们能够将侵权行为法与无因管理法和不当得利法区别开来。

”[11]《奥地利民法典》第1295条I对损害进行了界定,北欧国家的赔偿法一般都对损害进行界定。

侵权行为法建议稿将损害定义为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