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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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资委关于一批试行文件转为正式执行的决定

广东省国资委关于一批试行文件转为正式执行的决定

广东省国资委关于一批试行文件转为正式执行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3.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
正文
广东省国资委关于一批试行文件转为正式执行的决定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制度性文件管理工作,我委对现行有效的制度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国资委2023年第7次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所持中央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等3项文件转为正式执行,原发文文号不变。

现将转为正式执行的制度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省国资委转为正式执行的制度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附件:
省国资委转为正式执行的制度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粤国资综合〔2020〕8号)
2.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所持中央企业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产权〔2018〕18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函〔2020〕58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资规划[20XX]18号)1.doc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资规划[20XX]18号)1.doc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1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二O一O年二月十二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管理通知抄送:委领导,委内各处(室)。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0年2月25日印发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第三章境外企业管理第四章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第五章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六章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独资、控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省属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

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doc

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doc

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管,是指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原则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管体系,制定规范省属企业财务行为的监管办法和具体工作规则,建立省属企业财务负责人与省国资委的日常沟通机制,对省属企业执行财经法规以及省属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督促和指导省属企业切实建立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的财务监管体系。

第五条省属企业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本企业以及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管办法,建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重大财务事项审核程序,积极探索完善上市公司、金融企业以及境外企业等特殊企业的财务监管制度。

第六条省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财务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全责,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主要责任人;财务机构负责人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省国资委按照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完善内部控制、有利于风险控制、有利于稳健经营的原则对省属企业进行财务监管。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国资委)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国资委)

16
所监管企业参与非控股 省、 省级:省属企业 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包括认购新股、参与 县 县级:县属企业 增发等)审核
1.《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粤国资规划〔2010〕18号)第四条、第九条。 2.《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第九条。
1.《关于明确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国资人事〔2004〕66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组通〔2006〕10号)。
22
所监管企业民生支出和 省、 省级:省属企业 关闭退出企业经费、退 市、 市级:市属企业 休教师待遇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3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限额以上投 市、 市级:市属企业 资项目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粤国资规划〔2010〕18号)第十一条。
4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本部年度工 市、 市级:市属企业 资总额计划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7
省、 省级:省属企业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审核、备案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第十三 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3.《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第七条。 4.《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粤发〔2014〕15号)第六大点。 5.《关于下放我省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资函〔2014〕1018号)第一条。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粤府〔2018〕21号)宣布失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1月31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备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粤国资财务〔2011〕135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国资财务〔2011〕135号各省属企业: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的《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和《广东省省属企业捐赠赞助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属企业依照《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制定和细化本企业大额资金管理细则,于9月30日前书面上报我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原则第三章财务人员管理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五章财务监督第六章审核、备案和报告第七章评价与罚则第八章附则附件1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管,是指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资规划[2010]1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资规划[2010]1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二O一O年二月十二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管理通知抄送:委领导,委内各处(室)。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0年2月25日印发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第二章省国资委及企业的有关职责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和引导企业投资方向;(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管理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四)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投资分析,必要时组织风险评估;(五)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后评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粤府[2005]119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范围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执行。

本办法不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和颁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本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业务的办理和相关投资政策制定、协调工作。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

粤国资规划〔2016〕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31日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6年8月31日印发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省属企业重视投资价值,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权责清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四)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投资;(五)BOT、BT、PPP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一)研究和引导省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四)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动态跟踪和分析;(五)对企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六)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后评价。

(七)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职责包括:(一)参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可在集团内部实行分级管理对下属企业授予投资决策权限,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健全投资管理机构;(二)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三)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将相关项目报省国资委纳入项目库管理;(四)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决策后报省国资委审核,自主决策非限额以上投资项目;(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六)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七)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管理制度等材料。

广东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意见为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改善董事会结构,健全董事会各项工作制度和机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董事会的组成(一)根据公司资产规模、行业特点和管理跨度,董事会一般由五至十三名董事组成。

原则上,内部董事二至六名(其中职工董事一名),外部董事三至七名,外部董事多于内部董事。

(二)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从内部董事或外部董事中产生,其提名、考察及任免,按照广东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决策层与经营层分开,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

除总经理可进入董事会外,高级管理人员中的其他成员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

内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内部董事从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和职工中产生。

职工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的选聘和管理,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其他内部董事的提名、考察及任免,按照广东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部董事是指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选聘的外部董事必须熟悉公司所处行业的业务,具有法律、经济等方面专业知识。

对于已在或者拟在境外开展一定规模业务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从境外大公司及其在境内投资的公司中选聘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的选聘和管理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01•【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主业定位、财务预决算、投资和担保、产权转让、改制重组、薪酬管理、发展战略规划、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等对国有资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重大事项分为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

审核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四条以下事项为审核事项:(一)省属企业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申请破产、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及子公司的改制方案、实施主辅分离企业改制方案;(二)省属企业的企业定位、产业分工和发展主业;(三)省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省属企业及子公司未列入省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且单项超过净资产5%或5000万元的境内投资,省属企业及子公司在境外投资(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四)省属企业及重要子公司产权转让、划转、评估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五)省属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表及说明,省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省属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挂帐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以及企业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六)省属企业对所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七)省属企业的股权期权激励方案,省属企业及子公司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管理计划;(八)省属企业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保险等高风险业务以及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九)省国资委要求审核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6〕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31日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6年8月31日印发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省属企业重视投资价值,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权责清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四)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投资;(五)BOT、BT、PPP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一)研究和引导省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四)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动态跟踪和分析;(五)对企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六)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后评价。

(七)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1•【字号】粤府办[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经贸委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按各自职能对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二章责任第五条省财政厅、经贸委按《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代表省政府将相应的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经营。

公司享有《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省财政厅、经贸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二)协调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五)省财政厅、经贸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

广东省省属企业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广东省省属企业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审计工作,促进省属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和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负责省属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省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审计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有关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和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等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对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三)组织、实施对现任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兼任子企业负责人或拟提拔到省属企业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四)组织、实施对重大经济事项、重大财务异常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以及省国资委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五)指导、监督省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省国资委组织、实施省属企业审计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二)组织或者抽调省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
的通知
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2023-07-01实施日期:2023-07-01
省发展委、省财政厅
第一条总则
(一)本办法规定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的审核备案程序及相关程序、流程。

(二)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政府经批准和实施的省属企业重大事
项活动的审核备案工作。

第二条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程序
(一)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重大事项审批申请,申请书要求齐全;
2、根据重大事项审批申请情况,省发展委负责审核;
3、经省发展委审核,由省财政厅做出决定;
4、省财政厅公示20个工作日后,视为默认生效;
(二)备案程序
1、申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重大事项备案申请,申请书齐全;
2、根据重大事项备案申请情况,省发展委负责审核;
3、经省发展委审核,由省财政厅作出批复;
4、省财政厅将备案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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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重大事项△管理通知
抄送:委领导,委内各处(室)。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06年9月1日印发校对人:余佳打字:02
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主业定位、财务预决算、投资和担保、产权转让、改制重组、薪酬管理、发展战略规划、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等对国有资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重大事项分为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

审核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四条以下事项为审核事项:
(一)省属企业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申请破产、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及子公司的改制方案、实施主辅分离企业改制方案;
(二)省属企业的企业定位、产业分工和发展主业;
(三)省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省属企业及子公司未列入省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且单项超过净资产5%或5000万元的境内投资,省属企业及子公司在境外投资(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四)省属企业及重要子公司产权转让、划转、评估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五)省属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表及说明,省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省属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挂帐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以及企业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六)省属企业对所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七)省属企业的股权期权激励方案,省属企业及子公司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管理计划;
(八)省属企业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保险等高风险业务以及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九)省国资委要求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省属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省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超过净资产5%或5000万元人民币的境内投资;
(三)省属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以及为子公司提供单项超过净资产1%或1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四)省属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资产管理制度;
(五)省属企业确需变更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财务快报、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结果;
(六)涉案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七)省国资委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核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后及时上报,备案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须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事项内容简介;
(二)董事会(或决策层)决议及会议记录;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五)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的审核事项按出资人职责依法
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全省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等。

根据需要,省国资委对有关事项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审查。

第八条省属企业上报的审核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省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省国资委应及时告知。

超过时限未出具审核意见书,又未告知需延长时间的,视为无异议,企业可自行实施。

第九条省属企业上报的备案事项,省国资委有权进行复核和纠正。

第十条省属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上报的审核事项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省属企业未按本办法上报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的须报省国资委审核或备案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属企业党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审核、备案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省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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