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1)
对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对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思考作者:王菲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07期摘要:随着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信息化技术逐渐渗透到各行各业。
婚姻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的信息化建设也逐渐提上了日程。
关键词: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社会事务管理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3(a)-0211-02婚姻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由此,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也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广大居民群众的要求得以加快了发展的进程。
改进婚姻登记手段,实现婚姻登记网络信息化管理,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都随之更为迫切。
1 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现状1.1 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网络化管理为了加快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化管理,我市婚姻登记处投入较大资金,先后购置了5台电脑、5台打印机、1台数码相机和1台扫描仪。
同时又购置了与之配套使用的婚姻登记服务器,并请专业技术人员,对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为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搭建了良好的平台。
“数字化婚姻登记”理念逐步成为现实。
1.2 以服务赢满意,构建优质服务窗口实行婚姻登记的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关键还是在人。
在婚姻登记服务中,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一是推行“婚姻登记规范化、办证服务网络化、工作手段现代化、服务环境标准化”的工作准则。
二是规范服务,以“一张笑脸迎宾、一声问候用情、一杯热水暖心、一次满意服务赢心”的“四个一”服务规范,注重细节,优化服务。
三是探索实施了“六心服务法”,即用责任心严格依法行政,助推和谐的婚姻关系;用真心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为服务对象不断改善软硬件设施;用热心接待服务对象,满足居民群众的需求;用耐心说服咨询,给服务对象一份满意;用诚心不断改善服务方式,做到方便、快捷、准确;用爱心对待特殊对象,对老、弱、病、残等服务对象,给予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探微
啪a I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查塾垒竺!竺!三里!!!■—圆圈曩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探微张晓茹摘要近年来,一种风靡于网络的虚拟婚姻形式——网络婚姻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亲睐,由此引发夫妻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在逐年增多。
因此,采用法律手段来规制这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势在必行。
本文通过阐明网络婚姻的性质,比较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区别,分析网络婚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从而提出了一系列调整网络婚姻的立法构思。
关键词网络婚姻重婚过错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83.02网络婚姻源于2l世纪初我国台湾一家网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国”游戏,传入内地受到了网络用户的大力追捧,并以非常之快的速度传播开来。
据业内人士称,目前约有几十家国内网站,如“联众游戏网络”、“九天之城”等都陆续开通了网络婚姻的社区游戏。
同时,据《中国妇女报》统计,目前参加网络婚姻的中国人已超过十万。
网络婚姻已逐渐成为人们在网络时代不容忽视的一个新课题。
一、网络婚姻的性质对网络婚姻的定义,众说纷纭,有的认为网络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在网上发喜帖、办喜宴、拜天地、闹洞房,在网上“结婚”,在一个虚拟的图文环境中,体验男欢女爱的婚姻生活,操持家务、挣钱养家,过“小日子”,甚至虚拟“生儿育女”。
有的认为网络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体验两情相悦、男婚女嫁、家务操持,甚至“生儿育女”。
笔者认为,网络婚姻其实就是指双方依靠网络图标和象征符号作为交往媒介,虚拟现实中的婚姻家庭生活。
它避开了“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生活琐事,只充斥着甜言蜜语和海誓山盟。
概括来说,网络婚姻具有以下特性:(一)虚拟隐蔽性由于网络的虚拟,使得网络的另一端变的神秘而隐蔽。
网络婚姻中的双方无须见面,而是通过网络相连的两台电脑互诉衷肠。
双方的“男欢女爱”、“生儿育女”都只建立在一堆图文之上,彼此看不见对方的缺点,完全生活在想象的空间里。
法律关于婚姻的奇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相识于某网络社交平台,彼此产生好感,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甲、乙两人互许终身,并约定婚后共同生活。
然而,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甲发现乙曾与一名女子结婚并育有一子,且离婚后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甲认为乙隐瞒婚姻状况,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遂要求分手。
乙则表示,其与前妻的婚姻已名存实亡,且离婚后一直未再婚,请求甲继续履行婚约。
双方争执不下,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约。
二、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甲、乙二人确系相识于网络,并在恋爱期间确定婚约。
然而,乙在与甲相识前,曾与一名女子结婚并育有一子,离婚后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法院认为,乙在恋爱期间隐瞒婚姻状况,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同时,乙与甲的婚约关系建立在欺诈的基础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解除。
三、奇葩之处本案的奇葩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恋爱引发的法律纠纷。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恋爱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恋爱方式。
然而,网络恋爱存在信息不对称、虚拟性强等特点,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2. 婚姻法下的“爱情”关系。
本案中,甲、乙二人虽系相识于网络,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所谓的“爱情”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婚约关系。
婚约关系在我国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3. 欺诈行为与婚约解除。
本案中,乙在恋爱期间隐瞒婚姻状况,其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欺诈行为破坏了婚约关系的合法性,故判决解除婚约。
四、案例分析1. 网络恋爱的风险。
本案提醒广大网民,在通过网络平台寻找伴侣时,应提高警惕,避免陷入虚假信息陷阱。
同时,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2. 婚约关系的法律地位。
本案中,甲、乙二人的婚约关系未得到法律认可,其解除婚约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这表明,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婚约关系并非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3. 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乙在恋爱期间隐瞒婚姻状况,其行为构成欺诈。
关于虚拟婚姻的法律思考
关于虚拟婚姻的法律思考【摘要】虚拟婚姻在这个电子网络时代早已见怪不怪了,由于一些网络游戏加入了虚拟的“结婚生子”或“恋爱同居”等内容,导致一些人整日热衷于“结婚同居”的游戏。
那么,虚拟婚姻到底与现实婚姻有何异同?它对于现实婚姻会否产生影响并进而成为离婚的法定事由?是否有必要对网络婚姻进行法律上的制约?本文将围绕着这些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虚拟社会,虚拟婚姻,现实婚姻,离婚,婚姻法一、虚拟婚姻概述在如今这个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网络游戏、网络交友、网络求职、网络购物……所有与网络相关的各种新鲜事物随之兴起并盛行,网络虚拟婚姻即是其中之一。
网络虚拟婚姻,就是指人们利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体验谈情说爱、男婚女嫁,甚至是虚拟的“生儿育女”。
它靠着网络图标和象征符号虚拟现实,追求寄托。
虚拟婚姻最初是在虚拟社区、bbs中发帖回帖、在聊天室里作相关发言等形式体现的,后来逐渐被网络游戏厂商引入到了游戏中,比如天涯婚礼堂、第二城市、第九城市等等。
人们经过注册,在网络虚拟婚姻游戏中通过语音和视频的形式进行角色扮演。
由于不少人婚后基于对现实生活的不满,并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虚拟婚姻为这些人提供了实现完美生活的空间,让他们找到了一个可以暂时逃避的地方。
不管认识与否,只需敲敲键盘,点点鼠标,就可以结婚,甚至还有孩子,体验着一种另类婚姻,俩人以夫妻互称,你恩我爱,要是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就可以离婚,然后再结、再离。
一个人结婚几十次也不足为怪。
就如同某些调查中所说的那样,大部分人的好奇心以及对现实不满等情绪瞬间得到了发泄,寻求到了感情的寄托。
如此虚拟婚姻,是否会对现实婚姻、对社会产生影响?现行法律能否约束这种行为?近年来此类问题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思考。
二、虚拟婚姻与现实婚姻的比较虚拟婚姻与现实婚姻是有着一定相似之处的,比如说两者都是婚姻双方主体的自主行为;婚姻旨在建立亲密的情感交流方式;婚姻的维系过程存在不确定的因素,等等。
2021年117道法学专业民商法类本科毕业论文考试题选题题目
2021年117道法学专业民商法类本科毕业论文考试题选题题目1.法德民法典比较。
2.论公序良俗原则。
3.论公民的隐私权及其立法保护。
4.论隐私权立法的完善。
5.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
6.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7.物权行为理论探讨。
8.论物权的本质。
9.论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
10.抵押登记效力之辨析。
11.民事习惯在民法中的地位。
12.法人人格权及其损害赔偿。
13.物权法案原则反思。
14.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研究。
15.民法优先权制度研究。
16.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17.时效取得制度研究。
18.债权人利益保障体系研究。
19.转质制度研究。
20.保证期间与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
21.我国合同法律的附随义务及民事责任。
22.惩罚性损害赔偿研究。
23.独立担保问题研究预告登记制度探析。
24.论我国土地征用之法律却失。
25.试论我国诚实信用机制的构建。
26.论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体系。
27.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冲突与修正。
28.论不真实连带责任。
29.情势变更原则问题研究。
30.论民事主体的多元化。
31.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32.网上虚拟财产的保护研究。
33.有限合伙的可行性探讨。
34.环境侵权对传统民法的挑战。
35.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连锁经营法律问题研究。
36.论合同的附随义务。
37.论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38.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39.论国有股权的行使与国有资产的保护。
40.对商标反向假冒制度的思考。
41.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42.论无效合同。
43.论先买权制度。
44.论我国商品房买卖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45.论情势变更原则。
46.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47.信托法若干问题研究。
48.公司法若干问题研究(在范围内选择具体题目)。
49.一人公司相关制度研究。
50.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51.论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52.论我国股东诉讼机制的建议。
53.论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环境差异。
解析现代社会中的网络婚姻
V 1 . 0 . No2 5 Mf 2 0 i t o 6 . r.
解析现代社会 中的 网络婚姻
孙 婷
( 南京农业大 学 人文学院 , 南京 209 105)
摘薹 : 的迅速 发展 引起 了 网络 社会 各界对 网络所带 来 了的 问题 的关注 。本 文主要 从 网络婚姻 的现 状 入手 ,
1 网 络婚 姻 的现 状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6 1 9 4 (0 60 — 0 2 0 1 7 — 1X 2 0 )2 0 7 — 2 时代 年轻人 的“ 另类情感” 不必过 于紧张 。现实生 活 中结 婚 .
不 久前 .人们 曾将 双 方 通 过网 络相 识 相恋 并 在 现 实 生 活 中结合 的 婚姻 称之 为 网络 婚 姻 。而 随着 电脑 网络 在 社 会上 的逐渐 普及 .如 今 又 出现 了一 种 真实 婚姻 以外 的 网上虚 拟的 “ 婚姻 ” 也被 称 之为 网络婚 姻 . 而它 纯粹 属 于精
一
请 结婚 双方 的呢称 。 登记 中心认 定其 两情 相悦 , 后 。 经 然 在 新人公告栏上公布双方 的名字 。 登记 至此便大功告 成 。 婚后 即可领养孩 子 。 同“ 共 抚养 ” 成人 。在 这期 间 。 两个 人 可以通 过“ 工作 ” 养家糊 口. 同在一个 小金库里 存钱 。 理柴 米油 共 料 盐之事 。如果 “ 日子 ” 的是 过不下去 。感情 ” 真 “ 出现裂 痕 。 打
维普资讯
第 5卷第 2期
20 年 3 月 06
襄 樊 职 业 技 术 学 院学 报
Jun l f a ga c t n l n e h ia olg o r a n fnVo ai a d T c nc lC l e o XJ o a e
由网络婚姻引发法律问题定性论文
浅谈由网络婚姻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定性“婚姻不是儿戏”,在很多人眼中,婚姻始终是个神圣的名词,意味着责任和忠诚,但随着互联网的日新月异发展,由“网络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网络婚姻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一、网络婚姻的定义网络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一旦双方合意便可体验两情相悦、男婚女嫁、家务操持,甚至“生儿育女”。
只要双方你情我愿,结几十次婚也无妨,生无数子也无人管。
双方的所有交流只局限在网络虚拟社区。
二、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区别与联系第一、网络婚姻是对现实婚姻的模仿。
首先,是结婚条件的模仿。
现实婚姻的成立,双方须有结婚合意、须达到法定婚龄、禁止重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网络婚姻的成立也须遵守一些游戏规则。
其次,是结婚程序的模仿。
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网络婚姻也要履行登记手续,即在虚拟社区的结婚登记处登记,然后婚姻登记处发给一张虚拟的“结婚证”。
其三,是现实婚姻内容的复制。
在虚拟的社区里,夫妻两人也一样要工作生活,一样要为一日三餐柴米油盐奔波。
第二、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有本质的不同。
从婚姻的效力上看,现实婚姻中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后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否则就是非法的或无效的、可撤销的。
而网络婚姻完全是虚拟的,具有隐匿性的双方依赖图文符号的互动完成结婚过程。
因此,它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谈不上丝毫的法律效力。
网络婚姻没有现实法律规定,效力有限,且没有被赋予任何期望,不具有稳定性。
在网络世界无所顾忌地“谈情说爱”,甚至过所谓“夫妻生活”。
从婚姻的实质内容看,婚姻是一种责任,而网络则没有任何责任可言。
婚姻是真实的!家不是用键盘敲出来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用爱建造的。
所谓的网络婚姻更多的是现实空虚寂寞的慰藉。
三、网络婚姻对现实婚姻的危害网络婚姻的形式是对现实婚姻的重塑与再造.但是由于网络婚姻本身的无序性、随意性、隐蔽性和刺激性,已婚者对现实的逃避、不满与宣泄以及网络经营者的推波助澜促使网络婚姻的出现与流行. 有数据显示,我国已有十多万人在网上“结为夫妻”。
辩论赛:网络爱情是不是真正的爱情
1网络爱情,因其产生于独特的虚拟空间,因其独特的认识和交往方式,使得它在具有爱情本身特点的同时,又被披上了一层朦胧虚幻的面纱,给人一种亦真亦幻似是而非的感觉。
网络上的爱情仿佛就是在理性和非理性的真实的和虚幻的迷离交错的空间里做富有浪漫色彩的,神话般的漫游。
2对于网络爱情,不可把他单纯地形容为“真实的”或者“虚幻的”“合乎理性”或“非理性的”。
他是由人的心理各个领域中的相互矛盾的因素构成的。
从认识的逻辑来看,爱情本身就是不和逻辑的,矛盾的,原因也就在这里。
每个人通常都极力回避思维中的矛盾,都极力把事物和现象的复杂本质加以简单化。
当理性思维的人把网络爱情放置在虚拟的空间里加以评说时,它看上去是不合乎理性的,当感性思维的人把网络爱情归结为爱情的一种时,网络里的爱情又是真实的。
3说:“爱情是一个人对他需要自己所爱慕的那个人的认识”。
爱情总是具有一定的认识内容。
爱情的认识内容并不是对某个人的单纯知觉,而是对他的深刻认识和了解。
否则就根本不会有相爱双方的情感和道德的适应。
4网络内众多的社区,聊天室,BBS为网民们提供了交流思想的场所,在虚拟世界的交往中,由于摒弃了身体语言的障碍,人们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形象思维能力会受到激发,异常活跃。
由于受交流的条件所限,(无声,无视觉感受,无身体接触,以文字为主要交流方式),使得网络里的交往主要是一种思想和意识之间的交流。
人与人之间只要存在交流,无论是在真实的空间还是虚拟的网络,都必然会参与人的情感因素:远近亲疏,喜爱厌憎等。
在虚拟的空间里,人的想象获得了很大的自由,从而也为完整的感情体验创造了条件。
5在每个人的心中都有自己的理想形象。
在网络里,男女之间由思想的交流产生好感,由好感产生自然的眷恋之情,然后又产生再交往的愿望。
这是人们的情绪相互作用,人们的心理亲合的一种特殊表现。
在网络里,由于相互间看不见,听不见,首先就会把对方设想为自己心目中的理想形象。
但这种理想化的形象并不是凭空而造的,是在已经获得的一定的信息的基础上才被激发的。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引言随着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普及,网络婚姻这一新兴名词出现在大众视野中。
如何界定网络婚姻,它与现实中的婚姻有何区别及联系,网络婚姻是否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空白,法律应对网络婚姻如何规制?网络婚姻不仅引发伦理道德争议,也在法律上引起了许多争议。
现行的婚姻法及解释并没有明确规范网络婚姻的具体条款,因此,针对网络婚姻这一社会现象学者们纷纷发表各自见解。
但是这类文章大多是从伦理道德或社会学角度解读网络婚姻,多注重研究网络婚姻产生的社会伦理基础以及它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即使是从法律层面出发,学者也是多倾向于强调网络婚姻在法律适用上的空白,并呼吁立法者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对这类问题进行规范。
对于如何运用现行的法律去解决网络婚姻带来的法律问题研究者甚少。
对于法律人来说,面对某类社会问题的出现,首先应考虑的是如何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运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去解决它,而非动辄就要立法。
本文在对网络婚姻引起的法律争议进行分析后,主张以现行婚姻法制度及法律条文对网络婚姻进行规制。
虽然网络婚姻这一现象是新产生的,但我国现有的法律足以解决。
盲目冒然地立法只会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以及破坏现行婚姻法体系完整与统一。
对于本文所要讨论的网络婚姻有几点需要说明,首先,时下对网络婚姻的理解主要有这几种:一是以网络为媒介,通过网络认识、交流最终发展为现实的婚姻。
二是在网络上向虚拟的登记机关申请“结婚”,领取“结婚证”,从而结为虚拟夫妻。
在此基础上分为两种情况,其一,现实中无合法配偶者与他人在网上结婚;其二,现实中有合法配偶者与他人在网上结婚。
本文所要探讨研究的是最后一种情况,即网络婚姻中一方或者双方在现实生活中有合法配偶,与他人在网上通过某种程序“登记”结为网络上的“合法夫妻”。
其次,本文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在讨论网络婚姻引起的法律争议及如何规制时,仅限于借助网络平台与网婚对象进行虚拟化交往的行为,不包括由网络婚姻的虚拟交往行为发展到现实生活中实际交往行为。
浅析网络婚姻的类别及危害
异、 婚姻形式多样化 、 性关系更为随意, 破坏现实夫妻感情, 导致现实婚姻破裂, 影响家庭 的稳定。
关键 词 网络婚 姻 虚 拟 公 序 良俗 中图分 类号 : 93 C 1 危 害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091-4 —2 10 .522 0)02 1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网络 婚姻是 一种新 生事物 , 现行 法律对 于这种 虚拟婚 姻存在
还 没有 实现 全 国联 网 。 着互 联网 的发展 , 随 婚姻 登记 很快 就会全 道德 已从 传统 的封 闭型转 向了开放 型 , 网络世界 中 的道 德是 一种 国联 网了: 四种是在 某些 网站 推 出的虚拟 社 区中组成 一个完 全 多 元化 的道德 , 第 是各 种道 德 的聚集 地 , 使得 网婚 者在处 理 网络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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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网络婚姻的类别 及危害
张 迎 秀
摘 要 网络婚 姻是 指在 网上 组建 的一种 虚 拟 的、 只存在 于 网上 的 、 上 的所谓 昏 。 精神 姻” 根据 网络婚姻 的社 会 功能 , 将 可 其 分为 角 色认 知型 、 求偶 见 习型 、 感补偿 型 三种 。 情 网络婚姻 有悖 于传 统伦 理道 德和 社会 公序 良俗原 则 , 家庭 观念 产 生变 使
他们 大 多 以婚恋 和娱 乐为 目的, 根据 其社会 功 能 , 可将 其分 为三 当作 ‘ 儿戏 ”无 论是 结婚还 是 离婚 都一定 要三 思而 后行 。 网络 , 而 种类 型 。其一 : 角色 认知型 。这 一类 型 以青少年 为主 , 在情 窦初 婚姻把 现 实的婚 姻 生活变 成 了一种 游戏 , 网上虚 拟结婚 、 在 离婚
军婚遭遇网络婚姻所引发的法律思考
军婚遭遇网络婚姻所引发的法律思考摘要:网络婚姻因其具有隐蔽性、便利性等特点,使很多网民沉迷其中,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当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其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的。
从网络婚姻的概念入手,着重探讨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原因及危害、网络婚姻对军婚冲击所引致的法律问题、在网络婚姻冲击下,维护军婚稳定的法律建议这三个问题,以期对减少或消除网络婚姻对军婚产生的不良影响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网络婚姻;军婚;破坏军婚罪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133-02引言网络婚姻作为网恋的一种极端形式,正在互联网上不断蔓延,由此而导致的夫妻矛盾甚至是离婚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网络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体验两情相悦、男婚女嫁、家务操持,甚至“生儿育女”,它是在网上组建的一种虚拟的、只存在于网上的、精神上的所谓“婚姻”。
网络婚姻已不单单是一种网络游戏,它已经对传统的婚姻观念和道德提出了挑战。
军人被誉为“新中国最可爱的人”,在我国军婚是受到特殊保护的,如何在网络婚姻的冲击下维持军婚的稳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原因及危害(一)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原因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由于军人的工作性质特殊,他们外出、娱乐时间较少。
同时军人所驻守的地方多是条件艰苦、人烟稀少的边疆、海岛、城市郊区等地方,这样的环境也容易使他们把更多的业余时间花费在网络上。
所以,网络婚姻这种虚拟的婚姻在军营中也渐渐有了立足之地。
第二,军人的婚恋难问题是导致未婚军人沉迷网络婚姻的不容忽视的原因之一。
虽然我国有一系列拥军优属的政策,但军人的婚恋难问题是个不争的事实。
而军人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已经到了适婚的年龄,他们在现实中面临着婚恋的困难,所以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就沉溺于虚拟的网络婚姻中。
第三,军人和其配偶常年两地分居,是网络婚姻冲击军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方向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方向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方向说明:根据学校要求,论文选题一人一个,不得重复。
下列参考选题方向并不是确定的论文选题(题目),学院要求上报的论文选题是确定的论文题目,学生选题不受此范围的限制,可在导师指导下确定新颖的设计合理的论文题目。
一、法理、法史类1.当代中国治吏问题法律研究2.法与廉政建设3.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4.论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5.罗马私法的精神6.近代中西法文化冲突及其影响7.试论小农经济传统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8.社会实证主义法字派思想评析9.司法独立原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10.清末法制改革对大陆法的移植11.“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论12.新自然法学的思想评析13.中国古代“困商”、“辱商”的法律价值及其历史影响14.两大法系法律特点评析二、宪法、行政法类15.论受教育权16.论制宪权17.行政复议法研究18.行政听政若干问题研究19.中国行政法改革问题研究20.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21.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22.行政契约研究23.行政赔偿研究24.刑事赔偿研究25.行政复议制度研究26.行政法面临的挑战与改革27.行政法证据制度探讨28.行政救济制度探讨29.行政处罚制度研究30.论阳光法案的施行31.论高官问责制32.公务员编制与事业单位编制的差别待遇探析33.论高薪何以养廉试论宪法的稳定性34.论宪法的可诉性35.论宪法监督36.宪法解释问题研究37.试论公民的知情权38.论宪法规范39.论宪法修改40.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41.论行政不作为42.违宪审查若干问题研究43.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三、民商法类44.法德民法典比较45.论公序良俗原则46.论公民的隐私权及其立法保护47.论隐私权立法的完善48.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49.论第三人侵害债权50.物权行为理论探讨51.论物权的本质52.论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53.抵押登记效力之辨析54.民事习惯在民法中的地位55.法人人格权及其损害赔偿56.物权法案原则反思57.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研究58.民法优先权制度研究59.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60.时效取得制度研究61.债权人利益保障体系研究62.转质制度研究63.保证期间与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64.我国合同法律的附随义务及民事责任65.惩罚性损害赔偿研究66.独立担保问题研究预告登记制度探析67.论我国土地征用之法律却失68.试论我国诚实信用机制的构建69.论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体系70.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冲突与修正71.论不真实连带责任72.情势变更原则问题研究73.论民事主体的多元化74.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75.网上虚拟财产的保护研究76.有限合伙的可行性探讨77.环境侵权对传统民法的挑战78.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连锁经营法律问题研究79.论合同的附随义务80.论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81.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82.论国有股权的行使与国有资产的保护83.对商标反向假冒制度的思考84.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85.论无效合同86.论先买权制度87.论我国商品房买卖中的若干法律问题88.论情势变更原则89.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90.信托法若干问题研究91.公司法若干问题研究(在范围内选择具体题目)92.一人公司相关制度研究9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94.论法人人格否定制度95.论我国股东诉讼机制的建议96.论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环境差异97.论董事的责任98.论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制度99.论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履行100.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101.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102.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关系的法律分析10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104.竞业禁止研究105.论《公司法》中的同业禁止原则106.股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107.股东退股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08.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109.试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管制措施的完善110.票据善意取得研究111.责任保险制度研究112.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113.论破产原因114.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研究115.企业集团法律问题研究116.商业信用法律保障研究117.合伙法律问题研究118.论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119.合伙的历史沿革和法律地位120.论合伙人资格121.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122.职工参与的理论与实践基础12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思考124.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机制125.论公司的社会责任126.论破产主体127.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其反垄断法规制128.新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研究129.论TRIPS协议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130.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13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132.知识产权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33.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134.知识产权标准化问题研究135.知识产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136.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37.产品再制造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13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139.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40.简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禁止令制度的若干证据问题141.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142.从专利许可看知识产权中的反限制竞争制度143.知识产权在先权利保护研究144.论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法定赔偿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适用145.商标权与其它在先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探讨146.专利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147.论我国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148.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149.论播客的著作权保护150.P2P引发的网络著作权问题思考151.未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52.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153.论配偶权154.婚约法律问题探讨155.第三人精神损害研究156.“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157.独身女性生育权研究158.亲属人格权研究159.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160.女性权益保障法律问题探讨四、经济法类161.论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162.论经济法基本原则163.循环经济下的经济法重构164.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65.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166.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167.论企业组织形态168.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和实现169.论优抚安置立法的必要性170.三级市场的“一房两卖”法律问题171.论国家课税权172.论物业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173.论税赋公平174.论个人所得税的合理性175.论个人所得的合理税赋(社会调查报告)176.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规制对象177.论产品质量法中的告知义务178.论环境侵权概念之界定179.论环境侵权排除责任的构成180.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81.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182.论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183.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184.金融创新对金融私法的影响185.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法的完善186.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活动的法律问题研究187.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研究188.我国农地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189.西部开发中的法律问题研究190.经济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辨析191.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归责原则论192.中国反垄断法制定的若干问题193.房地产市场管理若干法律问题19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195.论产品责任196.关于消费者的界定197.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问题198.论对广告行为的规范化199.论对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200.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201.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02.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203.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法律问题探讨204.农村城市医疗保障一体化研究205.就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206.失业人口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五、国际法类207.国际贸易环境中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制度208.试析国际投资的多边立法209.WTO原产地规则研究210.入世后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211.论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与入世后中国的对策212.WTO与区域贸易自由化研究213.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214.金融合并与竞争法-兼论美国金融合并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215.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216.WTO体制下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及我国的立法完善217.国际投资法中的差别待遇初探218.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特点219.论冲突规范220.船舶抵押权制度研究221.试析信用证欺诈及法律管制措施222.试论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完善223.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224.跨国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及其对策225.BOT的法律问题研究226.巴塞尔新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影响227.论国际借贷协议的法律适用228.WTO争端解决机制缺陷及其完善229.涉外经济法域外适用问题研究230.中国对美国外贸法301条款的法律对策231.《多边投资协定》对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影响232.试论提单的权利特性233.WTO对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影响234.试论非关税壁垒对中国外贸立法的影响235.货物所有权转移制度分析236.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制度分析237.冲突规范适用中的法律制度238.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239.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240.论识别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241.析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242.中国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研究六、刑事法类243.刑法的正当性研究244.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245.罪刑失衡问题研究246.犯罪本质特征探析247.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探微248.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要素探析249.论犯罪不作为250.见危不救行为的犯罪化探析251.论间接实行行为252.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253.犯罪对象研究254.论法益侵害255.违法性要素探析256.违法阻却事由探析257.法外违法阻却事由探析258.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259.有责性探析260.责任能力探讨261.注意能力标准研究26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实践把握263.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刑事司法运用264.责任阻却事由探析265.论法外责任阻却事由266.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267.行为无价值论的反思268.论结果无价值论对定罪的影响269.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研究270.危险犯的中止问题探讨271.论片面共犯272.共犯中止问题探析273.论共同犯罪与身份274.刑罚轻缓化研究275.论对未成年犯处罚的轻缓化276.刑罚制度研究(选择具体问题确定题目)277.死刑存废问题研究278.量刑的酌定情节探讨279.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280.论转化犯281.青少年犯罪研究282.女性犯罪研究283.暴力犯罪及防控284.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研究(选择具体罪名确定题目) 285.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286.走私犯罪研究287.经济类犯罪研究(选择具体罪名确定题目)288.侵犯人身权利罪相关问题研究(选择具体罪名确定题目)289.性侵犯罪整合问题研究290.刑事冤假错案问题研究291.侵犯财产罪相关问题研究(选择具体罪名确定题目) 292.胁迫式抢劫与敲诈勒索辨异293.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认定294.试论环境犯罪中严格责任的适用295.环境犯罪研究296.毒品犯罪研究297.贪污贿赂犯罪相关问题研究(选择具体罪名确定题目) 298.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99.职务犯罪罪刑失衡问题探讨300.受贿罪主体扩大化适用的合理性301.受贿罪主体的界定302.受贿罪行为该当性探析303.受贿罪主观犯意研究304.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七、诉讼法类305.电子数据对现代证据法学的挑战306.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307.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308.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309.论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完善310.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311.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312.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313.ADR制度研究314.人民调解制度研究315.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316.滥用诉讼权利之禁止317.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318.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研究319.仲裁第三人制度研究320.集团诉讼制度研究321.再审制度研究322.仲裁制度之完善323.论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324.简易程序研究325.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326.论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对策327.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完善328.试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329.论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330.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331.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332.民愤对刑事司法的影响333.民意对刑事判决的影响334.刑事诉讼中侦控关系的研究335.英美陪审制度研究336.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问题研究337.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地位问题研究338.诉辩交易制度研究339.非法证据问题研究340.有关刑事诉讼当事人问题的研究341.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342.批捕权问题研究343.死刑复核程序探究344.刑罚裁量的人性化探析345.论刑事自由栽量权的规范化八、其他。
网恋能成为解决婚姻问题的有效途径,辩题论点 - 副本
何天:网恋能成为解决婚姻问题的有效途径命题来说:1.是有效不是绝对,何为有效?有效果,有成效,有效力,(举例一下网恋成功的例子)这么多的例子在这里,敢问怎么没有效?(明确一个观点几率小,不代表没有效!)2.问题有多种解决的方法,婚姻现在显然已经成为大家都关注的一个问题,这个和每个人都有关,你觉得老一代相亲方法用在现在还合适吗?网恋只不过是结交人,了解人多了一种途径而已。
3.题干说的是什么首先1/网恋,2/婚姻,3/问题,4/有效。
整体来看这体现了什么?A.时代的发展导致结婚出现问题B.时代的发展延伸出了网恋(考虑之前为什么没有网恋,为什么解决婚姻问题的唯一方法只有相亲?联系网络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快节奏的时代背景)C.何为网恋?就是男女双方通过网络的平台,相遇相识相恋,进而走进婚姻的殿堂。
那么,什么又是婚姻呢?婚姻的通俗概念我们都知道,婚姻法第五条指出:结婚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即可结婚。
网恋是凭借双方自愿的原则,从而确立婚姻关系,这在法律上是完全符合法律标准的。
实际问题来说1.网恋是结识人的一种方法,每个人都会遇见新的朋友,这只是认识途径不一样而已!2.(对方可能会说什么不安全之类的问题,但是网恋之后也会有现实的接触。
这有什么大不了的,不过就是中间没有认识的人,多了解)反观现在的相亲,也不是一样吗?靠中间人相互了解,中间人觉得可以那么,就撮合两人在一起。
3.两人婚姻的前提是两人之间相互的了解,每个人都不傻,都会充分的了解。
网恋直接换了一种结识途径而已。
4.百合网(2011AAA级信用企业,2012社会服务大奖,2013互联网创新服务大奖,2014)珍爱网的成功,他并不是仅仅的成功,在背后更多的是映射了这个时代的发展,时代的发展决定了网恋的必要性。
每个时代都有新事物的出现,网恋那么就是二十一世纪的新事物。
新事物的出现必定有他出现的原因。
5.网恋更注重思想的交流,心灵的沟通,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爱情应该更加牢固。
网络婚姻遭遇法律难题
32006.9法律经纬网络婚姻遭遇法律难题□于维琴(烟台职业学院政法系山东烟台264003)摘要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网络婚姻随之出现并呈上升趋势。
网络婚姻的性质是怎样的?是否构成重婚?可否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无过错方可否请求损害赔偿?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论述。
关键词网络婚姻法律婚离婚依据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83-02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网络产生并迅速地走进千家万户,走进人们的生活。
网络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种种社会问题,网络虚拟社区里的网络婚姻就是其中之一。
作为网恋的一种极端表达形式,网络婚姻正在互联网上蔓延。
深圳21CN网络公司的调查显示,我国有近40%的网民有过网婚或网恋行为。
网络婚姻给公民道德、家庭道德、社会道德的建设产生了不可预计的负面效应。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浅谈对网络婚姻的看法。
一、网络婚姻的性质网络婚姻又叫数字婚姻,是虚拟婚姻的一种,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网络需求成为人们的一种需求的时候的产物。
网络婚姻的实现过程与现实生活基本相同,即在与某一异性网友交往一段时间后,向对方提出求婚,再到虚拟社区内的婚姻登记处登记,更可以在网上举行大规模的婚礼,接受其它网民的祝福。
除双方未能真实携手之外,其他与现实无异。
网络婚姻的盛行向传统婚姻发起了挑战,对现实存在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巨大影响。
那么,网络婚姻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它的性质是怎样的呢?目前,我国婚姻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对此,社会各界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学者认为:法律是要调整具体行为的,网络婚姻没有具体行为,只是虚拟的世界,因此算不上婚外恋、婚外情,更算不上实际婚姻。
网络婚姻更多是精神上的东西,和现实的婚姻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另有学者将已婚者的“网恋”、“网婚”界定为“精神外遇”,认为新婚姻法虽然未涉及“网络婚姻”等精神问题,但“精神外遇”也是一种外遇。
网络婚姻有法律效力吗
网络婚姻有法律效力吗
近年来,颇为流行的网络婚姻有三种状态:一是某些人利用网络的形式举行结婚仪式结成合法而真实的婚姻关系;二是双方通过网络结识并结合的婚姻;三是真实的婚姻以外的一种虚拟的、只存在于网上的、精神上的所谓婚姻。
而第三种状态下的婚姻关系,双方没有现实的婚姻关系基础,没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可能是未成年人,也可能是已有婚姻的人,甚至是不具备结婚实质条件的人。
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登记主义原则,网络婚姻显然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网络夫妻因此无重婚之嫌。
而且,网络夫妻双方在登陆注册时,通常都不以真实资料示人,彼此之间甚至连对方的真实姓名和性别都不知道,在网上不可能有同居的事实发生,更谈不上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这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现实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时,在网上结婚一方的配偶,想要通过诉讼手段来追究对方的责任,在现阶段来看几乎是不可能的。
《婚姻法》中关于过错方的规定,不能单纯地以具有婚外性行为或与他人同居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有过错,网络婚姻也应当视为夫妻一方有过错的一种情况。
因为夫妻双方在缔造婚姻的时候,双方都对这个婚姻有所期待,希望在精神上互相抚慰,在经济上互相扶持。
如果哪一方破坏了,即使法律上没有规定承担什么责任,但起码应当将其认定为过错方。
正因为一方存在过错,所以,终止所谓网络婚姻的证据,法院、律师或者当事人都比较容易取得。
在现行法律前提下,我们应加深对《婚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从立法本意上做出准确解释,并正确适用法律,一是要填补相关法律空白。
二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财产分割上应灵活操作,真正做到照顾、保护无过错方。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笔者认为 , 网络婚姻 不足 法 律意 义上 的婚姻 , 小能 等 于现实婚姻 。因为根据我 围婚姻 法的规定 , 民要成 就合 法 公 婚 姻 必 须 具 备 棚 应 的实 质要 件 不l 式 要 件 。 实 质 要 件 包 括 : 1 形 1 积 极 要 件 : 1 男 女 双 方 完 伞 n愿 。 ( ) 女 双 方 具 婚 . () 2男
( ) 二 夫妻 关 系的 非 对 偶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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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一妻 ” 足我 国婚姻法 的基本 原则 , 而在不 同网站 制
定 的网络婚姻法 叶 , 1也有栩 当多数规 定 了一 夫一 娄 , 而在现 实 操 作 巾并 不 是 这 样 。 个 人 可 以 以 不 同 的 网名 重 新 登 记 或 在不同的网络社 登记 , 因而现实 中“ 一夫一妻制” 的婚姻形 态在这里事实上是不复存在的 。只要时 间允 许、 精力允许且 对 方 许诺 , 可 以 时 地 发 生 婚 姻 荚 系 。在 网 络 礼 区 l , 尽 I 有 l I 很 多 刚 婚 者都 足 “ 一大 多 凄 ” “ 壶 多夫 ” “ 大 多 ” 、一 、多 。
现 实 的人 伦 荚 系 被 彻 底 打 破 。 f于网络的虚拟性 和这种 “ f l 精神 恋爱 ” 不涉及实 质性 问 题 , 像 一 般 发 生 性 笑 系 的婚 外 恋 对 家 庭 的威 胁 那 么 大 , 佩 是它像一股汹 涌的暗 流 , 侵蚀 着家庭 和娇 姻稳 定的根基 , 给 夫妻感情造 成严 重伤 害。 网婚 已 引起 社会 各界 的广 泛关 注, 以及 f此所引发 的对伦理道德 、 会 、 律等众多问题的 I 1 社 法 关注。 二 、 络 婚 姻 导 致 的 法律 问题 网 I 闻 近几 年 出 现 好 几 例 “ 络 婚 姻 ” l 发 的 离 婚 诉 f 1 网 而r j l
浅析网络婚姻的类别及危害
浅析网络婚姻的类别及危害[摘要]网络婚姻是指在网上组建的一种虚拟的、只存在于网上的、精神上的所谓“婚姻”。
根据网络婚姻的社会功能,可将其分为角色认知型、求偶见习型、情感补偿型三种。
网络婚姻有悖于传统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使家庭观念产生变异、婚姻形式多样化、性关系更为随意,破坏现实夫妻感情,导致现实婚姻破裂,影响家庭的稳定。
[关键词]网络婚姻;虚拟;公序良俗;危害网络婚姻是一种新生事物,现行法律对于这种虚拟婚姻存在着立法上的盲区和执法上的困惑。
因此分析网络婚姻的类别及危害,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网络婚姻的类别何谓网络婚姻,目前尚无法律界定。
在人们的理解中网络婚姻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是网络取代传统的婚姻中介成为新型的婚姻媒介。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的发展,网络给人们提供了很多交流平台,如MSN、OICQ、EMAIL 等。
人们通过这些网络平台在网络上聊天,互相认识,互相了解,继而从网上的交流转到现实生活中的见面、约会等,最终结为现实生活中的夫妻。
这种以网络为媒介促成的网络婚姻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非常普遍了;第二种是指有合法的现实婚姻基础,在网上举行婚礼,邀请亲朋好友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参加婚礼。
这种意义的网络婚姻把互联网当成一种传播工具来使用,这是人们充分利用网络来方便现实生活;第三种是国家的婚姻登记机关,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婚姻登记。
目前在我国,个别省的婚姻登记已经实行全省联网,但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婚姻登记很快就会全国联网了;第四种是在某些网站推出的虚拟社区中组成一个完全虚拟化的网络婚姻。
笔者认为,网络婚姻是指在网上组建的一种虚拟的、只存在于网上的、精神上的所谓“婚姻”。
网络婚姻的参与者,从其群体分类来看,大致可归为:已婚人群、未婚求偶人群、青少年人群。
他们大多以婚恋和娱乐为目的,根据其社会功能,可将其分为三种类型。
其一:角色认知型。
这一类型以青少年为主,在情窦初开之际,怀着对异性朦胧的渴求,将现实的家庭生活演绎为以自我为中心的网络家庭。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热点案件层出不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一:张某非法集资案张某,原为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至2016年,张某虚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5亿元。
在案发前,张某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被公安机关查封。
分析: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罪,张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
启示:本案警示我们,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防范金融风险。
2.案例分析二:杨某、李某环境污染案杨某、李某为某化工企业股东,2015年至2017年,二人指使企业员工在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
经检测,该河流水质严重超标,严重污染了环境。
分析:本案涉及环境污染罪,杨某、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3.案例分析三:陈某网络诈骗案陈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以“投资理财”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
随后,陈某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投资,并承诺高额回报。
被害人投入资金后,陈某将资金挥霍一空,携款潜逃。
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诈骗罪,陈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启示:本案提示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4.案例分析四:刘某、王某故意伤害案刘某、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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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王斌.关于沉默权的若干思考.中国论文下载中心.http://www.咖dI.net/faxuelilun/ 061125/15030458.html. ②宋英辉.再谈沉默权.正义网,http:Hwww.jcrb.com/zywln]391ca77098.him.
姻的出现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难题,正确面对网络婚姻,完善对其的立法规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要件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1-329-02
一、网络婚姻概述 2l世纪是信息时代,计算机互联网络以惊人的速度在全球范围 内迅猛发展,在这个网络无孔不入的时代,网络的发展给人们的工作、 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帮助和便利,然而人们的感情表达方式也正经历 着巨大的变化:从一般的网络聊天到“网恋”,再到通过网络“登记”组 建“家庭”、甚至“抚养子女”的所谓“网婚”,可谓无奇不有。 网络婚姻大体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网上婚礼”,指现实中的恋 人在网上举行婚礼,通过BBS或聊天室,和网友们共贺新喜。采用 这种方式的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网虫,他们想把结婚的喜悦与网友们一 起分享。另一种是“网上婚姻”,也就是虚拟婚姻,在现实生活中不是 夫妻的两人,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 里体验两情相悦、男婚女嫁、家务操持,甚至“生儿育女”。如果说双方 “感情不和”还可以离婚。它避开了交织着锅碗瓢盆的现实婚姻生活, 靠网络图标和象征符号虚拟现实,追求寄托。本文所指的是第二种。 现实情感的缺失和精神的空虚为网络婚姻的孕育提供了土壤。 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压力也随之越来越 大,而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却越来越少,久而久之,心中的怨气越积越 多,网络的出现正迎合了人们的需求,排遣了寂寞情绪,填补了空虚的 内心。对现实婚姻有缺陷的人来说,虚拟的婚姻给他们带来了意想不 到的效果,可以尽情享受现实婚姻不曾有的快乐,在那里他们可以得 到现实婚姻所得不到的理解、尊重、同情和情感支持。网络婚姻的积 极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其消极面也显而易见。网络婚姻对现实婚姻 家庭造成冲击与危害,把婚姻视为游戏的态度影响人们的婚姻观、价 值观、弱化婚姻责任,给现实婚姻及其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对 青少年婚姻家庭道德观的塑造也产生负面影响。下面将主要阐述网 络婚姻引发的法律思考。 二、网络婚姻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 1.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本质不同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中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现实婚姻以 性为生理保障、以感情为精神基础、责任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网络婚 姻是以现代网络空间及其电子媒介物为主要沟通手段的感情互动的 产物。它远离了肉体、性器官以及生育过程,仅靠思想和文字传递双 方的感受。网络婚姻的主体之间没有真实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由于其 虚拟性和隐匿性,可以虚构性别、年龄、性取向、容貌特征等。所以,仅 从双方的性别来看,其和现实婚姻就存在根本不同。 2.网络婚姻不符合现实婚姻的法律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公民要结成合法婚姻必须满足相应的实 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为: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 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等。某些血亲关系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结婚。形式要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网络婚姻中的结婚。更多是精神上的东西,它没有实质要件的限 制,不管是男是女,也无论年龄,只要双方表面上是出于合意,符合各
网站的要求,就可以“结婚”,更没有禁婚亲的限制。关于登记制度,虽 然其也实行登记注册,但是它的登记机关是虚拟的,其登记行为在现 实生活中不产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网络婚姻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 现实婚姻。
(二)网络婚姻能否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l款规定了离婚的法定事由,即(1)重婚 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见,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 规定法定离婚事由时没有明确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而 如前所述,网络婚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不能认定其构成“重 婚”,所以,不能把其看作重婚而作为离婚法定事由。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网络婚姻没有对现实婚姻产生不良影响,网 婚者严格遵守“游戏规则”,夫妻之间没有产生婚姻危机,自然不存在 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问题。如果网络婚姻对现实婚姻产生了实际影 响,那么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适用不同的法律。如果从网络婚姻发 展到现实生活中的婚外同居。这种情况可以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而准予离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严重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是对夫妻他方的合法权益 的严重侵犯,是对夫妻关系的公然破坏。因此,如果网络婚姻的当事 人从虚拟的网络世界走向现实生活中的同居,夫妻他方请求法院判决 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这点来看,网络婚姻符合“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法定离婚事由。同时,必须提出的是,我国《婚 姻法》明确规定了五种离婚的法定事由,其中第五项是“其它导致夫妻 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规定是周延条款。法律不能穷尽现实中的所有 情形,其作用是弥补法律的不完整性,将立法时尚未发生而将来有可 能会发生的类似的情形囊括在内。所以,只要是由于网络婚姻导致了 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那么网络婚姻就可以作为离婚的依据。所以, 司法实践中,可在不违反立法宗旨、立法精神的情况下予以变通执行。 (三)受害方能否因网络婚姻获得损害赔偿 新婚姻法第46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规定了 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 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 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网络 婚姻”导致离婚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想要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现 实法律依据的支持。 但是,笔者认为,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 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已构成了事实上的侵权,构成家庭“冷暴力”, 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所谓“冷暴力”是指夫妻 双方在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或冷落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 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等隐性暴力行为。许多活 生生的例子表明,这种隐性暴力有时对双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 同时,类似于离婚的法定事由,若从网络婚姻发展到(下转第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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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笨IJ占轧金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II学术前沿4
樊晓芳
摘要网络的迅速发展给人们提供了便利的沟通渠道,网络的虚拟隐蔽性减少了人们面对面的尴尬,网络婚姻作为网络
高速发展的产物越来越受到对现实婚姻不满者的青昧.人们对现实情感的不满是网络婚姻出现的根本原因。然而,网络婚
被律师了解。同样,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在独立和保密的空间内与律师 会谈,司法人员就不能直接对其过程产生威慑,那么犯罪嫌疑人向律 师控诉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这也会成为司法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时 必须更加忌惮的问题。虽然这其中包含了一个顾及,那就是律师会否 与犯罪嫌疑人恶意串供的问题,但是我认为这就如同要证明犯罪嫌疑 人有罪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一样,不能因为可能存在的消极情况就一味 地排除应该享有的权利。确实,不能排除少数律师利用会见实现为犯 罪嫌疑人串供、销赃等犯罪目的的可能,但是从总体来看,单独保密的 律师会见制度带来的利还是要大于弊的,以犯罪社会学的观点来说, 犯罪人只会是社会群体中的少数。况且,即使律师能和犯罪嫌疑人串 供,还是需要客观证据配合的,只要司法机关的侦查够仔细和全面就 不会给犯罪嫌疑人漏洞以逃脱惩罚,这从侧面提高了对司法机关工作 细致性的要求,对司法公正也是有利的。目前国外的司法实践往往是 采取无声监控,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可以单独会见,司法机关只能通过 闭路电视监控双方的动作行为,但是不能进行窃听,否则即使获得信 息也不能作为证据。这可以避免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以直接的肢体接 触方式来传递信息,关闭了串供的一条可能通道,同时又保证了律师 会见的保密性。这一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参考文献: 【l】陈伟.“米兰达法则”与美国宪法修正案.读书.2000(7). 【2】美国宪政历程一影响美陶的25个司法大案.中嗣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汪海燕.胡常龙.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上接第329页)现实生活中的婚外同居,即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第 二款的规定。对其行为不予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 方的立法本意。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局限于网络婚姻是 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根据不同的 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法律用语的高度确定性使得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语言的借读来 探悉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与心理。从我国司法制度,尤其是律师制度的 发展历程来看,之所以在法条中只是以“可以”来表述律师会见制度, 究其原因还是司法制裁主义和有罪推定的历史惯性使然。
我认为要真正确保律师会见能过顺利进行,并且达到设立律师会 见制度真正目的,非常必要的一步就是要取消掉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 场的规定。如果一名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受到过刑讯逼供或者威胁 性的诱供,律师单独会见时正是他向律师告诉由律师代为控告的最好 时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情感是倾向于律师的,作为对 其实施了刑讯逼供的司法机关,很难要求犯罪嫌疑人相信对其的直接 的控告能够取得实效。如果侦查机关在律师会见时派员在场,犯罪嫌 疑人极有可能因为害怕事后的报复而不敢对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 行控告或者不敢推翻在受到逼供时做出的陈述而使得事实真相无法
作者简介:樊晓芳,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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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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