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工作,保障伤病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救护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一)救护车:指专门用于运送病患、伤员或急救人员的车辆。
(二)急救人员:指具备相关医疗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急诊医疗救护任务的人员。
(三)急救设备:指在救护车上安装的用于进行急救医疗处理的设备和器材。
第二章救护车的配备和管理第四条救护车的配备(一)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的需求和特点,合理配备救护车,并确保其数量充足。
(二)救护车的基本配置包括:急救设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和沟通设备等。
第五条救护车的使用管理(一)救护车的使用应符合救护车的功能定位,不能用于其他非急救工作。
(二)救护车的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设备工作正常。
(三)使用救护车的医疗机构应建立救护车使用记录,包括出车时间、任务情况、车辆维修情况等。
第三章救护车队的建设第六条救护车队的组建(一)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救护车队。
(二)救护车队的人员组成应包括驾驶员、急救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
第七条救护车队的培训(一)救护车队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急救技能和相关知识。
(二)救护车队的人员应定期进行维护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救护车的执法和监管第八条救护车的执法(一)对于违反救护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执法和处罚。
(二)救护车的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救护车的监管(一)市、县级医疗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救护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应向医疗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使用记录。
第五章罚则和处罚第十条违法行为和处罚(一)救护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二)未经批准私自使用救护车的,由医疗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三)其他违反救护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保障患者及时得到救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护车是医疗机构专用的运送医疗急救设备和人员的车辆,主要用于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和转送病患。
第三条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具备一定的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并配备相应数量和资质的医疗急救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救护车的医疗急救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医疗急救能力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五条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安全的救治。
第六条救护车的管理应当依据科学、规范、公正原则,保证公平竞争和优质服务。
第二章救护车的组成和性能第七条救护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设备和药品:(一)氧气瓶及各类氧气供应器材;(二)心电监护仪、除颤器、呼吸机等急救设备;(三)血压计、体温计等检测设备;(四)抢救药品及常用药品;(五)担架、床垫、轮椅等运送设备。
第八条救护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质量稳定,行驶性能优良,能够承受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的分量和体积;(二)车载通讯设备畅通,能及时沟通医疗急救人员、医院和交通管理部门;(三)车身应当配备警示标志、警报器、警灯等装置,以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四)车辆内部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确保患者得到安全、舒适的就诊。
第三章救护车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救护车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按照规定的通行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得越线违章;(二)救护车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开启警灯、警报器,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指挥;(三)患者的运送必须配备医疗急救人员,确保患者在运送过程中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救治;(四)救护车应当妥善保管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保证其完好无损;(五)救护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性能良好。
第十条救护车的管理包括以下方面:(一)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救护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救护车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二)救护车的购置、申领、分配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三)对于违反救护车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医疗机构应当对救护车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救护车的性能和安全运行。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救护车管理,规范救护车使用,确保救护车在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和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救护车的购置、使用、维护和管理。
1.3 救护车管理遵循安全、高效、便捷、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救护车的购置与配置2.1 救护车的购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合理规划,确保救护车数量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2.2 救护车的配置应满足国家规定的急救设备、药品、通讯设备等标准。
2.3 救护车的购置和配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三、救护车的使用与管理3.1 救护车主要用于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和突发事件,不得挪作他用。
3.2 救护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救护车管理制度,明确救护车使用、维护、保养、检查等职责。
3.3 救护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4 救护车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救护车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3.5 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应开启警示灯和警报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救治伤病员。
3.6 救护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救护车调度指挥系统,提高救护车应急反应能力。
四、救护车的监督与检查4.1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救护车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4.2 救护车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救护车使用单位,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附则5.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本办法解释权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3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024带目录带附件详细版-救护车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救护车的购置与配置三、救护车的使用与管理四、救护车的监督与检查五、附则附件一:救护车设备配置标准附件二:救护车维护保养规定附件三:救护车驾驶员资格要求附件四:救护车调度指挥系统要求附件五:救护车管理监督检查办法附件六:救护车违规处罚规定一、总则1.1 为加强救护车管理,规范救护车使用,确保救护车在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和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救护车的管理,提高医疗急救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救护车标识与装备第二条救护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警示灯光、声响设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急救”字样。
同时,在外观上应当注明所属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一)警示灯光:采用红色或者黄色作为主要颜色;(二)声响设施:具备清晰可辨别且能够传达迅速通过意图的音频信号;(三)其他装备:包括呼叫系统、心电监测仪器等必需设备。
第三条各级卫生部门应建立统一编码并登记各类符合条件使用于紧急医学转运任务(以下简称"紧急转运任务"),并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救护车驾驶员管理第四条从事救护车紧急转运任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21周岁;(二)持有机动车C1以上准驾证,并在有效期内;(三)通过相关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五条驾乘人员不得干扰或者妨碍救护车正常行使。
其他道路用户遇到警示灯光、声响设施开启时,应即将靠边住手。
第四章紧急转运任务调度与指挥第六条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紧急转运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和分配,并建立专业化调度中心。
第五章违法违规处理及监督检查第七条对于未按照要求使用标志、装备等情况以及非法私自改变编码投入使用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并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附件:无注释:- 怀孕妇女: 法律上是指已受精但尚未出生之胎儿所在的母体。
- 紧急转运任务: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救护、器官移植等紧急情况下需要迅速将伤员或者重要物资从一地点转移到另一地点的行动。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健全救护车的管理,提高救护车的使用效率,保障公众的医疗救助需求得到及时有效的满足,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救护车的定义和分类1. 救护车是指专门用于搭载伤病员,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医疗抢救和转运的车辆。
2. 根据不同的功能和装备配备,救护车分为基础救护车和高级救护车。
基础救护车:主要配备基本急救药品和简单的医疗设备,用于抢救急诊、搭载一般伤病员进行转运。
高级救护车:在基础救护车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多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可进行更复杂的医疗抢救。
三、救护车的管理1. 救护车的编配和调度1. 出租公司、医院以及救护车运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救护车的编配和调度。
2. 救护车的调度应确保能够及时响应医疗救助需求,做好预案和应急准备。
3. 救护车的调度应与医疗机构、应急救援组织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紧密协作,确保合理配置和优先通行。
2. 救护车的驾驶员资质和队伍建设1. 救护车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急救知识技能。
2. 救护车驾驶员应不定期进行急救培训和技能竞赛,提高驾驶技术和急救水平。
3. 医疗机构和出租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救护车队伍,确保足够数量的合格驾驶员。
严格选拔救护车驾驶员,进行背景调查和体检。
定期对救护车队伍进行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救护车的保养和维修1. 救护车应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定期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 救护车的装备和器材应按照标准进行清洁、消毒和定期维修。
3. 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救护车的随时可用性。
4. 救护车的使用安全1. 救护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救护车的安全行驶。
2. 对于载有伤病员的救护车,驾驶员应注意稳定车速,避免过速、急刹车等动作。
3. 救护车应经常进行消毒,确保车内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四、救护车的奖惩措施1. 对于表现出色、及时响应并完成任务的救护车驾驶员,给予相应奖励和荣誉。
2. 对于救护车调度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失职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
救护车管理办法(二)
救护车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救护车是指用于执行医疗急救任务,具备移动医疗急救设备和专业医护人员的车辆。
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提高救护车的应急服务水平,保障医疗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应依法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救护车的配置与装备第五条救护车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和装备:(一)急救设备:包括心电监护仪、呼吸机、除颤器、吸引装置等。
(二)医疗器械:包括急救箱、药品箱、输液输血装置等。
(三)通讯设备:包括无线电通讯设备、手机等。
(四)康复装置:包括担架、轮椅等。
第六条救护车的配置应根据不同类型和级别的救护车来确定,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救护车的装备应定期检修、保养、更新,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三章救护车的人员要求与管理第八条救护车配备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专业知识,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九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关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救护意识;(三)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十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急救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接受定期职业培训和考核,提升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十二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状态,确保能够适应紧张、高强度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救护车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救护车应按照事前预约、事中调度和事后评估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救护车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紧急抢救优先:确保救护车首先满足紧急医疗救护需求,确保生命安全;(二)合理调度:根据急救任务的紧急程度和救援范围,合理安排救护车的调度;(三)公平服务:救护车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不正当竞争。
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救护车的配置、使用,加强救护车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人民群众医疗救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院前急救机构,下同)用于日常院前急救、转运危重伤病员、处理紧急疫情、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现场处置、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以下除非特别指明,救护车专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救护车)。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置、使用的救护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省救护车的配置标准、救护车的标志标识,监督管理救护车的使用,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救护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对救护车上道路行驶、喷涂式样和标志灯具、警报器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第五条根据运载病人的不同病症,救护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 292-2008)分为4种类型。
(一)运送救护车(A型):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二)急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三)防护监护救护车(C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四)特殊用途救护车(D型):为突发事件救援、血液运送等特殊用途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第六条救护车的装备标准(一)运送救护车装备标准1. 出诊箱:插管箱、呼吸气嘴、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三角巾、四头带、颈托、夹板、手消毒液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2. 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3L,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3. 担架:车式可固定标准担架或铲式标准担架;4. 心电图机;5. 心电监护除颤仪;6. 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紫外线灯。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护车管理,保障生命安全,救护车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救护车管理事务。
第二条救护车是指专门用于紧急医疗抢救和转运伤病员的车辆。
救护车应具备一定的医疗设备和人员,以及安全可靠的车辆条件。
第三条救护车的使用应遵循救护车急救原则,即以人民生命安全为第一要义,确保急救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四条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和护理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资质。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和要求第五条救护车按照功能和用途可分为急救型救护车、转运型救护车和特殊救护车。
1. 急救型救护车是指在现场紧急抢救和处理伤病员,进行特殊治疗和急救的救护车。
急救型救护车应装备基本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配备有医务人员。
2. 转运型救护车是指将伤病员从事故现场、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转运至目的地的救护车。
转运型救护车应具备基本的转运设备和床位,并配备有医务人员。
3. 特殊救护车是指根据特殊需求配置特殊设备和设施的救护车,包括血液透析车、新生儿救护车等。
特殊救护车的配置应满足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
第六条救护车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车身应明显标识救护车标志,颜色醒目。
2. 车身应配置警报灯、喇叭、声光报警器等警示装置。
3. 车辆内部应装有救护用品箱、氧气供应装置、急救床椅等基本设备。
4. 救护车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救护车的使用管理第七条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使用,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八条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保护医疗机密。
第九条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急救和转运工作,确保抢救和转运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对于救护车的重大事故和故障,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救护车的监督和管理由有关部门负责,包括车辆、设备、医务人员的审核、培训和监管。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护车管理工作,提高救护车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医疗救护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救护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四条涉及救护车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关救护车管理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装备和配置标准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用品,确保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护服务。
第二章救护车注册与标识第六条救护车的注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确保救护车的合法身份和使用权限。
第七条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标识和颜色进行喷涂,以便公众能够识别并给予优先道路通行权。
第八条救护车的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明所属医疗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救护车的身份信息。
第九条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应当悬挂明显的任务标识,确保公众能够识别并让行。
第三章救护车管理运营第十条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营区域和路线进行行驶,不得擅自进入禁行区域或超出运营范围。
第十一条救护车行驶时应当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确保周围车辆和行人能够及时发现并给予让行。
第十二条救护车行驶过程中,对于需要停车检查患者病情或进行医疗救治的情况,可以在安全情况下停车。
第十三条救护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急救知识,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救护车行驶途中,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不得超速、违规停车或占用非紧急车道。
第四章救护车维护和保养第十五条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救护车的医疗设备和用品应当根据要求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灵敏可用。
第十七条救护车的车辆保险应当保持有效,遇到事故或损坏时应及时报修并进行处理。
第五章质量监督与评估第十八条救护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救护车的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时间:2004-04—19文章来源:浏览:6191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暂行)(京卫医字[200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地区救护车的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医疗急救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京地区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抢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以及运送血液的专业特种车辆。
第三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全市救护车的配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救护车的配置审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第四条根据国家救护车QC/T457-1999的专业标准和北京地区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5种类型:(一)救护指挥车:具有现场指挥功能的救护车,用于大型灾害、事故的现场急救指挥工作。
(二)运送救护车:拥有一般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药品,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人员进行救治的救护车。
(三)急救救护车:拥有急救复苏抢救设备和必备药品,能在现场或运送途中对危重伤病人员进行抢救的救护车。
(四)卫生防疫救护车:拥有卫生防疫专业急救设备,能够对现场疫情进行紧急处理的救护车.(五)血液运送救护车:拥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能够按有关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运送血液的救护车。
第五条救护车装备标准(一)运送救护车1、诊箱:内含插管箱、心脏复苏泵、呼吸气嘴、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三角巾、四头带、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3升,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
3、担架:车式可固定担架。
4、心电图机。
5、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
(二)急救救护车1、诊箱:内含插管箱、心脏复苏泵、呼吸气嘴,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7升,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另配有便携式氧气瓶。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救护车管理办法一、引言救护车是医疗机构的重要装备之一,具有快速运送病患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的功能。
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保障救护车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拥有和使用救护车的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急救中心等。
三、救护车的管理要求3.1 救护车的购置医疗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和救护车的装备要求,以正规渠道购买救护车。
购买的救护车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医疗设备和急救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2 救护车的编制医疗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救治能力和服务范围,合理编制救护车。
编制救护车时,应充分考虑人口密度、交通状况和急救需求等因素。
救护车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3.3 救护车的驾驶员资格要求救护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经过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驾驶员应熟悉救护车的结构和使用方法,熟悉常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素质和道德操守,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急救操作规程。
3.4 救护车的日常维护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救护车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救护车的设备和车辆状况良好。
定期对救护车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和零部件。
对于长期停用或报废的救护车,应进行相应的处理,确保不影响环境和安全。
3.5 救护车的使用救护车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和指引使用,确保救护车的使用符合法规和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救护车应保持畅通,不得被其他车辆阻挡。
在使用救护车时,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急救操作规程进行急救工作,确保患者安全和救治效果。
四、救护车管理的责任4.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救护车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救护车的正常运行。
对救护车的购置、编制、驾驶员资格要求、日常维护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救护车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驾驶技能和急救知识水平。
4.2 救护车驾驶员的责任救护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救护车的安全行驶。
在急救工作中,驾驶员应按照急救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救治效果。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优化重庆市救护车的管理,加强医疗救护工作,提高救护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各类救护车的管理。
第三条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备案。
第四条救护车的管理工作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健康委)负责。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和标准第五条救护车按照功能和配置可分为以下几类:(一)一级救护车:配备完整的急救设备和药品,能够进行多种急救技术操作的车辆。
(二)二级救护车:配备基本的急救设备和药品,能够进行基本急救技术操作的车辆。
(三)三级救护车:配备少量的急救设备和药品,能够进行基本护理和简单急救操作的车辆。
第六条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经相关机构认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救护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各项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救护车应当配备熟练的急救医务人员,并按照规定的比例配置。
第三章救护车的配置要求第九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需要配置相应数量的救护车,并根据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合理调配。
第十条救护车应当配备急救设备、急救药品以及其他必要的设备和工具。
第十一条救护车应当配备通信设备,保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及时沟通。
第十二条救护车应当设置标识和警示灯,以便其他车辆及时辨认和避让。
第十三条救护车应当配备GPS定位系统,保障急救行驶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救护车的行驶管理第十四条救护车在紧急情况下,行驶过程中应当享有特权,其他车辆应当让行。
第十五条救护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遵守交通法规,不得滥用特权。
第十六条救护车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
第五章救护车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七条救护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关的驾驶技能和急救知识,经过相应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救护车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技能和知识的更新和提高。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救护车的管理,确保医疗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救护车管理。
第三条救护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二)专业管理,高效运作;(三)保障急救,服务社会。
第二章救护车的配置与管理第四条救护车的配置应根据地区人口、医疗资源和急救需求合理确定。
第五条救护车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急救药品,确保急救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救护车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救护车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等规定。
第三章救护车的使用第七条救护车主要用于以下情况:(一)紧急医疗救援;(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三)其他需要救护车服务的情况。
第八条救护车的使用应遵循先急后缓、就近就便的原则。
第九条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其他车辆和行人应主动让行。
第四章救护车的维护与保养第十条救护车的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救护车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良好。
第十一条救护车的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救护车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救护车的驾驶员和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救护车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救护车的及时、有效运行,提高紧急救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救护车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定义1.救护车:指为了进行紧急医疗救护工作而配备专业医疗设备和资质的机动车。
2.紧急医疗救护工作:指对突发疾病、事故伤员等进行急救、运送和转诊的工作。
3.医疗机构:指具备医疗服务能力的医院、诊所等单位。
4.救护车管理单位:指负责对救护车进行管理的主管部门或组织。
5.救护车驾驶员:指具备救护车驾驶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救护车的申购和配备第四条救护车的申购程序1.医疗机构申报: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的救护车管理单位申报救护车的需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2.救护车管理单位审核:救护车管理单位应审核医疗机构的救护车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配备数量。
3.中标采购:救护车管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救护车的采购,确保合理、透明。
4.配备救护车:救护车管理单位根据中标结果,将救护车配备给申请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救护车的技术要求1.救护车应配备紧急医疗设备、器材和药品,以满足突发疾病、事故伤员等紧急医疗救护的需求。
2.救护车应具备良好的车辆操控性能、舒适性能和安全性能,以保证运行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救护车的标识和装饰1.救护车应在车身上标示明显的“救护车”字样和医疗机构的名称、联络方式等信息。
2.救护车的紧急救护设备和器材应妥善安装和固定,方便使用和取用。
第三章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第七条救护车驾驶员的资质和培训1.救护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救护技能,具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的知识和经验。
2.救护车驾驶员应定期参加紧急救护培训和考核,提高救援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救护车的运行管理1.救护车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救护车运行管理制度,明确救护车的调度、运营和维护等工作流程。
2.救护车的运行应按照紧急医疗救护工作需要进行,确保应急响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救护车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紧急情况下需要医疗抢救的人们提供了重要的帮助。
然而,救护车管理的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救护车的使用和管理,国家于2016年颁布了《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一、管理范围该暂行办法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救护车的获取、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方面。
通过规范管理,保证救护车的安全、高效工作。
二、救护车的获取救护车的获取主要分为购买和租赁两种方式。
各地医疗机构需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选择合适的获取方式。
在购买救护车时,应注意车辆的品牌、型号、配置等。
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及通讯设备、GPS等。
同时,车辆的外观颜色、文字标识等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租赁救护车时,应选择信誉良好、资质合规的企业进行合作。
合同中应明确车辆的使用费用、保险等条款,以及车辆的品质要求。
三、救护车的使用救护车主要用于紧急医疗服务,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2. 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医疗急救知识,并在行驶过程中密切关注患者的情况。
3. 车辆的医疗设备和药品要确保齐全、有效。
4. 在运送过程中,应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家属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报告患者的情况,接受指示。
四、救护车的保养和维修救护车的保养和维修对其使用寿命和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保养和维修计划,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对于救护车的维修,应选择正规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维修过程中,应监督维修情况,确保维修质量和维修成本符合要求。
五、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救护车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救护车的有效管理和高效运营。
同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权益,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
如有违法行为或管理缺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救护车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方法顺昌县医院救护车管理制度为加强救护车的使用管理,保障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生命绿色通道畅通,依据闽卫医[2022]3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管理救护车接受医务科和急诊科的双重管理。
救护车的使用由急诊科负责安排,维修保养审批与监管由急诊科负责。
1、救护车是我院承当全县医疗救援任务的专用车,以保障广阔患者紧急医疗救援需要为准那么,实行24小时多班值班制,在保证平安的同时,迅速完成出车救护任务。
危重患者转上级医院,正常上班时间问医务科报备,其他时间向总值班报备2、 2、救护车原那么上不承当医疗救援工作以外的出车任务,特殊情况用车,须经院长同意并签发派车通知单,在不影响急救用车的情况下,由急诊科负责人统一安排。
救护车辆应按照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
3、每天由值班医生、值班护士、值班司机查看自己车上的物品、设施、药品是否齐全,能否正常使用。
4、驾驶人员应履行职责,每天检查自己的车辆,看是否正常,是否需要维修,要保证车辆以良好的状态进行运转。
救护车每车固定一名驾驶员,责任到人,不准私自调换车辆,车辆维修时,本车驾驶员必须在维修现场,不得安排该驾驶员出车〔特殊情况除外〕。
5、在值班车辆出现故障或维修时,急诊科主任、护士长可以随时调动休息车辆、人员进行顶班。
6、护士长每月定期检查各车急救备用药品是否过期失效,急救设施是否齐全、功能是否完好,及时补充急救药品、物品。
7、向院外车辆通报、泄露出车信息,与院外车辆勾结倒卖病人,为院外车辆提供效劳,提供医院医疗物品等违规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按照私收费论处。
8、急诊科工作人员无论值班与否均要24小时开通手机,紧急情况下,科主任、护士长、调度员可以调动所有救护车和人员。
9、调度员由急诊科护士长按顺序派车,驾驶员要服从调度员安排,休班时应将车钥匙交到调度室,车辆停在指定区域。
二、维修、保养管理1、车辆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审批制度,由司机班班长建立单车维修保养记录档案和台帐和随车记录,如无记录扣绩效50元。
救护车管理办法(一)2024
救护车管理办法(一)一、概述救护车是医疗救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时间关键性和生命救援功能。
为了提高救护车的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制定本救护车管理办法。
二、救护车的定义1. 救护车是指专门用于运送病员或者伤员接受医疗救护的车辆。
其外观和内部设置应符合相关的医疗救护车标准。
2. 救护车应当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并由合格的医疗人员驾驶和操作。
三、救护车管理的必要性1. 救护车管理是保证医疗救护高效运转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管理和规范的操作能够提高救护车的出车效率和救援基础设施的使用效能。
2. 救护车管理有助于保证救护车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延长车辆寿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四、救护车管理的基本要求1. 救护车管理机构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救护车运营管理,并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2. 救护车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救护车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医疗设备和药品配备情况等,并定期进行更新和检查。
3. 救护车管理机构应制定救护车巡查制度,每月至少对救护车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 救护车管理机构应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驾驶技能和医疗救护知识,能够熟练操作救护车和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5. 救护车管理机构应与相关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保障救护车与其他紧急救援力量之间的协同作战,提高救援效率。
五、救护车使用的注意事项1. 救护车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抵达事故现场,因此救护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和相关救援准则行驶,确保安全。
2. 救护车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除非遇到无法通行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和寻求指导。
3. 救护车在运送病员或伤员时,应妥善照顾被救助者,提供医疗急救和心理支持,确保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 救护车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车辆设备,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并遵守环保法规,妥善处理废弃药品和医疗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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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医院救护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救护车的使用管理,保障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生命绿色通道畅通,依据闽卫医[2014]3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管理
救护车接受医务科和急诊科的双重管理。
救护车的使用由急诊科负责安排,维修保养审批与监管由急诊科负责。
1、救护车是我院承担全县医疗救援任务的专用车,以保障广大患者紧急医疗救援需要
为准则,实行24小时多班值班制,在保证安全的同时,迅速完成出车救护任务。
危重患者转上级医院,正常上班时间问医务科报备,其他时间向总值班报备2、
2、救护车原则上不承担医疗救援工作以外的出车任务,特殊情况用车,须经院长同意并签发派车通知单,在不影响急救用车的情况下,由急诊科负责人统一安排。
救护车辆应按照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
3、每天由值班医生、值班护士、值班司机查看自己车上的物品、设施、药品是否齐全,能否正常使用。
4、驾驶人员应履行职责,每天检查自己的车辆,看是否正常,是否需要维修,要保证车辆以良好的状态进行运转。
救护车每车固定一名驾驶员,责任到人,不准私自调换车辆,车辆维修时,本车驾驶员必须在维修现场,不得安排该驾驶员出车(特殊情况除外)。
5、在值班车辆出现故障或维修时,急诊科主任、护士长可以随时调动休息车辆、人员进行顶班。
6、护士长每月定期检查各车急救备用药品是否过期失效,急救设施是否齐全、功能是否完好,及时补充急救药品、物品。
7、向院外车辆通报、泄露出车信息,与院外车辆勾结倒卖病人,为院外车辆提供服务,提供医院医疗物品等违规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按照私收费论处。
8、急诊科工作人员无论值班与否均要24小时开通手机,紧急情况下,科主任、护士长、调度员可以调动所有救护车和人员。
9、调度员由急诊科护士长按顺序派车,驾驶员要服从调度员安排,休班时应将车钥匙交到调度室,车辆停在指定区域。
二、维修、保养管理
1、车辆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审批制度,由司机班班长建立单车维修保养记录档案和台帐和随车记录,如无记录扣绩效50元。
车辆维修在指定维修厂维修。
车辆出现故障后,驾驶人员向司机班班长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修理厂技术员检查鉴定后提出修理方案,由司机班班长核查签字审核后方可送修。
车辆维修时,驾驶人员必须在场,对修理厂更换配件是否纯正、是否按维修规程予以核实,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须报院长同意后,方可维修。
维修后所有拆换配件,由司机班班长保存并建立旧件回收登记制度本。
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人员如发现车辆修理部位项目、更换零件与我院开具的审批单不一致
时,要立即通知司机班班长到场核实,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车辆所更换的零部件若与技术档案不符(轮胎的正常使用寿命在3—4万公里,蓄电池的正常使用寿命在2年左右等),将不予更换。
2、车辆长途行驶途中发生故障需维修的,必须立即向院长报告,返院后补办车辆维修审批手续。
3、车辆维修后,维修费由司机班长到维修厂核实修理费用并办理结算手续(长途行驶途中维修例外)。
半年汇总到财务科办理报账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实修理审批单、维修清单,对照旧件回收登记本,经急诊科确认无误,才能给予报销,属保险公司支付的维修费用须到办公室进行登记。
4、对车辆实行强制保养制度。
按照车辆行驶公里数等车辆保养的基本指标要求,定期对车辆实行强制保养,提高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系数。
5、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清洁工作,由驾驶员在不影响出车任务的前提下自行完成,确保车况性能良好,车容车貌整洁。
急诊科将对每辆车辆进行每月一次安全和保养检查。
三、燃油管理
科学合理核定每辆车的单车油耗量标准,每辆车由护士长每月至少将油耗量与行驶里程记录核查一次,以防浪费,超出耗油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驾驶人员的管理
1、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有效驾驶执照、按照规定车型驾驶。
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新《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第一思想,严禁带病驾驶、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
凡因违章驾驶被公安部门拘留者或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者一律作辞退处理。
2、驾驶员要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服从调度,听从指挥,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时间就是生命”的效率观念,及时迅速出车(白班5分钟内,夜班10分钟内),圆满完成医疗急救任务;加强驾驶技术和安全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为病人服务的本领。
3、驾驶人员认真爱护车辆,负责对自己所驾驶车内的急救器材、设备的保管与维护,保持功能完好,随时处于应急状态,严禁物品外借,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本人责任。
4、驾驶员要经常保持车况良好和车辆整洁。
定期对所驾驶车辆进行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在运送已明确或疑似传染病人(包括死亡病人)后,要及时进行消毒,若因没有及时消毒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5、驾驶人员不得违反交通法规。
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向司机班班长报告后,再报院长,不得隐瞒事故不报。
6、车辆年审、警灯警报的审核及保险的购买经司机班班长审核同意后由驾驶员在业余
时间办理,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因延误造成损失者责任自负。
五、严格遵守《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