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期缴业务品质管理办法(实例版)
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代理行工作是国际业务的组成部分,通过引进境内外银行服务产品,介绍推销我行金融业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双方的业务合作与往来。
为使我行代理行的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该办法。
第二条为做好代理行工作,积极开展国际金融活动,扩大我行对外影响,在代理行工作中应掌握以下原则:一、利用国际上已经形成的惯例和习惯做法,做好国际结算工作。
二、贯彻平等互利原则,扩大国际间的银行业务往来,既要充分发挥我行优势,把业务做好做活,又要重合同、守信用,维护我行对外信誉。
三、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代理行的资信实力大小、经营作风等,选择运用,争取优惠条件。
四、对于与我国经济金融关系比较密切,具有较大未来发展潜力,如处于“一带一路”的国家的银行,要广泛联系,重点使用,发展金融合作。
一些国家的银行,情况比较复杂,在同这些国家的银行往来中,要加强调查研究,随时掌握其政治、经济和金融动态,业务按照国际惯例和平等互利原则处理。
第三条与代理行的业务往来中,对其有损于我行利益的行为,在交涉中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争取应得利益。
第四条我行选择代理行的原则是:(一)世界排名前列,资产质量较好;(二)经营有特色,能提供较广泛的相互合作的业务范围、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较好;(三)国内外分支行或建立国外代理行关系较多,具有较广泛的结算网络;(四)具备现代化通讯设备和国际金融专业人才;(五)费用合理,价格实惠;(六)代理行的国内分行和海外分行要求与我行扩建代理关系,一般不予拒绝。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统一对外建立代理行关系,分支行无权自行建立。
分支行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外扩建、新建代理行关系,可从实际出发,将申请及名单上报总行,由总行统一掌握,分期分批对外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职责具体如下:(一)代理行的选择、建立以及维护;(二)集中管理和执行外汇业务代理行授信额度;(三)代理行关于我行总体情况、xx地区发生的国际结算业务等的查询查复;(四)代理行各类调查问卷解答;(五)代理行的账户开关等日常管理;(六)与代理行间进行全行层面上的业务接洽、业务交流、互访安排等事宜;(七)代理行资信评估、考核,提供代理行或新开证行的资信参考。
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保障银行与代理行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制和发行汇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合作、共赢、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代理行业务是指银行委托代理行办理汇票业务、托收业务、票据保证金业务、个人账户开户等业务。
第三条银行代理行应符合以下条件:1. 法人或其他组织;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经营风险的能力;3. 具有代理银行业务的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持能力;4.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四条银行代理行申请代理银行业务,应填写《银行代理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 经营许可证明文件;2. 组织机构代码证;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人身份证明;4. 银行业务相关资质证明文件;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银行代理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业务,并在业务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保守银行和客户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如发现代理行有违法违规行为,银行有权中止或解除与该代理行签订的代理合同。
第六条银行代理行应当严格按照银行要求制定的业务流程和安全控制制度进行操作,如对业务流程提出改进意见,应当及时向银行反映,待银行审核通过后再进行改进。
第七条银行代理行应按照银行通知的汇票票面信息标准和银行印章要求,制作汇票,必须在汇票票面注明银行代理行名称,并加盖有效银行印章。
第八条银行代理行应按照本办法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将代理银行业务收入与银行结算,并每月向银行提供业务情况汇总及明细。
第九条银行代理行应当根据银行要求,定期接受银行的业务及技术培训。
第十条银行代理行应当对业务员进行管理和培训,确保其对业务操作规程、技术及银行代理行业务相关知识的掌握。
第十一条银行代理行应当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行业服务,并对客户的财产与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银行代理行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将银行的业务清单提交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应当及时结算。
代理营业机构业务管理制度选编第14章
二、风险防范
(二)日终处理
1.办理机构签退时,应双人监督签退。 2.下班必须互盘,缴存现金、凭证,章戳上锁。 3.营业日终支局长或综合柜员要进行业务审核,检查 系统关机情况,安排好夜间值班守库工作。 4.每个柜台的现金保险柜,做好钥匙分管,柜员下班 必须清空柜内现金。
谢 谢!
一、业务规定
(三)机构签退
1.由网点最后签退的柜员办理机构签退交易,机构签退 后,该机构不能再办理日常业务。 2.办理机构签退时,应双人监督签退。
(四)营业前打印
第二日营业前,打印上一日“批处理营业轧账单”、“ 批处理营业轧账单续表”、“现金收支记录表”和“会 计事项列表”。
二、风险防范
(一)交接班
一、业务规定
异常情况下柜员日终处理的要求 1. 网点出现异常情况,柜员无法轧账时,必须向一级支 行(县市机构)汇报,并将柜员的结存现金和网点的结 存凭证如实上报一级支行(县市机构); 2. 一级支行(县市机构)查询柜员尾箱现金、凭证是否 相符,相符后通知网点柜员按正常程序下班;若一级支 行(县市机构)无法查询,网点双人盘核实物后双人封 箱,手工填制轧账单; 3. 第二日营业前普通柜员必须做正式轧账,核对现金与 凭证相符后方可营业。
一、业务规定
(二)日终处理
普通柜员日终处理的五点要求 1. 将各类业务凭单、利息清单、收回和作废的存折/单 、卡等单据、凭证进行整理,由综合柜员一并上缴上级 相关部门; 2. 根据本日的交易情况核点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实际 数量。在日终正式轧账前超过尾箱限额的现金一律上缴 综合柜员; 3. 根据结存的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正式轧账,核点 现金和凭证,输入现金和各种凭证起止号码,轧账成功 后,打印“柜员轧账单”,上缴尾箱;
银行代保管抵(质)押品操作规程
**银行代保管抵(质)押品操作规程(一)收取抵(质)押品1、业务受理客户经理部门将抵(质)押品、抵(质)押品清单、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及信贷系统输出的担保品登记通知书交前台柜员办理账务处理。
2、业务审核前台柜员应审查以下内容,并经委派会计审批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还客户经理部门:(1)审查抵(质)押品清单上记载的抵(质)押物名称、账号、数量、金额、编号与抵(质)押物是否一致;(2)质押凭证是否为真实有效的凭证;(3)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质押凭证编号与质押凭证所列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符。
3、业务处理(1)柜员审核无误,交营业网点委派会计审批后,根据担保品登记通知书编号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抵(质)押登记,操作“B贷款业务---G担保品处理---担保品登记”交易,进入交易界面,输入“担保品编号”,系统反显示在信贷系统中由信贷人员录入的信息,由柜员核对系统中显示的信息与信贷人员交前台打印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提交打印“表外记账凭证”,交易完成。
加盖业务清讫章随凭证装订,将抵(质)押品清单一份、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留存联与抵(质)押品一并交主办柜员入库保管,并凭以登记《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抵(质)押品清单一份、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回单联退客户经理部门。
(二)保管抵(质)押品抵(质)押品管理实行“账、实、簿分离”。
抵(质)押品作为重要物品营业期间入库或入款箱保管,日终必须随款箱上解金库保管。
(三)领取抵(质)押品1、业务受理出质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还款凭证及客户经理部门提供的解除止付通知书及担保品注销通知书到前台领取抵(质)押权利凭证。
2、业务审核柜员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还款凭证及解除止付通知书进行审核,在确认客户身份及贷款结清后向库管员领取抵(质)押品。
3、业务处理(1)柜员审核无误,交营业网点委派会计审批后,根据担保品注销通知书编号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抵(质)押登记,操作“B贷款业务---G担保品处理---担保品注销”交易,进入交易界面,输入“担保品编号”,系统反显示在信贷系统中由信贷人员录入的信息,由柜员核对系统中显示的信息与信贷人员交前台打印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提交打印“表外记账凭证”,交易完成。
银行代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代理公司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客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代理公司的各项业务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客户服务、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银行代理公司应遵循“客户至上、诚信为本、规范操作、持续改进”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银行代理公司设立以下组织架构:1. 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管理,领导各部门开展工作;2.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分管各部门业务;3. 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业务运营管理,组织实施总经理的决策部署;4. 员工: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销售部:负责产品销售、客户拓展、市场调研等工作;2. 客户服务部:负责客户咨询、投诉处理、售后服务等工作;3. 风险控制部:负责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等工作;4. 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运营管理第六条产品销售管理:1. 银行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开展产品销售业务;2. 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专业、诚信的服务;3. 销售人员应遵守公司规定的销售流程,不得擅自更改产品条款或承诺;4. 银行代理公司应定期对销售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客户服务管理:1. 银行代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处理客户咨询、投诉、建议等工作;2. 客户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耐心和责任心,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3. 银行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问题;4. 客户服务部门应定期收集客户反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八条风险控制管理:1. 银行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业务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2. 风险控制部门应定期对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风险可控;3. 银行代理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4. 风险控制部门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风险意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XX银行代理资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资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资金收付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资金收付业务系指本行接受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等外部机构的委托,为投资者提供产品的认购、缴款、收益分配、到期兑付等一系列代理服务,并向合作机构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收付产品包括资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
资金信托计划系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资产管理计划系指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向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即投资者系指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系指由委托人指定的、享有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系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与委托人就双方在信托/委托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的合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基本原则第八条本行开展代理资金收付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性、谨慎性、中立性和盈利性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严格遵守银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本行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办业务。
(二)谨慎性原则。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代理资金收付业务,谨慎选择拟代理收付产品,规避因无法正常兑付给本行带来风险。
银保业务代理制度范本
标题:银保业务代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保险业务代理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保业务代理,是指银行(以下简称“代理人”)接受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人”)委托,在其营业场所代为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代理人开展银保业务代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保业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代理人的资格与义务第五条代理人在开展银保业务代理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资格认定。
未经认定,不得开展银保业务代理。
第六条代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具备与开展银保业务代理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业务人员、业务处理系统等条件;(四)具备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代理人开展银保业务代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的规定;(二)确保保险产品的销售、宣传、解释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三)妥善保管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使用;(四)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银保业务代理情况,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三、保险产品的销售与服务第八条代理人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在代理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
未经授权,不得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第九条代理人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保险产品的性质、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用、退保规定等重要事项,并协助保险消费者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十条代理人应当提供保险消费者的咨询、投保、理赔等服务,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佣金支付与管理第十一条代理人开展银保业务代理,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佣金。
代理金融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金融业务的管理,确保业务运营的安全、合规和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从事代理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及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规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及行业标准。
2. 安全性:确保客户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3. 效率性:提高业务处理效率,优化客户体验。
4. 可持续性:实现业务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章代理金融业务范围第四条代理金融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收代付水、电、燃气费、电话费等。
2. 代销金融产品:包括基金、保险、国债等。
3. 其他代理业务: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政策适时调整。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代理金融业务管理小组,负责全行代理金融业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代理金融业务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代理金融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2. 监督各分支机构执行代理金融业务规定。
3. 定期开展业务检查,确保业务合规、安全。
4. 处理代理金融业务投诉及纠纷。
第四章业务操作规范第七条代理金融业务操作流程:1. 客户咨询:业务员对客户进行咨询,了解客户需求。
2. 业务办理:业务员根据客户需求,协助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3. 业务审核:审核员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合规性。
4. 业务反馈:业务员将业务办理结果反馈给客户。
第八条代理金融业务注意事项:1. 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确保业务真实有效。
2. 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防止违规操作。
3. 保密客户信息,确保客户隐私安全。
4.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九条代理金融业务风险控制措施:1.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责任。
2. 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3. 加强业务流程监控,确保业务合规性。
4. 加强员工风险意识教育,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定期开展代理金融业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业务合规性检查。
银行代理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代理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 (4)第四章业务管理 (4)第五章违约责任 (5)第六章附则 (6)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理理财业务的管理与操作的规范,促进业务的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代理销售同业理财产品及同业代理销售本行理财产品。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作为代理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业务制度、营销管理等。
第四条产品管理委员会负责代理理财业务的立项审批。
第五条代理类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合作机构的审核。
第六条总行资金营运部负责本行产品研发、投资运作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总行负责资金头寸管理。
第八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协议等相关文本材料的法律审核。
第九条总行负责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十条总行负责业务的合规性审核。
第十一条总行负责理财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总行办公室负责产品宣传资料的审核,并配合开展产品宣传。
第十三条业务主办行负责理财资金归集、产品到期收益兑付,理财数据的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各分支行负责理财产品的营销宣传、咨询受理、日常销售、数据统计等;并就客户的投诉、建议以及业务开展情况向总行提供反馈意见。
第三章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第十五条在业务开展前,总行对合作机构作审慎尽职调查,并提交代理类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核。
对本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需考察以下几个方面:(一)产品发行及风险管控能力;(二)相关资质;(三)近两年有无外部负面问题曝光;(四)公司产品线丰富度,市场口碑;(五)代销经验;具有两年以上代理理财业务经验,当前合作机构不少于两家;(六)其他相关情况。
人寿保险公司银行代理业务管理部 期缴业务星级经理评选活动方案
“期缴业务星级经理”评选活动方案为贯彻落实银代业务“稳定规模、狠抓期缴、强化品质、提升队伍”的经营方针,提升期缴业务作业能力,推进期缴业务发展,公司决定推出年“期缴业务星级经理”评选活动。
现将《年“期缴业务星级经理”评选办法》下发给你们,请各分公司高度重视,积极营造氛围,做好宣导工作,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督导和追踪,通过评选办法取得期缴业务的突破和提升。
附件:“期缴业务星级经理”评选办法一、评选目的建立队伍期缴业务作业习惯,提升期缴业务管理水平,推进期缴业务发展,完善期缴荣誉体系建设,搭建“素质好、品质好、技能好、收入好”的四好团队。
二、评选期间年2月1日—年6月30日(每月评选一次)三、参评范围银代业务系统在册的银行代理营业区总监和理财经理四、入围条件:(一)A组:重庆、广东、北京分公司【星级理财经理标准】:当月期缴保费15万元(含)以上,获得一个星级;【星级营业区总监标准】:以当月获得星级的理财经理在本营业区所辖人力中占比排名,本组前5名获得一个星级,或营业区有效期缴保费本组前5名获得一个星级;(二)B组:河南、山东、四川、江苏、湖南、河北、陕西、浙江、山西分公司【星级理财经理标准】:当月期缴保费10万元(含)以上,获得一个星级;【星级营业区总监标准】:以当月获得星级的理财经理在本营业区所辖人力中占比排名,本组前10名获得一个星级,或营业区有效期缴保费本组前10名获得一个星级;(三)C组:辽宁、上海、吉林、广西、天津、贵州、云南、海南、大连、内蒙古、新疆、宁波、青岛、湖北、安徽、黑龙江、宁夏、江西、福建、厦门、青海、甘肃分公司【星级理财经理标准】:当月期缴保费5万元(含)以上,获得一个星级;【星级营业区总监标准】:以当月获得星级的理财经理在本营业区所辖人力中占比排名,本组前20名获得一个星级,或营业区有效期缴保费本组前20名获得一个星级;五、奖励办法1、评选期间结束后,获得三、四星级的营业区总监及理财经理由总公司发放荣誉证书,五星级发放荣誉奖牌;2、取得三个及以上星级的理财经理,按照2-6月份累计获得星级数量排名,参加总公司半年度期缴高峰论坛(若入围人员星级相同,则按照2-6月份累计期缴保费排名):A组18人:各分公司排名前4名,以上人员之外本组排名前6名;B组33人:各分公司排名前3名,以上人员之外本组排名前6名;C组50人:各分公司排名前2名,以上人员之外本组排名前6名;3、营业区总监按照2-6月份累计获得星级数量排名,参加总公司半年度期缴高峰论坛(若入围人员星级相同,则按照2-6月份星级理财经理占比平均数排名):A组4人:本组排名前4名;B组6人:本组排名前6名;C组10人:本组排名前10名;4、期缴高峰论坛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六、统计说明:1、星级理财经理占比和营业区有效期缴保费排名都达到星级标准的营业区总监,当月星级不累加,获得一颗星。
银行代理销售实物类产品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理销售实物类产品管理办法模版一、前言银行业代销实物类产品近年来受到不同层次的客户欢迎,也得到不少银行的青睐。
为了保障银行代销实物类产品的管理规范、交易合法,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制定适应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提高银行代销实物类产品的服务品质与客户满意度,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对象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业代销实物类产品的管理工作。
2、实物类产品:本管理办法所称实物类产品(以下简称实物产品)指非金融类股权、贵金属等大宗商品。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美容、换汇、黄金、水晶、珠宝、翡翠、名表、护肤品等。
3、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指中国境内的银行。
三、经营与合作方式1、经营方式(1)银行通过自有渠道或合作方式代销实物产品;(2)具体代销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直销、合作分成或靠款分红;(3)银行与生产或经营实物产品的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进产品的市场推广,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信誉度。
2、合作方式银行与实物产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合作销售时,应签订合作协议,协商确定合作细则,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工作流程。
四、风险管理1、经营风险管理(1)银行应加强对实物产品市场的调研、了解,认真挖掘市场的信息,对实物产品的质量、价格、销售渠道等多方面进行调研分析,确保代销的实物产品业务严格按照市场行情操作;(2)银行代销的实物产品必须经过严格验核,确保产品真实、合法、正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售假;(3)银行于代销实物产品的过程中,应确保所代理企业的信誉度和财务实力,选择合格的实物产品生产或经营企业为代理合作伙伴,真正实现“信得过、用的上”的目标。
2、合作风险管理(1)银行与实物产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合作时,应仔细审查对方证照、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财务实力等方面,确保合作的真实、合法、有效;(2)银行与实物产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合作时确定合作内容,应关注合作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3、技术风险管理银行代销实物类产品时要注意线上交易安全、保障客户的隐私等;必要时需要开发、引进适合实物类产品销售的线上交易平台和支付系统,确保线上支付平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代理银行评价制度范本模板
代理银行评价制度范本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代理银行业务的管理,提高代理银行业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与代理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风险控制、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评价。
第三条代理银行评价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理银行评价体系,对代理银行业务进行全面、动态的评价,确保代理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二、评价指标第五条代理银行评价指标分为业务指标、风险指标、服务指标和合作指标四个方面。
(一)业务指标:包括代理银行业务规模、业务结构、业务增长速度等。
(二)风险指标:包括代理银行业务风险控制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风险事件处理等。
(三)服务指标:包括代理银行业务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业务处理效率等。
(四)合作指标:包括代理银行间的业务合作程度、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等。
三、评价方法第六条代理银行评价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代理银行业务进行综合评价。
(一)定量评价:根据业务指标、风险指标、服务指标和合作指标的定量数据,采用权重法、比率法等方法进行评价。
(二)定性评价:根据代理银行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业务指标、风险指标、服务指标和合作指标进行定性分析。
第七条银行应根据代理银行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制定具体的评价细则,对代理银行业务进行定期评价。
四、评价结果运用第八条代理银行评价结果作为银行与代理银行业务合作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优秀的代理银行,银行可以加大业务合作力度,提高合作质量。
第九条代理银行评价结果作为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参考,评价结果较差的代理银行,银行应加强风险防范,确保业务安全。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代理银行评价结果,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管理。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建设银行分行)代理保险期缴业务培训方案
期缴业务培训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与中国人寿银行保险业务发展,不断创新,贴近和服务银保客户对国寿期交产品的需求,实现客户资源的长效性,经协商,双方拟开展“会战九十赢在未来”期交业务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的:提高从业人员对代理保险业务的认识,增强依法经营、合规操作的观念,提高销售人员的营销技能,促进我行与中国人寿合作的深化,逐步推进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国寿美满人生保险等期交产品的发展,实现双方业绩平台的持续提升。
二、培训时间:年10月三、培训名额:按照各行本次期缴业务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分配培训名额。
完成目标计划90%的二级分行可以获得2个参加高端金融理财培训班的名额,完成目标计划100%的二级分行可以再获得1个名额,完成目标计划120%及以上的二级分行再追加获得1个名额。
四、培训地点省分行与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协商后确定。
五、培训内容代理保险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
“会战九十赢在未来”目标计划单位:万元一、培训目的进一步加强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推动银行保险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实现银行保险产品的多元销售,为全年业务平稳增长打下坚实基础。
提高营销人员对发展期缴业务的认识,增强依法经营、合规操作的观念,提高营销技能。
二、培训时间年10月三、培训名额分配按年三季度各相关机构销售太平洋人寿期缴保险产品情况确定培训名额,具体情况如下:第一阶段:7月1日-7月31日“火炬传递业务奔腾”第二阶段:8月1日-8月31日“健将竞技银保争霸”第三阶段:9月1日-9月30日“成功奥运勇夺胜利”1、全部完成本次计划目标的二级分行奖励培训名额2个,达成目标后,每增加50万追加奖励培训名额1个。
2、第一阶段实现保费收入25万的营业网点,可以获得初级理财培训名额一个,同时还可获得技能提高培训名额1个;第二阶段实现保费收入35万的营业网点,可以获得中级理财培训名额一个,同时还可获得技能提高培训名额2个;第三阶段实现保费收入40万的营业网点,可以获得高级理财培训名额一个,同时还可获得技能提高培训名额3个;培训名额不累加,以网点获得的最高奖励为准。
银行代收费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收费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收费业务管理,促进我行代理业务的发展,根据《XX银行中间业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代收费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是指受代收费委托单位委托,在其委托范围内代理收取各种公用事业费用。
第三条代收费业务属中间业务。
我行在各代收费委托单位委托范围内代缴各项公用事业费的业务,银行不得垫付资金.第二章代收费业务范围第四条代收费业务的范围是指受各代收费委托单位的委托,在受委托范围内,我行各代理机构为委托机构办理代理收取委托单位客户应缴纳的各项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公交IC卡、热力费等,以及代理用户缴纳其他各项公用事业缴费的业务。
第三章代收费业务组织管理第五条XX银行代收费业务必须符合《XX银行代理业务审查审批管理办法》中对代理业务的规定,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其主要职能是制定代收费业务管理办法及具体的业务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指导支行开展代收费业务营销工作,协调解决代收费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代收费业务应设立主办行,主办行负责及时将代收代缴的资金划往委托单位开立的结算账户专户内,并按协议要求与委托单位进行对帐及报送报表。
第七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代收费业务的凭证管理和发放,各支行必须保证代缴业务的顺利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八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运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全行代收费业务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各分支机构的代收费业务。
确保银行业务与代收费业务顺利开展。
第九条我行各网点应加强对代收费业务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学习相关政策规定,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按照有关流程进行各项代收费业务操作。
第四章代收费业务的处理流程第十条各支行受理代收费委托单位向我行提出委托我行代理收取公用事业收费的申请,按要求审查后提交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复审。
申请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单位情况介绍、委托单位对该委托代理业务情况介绍、委托意向书等。
银行法人客户信用与代理投资业务存续期管理规定模版
法人客户信用与代理投资业务存续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行法人客户信用与代理投资业务存续期管理,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存续期管理定义)本规定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在我行对法人客户办理的信用与代理投资业务中,贷款、自营投资以及代理投资资金发放后的业务存续期间,我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手段,对融资客户、融资项目、具体业务、担保物(人)、合作机构等进行跟踪检查、监测预警、资金使用监督、风险事件处理、信息披露等工作,以掌握融资风险状况和客户偿付能力变化情况,防控业务风险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法人客户定义)本规定所称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办理信用与代理投资业务的除自然人以外的客户,包括公司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社团法人客户,以及非法人组织客户、纳入我行小企业内部管理口径的小企业业主等。
第四条(存续期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法人客户作为融资客户在我行办理的、由我行承担(或受托进行)融资客户风险管理职责的各类信用与代理投资业务,具体包括信贷业务、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与投资业务、金融资产服务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同业投融资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一)信贷业务。
是指我行承担融资客户信用风险的各类表内外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并购贷款、票据承兑、贷款承诺、对外担保和信用证、内保外贷等。
(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与投资业务。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是指我行作为承销商,为发行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开展尽职调查、信用风险审查审批、注册或申报、发行与分销以及履行后续管理职责等活动并收取承销费用的业务。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是指我行银行账户持有法人客户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企业债券和地方债券等。
(三)金融资产服务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
包括非标准化理财投资、非标准化代理销售以及其他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为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障银行和客户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三、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类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包括以下类型:1.人寿保险;2.财产保险;3.健康保险;4.意外伤害保险。
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资格条件一、银行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1.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2.资金实力雄厚,保证代理保险业务中的资金安全;3.法人代表应是银行高级管理人员;4.有专业保险销售团队,能够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5.已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代理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二、银行代理人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1.年满18周岁;2.无不良信用记录;3.已通过银行内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4.爱岗敬业,专业素质高;5.无涉及银行利益冲突的情况。
五、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1.开展业务前,银行应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2.银行代理人应在向客户销售代理保险产品前,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和产品介绍,并签署《保险产品购买确认书》;3.银行代理人需遵循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代理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合法合规开展业务;4.客户购买银行代理保险产品后,银行应在保险单上作出明确批注,保障客户权益。
六、风险管理措施为保障银行和客户的权益,银行应建立健全以下风险管理措施:1.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合规;2.对银行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完善内部监管机制;3.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4.及时关注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风险;5.保证客户隐私和保密,严格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七、责任和惩罚1.违反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银行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2.银行代理人泄露客户信息或故意误导客户购买不适合的保险产品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并取消相应的业务资质;3.银行负责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不力,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银行代理行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行管理办法1目的为促进我行国际业务发展,加快我行代理行网络建设步伐,保障全行外汇业务稳健经营,积极稳妥地发展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和友好合作关系,维护我行在国内外金融同业中的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国际业务代理行建立与管理工作需要。
3 职责负责收集、整理、积累、保管代理行的信息、资料;对代理行的地位、经营等情况进行分析、报告;负责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并对代理行日常工作的开展进行管理。
4 相关文件《商业银行国际业务规章、制度、办法、规定(暂行)》5、实施细则5.1总则5.1.1我行境外代理行系指我行总部建立互相代理国际银行业务关系的境外银行的总行及其分行(包括其在我国境内的分行)。
5.1.2我行境外代理行关系由总部统一建立。
5.1.3我行境外代理行关系要按照尽量满足业务需要、严格控制国家风险和银行风险、国家和地区适当分布、当地银行和外资银行适当搭配的原则建立,逐步扩大与完善境外代理行网络。
5.2代理行关系的建立5.2.1我行选择建立境外代理行关系要事先了解以下方面的情况:5.2.1.1该银行的行名、注册国家、注册地点、建立时间、合并情况;5.2.1.2该银行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外汇管制及其他法规限制情况;5.2.1.3该银行的股权归属、股权性质、经营方向、业务特长;5.2.1.4该银行近年的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产、利润、信用评级其他经营情况;5.2.1.5该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国外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5.2.1.6该银行在世界和本国银行中按资本、资产、利润、信用评级等排位的名次情况;5.2.1.7该银行的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传、SWIFT代码等资料;5.2.1.8该银行的其他有关情况。
5.2.2我行建立境外代理行的主要标准是:5.2.2.1选择设在国家风险小、信用评分高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及其子银行作为代理行;控制与设在国家风险大、信用评分低于全球平均分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及其子银行建立信用代理行关系;严格控制与国家风险很大、信用评分很低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及其子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严禁与我国政府规定不准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及其子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
代理银行评价制度范本模板
代理银行评价制度范本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银行业务的管理,提高代理银行业务质量,确保代理银行业务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评价制度。
第二条本评价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代理银行。
第三条本评价制度主要对代理银行的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代理银行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代理银行业务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指标和权重第五条评价指标分为五个方面,分别为资产质量(30%)、流动性(20%)、盈利能力(20%)、风险控制能力(20%)和服务水平(10%)。
第六条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流动性指标包括流动性比率、核心负债比例等;盈利能力指标包括净利润、资产收益率等;风险控制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率等;服务水平指标包括客户满意度、业务办理效率等。
三、评价程序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代理银行上一年度的业务进行评价。
第八条评价程序分为自评、评审和反馈三个阶段:(一)自评阶段: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本评价制度的要求,对自身业务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
(二)评审阶段: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代理银行的自评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价报告。
(三)反馈阶段: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评价报告反馈给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评价报告进行整改。
四、评价结果和处理第九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一)优秀: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二)良好: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不满90分;(三)一般: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不满80分;(四)较差: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下。
第十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代理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放宽业务范围、降低监管要求等。
第十一条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的代理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制定整改计划,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监测。
银行代理销售实物类产品管理办法模版
代理销售实物类产品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7月16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合作公司及产品的准入与退出 (4)第四章业务管理 (5)第五章罚则 (7)第六章附则 (7)附件: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理销售实物类产品的管理与操作,促进业务的发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销售实物类产品,是指为满足客户的投资、收藏需求,在选择并确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和产品后,受理客户的购买委托并协助客户在本行网点购买贵金属制品、纪念币、纪念章、纪念册等实物类产品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物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贵金属制品、纪念币、纪念章、纪念册产品(如人民币收藏册、流通纪念币收藏册、外国钱币纪念册、邮票珍藏册、票证收藏册)等。
第四条本行代理销售实物类产品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政策规定,审慎尽责地进行。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总行负责合作协议的签定、产品的甄选、业务的日常管理、营销引导、培训等。
第六条总行内审办公室负责该业务的内审检查。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该业务的合同协议审查。
第八条总行负责科技需求的开发。
第九条总行负责制定该业务的相关科目及会计核算。
第十条总行办公室负责该业务的宣传。
第十一条业务主办行负责合作公司的前期调研,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数据的核对,督促合作公司按时将业务的中间业务收入进行入账。
第十二条各分支行负责业务的日常办理、营销宣传及业务咨询;并就客户的投诉、建议以及对业务开展情况,向总行提供反馈意见。
第三章合作公司及产品的准入与退出第十三条在业务开展前,业务主办行对合作公司做审慎尽职调查,对合作公司的资质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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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期缴业务品质管理办法银行代理业务品质管理是银代业务长治久安、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前提,为进一步加强银代业务新契约品质管理,督促各中心支公司从售前、售中、售后等各个环节严格控制业务品质,确保银行代理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分公司于月日制订了《银行代理期缴业务品质管理办法》,现对原管理办法做如下补充:一、银代期缴业务售前管理处罚办法(一)业务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未办理完上岗手续而在网点开展业务的,所做业绩不计入该员工绩效提奖,不列入考核业绩中。
(二)私自制作、印刷和使用非总公司定版或授权的宣传材料,一经查实,扣罚当事人当月基本工资的100%,并予以解聘处分;并对其直接管理的银代分管总、营业区总监、营业区督训给以扣罚当月基本工资10%的处罚,并予以警告。
(三)销售人员未通过售前通关考试的不予上岗。
(四)季度认证资格被取消的人员再次上岗通关不合格将予以解聘。
二、银代期缴业务售中管理(一)新契约承保过程中的品质控制1、公司方承保过程中保单品质的控制投保书应先由该机构银代部内勤进行初审,对符合承保条件的投保单银代部内勤要进行汇总登记,登记完毕后投保书与清单一同交客户服务中心进行下一步承保处理。
客户服务中心接到银代部交接的投保书后要再次依据相关标准对投保书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单件进行扫描、录入、出单。
对在初审和复审过程中发现的填写错误问题件,由相关人员分别进行详细登记(表格见附表),并在月末交银代部进行处罚。
2.银保通承保过程中保单品质的控制中支银代部内勤对银行网点上交的银保通档案进行初审,银代部内勤初审合格后要汇总登记,配同清单与档案一并交中支客户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岗人员进行复核。
档案管理岗人员要根据承保清单对所交接的档案资料进行认真、仔细的核对。
对档案中投保书的填写内容要依据银代投保书填写规范进行审核,初审和复审人员对投保书填写不完整、内容填写错误等问题分别进行详细登记,当即反馈银代部内勤。
(二)投保书填写错误的处罚1.投保书填写错误,按30元/处的标准进行累计处罚;电话、地址不详的按100元/份的标准进行处罚;2.对成品保单,由于投保书填写不规范而各审核环节均未发现相关问题导致重新出单者,按10元/份进行处罚。
处罚对象为:银代部内勤、客户服务中心投保书录入人员及复核人员。
3.如因收银录入人员错误导致重新出单并引发客户投诉的,对收银录入人员按20元/份进行处罚。
4.所有银保通档案应于次月的10日前交回公司。
如超过时间未交回按50元/份扣发理财经理工资,并延迟发放该笔保单绩效奖金;因保管不当将档案遗失,需将银行网点留存的客户资料复印回公司,并附有银行网点的遗失说明,按100元/份扣发理财经理工资。
5.每月11日前,各机构银代部应将本部门及客户服务中心提交的问题件清单进行汇总,并以此作为当月处罚扣款依据。
三、银代期缴业务售后管理—银代业务回访规定(一)回访范围:银行代理业务新契约期缴保单。
(二)回访对象:新契约保单的投保人(三)回访时间:所有保单在承保出单3日后开始回访。
(四)回访内容:1、提示客户所办理的是保险理财产品,确认客户是否收到保单。
2、向客户明确讲解该产品的缴费期限、请客户详细了解合同条款、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等内容。
3、确认并增加客户联系地址、电话。
4、10天犹豫期的提示。
5、确认客户是否本人亲笔签名并对代签名做详细记录。
6、向客户提示有疑问或者服务的需求,请到办理的银行网点咨询或者拨打客服电话。
(五)回访流程1、回访时间:承保出单日后第3日提取回访清单并下发至回访人员。
2、回访时效:回访人员按回访时效规定每张保单选择(早、中、晚)3个时段进行3访。
3、日报表的统计:每天回访统计岗人员将当日回访量及问题件统计并分析。
4、问题件的发放:电话回访管理岗每日进行问题件整理并下发至各中支银代内勤及分公司银行业务部。
5、问题件的处理:各中支银代内勤自收到日报之日起3日内将理财经理问题件处理结果反馈电话回访管理岗,电话管理岗再进行补访核实,一经解决及时撤消问题件。
6、问题件处理结果反馈:每月月初,分公司电话管理岗将上月超期反馈问题件清单发至分公司银行业务部,分公司银行业务部根据反馈情况制作扣款及扣发绩效提奖清单,在扣款清单通报各中支后,于每月10日前提交人力资源部薪资管理岗进行工资扣款处理。
(六)工作职责运营服务中心回访人员工作职责1、银代新契约回访工作、回访服务质量的管理;2.制定回访工作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3. 根据分公司业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及新产品销售后对回访话术及时问题件界定标准进行调整;4.负责实施100%期缴银代产品电话回访服务;5.对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件快速反馈至各中支银代内勤及分公司银行业务部,并追踪问题件的结果再予补访;6、回访后客户保单基本信息修缮,电话回访不成功件转信函回访;7.回访数据的统计分析,每月向银行业务部发送回访品质问题件扣罚清单,每月形成银代回访分析报告,银代部根据相关问题进行相应的整改以促进品质提升;8.回访档案(包括文字及录音文件)及相关数据的管理;9.每月月初,向分公司银行业务部发送上月银代期缴业务总公司抽访成功率及件数撤保率清单,银行业务部根据以上清单制作管理人员扣款清单,提交人力资源部薪资管理岗进行扣款。
中支银代内勤工作职责:问题件转发至理财经理,问题件修缮通过邮件方式反馈客服部电话管理岗,问题件处理督导和追踪,根据分公司银代部下发的扣款清单在队伍中通报当月扣罚情况。
理财经理工作职责:理财经理通过电话联系客户或上门拜访客户等方式对问题件进行纠正、完善处理,具体包括更正客户电话、地址的基本信息,协助客户办理补签字手续,为客户讲解清楚保险利益与缴费年期、为客户答疑解惑消除客户各种疑虑、提供客户需要的后续服务。
人力资源部薪资管理岗工作职责:1、根据分公司银行业务部每月提供的回访未成功和问题件扣款清单,对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工资进行扣款处理;2、根据分公司银行业务部每月提供的银代期缴业务总公司抽访成功率及件数撤保率清单扣款清单,对管理人员工资进行扣款处理。
(七)回访问题件界定:1、电话错误问题保单:无电话、电话是空号、错号、银行网点电话、无法联系投保人、不认识投保人、停机等致使回访人员回访不成功的保单。
(反馈问题件只有两次提供电话的机会,之后再次提供,按超时效进行相应处罚)2、三访不成功:分三个不同时段三次回访不成功的保单向中支银代内勤下发问题件。
3、地址错误问题保单:无客户通信地址或地址不详,致使客户无法收到公司信函的保单。
4、宣传口径、宣传误导1)客户以为是存款。
2)误导缴费年期:回访中发现客户不清楚是期缴产品、不清楚缴费期限、柜员或理财经理向客户宣传就是3年缴3年取、5年缴5年取(或5年以下)产品的保单。
3)保险利益误导:回访中发现柜员向客户夸大收益、向客户承诺有固定利率、向客户宣传3年、5年保单收益高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并做具体的收益数额承诺。
4)退保、减保误导:向客户宣传随时可支取,退保不受任何损失、2年减保无损失的保单。
5、未配送条款。
6、代签名问题保单:客户为家人代办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亲笔签字的保单(未成年人不是其监护人签名件)。
7、在投保书上作了书面的承诺或在“领取方式”、“3年或者5年支取、3年或者5年以下支取的”等处打勾,在合同或者条款上写上了任何书面承诺的。
二、银代回访管理处罚办法(一)业务员处罚办法每月进行一次回访保单品质考核,由电话管理岗回访中发现的问题件和回访未成功保单制作统计表格,分公司银行业务部按以下标准制作扣款及扣发绩效提奖清单提交人力资源部薪资管理岗在当月工资中予以处罚扣款。
1.信息错误。
运营服务中心电话回访确定的电话错误和地址错误问题件,对该保单的理财经理每件扣款50元;如同一保单同时出现电话错误和地址错误则累计扣款100元。
当月累计超过三件电话地址错误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2.提供虚假信息。
理财经理为躲避回访,提供虚假客户信息(电话、地址等),影响回访工作的,经运营服务中心调查确认后,对该保单的理财经理扣罚当月基本工资的100%,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3.误导客户。
运营服务中心电话回访确定的缴费年期、保险利益、退保误导问题件,对该保单理财经理每件扣款50元;如同一保单同时出现多种误导则累计计算予以扣款。
当月累计超过三件误导问题件,扣罚当月基本工资的30%,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4.代签名。
运营服务中心电话回访确定的代签名问题件,对该保单理财经理每件扣款200元,并予以警告一次的处分;当月累计超过两件代签名件,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凡代客户签名的银行代理销售人员,一经发现,将予以记过处分,并扣罚当月基本工资的30%,视情节轻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因代签名给客户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继续追回客户或公司损失部分的相应费用,费用承担比例为违规员工承担90%,所属营业区承担10%。
同时,银代分管总、营业区总监、营业区督训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处罚对象及标准为:分管总每件扣款500元,营业区总监每件扣款300元,营业区督训每件扣款200元。
5.未配条款。
运营服务中心电话回访确定的未配条款问题件,对该保单理财经理每次扣款200元,并予以警告一次。
当月累计超过二件未配条款件,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6.中支总、分管总、营业区总监对所在区域的理财经理新契约保单品质具有管理责任,对其所在区域的理财经理的保单问题件负连带责任;其所在区域的理财经理保单问题件当月累计5件(三访后),对中支总、分管总各扣款500元、营业区总监扣款300元、营业区督训扣款200元。
7.保单出单日后30天内回访不成功及已回访三次仍未成功的保单,理财经理该保单的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8.银行代理销售人员所经办期缴业务十三个月继续率应不低于85% ,不符标准者将根据《河南分公司银代销售人员管理基本办法(版)》中银代业务员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处罚。
(二)管理人员处罚办法回访不达标的,总公司对分公司班子成员进行即时考核并扣款处罚,分公司同时对中支银代分管总、营业区总监进行连带处罚,处罚额度与总公司一致。
中支银代分管总、营业区总监处罚扣款月度银代期缴业务总公司抽访成功率在75%-80%之间,当月绩效工资扣1000元,低于75%当月绩效工资扣2000元。
月度银代期缴业务件数撤保率在12%-15%之间,当月绩效工资扣1000元,高于15%当月绩效工资扣2000元。
本办法自年4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表:投保书审核问题登记清单附表:投保书审核问题登记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