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界域新论_陈荣飞

合集下载

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 些 法 官 . 滥 不 以 法 律 授 予 的 权 限 及 刑 罚 的 目 的 出
序 。 过 审判 监 督 程 序 。 以 有效 地 防 止 通 可 和纠 正 包 括 刑 事 自由裁 量 权 在 内 的一 切 审判 权 的 滥 用 . 高 办 案 质 量 。 其 四 , 提 发
空子。
层 次 。 我 们 不 可 能对 具 体 罪 名 制 定 量 刑
标 准 .但 可 就刑 罚方 面 的适 用 作 一 个 相
2刑 罚 适 用 显 失 公 平 。 即 审 判 机 关 . 及 法 官在 法 律 规 定 范 围 内不 适 当地 行 使
对 统 一 的 、并 能被 多 数 人 基 本 认 可 又 符
机 关 对 人 民 法 院 的这 种 法 律 监 督 权 , 对 于 防 止 审 判 活 动 中 自由 裁 量 权 的 滥 用 , 具 有 重 要 的意 义 。 三 。 强 审判 机 关 内 其 加 部的监督。 根据 我 国 宪法 规 定 , 民法 院 人
诸 如 此 类 的情 况 又使 量 刑 情 节 上 的 自由

的上 下 级 之 间 的关 系不 是 领 导 和 被 领 导 的关 系 . 是 审 判 监督 关 系 。 而 根据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定 .对 确 有 错 误 的 已
经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决 或 裁 定 ,作 出 判 决 或 裁 定 的 人 民法 院 院长 ,最 高 人 民法
法 官刑 事 自 由裁 量权 的行 使 超 越 了法 律
允许 的“ 差 ” 误 。 3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法 律 只 规 定 . 法 官行 使 审 判 权 一 定 的时 限 。但 在 此 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摘要: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应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包括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法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弥补立法局限性和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目标在个案中实现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审理案件并作出裁断是将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个案之中一个具体司法过程。

法律本身是一个客观的、确定的概念,而具体的刑事案件是千变万化的,因而刑事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在具体案件中的实现,需要法官根据案情酌情作出处理,也就是说离不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然而,法官无论是酌情决定还是灵活处理,都不是随心所欲、任意行使。

换言之,法官应当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只有如此,才能发挥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价值。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的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始终的、对这一权力运行提出的准则性要求。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本文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至少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在刑事审判中,无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还是法官的审判行为都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在法律的框架下从事一切诉讼活动。

而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刑事审判权的核心,其运行是法官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审判案件的职务行为,所以理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法官权力的每一次行使,即每一个司法判决的作出,都是以服从法律作为整个司法过程的大前提,再以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得出的司法判决就是结论。

具体来说,合法原则可以分解为以下要求。

一是裁量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权限内进行。

如在量刑中,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官可以结合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给予被告人的宣告刑,但是法官在裁量选择时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幅度限制,否则自由裁量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

二是裁量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方面,法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量决定;另一方面,法官在裁量撤销某项决定时也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或经过法定程序。

论刑事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刑事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内容摘要: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在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上,酌情作出决定的的一种权力。

它是法官审判权的固有内容之一。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是法律规定有缺陷时,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官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酌情作出处理的权力。

我国虽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但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还是屡屡发生,这不可避免地与法官不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有着很大关系。

本文从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及其价值,并提出行使这一权力应遵循的原则,最后在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何规制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以期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研究有所帮助,对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引言: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诸如抽象型、模糊性,滞后性等等,而社会生活的是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依据自己的良心正义进行自由裁量,从而是案件真正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所以,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审判权的固有内容之一,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官能否正确运用裁量权,对能否保障审判公正与效率起着关键性作用。

作为法官的裁量权之一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更是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和民主自由权利,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合理恰当地行使这一权力,是克服刑法局限性,实现个别正义、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由于刑法体现国家强制力对社会关系的维护,出于刑法法定性的要求,我国并没有对刑事自由裁量权明文规定,但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刑事自由裁量权却是客观存在的。

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很不系统,其中对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法理基础等学术界也没有定论,相关的学术文章涉猎范围也很窄,主要针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某一个方面。

而司法实践中,任何权力存在的地方必然有权力的滥用,由于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我国法官在事实上握有更大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他们在悄悄地行使这一权力,范围极广,并且由于不受限制,甚至还处于一种失控状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十分普遍、突出,导致了当今的司法腐败问题。

论刑事诉讼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刑事诉讼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刑事诉讼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摘要:任何一个法制社会都是规则与自由裁量的均衡统一,适度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给僵硬的规则注入人的理念和情感,使规则具有更大的弹性,更能实现社会正义。

在民事领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体现的较明显,在刑事法领域同样存在自由裁量权。

本文从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入手,从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表现及当前我国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和其原因及其对策等方面分析,全面论述了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刑事诉讼;刑事立法;个体正义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界定及其本質由于普通法不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适用法律,容易牺牲个别正义,从而出现了衡平法对其进行纠正。

随着衡平法的出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引起了学者的关注。

何谓法官自由裁量权?这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刑事诉讼中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所拥有或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它只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方面,并与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等共同组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客观的必然性。

具体说来,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所决定的。

(一)由刑法典的局限性所决定。

任何国家的刑法典无论如何完备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瑕疵、模糊、滞后等技术性问题。

影响立法技术的因素,主要不是立法者的水平问题,而是刑法理论研究程度、犯罪的暴露程度与变化情况、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公众的刑法心理、刑法意识以及立法程序等。

刑法典的局限性必然影响罪刑均衡,从而制约司法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二)由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

我国所处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人们之间交往也越来越密切。

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法律规范客观上不能全面的准确的具体的加以规范,因此必须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

刑法是制定于过去、适用于现在、约束着将来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这种稳定性是刑法的安全价值所在。

如果刑法朝令夕改,则会让人无所适从,从而会降低刑法的严肃性。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摘要】:法官在刑事司法领域里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涉及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的研究,构建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建立法治社会,均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这里阐述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含义,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及意义,列举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限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几项建议。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 刑事自由裁量权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研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想解决法律的稳定性和个案公平等问题,想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设定一个合理的界限避免其滥用。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因其涉及人们的人身生命权利,民主自由权利,对当事人的影响最大,更应得到有效关注。

一、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涵义概念是认识事物的基础,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方面, 要很好的理解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就要先了解一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国外法学理论界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态度主要有两种:一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持保守态度的形式主义法学派,它以理性主义为根基,认为立法者的理性有能力制定一个包罗万象、逻辑统一、完备无缺的法典,在司法上要求实现法官适用法律的机械化,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正如一位法学家所总结,形式主义法学派”是从这样一个假设出发的,即实在法律制度是无缺陷的,因此只要通过适当的逻辑分析,便能从现存的法律制度中得出正确的判决”。

[1]它这种观点主要是在反封建的斗争中产生的,它以绝对确定的法律及其适用来维护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在现实中根本无法实现,因此至今其影响已不大。

二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持激进观点的现实主义法学派。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姆斯认为,抽象的法律规则根本不能机械地用于裁决人们之间的纠纷,以三段论为手段从规则中进行演绎推理来判决是不现实的,为此他在《普通法》中提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著名论题,开了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在美国的先河。

析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析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刑法 是 制定 于 过去 、 用 于现在 、 制 着将 适 规
具有 相 对 的稳定 性 。 这种 稳 定性 地忽 略 了特殊 性 , 出现 在适 用 于 具体人 、 用 于 来 的行 为规 范 , 适 特定 案 件 时 有 可 能违 背 刑 法 的 目的 的 情形 , 对 是刑 法 的安 全 价值 所在 。[ 而 , 法适 用 于现 4 1 然 刑
宁 德 师 专 学报 ( 学 社 会 科学 版 ) 哲
2 l 年 第 4期 O0 ( 第9 总 5期 )
祈我国法官的刑事宜由裁量板
廖 翔 华
( 宁德师 范学 院法律 系 , 建 宁德 3 2 0 ) 福 5 10
摘 要 : 官 在 刑 事 司 法领 域 里 的 自由 裁量 权 , 一 个 涉及 刑 事 司 法活 动 主 体 的 重要 理论 问题 。 这 个 问 法 是 题 的解 凑对 于捉 高我 国 的刑 事 司法 水 平 , 建 公 正 的 刑 事 司法 制 度 , 具 有 重 大 的 理 论 意 义 和 构 均

平 正 义 的 要 求 , 自由斟 酌 以确 定 法 律 规 则 或
段 时 间 内 ,法官 刑事 自由裁 量权 仍有 其合 理
原 则 界 限 的 权 力 ,该 权 力 不 能 超 越 法 律 和 司 存 在 的必 要 。这是 我 国刑 事 司法 的客观 现实所 法 解 释 , 一 种 相 对 权 , 非 绝 对 权 , 贯 穿 决定 的。 是 而 且 具体 说来 , 法官 刑事 自由裁量权 的 客观


般 ” 说 是公 正 的 刑 法 , “ 殊 ” 说 却 可 在 又规制 着 将来 的特点 ,决 定 了它 又必 须 具有 来 对 特 来
适应 社会 发 展 的灵 活 性功 能 。而将 刑法 的灵活 2 因 内在 的 “ 后 性 ” 陷 导 致 不 周 延 性 。 性寓 于刑 法 的稳 定 性之 中的唯一 的办法 就是 通 . 滞 缺

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由裁量权的意义 法 官在 审 理具 体案 件 时 行使 刑事 自由裁量 权 具有 重要 意义 。 首 先 ,有 利 于 克 服法 律 本 身 所 固有 的缺 陷 ,实现 个 案 正 义 。 为 了树 立 法 律 的 权 威性 ,法 律应 当保 持 一 定 的 稳定 性 ,不 能朝 令 夕 改 。 但社 会 的发 展 变 化 和具 体 情 况 的错 综 复 杂 使 得 具有 稳 定 性 的 法 律 难 免有 滞 后 性 的 缺 陷 。除 此 之 外 ,有 些 法 律条 文 的表 述过于模糊或模棱两可 ,法官在现行的法律规范 中找不到依据 又没有先例可循 ,此时,必须赋予法官一定的刑事 自由裁量权 。 正义是法律永恒追求的价值 目标 ,法官不能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
就 拒 绝 裁 判 , 当面 对 法律 空 白和 相 互 之 间有 冲突 等 情 况 时 ,法
官 通 过行 使 刑 事 自 由裁量 权 既 可 以 完成 审判 工 作 又 可 以实 现 个 案 正 义 。其 次 ,法 官 行 使 刑 事 自由裁 量 权 有利 于保 证 刑 法 的 正 谢楠 ( 1 9 9 0 . 1 2 ~) , 女, 河 南安 阳人 , 辽 宁 大学 法学 院在 读研 究生 。 确 实施 。 当刑 法 对具 体 情 况 没 有 规定 或 规 定 的 过 于模 糊 时 ,法
法官刑事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特征 法 官 的 刑 事 自由裁 量 权 是 法 官在 处 理 刑 事案 件 时 享 有 的 自 由裁 量权 ,是 指法 官在 案 件 的 审 理 过程 中 ,当 遇 到法 律 没 有规 定或 规 定 模 糊 不 清 的情 况 时 ,根据 罪 刑 法 定 和罪 责 刑 相 适 应 的 原则 ,本 着 公 平 、正 义 、正确 合 理 的价 值 目标 ,结 合 法律 事 实 和全 案证 据 ,根 据 自身 良知对 案 件独 立地 作 出裁判 。 由法 官刑 事 自由裁 量 权 的概 念 可 知 ,法 官 的刑 事 自由裁 量 权 具有 以下 三个方 面 的特 征 : ( 1 ) 刑 事 自由裁 量权 的主体 是 法 官 ,并 且该 法 官是 相 关刑 事 案 件 的主 审 法 官 ,除 此 之外 的任 何 个 人 、组 织 、其 他机 构 等 均 不 能行使 该 权力 。 ( 2 )法 官 的刑 事 自由裁 量权 虽 有一 定 的 自由度 ,但 该 自由 度 是 有 限 制 的 。法 官 在 定 罪 量刑 时 ,不 能 只凭 自身 认 知 ,不 仅 要 在 法 律 规定 的条 件 和 范 围之 内选 择 适 用 哪条 法 律 ,更 要 遵 循 相 关 立 法 目的 、法 律 原 则 、公 平 正 义 等 价值 观 ,包括 道 德 习惯 和社 会 风俗 等也 应成 为 法官 行使 刑事 自由裁 量权 的依 据 。 ( 3 )法 官通 过行 使 刑事 自由裁量 权 作 出 的裁判 一 经作 出即 具 有 法律 效 力 。 在程 序上 ,刑 事 自由裁 量 权 贯 穿整 个 刑 事 案 件 的 审 判 过程 ;在 实 体 上 ,刑 事 自由裁 量 权 涵 盖对 证 据 的确 认 以 及定 罪量 刑 等 各 个 方 面 。 因此 ,法 官 经 由行 使刑 事 自由裁 量 权 作 出 的裁 判 一 经 作 出便 具 有 和 根据 法 律 条 文 作 出 的裁 判 同 等 的 法律 效 力 。

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

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

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法官对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定酌定情节,对被告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处以罪行相当的刑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合法地做出裁判。

关于是否应当赋予法官以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自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始终在研讨,支持者、反对者,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判每起案件时不可能都找出相对应的法条和明确的量刑,因此,法律规定的原则、笼统、弹性,甚至相对稳定、滞后,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因素;在变化多端、纷繁复杂的现实中,立法者永远不可能将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事件都立著于法律,包罗一切,正所谓“法律游离于现实,而现实远比法律丰富”的道理,这也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然因素。

我国刑法分则中每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空间都比较大,给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依据,导致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相差较大不同判决的情形比比皆是,这是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实体现。

纵观我国的刑事法律,法官是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而且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相当广泛的。

其特点有:一、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上,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权,把逮捕权赋予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两家有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自侦部门决定逮捕的案件,也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两部门之间有内部制约关系,上述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的,都可以做到依法不批捕。

但法院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却是法官的无制约的自由裁量行为。

如:基层检察院常办理一些公诉的轻伤害案件,有些无逮捕必要的案件都直诉到法院,法院往往是只要民事部分未赔偿,无论什么原因未赔偿一律先逮捕,什么时候拿钱赔偿了,再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对案件的定罪,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浅析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浅析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浅析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刑事法官是执法与公正、人性与法理的结合体,他们承担着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责任。

而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刑事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这是刑事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概念之一。

那么,为什么刑事法官要有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和要求呢?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展开,对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深入的探析。

一、自由裁量权的内涵与意义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处理案件时,刑事法官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利,可以根据各种因素进行自主的裁决。

其内涵主要包括对适用法律、指定证据、定罪量刑等方面的裁量权利。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促进司法公正。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人情因素、行为动机、社会背景等多方面情况,使司法裁判的结论更能符合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

2、保证司法效率。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得刑事法官可以更加灵活地处理案件,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为司法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3、体现司法人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充分体现了刑事法官的人性化思考,可以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动机、心理状况等因素,使裁判更符合人性化的要求。

二、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同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刑事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遵守以下几点:1、法律框架下行使。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以法律为基础,不能脱离法律规范对案件做出裁决。

2、依据事实行使。

刑事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裁判,不能偏离案件实际,一味满足个人意愿。

3、维护司法公正。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根本目标,不能偏离司法正义的方向,否则会导致司法错误。

4、遵循法定量刑。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应超越法定量刑,否则将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考虑人性因素。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考虑人性因素,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家庭背景等因素,不能仅仅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对案件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作出决定的权力。由于法律自身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空间,因此必须对其进行限制。限制措施包括严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以缩小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空间;同时,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限制刑事判决的恣意性。此外,还需强化检察机关和社会对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完善法官选拔、任免制度,促使法官自觉提高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以准确、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制约,旨在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侵害。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以刑事实体控制为视角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以刑事实体控制为视角

2011年3月海峡法学Mar.2011第1期(总第47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1(Sum NO.47)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以刑事实体控制为视角李永升1,陈婕217(1,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重庆400031)摘要:在赋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对之予以控制,这已经成为共识。

为达致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与衡平,很有必要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从实体控制的角度进行深层次探究。

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实体控制包括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中的控制两个方面。

在认定事实中的控制上,主要涉及的是自由心证和刑事推定的问题;法律适用中的控制则可以从定罪及量刑两个层面进行把握。

关键词:刑事自由裁量权;实体控制;事实控制;法律控制中图分类号:D915.3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1)01-0103-08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含义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曾经说过:“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没有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1]若探究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首先必须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予以探讨。

依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规定,“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规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确保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2]。

又如,依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规定,自由裁量权是指法院或法官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3]。

美国学者约翰享利梅里曼从考察衡平法的实质出发,认为衡平就是自由裁量,衡平法实质上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法,“简言之,‘衡平’就是指法院在解决争讼时,有一定的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力”。

“‘衡平’就是对个别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对法官拥有某种自由裁量权的承认”。

[4]在国内,也有很多学者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者:栾广焰杨武来源:《活力》2009年第17期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研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想解决法律的稳定性和个案公平等问题,想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设定一个合理的界限避免其滥用。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因其涉及人们的人身生命权利,民主自由权利,对当事人的影响最大,更应得到有效关注。

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1.滥用刑事自由裁量权。

一些法官不以法律授予的权限及刑罚的目的出发,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有的人甚至“以权减刑”、“以钱量刑”。

此类法官也是钻了刑事自由裁量权幅度较大的空子。

2.刑罚适用显失公平。

即审判机关及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适当地行使刑罚自由裁量权,造成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从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也就是说,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误差”。

3.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只规定法官行使审判权一定的时限,但在此时限内何时履行,法律不可能量化,由法官自由裁量掌握。

一些本该是早作出的判决案件,因法官故意拖延,势必损害被害人或犯罪人甚至国家的利益,表面上似乎没有超越自由裁量权,但实质与立法授权精神相冲突。

4.刑事立法不完备。

在对某一刑事案件依定罪事实确定了法定刑幅度的前提下,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只能是量刑情节。

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量刑情节是量刑的唯一依据。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刑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主要存在着以下缺陷:第一,酌定情节的规定失之模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属于酌定情节,不同的法官有着自己不同的认识,这常常导致对酌定情节的认定、取舍和适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导致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法定情节的规定不够全面合理。

这也主要是针对总则性法定情节的规定而言的。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的总则性情节已经很多,但诸如惯犯、再犯、坦白、悔罪等没有作为法定情节规定出来,诸如此类的情况又使量刑情节上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这也常常导致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界域新论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界域新论

关 键 词 : 事 自由裁 量 权 ; 刑 常识 、 常理 、 情 ; 法适 用解 释 ; 事判 决公 开 说 理 制 度 ; 民陪 审制 常 刑 刑 人
中图 分 类 号 : 2 . D9 52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8 2 ( 0 0 0 - 0 9 0 10 — 1 12 1 )4 0 5 - 5
义 , 以不 拘 泥 于法 律 , 能够 不 断 解 释 法 律 , 之 可 还 使 更合 社会 的变化 之权 力 。[ 由此看来 , 由裁 量权 当 自
收稿 日期 :0 0 0 - 3 2 1— 7 0
事 自由裁量 权 不 可或 缺 的价值 因素 。至 于合 法 性 问
题 , 国刑 法 虽 无 直接 、 我 明文 之 定 , 根 据 刑法 的 但
探讨 作 为其概 念前 提 的法 官 自 由裁 量权 之 意 涵 。英 国法 学家 戴维 ・ 沃 克 明确指 出 : 自由裁量 权 , 酌 M・ “ 指 情做 出决 定 的权力 ,并且 这 种决 定 在 当 时情 况下 应 是正义 、 正 、 确 、 平 和合理 的。法律 常 常授予 法 公 正 公 官 以权 力 或责 任 。使其 在 某种 情 况下 可 以行使 自由
陈 荣飞
( 南政 法大 学 法 学院 , 庆 西 重 4 12 ) 0 10
摘 要 : 官刑 事 自由 裁 量 权 行 使 得 当 与 否 和 公 民基 本 人 权 能 否 得 到 恰 如 其 分 的 保 护 唇 辅 相 连 , 定 法 官刑 事 自 法 厘 由裁 量权 内涵 、 实其 现 实基 础 、 寻 其 价 值 理 念 及 划 定 其 运 作 的 合 理 边界 是 我 国刑 事 司 法 实 践 中亟 待 解 决 的 一 项 务 探 重要 命 题 。法 官 行使 自由裁 量 权 之 宗 旨是 实现 司 法 正 义 , 在 具 体 个 案 中 彰 显 常识 、 理 、 情 , 具 体 理 路 为 刑 法适 即 常 常 其 用 解释 、 事 判 决说 理 公 开 制 度 及 人 民陪 审 制 。 刑

浅谈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浅谈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浅谈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内容摘要】随着社会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司法制度改革力度的加大,民众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愈来愈高,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其中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贯穿于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因其涉及人们的人身生命权利,民主自由权利,对当事人的影响最大,更应得到有效关注。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严格的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刑法定原则”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但是在宏观层面对法律缺陷、立法漏洞的矫正,在微观层面对个案衡平、司法妥当的追求,这些无疑都对法官的最终裁判提出了艰巨的挑战。

然而如何既能有效地规范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设立科学的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又能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裁判的不公,权利的滥用,发挥自由裁量权的最大效用,是值得我们所深入研究和探讨的。

关键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一、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涵义《牛津法学大词典》将法官自由裁量权界定为:“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的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①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刑事审判中,法官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前提下,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依法自由斟酌以确定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的一种权力。

刑事自由裁定权既是自由的,但不是无限制的。

基于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宗旨,自主寻求裁判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判决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为界限,是一种有限的,相对自由的司法权,其目的是对被告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判。

从性质上看,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有限的司法选择权。

二.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最大的限制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代文明法治国家中,法律构筑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分野。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实施的每一环节因均牵及人的因素,而司法人员尤其法官对具体事案之决断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时下我国刑事司法实务的现状是量刑失衡频现,民众对此反响强烈,由此导致的必然是公民基本人权的侵凌以及司法权威的亏损。

因此,界定刑事自由裁量权之意涵,探究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及价值理念,划定其运作的合理边界,是当下刑事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一项要务。

一、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厘定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于刑事案件之具体类型,故欲合理界定其内涵,得首先探讨作为其概念前提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之意涵。

英国法学家戴维·M ·沃克明确指出:“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1]而美国学者约翰·亨利·梅里曼则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解释法律,使之更合社会的变化之权力。

[2]由此看来,自由裁量权当是法官基于具体情势之需要,为符合公平与正义之最高鹄的而享有的解释与适用法律的权力。

对于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之概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诠释,如有学者主张“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为确保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目标的最大实现,法官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对诉讼中出现的涉及在案件处理上是否能实现公平、正义的各种情况,酌情判断决定进行处理的司法权力”,[3]或界定为“法律赋予法官(包括审判机关)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目的,在法定范围内公正合理地自行对刑事被告人裁量决定刑罚的权力或责任”,[4]又或认为是“法官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所拥有或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它只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方面,并与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等共同组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5]可见,以上学者在论述刑事自由裁量权时均肯认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刑事审判中酌情处理案件的司法权,第一、第二种观点还着重指出刑事自由裁量权应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要素。

应当说,合理性(或谓公平、正义)是法官正确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出发点和归宿,故合理性是刑事自由裁量权不可或缺的价值因素。

至于合法性问题,我国刑法虽无直接、明文之规定,但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及相对法定刑的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界域新论陈荣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得当与否和公民基本人权能否得到恰如其分的保护唇辅相连,厘定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内涵、夯实其现实基础、探寻其价值理念及划定其运作的合理边界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命题。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之宗旨是实现司法正义,即在具体个案中彰显常识、常理、常情,其具体理路为刑法适用解释、刑事判决说理公开制度及人民陪审制。

关键词:刑事自由裁量权;常识、常理、常情;刑法适用解释;刑事判决公开说理制度;人民陪审制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8121(2010)04-0059-05收稿日期:2010-07-03作者简介:陈荣飞(1978-),男,汉族,江西遂川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2010年7月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July 2010第4期总第141期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No.4Ser.No.141规定中可导推出刑事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此等性质。

鉴于法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同时担负着查明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两项重任,由于查清案件事实因属程序法之调控范畴,本文仅拟从刑事实体法视角对刑事自由裁量权加以界定,着重探究法官如何在复杂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拣选出适合于事实已查清事案的最佳规则。

综上,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就当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为实现司法正义而在适用法律上享有酌情选择的司法权。

二、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实基础及价值理念(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实基础:法律必须解释近代启蒙思想家们对法律是否需要解释存在着截然对峙之歧见,一些启蒙思想家基于对理性主义与成文法典的极度推崇,强烈反对法官解释法律,如孟德斯鸠认为:“法官是立法者的喉舌,他不过是在重复法律的语言。

”[6]贝卡里亚也主张:“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哪怕只是两种三段论推理的话,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

”[7]13-15但也有部分启蒙思想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持赞成之论,如霍布斯指出:“所有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都需要解释。

……至于成文法,则文字短的容易因一两个字具有歧义而被曲解,而长的则由于许多字都有歧义而更加含糊;结果使任何成文法,不论是写成的字多还是字少,如果对制定该法的最终因没有透彻的理解无法好好了解。

”[8]19世纪以降,鉴于将法官视为自动售货机的司法尝试惨遭滑铁卢,人们觉得法官严格受制定法约束这一要求不可实现,因为要精确地理解制定法,如此具体地和竭尽全力地执行官方评注对制定法的解释,以至于一切适用的疑惑全都被排除掉,不可能成功。

人们也感到那个持续地受制定法约束的要求不再是理想的。

[9]时至今日,法律必须解释已成为学界与实务界不争的共识,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与抽象性之质性。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就法律规范的此等属性指出:“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不可能完备无遗,不能规定一切细节,把所有的问题都包括进去”,[10]启蒙思想家卢梭也指出,“法律只考虑共同体的臣民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11]由是,作为反复适用于一般类型行为的法律与丰富多彩、千姿百态的现实生活之间所存在的罅隙需要法官通过解释予以弥补。

因为公布的法律必须是普遍的,诉讼涉及的却是具体问题。

[12]13其次,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文字模糊性之性状。

成文法均以语言文字为载体,故其表述必然受制于语言文字本身的性质,而“构成法文的许多语言,或多或少总有不明确之处。

语言的核心部分,其意义固甚明确,但愈趋边缘则愈为模糊,语言边缘之处的‘边缘意义’一片朦胧,极易引起争执,而其究属该语言‘外延’之领域内或其外,亦难确定”,[13]“边界上的不确定性是在有关事实问题的任何传递形式中使用一般分类词语都需付出的代价”。

[14]127故法官对法律规范语焉不详或语义边缘地带必须进行解释。

最后,立法者之有限理性使得自由裁量无可避免。

由于人类社会生活永远处于一种变动不居的状态,而法律又具有稳定性,调整对象的易变性与法律稳定性间的此等矛盾决定了无论多么睿智而富有远见的立法者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制定出一部包罗万象、适用于任何事案的法典。

诚如哈特所言,“人类立法者根本不可能有关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况的所有结合方式的知识”,“因为我们是人,不是神。

无论何时,我们试图用不给官员留下特殊情况下的自由裁量权的一般标准,去清晰地、预先地调节某些行为领域,都会遇到两种不利条件,这是人类、也是立法所不能摆脱的困境。

其一是我们对事实的相对无知;其二是我们对目的的相对模糊”。

[14]128即便立法者无论如何殚思极虑,囿于有限理性,亦无法充分预估人世间的变化,难以使刑法与社会时需达致钟鸣磬应的共振效果,而既有的社会纠纷亦不可能坐待重新立法,必须迅速作出裁决以消解社会矛盾。

故法官基于角色和身份的要求,迫于情势,不得不解释法律,由此向法官在具体事案的裁决上释放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二)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价值理念:常识、常理、常情通观法哲学史,我们可以发现,古往今来的任何法学流派几无不对正义之追寻倾注极大地热情,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的正义观”,但不无遗憾的是,上述法学流派所提出的“这种种观点往往都声称自己是绝对有效的”,[15]即都认为正义并非来源于人类社会本身并为多数人所掌握,正义之判准只为极少数的所谓社会精英持掌,并且只有他们的理论才是判断正义的终极标准。

这种正义观若在实践中予以贯彻必然导向专制,这是无可置辩也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事实上,正义及其判断的标准应当只能是由古至今的普通民众普遍认同的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那些知识、那些经验、那些基本道理、那些是非标准、那些作为正常人在正常情况下都会发生的感情,即“常识、常理、常情”。

[16]“常识、常理、常情”对每一个正常的人来说,都不纯粹是一种外在的认识对象,而是一种通过社会生活的濡染而融入了每一个正常人潜意识深处的是非观、价值观,是一种基于人的本性而对自己生存和发展必需的外在条件的认识,是一个人要生存、要发展的本性与自然规律、社会价值的有机融合,是人的本性在特定社会条件下自然的体现。

[17]其在现实生活中通常直观地表现为普通民众的良知。

由于正义乃内化于民众心中的良知,即常识、常理、常情,那么司法的正义就不是法官或少数法学家们的个人臆断,而当是司法者在具体事案中对“常识、常理、常情”的解读与践履。

如此,法官自由裁量之“自由”也就绝非信马由缰、恣肆任性之绝对自由,而是为无形之网即常识、常理、常情所笼罩的自由,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所言:“法院的标准必须是一种客观的标准。

在这些问题上,真正作数的并不是那些我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而是那些我有理由认为其他有正常智力和良心的人都可能会合乎情理地认为是正确的东西。

”[18]在刑事司法领域,法官自由裁量权又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源于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刑罚,它以剥夺公民的最基本人权为内容,具有无以附加的严厉性,国家唯有在迫不得已方可动用,否则将对公民的基本人权构成侵犯。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法的基本范畴,正是二者尖锐冲突而特别吁求法官必须严格解释法律、审慎地运用刑事自由裁量权,既不能放纵罪犯,又不得无端入罪,尤为要紧的是罚当其罪。

由此,法官一方面需将刑罚与已认定罪行的严重性(客观危害)相衔接,另一方面又得将刑罚与罪犯的个人情况(人身危险性)相扣联,在剥夺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与保护公民(包含犯罪人合法权利在内)的基本人权之间获得平衡,从而将常识、常理、常情律化为决断具体刑事案件之依据。

三、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常识、常理、常情依归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其运作必须进行规制,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其制缚主要可经由如下途径践履之。

(一)树立科学刑法适用(或解释)之基本准则刑法适用解释(法官适用解释)是指普通审判人员(法官)将一般的法律规定和法院规范解释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所作的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