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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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0.18•【文号】法发[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10.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8日法发〔200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的“在技术性、操作性、辅助性的部分职位试行聘任制”的精神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第二条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

第三条人民法院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

在本级法院控编总数12%的范围内,取其编制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

第四条聘任制司法警察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

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先聘用。

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第五条聘任制司法警察除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身高男性170cm,女性160cm以上,双眼裸视1.0以上;(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司法警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六)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七)经审查,适合在司法警察岗位工作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人民警察警衔新条例

人民警察警衔新条例

人民警察警衔新条例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设立,并根据新的警服样式设计了外观,是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标志着中国的警界的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新的阶段,是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

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第七条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部级正职:总警监;(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发[200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发[200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8日法发〔200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的“在技术性、操作性、辅助性的部分职位试行聘任制”的精神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第二条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

第三条人民法院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

在本级法院控编总数12%的范围内,取其编制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

第四条聘任制司法警察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

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先聘用。

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第五条聘任制司法警察除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身高男性170cm,女性160cm以上,双眼裸视1.0以上;(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司法警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六)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七)经审查,适合在司法警察岗位工作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第四章警衔的晋级第五章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

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第七条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部级正职:总警监;(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公安机关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办法-

公安机关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办法-

公安机关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办法正文:---------------------------------------------------------------------------------------------------------------------------------------------------- 公安机关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办法(1998年5月5日公安部印发)第一条为完善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制度,建立警衔审批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人民警察录用、转任和调任条件,按规定程序招收、进入公安机关并确定了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依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评授警衔。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评授警衔:(一)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二)初中(含)以下文化程度的;(三)未按人民警察录用、转任和调任的条件和程序录用接收的;(四)未按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下达的计划或批复而擅自办理转任和调任的;(五)录用后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六)未被列入评授警衔范围的;(七)被组织决定辞退的。

第五条首次评授警衔材料包括请示、名册、审批表及有关说明。

(一)录用人员需附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计划或批复,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任职通知。

(二)转任、调任人员需附组织人事部门任职通知及考试、考核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警衔主管部门实行集体审核首次评授警衔的制度。

审核内容包括:(一)请示、名册和审批表;(二)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录用、转任和调任人民警察的计划、批复;(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四)人事管理部门任职通知;(五)录用人员考试、审查材料;转任、调任人员考核考察材料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警衔主管部门对首次评授警衔情况的检查负有下列职责:(一)公安部警衔办公室对各地公安机关首次评授警衔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随时通报检查情况。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升警衔的基本原则(一)进一步强化警衔的指挥、管理功能,发挥警衔的激励作用,保持职务等级与警监警衔的合理的比例结构。

(二)符合人民警察所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条件的,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择优选升。

(三)区别对待担任不同岗位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四)警督选升警监,应先培训后晋升。

二、选升警衔的条件一级警督以上人民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一)正厅级职务人员1. 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厅(局)长,任二级警监满2 年、任正副厅级职务时间满4 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 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 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2. 其他正厅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二级警监满3 年、任现职级时间满 2 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 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 6 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3. 正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二级警监满4 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 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 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 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二)副厅级职务人员1. 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副厅(局)长、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公安局副厅级的局长,任三级警监满3 年、任现职级时间满 2 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 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 6 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2. 其他副厅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三级警监满4 年、任现职级时间满 3 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 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 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3. 副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三级警监满5 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 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 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 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三)正处级职务人员1. 省会市、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任一级警督满 2 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 3 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2 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6 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正文:----------------------------------------------------------------------------------------------------------------------------------------------------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1992年11月13日)一、现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招待所、印刷厂等附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编制、工资关系仍在原机关的人民警察,能否评授警衔?从机关抽调到这些附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评授警衔前应确定工作岗位,如回原机关工作的,可按其所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需要继续留在这些附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与原机关脱钩,不再评授警衔。

二、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聘用、聘任的人民警察,能否评授警衔?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凭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和《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试行)的通知》([84]公发政治字第118号)规定的条件和审批权限,聘用、聘任的人民警察,凡具有干部身份的,可以评授警衔。

解聘后离开人民警察工作岗位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合同制民警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能评授警衔。

三、1992年9月1日至1993年3月31日期间,从军队转业或从其他部门调入,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如何评授警衔?在此期间从军队转业或从其他部门调入,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1993年3月底之前均不评授警衔。

待首次评授警衔工作基本完成后,可以根据他们担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高检发[2004]2号二00四年一月六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一)首次授予警衔的范围首次授予警衔的人员,应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编在职、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并且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

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员。

(二)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首次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首次授予警衔,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的有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1)现任省人民检察院法警处处长,法警总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2)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1)现任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2)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法发[200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法发[200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2002年5月27日法发〔20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4日,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前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

二、警衔的晋级(一)按期晋升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二)提前晋升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1.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2.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3.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选升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未达到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任现职满二年、现衔级满四年,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可选升一级警衔。

(四)晋职晋升1.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五)延期晋升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我国警察晋升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警察晋升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But in real lif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police organization's promotion system ,such as the structure of the position is not reasonable, promotion criteria is imperfect, and so on. No doubt these problems are make promotion system can not play its role, leading to the police officers did not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works, the police organization was still in disarray, and the unstable factors in society also increased. A series of problems are warning us, the reforms to the promotion system of police organization are clearly in order and brook no delay.
但在现实生活中,警察组织的晋升制度却存在着诸多问题,职位结构的不合理、晋 升标准的不完善等等,无疑都使得晋升制度无法发挥出其本身应有的作用,从而导致警 员工作应付差事,警察组织一团混乱,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随着增加。这一系列的问题 都在警示我们,警察组织晋升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并且刻不容缓。
针对问题以对症下药,寻求解决之道。经过对晋升制度的深层次探析,首先就是要 对不合理的职位结构予以调整,明确区分职位类型并且结合职位特点制定相应的晋升标 准;其次要制定多元化的晋升途径,使得优秀的警员都有机会寻求进步;再次,应该增 加对晋升警员的适用性考核制度,确保警员与职位的对应性;最后,应该充分地确保整 个晋升过程的公平公正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1992.10.21
•【文号】
•【施行日期】1992.10.21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法制工作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10月2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92年10月21日
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三条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首次授予司法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
(二)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
(三)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二、司法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以上规定。

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警衔晋升活动方案

警衔晋升活动方案

警衔晋升活动方案一、背景作为一名警察,晋升警衔是职业生涯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然而,由于晋升制度的不规范与不透明,给警察们的晋升带来了不少的阻碍。

为了使警衔晋升更加公平、透明,以及增强警察队伍凝聚力,本方案旨在推出一种行之有效的晋升制度。

二、晋升标准1. 服役时间根据不同警衔的晋升标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并达到指定的岗位职责,具备应有的工作业绩和品德表现。

2. 业绩表现根据个人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以及出色的个人工作成绩和组织绩效为依据进行评定。

同时,在升满一定等次后,也需要参加一定水平的专业技能考核,以保证警员的职业技能达标。

3. 职级人数配比上级单位根据情况进行警衔上限比例配制,保证警衔晋升的公平和合理性。

4. 竞聘选拔对符合晋升条件的警员,采用竞聘选岗的方式进行晋升。

对于不同但符合岗位条件的候选人,要结合综合素质综合评分,选定拥有最高得分者进行晋升。

三、晋升程序1. 候选人提出申请符合晋升条件的候选人可以主动向上级机关提出晋升申请,上级机关应当会同人事单位进行审核。

2. 申请审核人事单位成立审核小组,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和相关材料审核,综合评定候选人的技能水平、工作经验、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志愿服务等情况,审核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并提交上级机关审批。

3. 班子决定上级机关班子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和辅导,明确审批意见,并形成决定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候选人晋升。

4. 参谋意见机关职能部门进行考察论证,对晋升意见进行紧缩性审查。

5. 批准公布上级机关批准晋升名单后,向被晋升人员所在单位公布名单,同时在公安局门户网站公开晋升名单及资格审核工作流程。

四、晋升待遇晋升后的警员,按照晋升前的职级持续领取相应的工资、待遇和保障。

晋升幅度不得超过其符合条件的警衔等次的最高限度。

五、总结通过本方案,可以有效防止品行不端的警员通过其他手段实现警衔晋升,也可以提高整体警力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进一步提升警力质量,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组织纪律性。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4日,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前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

二、警衔的晋级(一)按期晋升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二)提前晋升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1.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2.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3.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选升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未达到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任现职满二年、现衔级满四年,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可选升一级警衔。

(四)晋职晋升1.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五)延期晋升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警佐警察人员晋升警正官等训练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对(精)

警佐警察人员晋升警正官等训练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对(精)
一、經普通考試、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銓定資格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三年。
二、警察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十年者,或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或警官學校、警察大學專修科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八年,或警官學校、警察大學四年學制以上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六年。
第十七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各遴選機關、學校及銓敘部。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或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後,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應由保訓會予以退訓,或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其訓練合格證書。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前項因受訓資格不符致退訓或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者,於次年度起,得由各遴選機關、學校重新依規定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其情事可歸責於受訓人員者,應全額自費受訓。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訓練。
教育或訓練機關(構)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項有關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
第十二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教育或訓練機關(構)函請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本辦法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名稱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原第十四條第五項修正移列為第七項,本條爰配合修正。
第九條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學校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並排定受訓序列。如發生資格不符情事,由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學校依法懲處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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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升警衔的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强化警衔的指挥、管理功能,发挥警衔的激励作用,保持职务等级与警监警衔的合理的比例结构。

(二)符合人民警察所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条件的,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择优选升。

(三)区别对待担任不同岗位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四)警督选升警监,应先培训后晋升。

二、选升警衔的条件
一级警督以上人民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
(一)正厅级职务人员
1、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厅(局〕长,任二级警监满2年、任正副厅级职务时间满4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2、其他正厅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二级警监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3、正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二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二)副厅级职务人员
1、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副厅(局)长、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公安局副厅级的局长,任三级警监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2、其他副厅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三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3、副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三级警监满5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三)正处级职务人员
1、省会市、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任一级警督满二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2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2、地(市)公安处(局)长、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公安局正处级的副局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上机关的处长,任一级警督时间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3、其他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7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4、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5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7 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四)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1、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做出特别突出贡献,同时任专业技术二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专业技术一级警监。

任专业技术三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专业技
术二级警监。

2、副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做出突出贡献,同时任专业技术三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2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7年的,可以选升至专业技术二级警监。

任专业技术一级警督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2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7年的,可以选升至专业技术三级警监。

三、选升警衔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应根据调整警监警衔比例结构的实际需要,共同研究提出选升警衔的意见,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当年选升警衔的具体方案。

(二)凡拟由一级警督选升至三级警监的人员,应经省级以上人民警察院校的晋级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选升。

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个月。

(三)选升警衔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选升警衔的审批工作,每年10月办理1次,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截止到当年的9月1日。

各地应将拟选升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于9月底前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国家安全部门、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选升警衔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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