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出资证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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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出资证明书【篇
一:出资证明书(深圳最新范本)】
【篇二:买房委托书及证明书】
单位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证明书
兹证明系我单位法人代表,上列委托书确系其本人亲自出具。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个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篇三:【案例】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应注意保留出资
证明】
【案例】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应注意保留出资证明2013-08-01 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
【案例】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应注意保留出资证明
【律师说法】
【案例介绍】
王先生的父亲为了给儿子购置婚房,将自己多年的积蓄30 万元交给了儿子,王先生即将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后用这笔钱购置了甲、
乙两套房屋,产权人均为王先生本人。2003 年王先生经人介绍与陈
女士认识,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夫妻二人与王先生的父亲共同生
活,住在甲房屋。2006 年,陈女士经过丈夫同意,与第三人刘先生
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将乙房屋以5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先生,又
用这笔钱购置了丙房屋,产权人为王先生和陈女士两人。
2010 年,王先生与陈女士感情破裂,就夫妻财产协议分割,此时,
王先生的父亲提出,丙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
是丙房屋购房资金的来源是乙房屋的出售款,而乙房屋虽然登记在
儿子的名下,实际出资人为自己,所以乙房屋的出售款50 万元应属
于自己,同理,用这笔资金购置的丙房屋的实际产权应属于自己。
而陈女士则认为这是王先生与父亲的做法是为了达到隐匿夫妻共同
财产的目的,遂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并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
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王先生的父亲和王先生均说明乙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王先生的父亲,
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陈女士出售乙房屋的行为事先已
得到产权人王先生的认可,购买丙房屋后产权人登记为王先生和陈
女士两人,可以认定丙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
最终支持了陈女士的主张,将丙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王先生和陈女士各占一半份额。
【律师点评】
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所有权应以登记的内容为准,即只有在产权
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王先生及父亲在法庭答辩
中均声称乙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王先生的父亲,但又拿不出确凿的
证据。如果当时王先生的父亲不是将钱给儿子,而是直接从自己的
银行卡中支付房款,或者王先生的父亲购房后在产权证上加上自己
的名字,无论是采取哪种措施,都不会出现后来无法举证的尴尬。
当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并不是希望有婚姻破裂的一天,但房屋毕竟
是生活中的重要财产,所消耗的金额巨大,因此最好还是未雨绸缪,
要注意保留购房的出资证明,或是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也
可以采取与子女签订协议的方式,注明自己在房屋出资的比例及对
房屋产权所占份额,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