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作业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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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某有临街房一间,面积约30平方米。由于其地处较偏僻之处,当地商贸活动不太发达,王某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2000年2月,经朋友介绍,李某前来与王某洽谈租房之事,经协商一致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上述房屋租给李某,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00元,房屋用途:李某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25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与王某无关;李某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此后,李某如约交付了2000年5、6月的租金,以后未再交付。2000年10月,李某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中的游戏机被没收。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7-10月的租金,李某置之不理。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4个月的租金共计1﹒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与李某签约前,曾向推荐李某的朋友询问李某的情况,该朋友告知王某,“李某想赚大钱。”在向李某询问租房用途时,李某告知王某,“给大家一个寻求刺激的地方,让大家玩玩,麻将等方式大家早玩腻了,游戏机还较新奇。”当王某问李某为何不在闹市找房时,李某告知,“不在乎租金,大家要的是个安全,省得正玩得的起劲儿时被警察给端了。”王某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要求在租房契约中载明,“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负担,与王某无关。”李某答应王某之请求,并给付其高于当地租金一倍的租金,王某才同意将此房租给李某。
问:1、王某与李某所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二、1999年7月20日,南宁某商贸易公司(需方)与法国某化工厂(供方)签订一份购销高压聚丙烯合同。合同规定:由供方卖给需方2401型的高压聚丙烯500吨,每吨8500元,共计货数425万元,违约金为50万元,交货日期为1999年11月30日,需方应将货款于1999年10月20日前交给供方在其本国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后不久,需方从当年10月3日的一张海外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供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汇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0月5日需方向供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供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0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供方拒不提供担保,且于1999年10月25日以需方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需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2001年2月,某钟表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贸易公司向钟表公司提供一批电子表,单价40元一只,总价款4万元,钟表公司支付定金5000元给贸易公司。2001年5月,贸易公司将一批走私电子表发给钟表公司。钟表公司收到这批电子表后,准备付款,就在此时,电子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出是走私物品,遂予查封。
问:1、钟表公司与贸易公司所订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贸易公司要求钟表公司支付货款,钟表公司应否支付?为什么?
3、钟表公司要求贸易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贸易公司应否返还?为什么?
4、如果钟表公司事先知道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是走私电子表,此案应如何处理?
四、1999年10月6日,南宁市郊区某村村民马泰在集市上购得邻村村民赵宝山的奶牛1头。当时,赵宝山谎称,该牛是1999年7月25日配的种,已有近3个月没有发情,现已怀有小牛犊。马泰听信此言,当即以3000元的较高价格与赵宝山成交。但待其将牛牵回数日,发现该牛又发情,经乡兽医检查:该牛并没有怀孕。马泰遂找到赵宝山,要求退牛还款,并赔偿自己饲养奶牛的草料费。赵宝山则说,牛是你自己相中当面成交的,不能翻悔,拒绝退还价款。为此,马泰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问:1、马、赵两人买卖奶牛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五、秦某好友史某对秦某刚从国外带回的袖珍收录机爱不释手,遂对秦某提出:“这小收录机真不错,给我吧!”秦某回答说:“可以”。史某携带收录机告辞。1个月后,秦某见到史某问:“那收录机好用吗?”史某答:“效果很好!”秦某接着问:“那你什么时候把收录机的钱给我?”并告诉史某该收录机价值790元人民币。史某听后十分惊讶地说:“你开什么玩笑!你不是答应送给我,怎么又要起钱来了?你真要钱,收录机你还是拿回去。”秦某当即表示,收录机已被使用过,不要了,并坚持要史某给钱,稍少些也可以。史某说:“你这样太不够朋友了,我现在就把它(指收录机)还你。接着!”说着就从距秦某2米处将收录机扔给秦某,秦某反应不及,收录机落地摔毁。两人反目,诉至法院。
问:1、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收录机摔毁应由谁负责?为什么?
六、甲水泥厂(供方)和乙建材贸易公司(需方)于1999年10月9日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供方向需方提供3000吨甲型号水泥,合同价款600000元,1999年12月30日前全部交货,需方派车自提货。合同签订后,需方还按供方要求支付定金16万元。由于当年各地大兴土木,水泥需求量大增,价格也随之剧增,到当年10月底,有的客户到甲水泥厂订货时,议价已远远高过该合同规定的价格。甲水泥厂为牟取私利,于是不管与乙建材贸易公司的合同能否履行,将水泥大量高价出售给他人。12月30日,乙贸易公司未接到水泥厂的提货通知,多次去电去函催促,甲水泥厂又假借种种理由推托。乙建材贸易公司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因水泥厂违约,乙建材贸易公司不能向第三方供货将导致被索赔8万元。乙建材贸易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问:1、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建材贸易公司能否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合同?为什么?
3、水泥厂应否赔偿13万元经济损失?为什么?
4、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七、2000年8月24日,重庆市A区某电冰箱厂(供方)与南宁市B区某电器商行(需方)签订一份购销C型电冰箱合同,合同规定:由电冰箱厂供给电器商行C型电冰箱300台,单价2300元,货款总计69万元;供方于2000年12月30日前发货,一次性交货,货到即付款,结算办法为经银行托收承付,质量实行三包,保修期3年,供方应在重庆市D区代办火车托运手续;如有违约,则按违约部分5%交付违约金。
问:1、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2000年12月30日供方向需方索要货款,需方能否以未收到供方货
物为由拒付?
为什么?
3、如需方欲起诉供方,应在何地起诉?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