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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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6号--公布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及相关事项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6号--公布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及相关事项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6号--公布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及相关事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3.12•【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07.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6号)为进一步加强资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天然砂贸易合作机制》的有关规定,内地可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天然砂,并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

经商务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内地出口企业可向商务部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天然砂出口许可证(详见附件)。

本公告所称天然砂是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25051000、25059000”两个税号的商品。

本公告自2007年3月25日起执行。

商务部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及相关事项商务部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附件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及相关事项一、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三年以上(含,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采砂证或主营砂石生产的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前三年对港澳地区有连续出口业绩、且年均出口量不低于5万吨,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须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六)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年以上、天然砂贸易为主营业务的流通企业。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商务部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商务部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商务部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一)管理范围1.2008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1)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重点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2.2008年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47类。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六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大米、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等31类商品的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3)铟、钼、消耗臭氧层物质、锌、部分金属及制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二)办理程序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组织该类进出口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进(出)口许可证。

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形式申领。

申领时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应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一)商品范围: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2008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许可证的情况:6种(重点,参见教材P62-63)(二)办理程序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报关员资格考试试题

报关员资格考试试题

报关员资格考试试题报关员资格考试试题1.按照法律规定,下列不列入报关范围的是:A.进出境运输工具B.进出境货物C.进出境物品D.进出境旅客【答案】 D【解析】本题考点为报关范围。

按照法律规定,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都需要办理报关手续。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的过程。

因此,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都是海关管理的对象,都应列入报关范围,而进出境旅客不是海关管理对象。

所以,题中A、B、C选项均是错误选项,D选项应为正确选项。

2.下列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报关行为规则的表述,错误的是:A.两者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B.两者均应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两者均可以代理其他单位办理报关业务D.两者均可在其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报关业务【答案】 C【解析】本题考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报关行为规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办理报关业务时,都是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进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均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并且两者均可在其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报关业务。

但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能代理其他企业办理报关业务。

题中A、B、D选项所述内容与规定相符,而本题是逆向题,故C选项为正确答案。

3.按照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一次记10分的情形是:A.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报关单填制不规范,被海关退单的B.未按规定在随附单证上加盖报关专用章的C.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有关项目填写不规范,海关退回责令更正的D.出借本人报关员证件的【答案】 D【解析】本题考点为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

中国企业在美国法院抗辩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辖的法律分析

中国企业在美国法院抗辩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辖的法律分析

中国企业在美国法院抗辩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辖的法律分析摘要:为应对美国可能的反倾销指控,中国菱镁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协调出口最低价格。

美国相关企业在美国法院起诉中国企业价格串通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

中国企业抗辩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和美国法院的管辖权。

本文分析了中国企业可抗辫美国反托拉斯法管辖的理由,着重分析了“国家强制主义”理论以及中国企业在应对美国反倾销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的反托拉斯法的问题。

关键词: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菱镁;价格串通2010年4月1日,美国新泽西联邦地方法院判定,中国菱镁企业的维持出口最低价的价格联盟行为,是受行使中国政府职能的行业协会的法规强制而为,因此,根据“国家强制主义”理论,美国法院不应将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到中国企业,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案对中国企业今后应对可能的反托拉斯法指控有重要的判例意义论文下载。

一、基本案情2000年4月9日,部分中国菱镁(magnesite)。

公司成立“济源菱镁矿集团”和“华夏菱镁矿集团”。

2001年2月19日,济源和华夏菱镁矿集团正式合并为“中国菱镁矿出口协会”,由23家出口企业组成。

2003年3月22日,“中国菱镁矿出口协会”改为“中国镁砂论坛”。

论坛宗旨是“接受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协调、指导,自觉规范成员的出口经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成员的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镁砂出口秩序的健康发展”。

2004年2月1日,中钢贸易公司,西洋集团,海城华宇,海城后英和嘉晨集团以“中国菱镁矿自律协会”的名义集会。

2005年9月7日,美国菱镁矿产品相关企业德克萨斯州动物科学产品公司(AnimalScience Products,Inc.)和宾夕法尼亚州雷斯克公司(Resco Products,Inc.)(以下简称为原告)在新泽西州联邦地方法院发起集团诉讼,起诉17家中国菱镁矿销售企业(包括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中钢贸易公司,辽宁佳益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指控中国企业直接或间接将菱镁矿产品销售和运输至美国时,各被告间共谋达成协议以限制竞争和人为控制价格。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6号)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第58号公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其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96号公告所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商产发[2006]629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6日)废止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汽车出口秩序,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商检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产品目录详见附件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汽车生产企业1.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2.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3.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二)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1.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2.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设在出口加工区内、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的汽车生产企业(独立法人企业)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须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名单(3家及以内),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初核后,于10月31日前报至商务部(产业司)。

商务部关于印发《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12.14•【文号】商配发[2007]49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的通知(商配发〔2007〕492号)为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1号关于2008年输欧盟部分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管理的规定,规范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商务部制定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

现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1号,以下简称《公告》)关于2008年输欧盟部分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签发工作。

第三条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签发本地区符合资质标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四条经营者出口《公告》列明的输欧盟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见附件1,以下简称中文证书)、《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见附件2)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见附件3,以下和附件2统一简称英文证书)。

第二章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申请第六条经营者可以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七条经营者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4)及《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申请表》(见附件5,以下和附件4统一简称申请表);二、纺织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三、运输委托书(包括订舱单或其他运输委托凭证)正本复印件;四、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16号--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
件企业名单
【法规类别】出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16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2.28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
(2007年第16号)
根据《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现公布《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非公路自卸车及其底盘(HS海关编码为8704103000、8704109000、8706001000)与电动汽车和其他无法区分排气量的载人车辆(HS海关编码为8703900090)暂不纳入2007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

本《公告》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12.14•【文号】[1999]外经贸配发第74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7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7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1999〕外经贸配发第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实现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出口许可证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二章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第三条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外经贸部的授权范围受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事宜。

第四条领证资格:一、出口许可证应由出口单位申领,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有领证员的单位应凭领证员证申领,无领证员的单位,领证人应出示单位公函及本人工作证。

配额承受单位无外贸经营权,委托有外贸经营权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由代理出口企业申领并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由代理出口企业加盖公章。

二、出口许可证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领。

异地办证,确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办理人应出示领证单位委托书(说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及本人身份证明办理。

发证机构应将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许可证申领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材料: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一式两份,见附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铟、钼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铟、钼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铟、钼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6.11•【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相关海关商品编码见附件。

铟、钼配额总量文件另行下达。

二、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申领出口配额许可证。

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凭商务部下达的配额总量文件签发铟、钼出口配额许可证。

四、《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00号公告)中所涉及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相关品种及管理内容以此公告为准。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铟、钼)商务部海关总署二○○七年六月十一日附件: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铟、钼)┏━━━┯━━━┯━━━━━━━━┯━━━━━━━━━━━━━━━━━━━━━━┓┃序号│ 商品│海关商品编码│商品名称┃┠───┼───┼────────┼──────────────────────┨┃1│铟│ 8112923000│未锻轧的铟;废碎料;粉末┃┠───┼───┼────────┼──────────────────────┨┃2││ 8112993000│锻轧的铟及其制品┃┠───┼───┼────────┼──────────────────────┨┃3│钼│ 2613100000│已焙烧的钼矿砂及其精矿┃┠───┼───┼────────┼──────────────────────┨┃4││ 2613900000│其他钼矿砂及其精矿┃┠───┼───┼────────┼──────────────────────┨┃5││ 2825700000│钼的氧化物和氢氧化物┃┠───┼───┼────────┼──────────────────────┨┃6││ 2841709000│其他钼酸盐┃┠───┼───┼────────┼──────────────────────┨┃7││ 2841701000│钼酸铵┃┠───┼───┼────────┼──────────────────────┨┃8││ 7202700000│钼铁┃┠───┼───┼────────┼──────────────────────┨┃9││ 8102100000│钼粉┃┠───┼───┼────────┼──────────────────────┨┃10││ 8102940000│未锻轧的钼,包括简单烧结而成的条、杆┃┠───┼───┼────────┼──────────────────────┨┃11││ 8102970000│钼废碎料┃┠───┼───┼────────┼──────────────────────┨┃12││ 8102990000│钼制品┃┗━━━┷━━━┷━━━━━━━━┷━━━━━━━━━━━━━━━━━━━━━━┛。

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年修订)

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年修订)

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9.07•【文号】商配发[2007]359号•【施行日期】2007.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9日)废止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商配发[2007]3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重点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使发证业务更加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商务部对原外经贸部《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外经贸配发[1999]第74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七日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对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出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本规范所称发证机构是指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第二章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第四条发证机构应按照授权范围受理经营者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

第五条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发布《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发布《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发布《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0号--发布<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2008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7种货物(471个8位HS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

(二)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三)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

二、除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其他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所列出口货物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3.09•【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5号)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附件: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商务部二○○七年三月九日附件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一、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铟)(一)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并符合当前产业政策的铅、锌、铜、锡、锑冶炼及锌化工企业和独立回收加工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铟指金属铟,铟含量在99.993%以上,包括锭、棒、条、丝、板、箔、粒、粉等形态;在海关编码8112923000、8112993000项下报关的商品。

(三)铅、锌、铜、锡、锑冶炼企业近三年年均铟金属产量4吨(含,下同)以上;锌化工生产企业近三年年均铟金属产量10吨以上;独立回收加工企业近三年年均铟金属产量15吨以上;上述三类企业近三年均须有出口实绩。

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独立回收加工企业粗铟加工和精铟加工过程必须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

(五)产品质量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并通过省级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中包括:1、冶炼工艺废水达到零排放;SO2、AsH3 等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2、冶炼废渣处理有配套的综合回收系统,无三废排放;3、冶炼企业不能向第三方转移含铟冶炼废水和废渣。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1号--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1号--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1号--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4.30•【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就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从2007年5月20日起,对部分钢材产品出口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海关商品编号详见附件)。

二、凡出口本公告附件所列钢材的企业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申领本公告附件所列钢材出口许可证的贸易方式仅限于一般贸易出口(不含归还贷款出口和国际招标出口)。

四、本公告所列钢材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所列钢材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许可证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六、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特此公告附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钢材产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二○○七年四月三十日附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钢材产品目录┌────┬──────┬─────────────────────────────┐│序号│海关商品│商品名称│││编号││││││├────┼──────┼─────────────────────────────┤│ 1│ 7208100000 │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 2│ 7208250000 │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3│ 720826100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4│ 7208269000 │其他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5│ 7208271000 │厚度<1.5mm的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6│ 7208279000 │1.5mm≤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 7│ 72083600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 8│ 7208370000 │10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9│ 720838100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4.75mm >厚度≥3mm的大强度││││卷材│├────┼──────┼─────────────────────────────┤│ 10│ 720838900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 11│ 720839100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12│ 7208399000 │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 13│ 72084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 14│ 720851100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15│ 7208512000 │20mm<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16│ 7208519000 │10mm<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17│ 7208520000 │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 18│ 720853100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4.75mm >厚≥3mm大强度热轧││││非卷材│├────┼──────┼─────────────────────────────┤│ 19│ 7208539000 │其他4.75mm>厚≥3mm的热轧非卷材│├────┼──────┼─────────────────────────────┤│ 20│ 7208541000 │厚度<1.5mm的热轧非卷材│├────┼──────┼─────────────────────────────┤│ 21│ 7208549000 │1.5≤厚<3mm的热轧非卷材│├────┼──────┼─────────────────────────────┤│ 22│ 7208900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 23│ 72111300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 24│ 7211140000 │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 25│ 7211190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26│ 7211230000 │含炭量低于0.25%的冷轧板材│├────┼──────┼─────────────────────────────┤│ 27│ 72112900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28│ 7211900000 │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 29│ 7212100000 │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0│ 7212200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序号│HS税则号│产品名称│├────┼──────┼─────────────────────────────┤│ 31│ 7212300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铁窄板材│├────┼──────┼─────────────────────────────┤│ 32│ 7212400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3│ 7212500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4│ 7212600000 │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5│ 7213100000 │铁或非合金钢制热轧盘条│├────┼──────┼─────────────────────────────┤│ 36│ 7213200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热轧盘条│├────┼──────┼─────────────────────────────┤│ 37│ 7213910000 │直径<14mm圆截面的其他热轧盘条│├────┼──────┼─────────────────────────────┤│ 38│ 7213990000 │其他热轧盘条│├────┼──────┼─────────────────────────────┤│ 39│ 7214200000 │铁或非合金钢的热加工条、杆│├────┼──────┼─────────────────────────────┤│ 40│ 7214300000 │易切削钢的热加工条、杆│├────┼──────┼─────────────────────────────┤│ 41│ 7214910000 │其他矩形截面的条杆│├────┼──────┼─────────────────────────────┤│ 42│ 7214990000 │其他热加工条、杆│├────┼──────┼─────────────────────────────┤│ 43│ 7215100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冷加工条、杆│├────┼──────┼─────────────────────────────┤│ 44│ 7215500000 │其他冷加工或冷成形的条、杆│├────┼──────┼─────────────────────────────┤│ 45│ 7215900000 │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 46│ 7216101000 │截面高度<80mm的H型钢│├────┼──────┼─────────────────────────────┤│ 47│ 7216102000 │截面高度<80mm工字钢│├────┼──────┼─────────────────────────────┤│ 48│ 7216109000 │截面高度<80mm槽钢│├────┼──────┼─────────────────────────────┤│ 49│ 7216210000 │截面高度<80mm角钢│├────┼──────┼─────────────────────────────┤│ 50│ 721622000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 51│ 7216310000 │截面高度≥80mm槽型钢│├────┼──────┼─────────────────────────────┤│ 52│ 7216321000 │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 53│ 7216329000 │80mm≤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 54│ 7216331100 │截面高度>800mmH型钢│├────┼──────┼─────────────────────────────┤│ 55│ 7216331900 │200mm<截面高度≤800mmH型钢│├────┼──────┼─────────────────────────────┤│ 56│ 7216339000 │80mm<截面高度≤200mmH型钢│├────┼──────┼─────────────────────────────┤│ 57│ 7216401000 │截面高度≥80mm角钢│├────┼──────┼─────────────────────────────┤│ 58│ 721640200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 59│ 7216501000 │乙字钢│├────┼──────┼─────────────────────────────┤│ 60│ 721650900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1│ 7216610000 │冷加工平板轧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2│ 7216690000 │冷加工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3│ 7216910000 │其他冷加工平板轧材制角材、型材、异型材│├────┼──────┼─────────────────────────────┤│ 64│ 721699000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5│ 7217100000 │未镀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66│ 7217200000 │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67│ 7217300000 │镀或涂其他贱金属铁或非合金钢丝│└────┴──────┴─────────────────────────────┘┌────┬──────┬─────────────────────────────┐│序号│HS税则号│产品名称│├────┼──────┼─────────────────────────────┤│ 68│ 7217900000 │其他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69│ 7219131100 │3mm≤厚<4.75mm未经酸洗按重量计含镍量在7%以下的热轧铬锰││││系不锈钢卷材│├────┼──────┼─────────────────────────────┤│ 70│ 7219132100 │3mm≤厚<4.75mm经酸洗含镍量按重量计在7%以下的铬锰系热轧││││不锈钢卷材│├────┼──────┼─────────────────────────────┤│ 71│ 7219132900 │3mm≤厚<4.75mm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板│├────┼──────┼─────────────────────────────┤│ 72│ 7219141100 │厚度<3mm未经酸洗按重量计含镍量在7%以下的铬锰系热轧不锈││││钢卷板│├────┼──────┼─────────────────────────────┤│ 73│ 7219142100 │厚度<3mm经酸洗按重量计含镍量在7%以下的铬锰系热轧不锈钢││││卷材│├────┼──────┼─────────────────────────────┤│ 74│ 7225910000 │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宽平板轧材│├────┼──────┼─────────────────────────────┤│ 75│ 7225920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宽板材│├────┼──────┼─────────────────────────────┤│ 76│ 7225991000 │宽≥600mm的高速钢制平板轧材│├────┼──────┼─────────────────────────────┤│ 77│ 7225999000 │宽≥600mm的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 78│ 7226920000 │宽度<600mm冷轧其他合金钢板材│├────┼──────┼─────────────────────────────┤│ 79│ 7226991000 │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窄平板轧材│├────┼──────┼─────────────────────────────┤│ 80│ 7226992000 │用其他方法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窄板材│├────┼──────┼─────────────────────────────┤│ 81│ 7227200000 │硅锰钢的热轧盘条│├────┼──────┼─────────────────────────────┤│ 82│ 7228200000 │其他硅锰钢的条、杆│├────┼──────┼─────────────────────────────┤│ 83│ 7228600000 │其他合金钢条、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03.14•【文号】[1996]外经贸管发第164号•【施行日期】1996.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164号1996年3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西安、成都市外经贸委,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为了规范各发证机关签证工作,保证我国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统一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附件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工作规范一、总则(一)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有秩序地发展,规范各发证机关的发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发证机关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事务局)、驻各地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三)本规范所涉及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系指除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商品以外的其他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四)各发证机关应认真做好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为各类进出口企业做好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二、进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一)各发证机关要严格按外经贸部的授权范围受理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事宜。

(二)各发证机关在受理进出口许可证申请时,应审核申领单位提供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所需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备。

对手续不全的,应要求申领单位补齐。

(三)申领出口许可证一般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包括: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17号--发布《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17号--发布《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17号--发布《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12.30•【文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1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20号发布<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17号)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99号公告公布的《200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现发布《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2007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为1种(10个8位HS编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进口许可证。

二、在京中央企业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三、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等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写“非一批一证”。

本发证目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商务部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序号│货物种类│HS编码│货物名称│单位┃┠─────┼──────────┼───────┼──────────────────────────────────────────┼────┨┃1│消耗臭氧层│2903191010│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除外)│公斤┃┠─────┼──────────┼───────┼──────────────────────────────────────────┼────┨┃│物质│2903191090│1,1,1- 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的)│公斤┃┠─────┼──────────┼───────┼──────────────────────────────────────────┼────┨┃││2903399020│溴甲烷(别名甲基溴)│公斤┃┠─────┼──────────┼───────┼──────────────────────────────────────────┼────┨┃││2903410000│三氯氟甲烷(CFC-11)│公斤┃┠─────┼──────────┼───────┼──────────────────────────────────────────┼────┨┃││2903420000│二氯二氟甲烷(CFC-12)│公斤┃┠─────┼──────────┼───────┼──────────────────────────────────────────┼────┨┃││2903430010│三氯三氟乙烷,用于清洗剂除外(CFC-113)│公斤┃┠─────┼──────────┼───────┼──────────────────────────────────────────┼────┨┃││2903440010│二氯四氟乙烷(CFC-114)│公斤┃┠─────┼──────────┼───────┼──────────────────────────────────────────┼────┨┃││2903440090│氯五氟乙烷(CFC-115)│公斤┃┠─────┼──────────┼───────┼──────────────────────────────────────────┼────┨┃││2903451000│氯三氟甲烷(CFC-13)│公斤┃┠─────┼──────────┼───────┼──────────────────────────────────────────┼────┨┃││2903460010│溴氯二氟甲烷(Halon-1211)│公斤┃┠─────┼──────────┼───────┼──────────────────────────────────────────┼────┨┃││2903460020│溴三氟甲烷(Halon-1301)│公斤┃┠─────┼──────────┼───────┼──────────────────────────────────────────┼────┨┃││2903491011│一氟二氯甲烷│公斤┃┠─────┼──────────┼───────┼──────────────────────────────────────────┼────┨┃││2903491012│二氟一氯甲烷│公斤┃┠─────┼──────────┼───────┼──────────────────────────────────────────┼────┨┃││2903491013│一氟一氯甲烷│公斤┃┠─────┼──────────┼───────┼──────────────────────────────────────────┼────┨┃││2903491014│一氟四氯乙烷│公斤┃┠─────┼──────────┼───────┼──────────────────────────────────────────┼────┨┃││2903491015│二氟三氯乙烷│公斤┃┠─────┼──────────┼───────┼──────────────────────────────────────────┼────┨┃││2903491016│1,1,1-三氟-2,2-二氯乙烷│公斤┃┠─────┼──────────┼───────┼──────────────────────────────────────────┼────┨┃││2903491017│1,1,1,2-四氟-2-氯乙烷│公斤┃┠─────┼──────────┼───────┼──────────────────────────────────────────┼────┨┃││2903491018│一氟三氯乙烷│公斤┃┠─────┼──────────┼───────┼──────────────────────────────────────────┼────┨┃││2903491019│二氟二氯乙烷│公斤┃┠─────┼──────────┼───────┼──────────────────────────────────────────┼────┨┃││2903491021│三氟一氯乙烷│公斤┃┠─────┼──────────┼───────┼──────────────────────────────────────────┼────┨┃││2903491022│一氟二氯乙烷│公斤┃┠─────┼──────────┼───────┼──────────────────────────────────────────┼────┨┃││2903491023│1-氟-1,1-二氯乙烷│公斤┃┠─────┼──────────┼───────┼──────────────────────────────────────────┼────┨┃││2903491024│二氟一氯乙烷│公斤┃┠─────┼──────────┼───────┼──────────────────────────────────────────┼────┨┃││2903491025│1,1-二氟-1-氯乙烷│公斤┃┠─────┼──────────┼───────┼──────────────────────────────────────────┼────┨┃││2903491026│一氟一氯乙烷│公斤┃┠─────┼──────────┼───────┼──────────────────────────────────────────┼────┨┃││2903491027│一氟六氯丙烷│公斤┃┠─────┼──────────┼───────┼──────────────────────────────────────────┼────┨┃││2903491028│二氟五氯丙烷│公斤┃┠─────┼──────────┼───────┼──────────────────────────────────────────┼────┨┃││2903491029│三氟四氯丙烷│公斤┃┠─────┼──────────┼───────┼──────────────────────────────────────────┼────┨┃││2903491031│四氟三氯丙烷│公斤┃┠─────┼──────────┼───────┼──────────────────────────────────────────┼────┨┃││2903491032│五氟二氯丙烷│公斤┃┠─────┼──────────┼───────┼──────────────────────────────────────────┼────┨┃││2903491033│1,1,1,2,2-五氟-3,3-二氯丙烷│公斤┃┠─────┼──────────┼───────┼──────────────────────────────────────────┼────┨┃││2903491034│1,1,2,2,3-五氟-1,3-二氯丙烷│公斤┃┠─────┼──────────┼───────┼──────────────────────────────────────────┼────┨┃││2903491035│六氟一氯丙烷│公斤┃┠─────┼──────────┼───────┼──────────────────────────────────────────┼────┨┃││2903491036│一氟五氯丙烷│公斤┃┠─────┼──────────┼───────┼──────────────────────────────────────────┼────┨┃││2903491037│二氟四氯丙烷│公斤┃┠─────┼──────────┼───────┼──────────────────────────────────────────┼────┨┃││2903491038│三氟三氯丙烷│公斤┃┠─────┼──────────┼───────┼──────────────────────────────────────────┼────┨┃││2903491039│四氟二氯丙烷│公斤┃┠─────┼──────────┼───────┼──────────────────────────────────────────┼────┨┃││2903491041│五氟一氯丙烷│公斤┃┠─────┼──────────┼───────┼──────────────────────────────────────────┼────┨┃││2903491042│一氟四氯丙烷│公斤┃┠─────┼──────────┼───────┼──────────────────────────────────────────┼────┨┃││2903491043│二氟三氯丙烷│公斤┃┠─────┼──────────┼───────┼──────────────────────────────────────────┼────┨┃││2903491044│三氟二氯丙烷│公斤┃┠─────┼──────────┼───────┼──────────────────────────────────────────┼────┨┃││2903491045│四氟一氯丙烷│公斤┃┠─────┼──────────┼───────┼──────────────────────────────────────────┼────┨┃││2903491046│一氟三氯丙烷│公斤┃┠─────┼──────────┼───────┼──────────────────────────────────────────┼────┨┃││2903491047│二氟二氯丙烷│公斤┃┠─────┼──────────┼───────┼──────────────────────────────────────────┼────┨┃││2903491048│三氟一氯丙烷│公斤┃┠─────┼──────────┼───────┼──────────────────────────────────────────┼────┨┃││2903491049│一氟二氯丙烷│公斤┃┠─────┼──────────┼───────┼──────────────────────────────────────────┼────┨┃││2903491051│二氟一氯丙烷│公斤┃┠─────┼──────────┼───────┼──────────────────────────────────────────┼────┨┃││2903491052│一氟一氯丙烷│公斤┃┠─────┼──────────┼───────┼──────────────────────────────────────────┼────┨┃││3824710011│二氯二氟甲烷和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500)│公斤┃┠─────┼──────────┼───────┼──────────────────────────────────────────┼────┨┃││3824710012│一氯二氟甲烷和二氯二氟甲烷的混合物 (R-501)│公斤┃┠─────┼──────────┼───────┼──────────────────────────────────────────┼────┨┃││3824710013│一氯二氟甲烷和一氯五氟乙烷的混合物(R-502)│公斤┃┠─────┼──────────┼───────┼──────────────────────────────────────────┼────┨┃││3824710014│三氟甲烷和一氯三氟甲烷的混合物(R-503)│公斤┃┠─────┼──────────┼───────┼──────────────────────────────────────────┼────┨┃││3824710015│二氟甲烷和一氯五氟乙烷的混合物 (R-504)│公斤┃┠─────┼──────────┼───────┼──────────────────────────────────────────┼────┨┃││3824710016│二氯二氟甲烷和一氟一氯甲烷的混合物(R-505)│公斤┃┠─────┼──────────┼───────┼──────────────────────────────────────────┼────┨┃││3824710017│一氟一氯甲烷和二氯四氟乙烷的混合物(R-506)│公斤┃┠─────┼──────────┼───────┼──────────────────────────────────────────┼────┨┃││3824710018│二氯二氟甲烷和二氯四氟乙烷的混合物(R-400)│公斤┃┗━━━━━┷━━━━━━━━━━┷━━━━━━━┷━━━━━━━━━━━━━━━━━━━━━━━━━━━━━━━━━━━━━━━━━━┷━━━━┛。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08号--2007年将启用新版进口、出口许可证证书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08号--2007年将启用新版进口、出口许可证证书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08号--2007年将启用新版进口、出口许可证证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6.12.22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08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108号)
根据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2007年将启用新版进口、出口许可证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证书与旧版证书的区别
(一)进口许可证证书
新版进口许可证证书除第一联(正本)颜色变更为宝石红外,证书格式、内容、联数和另三联颜色均保持不变。

(二)出口许可证证书
新版出口许可证证书除第一联(正本)颜色变更为暖红外,证书格式、内容、联数和另三联颜色均保持不变。

二、新版许可证证书启用时间
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发证机构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启用2007年版许可证书。

2006年度签发的2003版出口许可证在2007年2月28日前有效;2006年度签
发的2003版进口许可证在2007年3月31日前有效。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证样)第一联(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证样)第一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9月12日商务部令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鉴于我国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已于2008年5月停止实施,为了使《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配管函字第68号)的相关表述符合实际情况,商务部决定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一条中的“(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与纺织品被动配额证书,下同”。

二、删除第四十条第三项:“(三)不按出口协调价格签发许可证”。

三、将第二、三、五、九、十三、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四十二及四十三条中的“外经贸部”统一修改为“商务部”。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发布。

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

第三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

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

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出口许可与管理【发文字号】[1994]外经贸管发第5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1月2日实施日期:1996年1月2日)停止执行【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4.02.23【实施日期】1994.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发第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外贸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为了使外贸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制定了《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使外贸出口有秩序地健康发展,现对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作如下规定:一、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和发证机关(一)外经贸部是出口许可证的管理机关,并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有关管理规定。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和目录,由外经贸部颁布、解释,并根据国际市场和国内货源情况进行调整。

(三)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及外经贸部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是国家出口许可制度的发证机关。

二、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原则(一)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单位出口时均应预先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各级发证机关必须严格按外经贸部授权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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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修
订)
【法规类别】出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商配发[2007]35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9日)废止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7.09.07
【实施日期】2007.09.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商配发[2007]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重点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使发证业务更加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商务部对原外经贸部《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外经贸配发[1999]第74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七日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对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出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本规范所称发证机构是指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第二章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发证机构应按照授权范围受理经营者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

第五条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

三、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出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六条年度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

二、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七条经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应审核如下内容:
一、经营者是否具有经营资格。

二、经营者提交的出口批准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出口货物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口批准文件以及出口合同的内容是否相符,备注栏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程序是:
一、网上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点击通过;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一次性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点击不予通过。

经营者可在企业网上申领系统中获取未通过的原因。

二、书面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

第四章出口许可证的发放
第十条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出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及领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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