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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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2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下同)3元/天。

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

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高补助标准。

第四条落实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

具体分担标准为:中央财政负担小学生1元/天、初中生1.5元/天;省辖市财政负担初中生0.5元/天,县级财政负担小学生和初中生均为1元/天。

各省辖市、县(市、区)应按照规定分担标准将本级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调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五条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县(市、区)下达补助名额。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分布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各有关学校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下达补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

各地可在省下达补助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助面,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不得通过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补助面。

第六条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并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8〕101号)附: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顺利就学,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2008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调整完善全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由中央财政和广西区财政共同安排专项经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为加强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及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对象是在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

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

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费补助。

二、各地资助人数的确定。

广西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总数的65%确定,其中: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实行全覆盖;其1 他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按55%或60%的享受比例确定资助人数。

三、经费分担。

落实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根据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各市县财政按5:4:1的比例分担。

四、资助经费的下达。

根据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基本补助标准和享受比例,自治区财政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在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将补助资金(含县级承担经费)拨付所属学校。

小学寄宿生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小学寄宿生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小学寄宿生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小学寄宿生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小学寄宿生补助资金,是指我国财政部门拨付给我校的,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小学寄宿生的生活费用资金。

第三条我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地分配和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身上。

第四条我校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责任,规范资金申请、分配、使用和监督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我校成立寄宿生补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寄宿生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寄宿生补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公正心,确保资金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寄宿生补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二)确定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和使用范围;(三)审批补助资金的申请;(四)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申请寄宿生补助资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我校在籍的小学寄宿生;(二)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寄宿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九条申请程序:(一)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二)所在班级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寄宿生补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三)寄宿生补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补助名单和金额。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条寄宿生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寄宿生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学生的日常生活费用,如伙食、住宿等;(二)学生的学习用品费用;(三)学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寄宿生补助资金的发放方式:(一)按月发放;(二)直接抵扣学生在学校的生活费用;(三)发放给家长或学生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我校应建立健全资金发放记录,保存相关凭证,确保资金的合规和有效使用。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要求,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负责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划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与具体预算资金。

第四条各市(州)和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加大资金管理力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第二章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重点补助对象为寄宿生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残疾人员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城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因病致贫家庭学生、因灾返贫家庭学生、父母双农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困难企业或下岗职工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父母无固定职业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复员退伍军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等。

对少数民族、移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优先进行资助。

第六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标准为:小学IoOO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七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按照全省寄宿生人数的比例,同时统筹考虑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等因素分配到各县(市、区、特区)。

2024年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制度北杨寨乡中心学校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资助管理办法为规范我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区教体局有关要求,以及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贫困寄宿生认定制度1、贫困家庭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⑴、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残疾学生和其他特殊教育学生);⑵、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贫困家庭学生;⑶、父母双亡的家庭困难学生;⑷、丧父、丧母或父母离异、残疾的贫困家庭学生;⑸、父母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家庭学生;⑹、革____烈士子女;⑺、因天灾____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学生;⑻、家庭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⑼、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2、确定为贫困家庭学生,并在学校寄宿的属于补助对象。

二、贫困寄宿生审核制度1、班审。

由班主任在班____学生会干部审核提交的学生申请报告、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逐一审核,认真评议,拟定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

2、村审。

由学校____教师进村,将班审排序的学生花名册提供给村主任或支部书记,进行排序审核,然后签字盖章。

3、校审。

学校____正副校长及班主任评审小组成员进行终审,由校长签字盖章。

三、贫困寄宿生公示制度1、认定前的政策公示。

将贫困寄宿生补助名额、补助标准、补助条件和申请补助程序在校内进行公示。

2、认定后的____公示。

学校将拟定补助学生____在校内公示栏进行不少于____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学生总数及____、家庭困难原因、____投诉电话等。

3、公示内容要书面存档四、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发放制度1、生活费由区财政局直接打入学生家庭农补卡。

2、班主任进班____,并监督发放人员表册人是否一致,补助标准是否数额相符。

3、生活费由学生家长领取后并提供农补卡“学补”存入和领取的复印件。

学校寄宿生补助管理制度

学校寄宿生补助管理制度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基本生活,减轻家庭负担,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寄宿生的生活水平和学习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三、补助对象及条件
1.补助对象: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寄宿生。

2.补助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条件较差,无力承担在校期间的住宿、饮食等费用;
(3)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1.补助标准:
(1)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一等补助生每月补助金额为XXX元,二等补助生每月补助金额为XXX元,三等补助生每月补助金额为XXX元。

2.发放方式:
(1)补助金按月发放,每学期发放一次;
(2)补助金直接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或学校财务处指定的账户。

五、申请及审批流程
1.申请:
(1)符合条件的寄宿生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班主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和等级;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结果通知班主任,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

六、监督管理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补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2.学校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附则
1.本制度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是指为解决中小学寄宿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问题而提供的资助。

为了规范管理中小学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二、补助标准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按照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和教育资源配置情况进行调整。

各地区教育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并向相关学校通知执行。

三、资格认定1. 寄宿生资格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地址、家庭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请。

2.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认定小组,负责寄宿生资格的认定工作。

该小组应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代表以及教育部门的代表组成。

3.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收入证明、低保户证明等。

学校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确保申请材料的机密性。

四、发放方式1. 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应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应提供开户银行的信息,以方便补助费的汇款。

2. 学校应确保补助费的发放及时、准确,避免延误和错发等问题。

如有特殊情况导致发放延误,学校应向学生家长说明原因,并尽快补发补助费。

3. 学校应建立健全发放记录和台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五、资金来源1. 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资金来源应由各级政府负责。

各级政府应确保足够的资金投入,满足寄宿生的合理需求。

2. 学校应建立专项账户,将资金专门用于发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并定期向相关教育部门进行汇报。

六、使用规定1. 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主要用途应为学生的生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伙食、住宿、学习用品等。

学校应鼓励学生的理性消费,合理使用补助费。

2. 学校应建立消费监督机制,对学生的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核。

如发现学生滥用或挥霍补助费的情况,学校应及时进行纠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七、监督和评估1. 各级教育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第一节补助对象、程序及标准第一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补助对象为《中小学特困学生资助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贫困学生。

第二条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政府出具证明;经学校按当年的计划数评审、公示后报教育局批准执行。

第三条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按照“以国家补助为主、家长承担为辅”的原则,建立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由州、县财政、家长按比例合理分担的机制,多渠道筹措寄宿制学生生活费。

第四条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的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并予以公示。

第五条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每生每学期500元(如与政策和规定不相符时,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节申请和拨付第六条学校在每学年开学时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包括: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然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上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并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受助学生名单认定后,须在学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上报财政、教育部门备案第七条资金拨付。

学校根据审核批准后的寄宿生生补助花名册报教育局审核。

第三节发放和管理第八条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学校建立严格规范的经费审批、使用、发放制度,健全管理机构,做到专人、专帐管理,定期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第九条寄宿制学校必须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补助经费发放、使用制度,做到收支分帐管理,并由学生本人签字领取。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最需要资助的学生手中。

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学生生活条件的改善,中小学寄宿生的生活费用也需要得到相应的规范和管理。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学校纷纷出台了《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其目的是规范、细化补助政策,促进寄宿生生活质量的提高,营造健康的学校文化。

第一章总则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学校寄宿生服务水平的提高。

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校的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和资金学校应当对每个学期的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进行预算,并按照预算确定资金金额。

学校应当根据预算编制专项账户,并将寄宿生的生活补助费用实行专项账户管理,做好专项账户管理记录,并在专项账户指定银行账户内开立账户,专门用于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第三章补助标准和范围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生生活费标准及补助办法》确定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标准,并根据本校学生的生活实际情况适度调整。

对于身体残疾、贫困家庭和短期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学校应当给予适当的关爱和帮助,并合理加大补助范围和标准,使寄宿生得到良好的生活保障。

第四章补助申请和审批学校应当要求申请补助的寄宿生和家长提供实名认证,填写申请表格,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

对于已经申请过补助而需要再次申请的学生,需要重新填写申请表格进行申请。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补助申请和审批程序,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

补助申请和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准确、及时、公正的办理流程和一致性原则。

第五章管理和发放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补助标准和范围,审核和发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严禁违规操作和超标发放,避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

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应当进行记录、核算和备查,确保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和规范。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对于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公正和透明的使用。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寄宿生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寄宿生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寄宿生资助暂行管理办法》暂行管理办法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责任第一条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符合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贫困寄宿学生优先资助: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学生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4、父母一方因残疾而没有经济收入。

5、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6、其他原因二、资助方式1、资助贫困生的方式是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

2、补助寄宿学生的生活费,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即小学生每学年按1000元补助,初中生每年按1250元补助。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1、成立管理工作小组。

中小学校负责研究制定资助贫困生资助规划,管理各校资助资金,对各校资助贫困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保证专项资金及时支付到学生手中;建立贫困生档案库;组织有关学校进行申报工作等。

2、各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并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申请和初审,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1、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

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每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2024年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制度为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实施,依据县教育局、财政局的具体要求,并遵循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此制定以下严谨、系统的工作制度。

一、资助对象界定本制度旨在资助那些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在本校就读,且因家庭经济状况困难而难以承担在校学习期间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的住宿学生。

二、资助标准设定资助标准将严格遵循上级部门当时所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确保资助金额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工作机制完善1. 成立贫困寄宿生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2. 学校总务处与学生处作为具体执行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保障工作的高效运行。

3. 组建评审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校长、各部门负责人、班主任、教师及学生家长代表,负责贫困寄宿生的评审认定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评审程序规范1. 确定补助学生名额,确保资助资源合理分配。

2. 公开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相关信息,包括补助名额、补助条件和申请程序等,增强工作透明度。

3. 学生根据补助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报告和《祁东成章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需经村委盖章确认。

4. 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评议,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拟定享受补助的对象名单。

评审过程需有规范、完整的会议记录。

5. 将拟定补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栏进行不少于规定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学生总数、名单、家庭困难原因及投诉电话等。

公示内容需书面存档以备查。

6. 在公示期间内,教师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请复议。

受理复议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7.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总务处填写《贫困寄宿生花名册》,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教育局、财政局进行审核。

8. 加强档案管理,将相关文件、工作记录、学生申请报告、申请表、花名册、会议记录、发放凭证等资料集中整理归档,实行专人管理和专柜存放。

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提高寄宿生生活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学校自筹和社会捐赠等渠道。

三、补助对象本办法所称寄宿生,是指在我国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且在学校寄宿的学生。

四、补助标准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五、申请与审核1. 学校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

2. 寄宿生申请生活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资金发放1. 生活补助资金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直接发放到寄宿生银行卡。

2. 学校应建立健全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制度,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3. 学校应定期对生活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七、资金管理1.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生活补助资金管理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2. 学校应建立健全生活补助资金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资金挪用、截留、套取等行为。

3. 学校应定期对生活补助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八、监督检查1.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学校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注:本文仅为示例,实际内容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十、资金使用范围1. 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寄宿生的基本生活费,包括餐饮、住宿、交通等日常开支。

2. 严禁将生活补助资金用于购买奢侈品、支付学费、偿还债务等非生活必需支出。

2024年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贫困寄宿生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业成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校2024年起的全日制贫困寄宿生,包括中小学寄宿生和大学生寄宿生。

第三章生活费补助标准1. 中小学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XXX元。

2. 大学生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XXX元。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1. 贫困寄宿生需在每学年开始前向学校提交生活费补助申请。

2. 申请材料包括: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校出具的贫困认定意见、申请表等。

3. 学校设立生活费补助审核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4. 审核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后公布被录取的寄宿生名单,并通知其生活费补助标准。

第五章生活费发放与管理1. 生活费将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寄宿生,每月按照固定日期和时间进行发放。

2. 寄宿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到指定地点领取生活费,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与学校相关负责人沟通并请假。

3. 寄宿生应妥善保管生活费,如有遗失或损毁,需及时向学校报备并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补助。

4. 寄宿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使用生活费,严禁挪用生活费用于其他用途。

5. 学校将定期进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核查,如发现违规使用的情况,将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1. 学校将建立监督制度,确保生活费的使用规范和公平性。

2. 学校将定期召开寄宿生座谈会,听取贫困寄宿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 学校将按照学校综合评价的要求,将寄宿生在生活自理、学习成绩等方面列入考核范围,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生活费补助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章附则1. 学校将通过宣传和教育,加强对贫困寄宿生的关爱和帮助,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2.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寄宿生公布。

3.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制定并公布。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家庭经济困难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就读我校的7-9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

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

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

第四条教体局下达补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

不得降低补助标。

第五条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学校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条评定程序:(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策、1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

(三)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和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监督,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

(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登记表,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补助对象的评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评审开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制度

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制度

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制度I. 概述为帮助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缓解生活压力,提高寄宿生的学习、生活品质,学校特制定了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实施范围为我校经济情况困难的寄宿生,旨在保障寄宿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II. 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经济情况困难的寄宿生。

III. 内容1.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发放标准(1)经济困难寄宿生可在九月及二月前向学校申请生活费补助。

生活费补助包括学杂费、伙食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补助标准开学前由学校拟定,逐年调整。

(2)对于寄宿生来说,学校领导会单独设定一个学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这个标准主要分三部分:住宿费、伙食费、生活费。

住宿费平均每月是300元;伙食费则是根据学生的学习状态而定,一般每月在150-200元左右;生活费每月100元左右,包括文具、洗漱、零用等费用。

2.申请程序及资格审查(1)申请资格:对于寄宿生来说,若户籍所在地为我省,其家庭经济情况符合省级困难生标准。

同时,对于自负患病人员,学校要求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比一般贫困家庭情况较严重。

在资格审查上,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2)申请程序:1)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将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无法获得生活费补助。

3)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获得生活费补助。

3.申请提交与审批流程(1)申请提交寄宿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寝室楼管员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家庭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学生本人兼母亲(或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5)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不符合以上资格和材料要求的申请将会被听取,但可能会被驳回。

学校在维护制度的前提下,会注重情况的个性化与细微的政策执行。

(2)审批流程1)申请人提交后,学校审核相应材料和资格。

2)学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并确定下发申请人名单。

3)接到名单后,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需要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领取生活费。

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云财教[2007]34号)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的有关规定,切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无力承担寄宿伙食费的学生进行补助,帮助他们解决上学寄宿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保障他们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从2007年起,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扩大到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城市学校中农村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

对藏区、7个人口较少民族、边境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及41所省定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学生给予重点保障。

第四条城市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由各地按照统一标准承担.各地教育部门负责核实学生人数及资格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五条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采取经费分担办法。

分担比例为,昭通、文山、德宏、怒江、迪庆、临沧所需经费全部由省级承担;迪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承担;保山、丽江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80%,州(市)承担20%;楚雄、版纳、大理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60%,州(市)承担40%;红河、曲靖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50%,州(市)承担50%;昆明、玉溪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自行承担。

州(市)财政承担部分原则上由州(市)级财政负责.如确需要建立州(市)、县分担机制,由各地自行制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第六条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由原来的小学150元,初中250元,提高到小学250元,初中350元,全省统一执行.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统一提高为:小学生500元/生.年\初中生750元/生.年。

《青海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

《青海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

青海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单位:青海省财政厅各州(地、市)财政局、教育局: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重新修订了《青海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青海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青海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范围和对象: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的农牧民家庭学生、非寄宿制公办学校中寄宿的农牧民家庭学生。

第三条补助标准: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地区类别分为三档标准。

1、青南牧区标准:玉树州、果洛州各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等14县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年初中不低于1700元,小学不低于1500元。

2、环湖地区标准: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各县(市)及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年初中不低于1600元,小学不低于1400元。

3、东部农区标准: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县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年初中不低于12 50元,小学不低于1000元。

各地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学校勤工俭学筹集一点、学生家长分担一点的原则,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物价变化、农牧民家庭收入水平,调整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管理办法。

要明确寄宿学生条件、学生家长负担标准等规定,以满足寄宿生营养需要,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资金来源: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行中央、省、州、县共同承担,提标经费由省、州(县)按8:2比例分担。

各级财政原安排的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不得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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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庄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就读我校的7-9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

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

第四条教体局下达补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

不得降低补助标。

第五条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学校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条评定程序:
(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策、
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

(三)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和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监督,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

(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登记表,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补助对象的评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评审开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学校按照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的受助寄宿生名单,一次性提供学生家庭一卡通账号,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打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学校要大力宣传国家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国家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第九条本办法由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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