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些许思考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犯 罪 情 节轻 微 、 初犯 、 偶犯 、 过 失 犯 罪 可
立沟通协调 机制 、 信息 通报机制 、 信息 反 馈机制 、 重大案件讨论 机制 等 , 定期进行
沟通 , 遇 有 情 况 变 化 应 当及 时通 知 其 他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的衔 接 机 制 。 在 审 查 逮
笔者拟就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践运行
中存 在的 问题 和不 足进 行简 析 。
一
捕阶段 , 首先要紧扣逮捕条件 , 慎用逮捕
权, 对 捕 后 是 否 需 要 进 行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预 判 。承 办 人 不仅 要 阐 述 羁 押 必 要 性 的理 由 , 还 应 对 捕 后 可 能 进 行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的情 形 做 预 测 , 对 需 要 提 起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的 时机 提供 建 议 。可 以将 以_ F- - i - 类 案 件 建 台 账 , 予 以 跟 踪 第
一
、
捕 后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机 制 存 在
检察机 关 的建 议不 予理 睬时 , 检察 机关
也 没有 相应 的强 制 措 施权 力 。
的 问题 和 缺 陷
新 刑 诉 法 对 捕 后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的
二、 捕后 羁押 必要 性 审查制 度的 完
善 与 建 议
内容规定趋向原则 、 过于笼统。 ( 一) 虽然赋 予检 察机 关审查 职权 ,
施, 而 不 能 白行 决 定 变 更 , 若 公 安 机 关 对
施。有关机关应 当在十 日以内将处理情况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现状及完善思考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现状及完善思考——以浙江绍兴市检察机关的实践为视角曾于生曹卿龙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该条从国家基本法的层面设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旨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动态考察,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必将有力遏制当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构罪即捕、一押到底”、逮捕与羁押不分离、不当羁押、超期羁押等现象,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绍兴市检察机关(含1个市级院和6个基层院,案件量和办案情况在东部地区具有典型性)2011年至2013年9月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况为样本,揭示和反思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和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的对策和建议。
一、现状:当前羁押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际状况(一)刑事案件适用羁押措施的特点1、审前羁押率高。
近三年,绍兴市检察机关逮捕率为89.60%,审查起诉在押率为55.20%(见图一、图二)。
以上数据反映出当前审前羁押现象突出,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显得越来越有必要。
2、逮捕率和起诉在押率均略有下降。
近三年逮捕率分别为91.70%、91.00%、84.80%,起诉在押率分别为58.40%、53.10%、52.60%,逮捕率和起诉在押率均呈略有下降趋势。
但以上趋势也说明,长期以来刑事案件羁押率偏高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效并不明显(见图一、图二)。
图一:近三年逮捕犯罪嫌疑人情况图二:近三年起诉在押犯罪嫌疑人情况3、外来人员羁押现象突出。
三年来,全市外来人员逮捕率为88.2%,外来人员逮捕人数占三年总逮捕人数的74.8%,平均每四个被逮捕人员中有三人为外来人员(见图三)。
外来人员平等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制需健全完善。
图三:近三年逮捕人员地区分布情况4、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比率较低。
在侦查监督环节,近三年捕后变更强制措施64人,仅占总逮捕人数的3.8‰;在审查起诉环节,近三年变更逮捕为其他强制措施的为13人,仅占在押被告人总数的0.8‰。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浅议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46-2017 年第 12 期职工法律天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浅议武志生 王佳丽(462300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 漯河)摘 要:现代国家基于人权保障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普遍认为审前羁押(未决羁押)只是一种例外。
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中,审前羁押是一般,不予羁押是个别,“一押到底”的现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较为常见。
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羁押制度进行了完善,首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是什么,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运行中存在的困境有哪些,如何解决这些困境,更好地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展开研究。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理基础(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化。
“减少羁押”、“逮捕与羁押分离”的理念的确立才能最终的保障人权。
根据羁押必要性变化情况开展审查,能够避免超期羁押,不当羁押,从而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
(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又称为相应性原则,是指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要与所追究的犯罪行为相适应。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也体现了相应性原则,既要考虑羁押的适当性,又要考虑其适度性。
(三)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已然成为法治国家的共识。
羁押只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措施,审前羁押应是一种例外适用,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以非羁押诉讼为主。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立要求对羁押措施的严格审查适用,恰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运用。
(四)司法中立原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逮捕和羁押实行的是司法中立原则,即是否逮捕和羁押,由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决定。
而在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由处于法律监督地位的检察机关来行使,这就决定了检察官要处于中立地位,客观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探析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探析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新增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中亮点之一,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设置的一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在我国人权保障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其本身内容仍很笼统,对于审查的程序和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标准等问题都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操作性不强。
因此,这一制度亦需要进一步的研究,笔者就这一问题做一点探索,提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在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采取何种措施,完全由公、检、法三机关主动提起或决定,作为被控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被动接受,没有任何反对的权利。
这是造成目前羁押率过高、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我国的公诉案件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到2/3以上,也就是说,公诉案件理论上可以宣告缓刑的案件占到2/3以上,但公诉案件的羁押率却高达90。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批捕,往往从此无人问津,一直羁押到法院判决生效,以至于有的人犯罪性质、情节并不严重,有的本不用判处剥夺自由刑,但由于羁押时间太长,法院不得已只好根据已经羁押的期限判处刑罚,宣判后立即释放。
因此从保障人权,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要求出发,应当赋予被羁押人充分的程序性救济权利,使其合法权利受到剥夺时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
新刑诉法对惩罚罪犯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关系进一步统筹平衡,完善对羁押强制措施的变更,加强对超期羁押的法律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或不需要羁押而羁押的问题,适应了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更加突出了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公权力的规范。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根据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这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相符,也与我国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制度设计相配套。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及立法意义(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及内涵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法定主体在羁押适用过程中,对被羁押人有无持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结论的诉讼活动。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力,同时也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刑事拘留后,案件将被移送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个案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对于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就没有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了。
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应该是逮捕时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应该予以逮捕,但是逮捕后因为证据发生变化、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羁押的在押人员。
例如,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在批准逮捕时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在批准逮捕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得被害方谅解,那么检察机关就有必要对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这其实是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意义1、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就是在《刑事诉讼法》对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我国实行“捕押合一”制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往往会一押到底,同时基本没有救济途径,尤其是对于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权利救济缺失,不利于提高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也不利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施行。
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打开了捕后在押人员权利救济的通道,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指导思想。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2 0 1 3・ 4 ( 中) ◆ 法 制 园地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杜 天 文
摘 要 新《 刑 事诉讼 法》 第9 3条确 立 了我 国羁押 必要性 审查 制度 , 这是 对我 国以往 羁 押制度 的一项 重要 改革 , 势必会 对 今后 羁押措 施 的适用 产 生重 大影响 。 同时, 新确 立 的羁押 审 查制度在 相 关的 法律规 定方 面过 于笼 统 , 这 将影 响其在 司法 实 践 中的操作 性 , 需在今 后 的立 法 中予以 细化 。 关键 词 羁 押 必要 性 审查 逮捕 作者 简介 : 杜天 文 , 北 京 市西城 区人 民检 察院 , 中 国政 法 大学刑 事诉 讼法 学硕 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刑 事诉讼 法 学。
证据 的 收集 固定情 况 、 被 羁押 人悔 罪态 度等 , 审查 其是 否具有 社
以往 的 以捕 代侦 、 以捕代 罚的观 念及做 法, 导致 了逮 捕率高 、
延长 羁押 率 高, 以及 一押 到底 、 持 续羁 押甚 至是超 期羁 押 等现象 会危 险性 及妨 碍诉 讼 的危 险性 , 依此 判 断是否 需对 其继 续羁押 。 频 发 。新刑 诉第 9 3条 引入 了羁押 必要 性审 查 , 将 为解 决 这些 问 题提 供法 律 支持 。
的问题 大有 裨益 。
保障 和尊重 。 ” 2 0 0 4 年 我 国已将“ 尊重和保 障人 权” 写入宪 法 , 此
1 . 纠 正错 误羁 押 , 避 免不 当羁 押 。在我 国逮 捕 即伴随着 羁
羁押 是逮 捕 的一种 应然 状态 。 羁 押必 要性 审查 首 先应对 逮捕 次刑 诉修 订更 是第一 次将 “ 尊重 和保 障人权 ” 写入 我 国的刑 事诉 押 ,
羁押必要性审查调研报告
羁押必要性审查调研报告【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侦查监督工作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必要性审查从捕前延伸至捕后羁押阶段,由此对审查逮捕的跟踪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该项规定,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探讨。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与配套机制(一)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范围设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形:(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羁押期已满,但案件尚需继续查证、审查的;(4)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以及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5)犯罪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6)故意伤害(轻伤)、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7)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8)在押人员系70岁以上老年人;(9)在押人员系残疾人;(10)其他可以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在审查逮捕案件当中有时会出现“风险逮捕”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在逃,但由于不能取得犯罪嫌疑人本人口供,现有证据虽可以对嫌疑人批准逮捕但存在些许风险,在犯罪嫌疑逮捕归案后,仍应督促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配套设想新刑诉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何时审查、如何审查值得探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浅谈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
浅谈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摘要]2013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出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其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确立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力。
此规定对于解决我国现阶段出现的超期羁押、违法羁押、一押到底、捕后怠侦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司法公正。
笔者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运行两个方面入手,浅谈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概念;运行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据此,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机关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存在错误羁押、超期羁押或不当羁押的情形进行评价,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推进所进行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运行(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根据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现有的职权配置,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及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
具体而言,各部门应当承担的职责以及存在的问题在于:1.侦查监督部门在批准逮捕后,公诉阶段前,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方面是因为侦查监督部门对自己作出的逮捕决定负有进一步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是由于此时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情况了解,便于调阅卷宗。
但在现实中,当逮捕决定作出以后,侦查监督部门很难对自己的决定行为进行自我否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六种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将原来应当逮捕的条件由“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提高到“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因而侦查监督部门既要在批准逮捕前严格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提高逮捕的门槛,慎捕少捕;又要认清审查逮捕阶段是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第一环节,在发现情势变更或羁押措施适用错误时应当及时纠正,将违法羁押扼杀在最初阶段,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思考和建议
摘要 : 我 国刑 事诉 讼 中审前 羁押 率 高是 普遍 现 象, “ 够罪 即捕 、 一押 到底 ” 成 为 司法 实践 中 习以 为 常的 惯例 。新 刑 法 9 3条 的规 定 确 立 了我 国羁押 必 要 性 审查 机 制. 对 于遏 制这 一 现 象具 有 极 大的 意 义 。 但是 这 一规 定 较 为 笼统 , 本 文 主要从 羁押 必要 性 审 查入 法 的原
因、 意 义及 该 制度 完善 建议 等 进行 阐述 , 以期 对审 前 羁押 制度 的科 学 构 建有 所裨 益 。 关键 词 : 羁 押 必要 性 审查 完善
一
、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入 法 的 原 因
其 次. 设 置 羁押 必 要 性 审 查 机 制 符 合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司法 政
有 助 于 减少 不 必 要 的逮 捕 。宽 严 相 济 的刑 事 政 策 要 求对 轻 微 长 期 以 来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滥 用 问 题 一 直 是 刑 事 诉 讼 中 的顽 策 . 能不捕的要不捕 . 能 不 诉 的要 疾 .高 羁 押 率 和 超 期 羁 押 问 题 也 一 直 广 受 社 会 质 疑 和 司 法 界 诟 刑 事案 件 能 够从 宽处 理 的 要 从 宽 . 能 不 判 实 刑 的要 不 判 实 刑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检 察 机 关 往 往 病。有资料显示 。 2 0 0 3年 至 2 0 0 7年 , 全 国检 察 机 关 共 批 准 逮 捕 不 诉 . 各类刑事犯 罪嫌疑人 4 2 3 2 6 1 6人 . 提起公诉 4 6 9 2 6 5 5人 . 逮 捕 率 为9 0 . 1 9 % … 近 年 在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影 响 下 . 逮 捕 率 虽 然 有 所下降 . 但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 的案件 , 检 察 机 关 批 捕 率 仍 保 持在 8 5 %以上 大多 数 基 层 检 察 机 关 批 捕 率 超 过 9 0 %。 而 在 这 些 人 中轻 刑 犯 所 占 比例 较 大 . 最 后 判 决 结 果 为 附加刑 、 缓刑 、 免 刑 的 大 约 要 占 到 全 部 案 件 的 6 0 %. 伴随着超高的羁押率 , 导致诉讼成本居高不下 , 看 守 所 经 常 重 点考 虑 刑 罚 条 件 、 证据条件是否满足 , 对 许 多 轻微 刑 事 案 件 , 较 少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甚 至 不 考 量 逮 捕 的必 要 性 . 而
最新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不足及完善建议-精品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不足及完善建议一、正确定位: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界定逮捕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暂时性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在我国,羁押并未作为一种独立制度存在,而是作为拘留和逮捕的附属状态存在。
审前羁押在程序上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进行的需要,防止发生新的危害社会行为所必需而采取的措施。
所谓“羁押必要性”可以理解为羁押对于达到羁押的目的是必需的。
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要严格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从程序上切实保障人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审查程序中提供权利救济和司法救济的保障。
就检察机关而言,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基于诉讼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基于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①刑诉法第 93 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基于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的结果体现为向办案机关( 部门) 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属于诉讼监督性质。
而根据刑诉法第 92 条和第 94 条的规定,人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是基于诉讼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本文主要是从狭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阐述。
二、运行初探: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数据分析为了掌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务运行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笔者采用定量分析的方式,选择了 A 省 B 市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调研,以期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准确适用。
( 一) 实务运行情况由图表 1 分析可知,A 省 B 市检察院 2007 - 2013 年逮捕率分别为85. 7% 、84. 9% 、84. 6% 、83. 7% 、78. 2% 、61. 3% 、62. 0% 。
2007 年至2010 年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中平均有 83% 的人被批捕羁押,羁押率很高,随着新刑诉的颁布实施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2012 年和2013 年羁押率有明显的大幅度下降趋势。
工作心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工作心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201X年《刑事诉讼法》首创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并将该项职能赋予检察机关,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探索逮捕和羁押分离,节约司法诉讼成本和防止羁押场所犯罪交叉感染有积极意义。
然而,由于该项制度的初步创立,具体落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此,从该制度诞生的意义和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建议。
羁押,是由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若没有做出撤销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羁押状态将一直延续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时。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往往重视惩治犯罪而轻视保障人权,一押到底、一关到底的状况在实践中较为突出,我国看守所人满为患现象也愈发严重,这不仅反映出我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工作仍有待加强,同时也说明实践中存在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
为切实改变羁押率居高不下的状况,201X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由此诞生了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从该制度诞生的意义和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尊重服从宪法,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200X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201X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的一个重大内容就是将宪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诉法第二条。
由于受传统办案思想影响,实践中“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现象较为严重,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检察工作心得:完善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检察工作心得:完善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写进刑事诉讼法。
作者结合了当前中国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现状,从其构建原则和审查启动、审查主体、审查规则等程序细节上对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具体构建提出了一些可操作性建议。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概说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新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既是完善逮捕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举措。
羁押,通常是指审前羁押或者未决羁押,即国家专门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法院判决前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羁押措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然而却是以限制或剥夺具体人的基本人权为条件的。
捕后继续羁押审查制度直指司法实践中存在超期羁押顽症和不必要关押问题,目的在于对逮捕的合法性和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顺应了司法改革关于未来将适当减少监禁刑适用的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比率高是普遍现象,虽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羁押率,但由于长时间形成的司法习惯以及代替措施的缺失,成效并不明显。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举措,使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向前迈进一大步。
既有利于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又增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既有利于缓解看守所的羁押压力,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司法效率。
有利于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司法机关公正执法。
二、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现状我国的羁押审查较具“中国特色”。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一、引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程序限制措施,对于预防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了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本文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建立完善制度等方面作出探讨。
二、必要性(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不得恶意攻击、侮辱犯罪嫌疑人,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
”对于犯罪嫌疑人,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一般都是在被捕后羁押中度过的,因此,对于那些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人,他们的权利被保护才能确保诉讼进程的公正性,避免出现诉讼失误等不良情况的发生。
(二)防止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保障,避免他们受到任何的侵犯。
刑讯逼供的根源就是有关部门在犯罪嫌疑人处置过程中存在着随意对待、胁迫威逼等类似行为,因此我们必须严格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逐步健全完善,避免出现不良情况的发生。
(三)维护社会公正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没有任何严格的控制,扩大他们的自由可能会使得这些人在自由期间可以获得足够的证据以逃避追诉,也可能因为接触到外界人员而操纵证据。
而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都有非常严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的话,甚至可以通过限制他们的自由,更好地控制证据是否被泄漏。
这样,不仅能为诉讼正义提供有力保障,还能够满足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需求。
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缺乏标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这也是目前实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缺乏统一的标准会导致执行人员根据自己的标准决定是否适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措施,进而导致执行人员执行结果的不一致。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背景和意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在逮捕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一项法律程序。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现,是为了避免对被告人的过度羁押,保障其人身自由权,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这一制度的出现源于对过度羁押现象的反思,也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
在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背景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逐渐被引入,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一)对过度羁押现象的反思过度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在逮捕后进行无限期羁押的现象。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了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过度羁押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导致司法机关的信誉受损,加剧了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
为了避免过度羁押的发生,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引入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二)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律规定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了对人身自由的保护。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一些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不必要的侵犯,这与法律规定的被告人权益相悖。
为了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引入是十分必要的。
(三)减少司法资源浪费过度羁押不仅仅损害了被告人的权益,也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特别是在一些无法顺利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长时间羁押不仅仅消耗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现是基于对过度羁押现象的反思、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的考虑。
这一制度的引入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要求,也是对刑事诉讼公正和合理性的一种体现。
二、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一)基本内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逮捕后的强制措施变更、羁押期满的必要性审查以及起诉前的必要性审查。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是对被告人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需要继续羁押。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保障人权,防止不当羁押的发生。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本文将就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背景、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背景及意义1. 背景: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司法机关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滥用羁押权力。
2. 意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确保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防止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通过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案件的侦办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三、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例如,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审查力度不够等。
2. 问题:(1)审查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尚未完全明确,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2)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程序的不规范可能导致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3)审查力度不够: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司法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存在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措施1. 明确审查标准:制定明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使审查过程更加客观、公正。
标准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因素。
2. 规范审查程序:建立规范的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确保每一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时限要求。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司法机关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敷衍了事等现象的发生。
对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些许思考
对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些许思考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正式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对于破解我国长期羁押、高羁押率的社会难题意义重大,但是该条规定相对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足。
为做好检察工作与新刑诉法实施的衔接工作,有必要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期限、程序启动、配套制度完善等方面对其予以规范。
标签:羁押必要性;审查;探讨1 羁押及羁押必要性的探讨羁押是指在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之前较长时间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措施或状态。
在大陆法系国家羁押通常被称作未决拘禁,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是指审判开始以前的羁押。
[1]在我国,羁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羁押包括刑事拘留、逮捕和变相羁押(如劳动教养、纪检部门的“双规”或变异的监视居住等);狭义上的羁押则仅指刑事拘留和逮捕之后持续的状态。
理论上对羁押的性质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羁押与逮捕、刑事拘留的性质一样,也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
审前羁押,通常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判前予以关押的一种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羁押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之前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
[2]2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功能价值基于追惩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羁押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在必要的限度内仍应当给予维护,还应赋予被羁押人畅通的救济渠道。
[3]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能够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能完善检察机关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
恢复性司法理念认可通过发挥司法机关的教化功能,灵活的进行司法活动,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限度地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使各方利益得到满足,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而愈合因犯罪而造成的创伤,修复因犯罪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3]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不具有人身危险性而无羁押必要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真心悔悟,可以减少看守所复杂环境的交叉感染,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隐患。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着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已初步建立,但仍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分析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探讨其存在的不足和改进空间,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行制度及问题分析(一)现行制度概述我国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审查的启动、程序、内容等。
在司法实践中,由办案机关负责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羁押条件,同时赋予了辩护律师和近亲属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问题分析尽管有法可依,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疑虑;二是审查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办案人员可能存在标准掌握不一致的情况;三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无法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完善建议(一)强化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查程序,确保每一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
同时,应当允许公众旁听审查过程,或通过媒体等渠道了解审查情况,增加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度。
(二)统一审查标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羁押条件标准,明确哪些情况下应当羁押、哪些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等。
同时,要加强培训,确保办案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
(三)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监督。
该机构应由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组成,负责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并有权对不当羁押提出纠正意见。
同时,应当允许被羁押人及其家属申请复核或申诉。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对审查过程进行数字化管理。
通过建立电子化档案系统,实现审查过程的全程留痕和可追溯。
这不仅可以提高审查效率,还能防止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审查的公正性。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摘要】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超期羁押、随意羁押、以捕代侦的现象,对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产生了严重的损害,这和依法治理国家保障人权的理念不相符。
我国立法机关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于是2012年3月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增加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了理论基础,但其规定过于原则,要想使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挥其作用,达到保障人权,降低羁押率和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必须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
【关键词】羁押审查;保障人权;逮捕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概述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羁押主要是指对未被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确定有罪的人而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所持续的状态。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根据修改后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核心是审查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至今日是否还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然后作出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而不对当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逮捕的条件进行审查。
二、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一)防止羁押措施的滥用新《刑事诉讼法》第93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该条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的机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一些办案人员把羁押作为一项有效的保全措施,尤其是拘留和逮捕,他们视羁押强制措施为调查取证和获取口供的必要手段来使用,而且把方便追究和侦查犯罪作为羁押的理由,这都是法律禁止的。
检察工作心得:做好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
检察工作心得:做好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这是我国现行逮捕羁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新工作,具体方法有待于实践中摸索完善。
就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原则并结合所在基层院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加以探讨。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这是我国现行逮捕羁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契合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设计,凸显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措施的中国特色,有利于保障被羁押者的人权,降低羁押率,减少诉讼成本。
如何适用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事关该制度的最终成效,从所在基层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层面来阐述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适用问题。
一、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原则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原则是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应当既能体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应有的价值追求,又能符合我国的国情,在工作中具有切实的指导意义。
(一)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与保障人权兼顾原则。
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要注重保持国家利益和公民自由之间的平衡,使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都得到兼顾。
我国法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在不得已时,才可以适用羁押强制措施,从而使羁押成为一种最后适用的例外状态,以保护公民人权。
同时,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行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据此,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犯、有故意犯罪前科犯和身份不明犯要不能手软,坚决羁押,即所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与所指控的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危害诉讼正常进行的可能性、可能科处的刑罚相适应,或者呈正比例关系。
(二)宽严相济、促进社会和谐原则。
宽严相济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刑事政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通过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较好地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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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些许思考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正式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对于破解我国长期羁押、高羁押率的社会难题意义重大,但是该条规定相对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足。
为做好检察工作与新刑诉法实施的衔接工作,有必要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期限、程序启动、配套制度完善等方面对其予以规范。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547-02
1 羁押及羁押必要性的探讨
羁押是指在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之前较长时间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措施或状态。
在大陆法系国家羁押通常被称作未决拘禁,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是指审判开始以前的羁押。
[1] 在我国,羁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羁押包括刑事拘留、逮捕和变相羁押(如劳动教养、纪检部门的“双规”或变异的监视居住等);狭义上的羁押则仅指刑事拘留和逮捕之后持续的状态。
理论上对羁押的性质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羁押与逮捕、刑事拘留的性质一样,也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
审前羁押,通常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判前予以
关押的一种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羁押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之前剥夺人身
自由的状态。
[2]
2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功能价值
基于追惩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羁押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在必要的限度内仍应当给予维护,还应赋予被羁押人畅通的救济渠道。
[3]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能够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能完善检察机关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
恢复性司法理念认可通过发挥司法机关的教化功能,灵活的进行司法活动,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限度地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使各方利益得到满足,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而愈合因犯罪而造成的创伤,修复因犯罪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3]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不具有人身危险性而无羁押必要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真心悔悟,可以减少看守所复杂环境的交叉感染,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隐患。
[4] 随着犯罪率的上升,加上“逢案必拘”、“逢案必捕”办案思维的影响,看守所经常人满为患、不堪重负。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审前羁押,扩大审前释放,灵活运用取保候审等非强制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舒缓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拥挤状况,节省羁押看管费用,减少国家财政负担。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出于不能考量的风险,在许多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上往往放弃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而直接将犯罪嫌疑人逮捕。
在此情形下,由于逮捕后有充分的时间对犯罪嫌疑人的社
会危险性及保障诉讼可能性进行系统的审查和论证,因此在此期间内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可以及时修正适用逮捕措施的瑕疵,同时能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3 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可操作性解读
3.1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对羁押审查的对象是被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此处的对象应进行严格限制,[5]同时对于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予以羁押:1、实施了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犯罪的;2、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的;3、重大经济犯罪;4、毒品犯罪。
3.2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没有明确说明由检察院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有学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应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而有所不同,不同阶段应由不同部门来进行审查活动。
[6]具体来说,在侦查阶段由侦监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未决审判前由监所部门负责,这一想法统筹考虑了目前三部门对羁押审查的职能交叉,其不足是使得检察力量分散,适用标准不一。
本文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应为侦监部门。
一是侦监部门首先承担的是批捕工作,已对逮捕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比较了解具体情况,有利于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
二是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公诉部门有权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直接进行变更,而不是建议变更,因此此处的公诉部
门的审查不是新刑诉法九十三条严格意义上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需要指出的是,负有羁押监管职责的监所检察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及时提供犯罪嫌疑人在监管场所的表现情况、身体状况等相关信息,确保侦监部门进行全面审查、准确判断。
[7]
3.3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从羁押的目的来说,羁押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防止社会危害性,因此在能够约束犯罪嫌疑人并保证其随时到案的基础上,应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8]1、犯罪行为及后果的因素。
主要考量所涉嫌犯罪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可能被判处的刑罚;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因素。
考虑犯罪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及是否有自首立功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和因素;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因素。
考虑其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等因素;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因素。
考虑有没有继续犯罪及打击报复的可能性;
5、与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相关因素。
主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干扰作证、毁灭证据、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串供及自杀、逃跑可能;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因素。
主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能否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监管等因素。
7、客观情形的变化因素。
主要考虑案件事实、证据是否发生变化,导致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因素。
3.4 羁押必要性的评估: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根据评
判结果作出是否向有关办案单位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9]羁押必要性的评估体系应包括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可能性、再犯罪的可能性、被法院判处重刑的可能性等主导指标,在此基础上应编制《被羁押者羁押必要性量化分析专用软件》,以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工作效率。
3.5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救济: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侦查机关等有关机关或被羁押人及其近亲属对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表示异议的,有权向该检察机关提出复核;对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复议。
因检察机关的决定导致被羁押人被错误羁押、延长羁押或超期羁押且造成人身伤害的,检察机关应先承担赔偿义务,然后再向相关办案人员行使追偿权。
要健全相关的赔偿制度,依法保障权利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目的。
3.6 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对被羁押人作出变更或不予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时,要加强对最终处理决定的说理解惑工作,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向侦查机关、被羁押人、被害人等相关人员阐明法理、释疑解惑。
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向侦查机关阐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促进共识。
要对被害人注重从法、理、情三个方面开展,做到以理服人,以理立信。
[10] 参考文献
[1]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页
[2] 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3] 王希发:《论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第22卷第2期
[4] 陈良晓:《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探析》,广西法制网http:///news/news_show.asp?id=133878,
2012.07.17
[5] 吴丽梅:《新刑诉法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解读》,《商品与质量》2012 年5 月刊
[6] 王腾飞:《羁押必要性司法审查机制的完善》http:
///faxuejieti/ss/201206/29721.html
[7] 郑东:《羁押必要性审查四项内容待细化》,http:
// 2012-05-23 07:28
[8] 朱鹏:《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2期
[9] 工会甫:《继续羁押必要性检察监督机制构建设想》,《人民检察》2010年第5期
[10] 王希发:《论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第22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