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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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8-5 来源:本站点击:262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鼋

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学生。在确定寄宿生补助对象时要对以下六类学生优先照顾。

(一)享受低保的家庭子女;

(二)孤儿或单亲家庭学生;

(三)父母或本人残疾的学生;

(四)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家庭学生;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受助寄宿生人数的变动情况,对寄宿生实行动态管理。学校要在新学年开学对寄宿生身份进行认定,要按照农村经济困难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需要资助的寄宿生及时做出调整。

第四条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

中每生每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小学生、初中生每年分别补助1000元、1250元,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分担。有

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调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解决。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的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市(州)、县(市、区)财政要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并及时拨付。对没有落实分担资金的市(州)县(市、区),省级财政将扣回其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接到补助资金下达文件后1 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

第七条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学校有关部门和年级组、班主任等组成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学校要邀请学校所在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指导发放工作。学校要建立公示制度,对享受补助资金的寄宿生迸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补助金额、家长姓名、家庭经济情况等。

第八条寄宿生申请领取生活费补助资金,要填写《甘肃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经班主任(年级组长)审核签字确认后,交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领导小组审定。学校要填写《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经受资助学生签字后作为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依据。学校要及时将《甘肃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和《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装订存档,以备检查。

第九条学校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1 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的手中。补助资金要向学生按月支付,学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可采用银行卡发放,即由学校统一给寄宿生办理银行卡,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卡;或由学校将补助资金划入学生饭卡或等价折合成餐票发给学生。银行卡和学生饭卡(票)要免费办理,学校不得向寄宿生收取成本费或押金。因学生毕业、转学或休学等情况造成的饭卡、饭票节余资金,学校应金额折合现金退还学生。因正常学生流动造成的补助资金结余可由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调整安排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未经学生同意,学校不得将生活费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食堂集中使用或补贴食堂承包商。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建立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设立群众举报言箱和举报电话,经常开展督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建立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和管理的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寄宿生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足额用于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学校不得虚报冒领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缴补助资金外,要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资金管理发放细则,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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