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要求,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负责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划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与具体预算资金。
第四条各市(州)和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加大资金管理力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第二章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重点补助对象为寄宿生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残疾人员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城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因病致贫家庭学生、因灾返贫家庭学生、父母双农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困难企业或下岗职工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父母无固定职业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复员退伍军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等。
对少数民族、移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优先进行资助。
第六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标准为:小学IoOO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七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按照全省寄宿生人数的比例,同时统筹考虑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等因素分配到各县(市、区、特区)。
平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一览表
放
助学金按学期通过由中 、农、工、建、邮储等 五大银行印有“中职学 生资助卡”字样的银行 卡进行发放
1.《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甘财教〔2019〕60号) 2.《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甘教资助〔2019〕3号
免学费
国家级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 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 学生
国家级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 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 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 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按照人民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
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其中,
省级示范高中:春季学期540元/生;秋季学期:570元/生 每学期开学初直接予以 《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甘
在脱贫攻坚和脱贫攻坚政策延
按照5000元标准一次性
高等 教育 高职(专科)建档立卡贫
困家庭学生减免学费和书 本费
省级
续阶段,对具有省内高职(专 科)院校正式注册学籍且正常 在校就读的58个集中连片贫困 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中建档
减免标准为5000元/生·年。其中,学费4500元/生·年,书本 费500元/生·年
小学:1000元/生·年 初中:1250元/生·年
小学:500元/生·年 初中:625元/生·年
1.《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 本政策是国 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 家“两免一
贫困学生按学年认定, 法》(甘教财〔2011〕65号)
补”政策中
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至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 的“一补
平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一览表
学段
资助项目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制度(4篇)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制度引言:贫困寄宿生是指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原因无法居住在学校附近,需要通过寄宿的方式来完成学业。
然而,由于他们的经济困难,使得他们承担了生活费、食宿费等额外的负担,增加了他们学习的困难。
为了帮助贫困寄宿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制度。
本文将从补助标准、申请程序、发放方式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探讨这个制度的具体实施细节。
一、补助标准寄宿生生活补助是为了帮助贫困寄宿生解决生活费、食宿费等基本开支问题,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同时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因此,合理确定补助标准非常重要。
1. 参考地区平均消费水平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应以当地平均消费水平为基准。
一方面,此标准能够满足贫困寄宿生的基本需求,使其能够正常生活;另一方面,基于地区平均消费水平,能够避免补助标准过高导致浪费资源的问题。
2. 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在确定补助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贫困寄宿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补助的金额和范围。
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家庭访谈等方式,了解他们的家庭收入、家庭成员情况以及其他关键因素,以此为参考进行补助标准的设定,确保补助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二、申请程序为了保证贫困寄宿生能够准确、及时地获得生活补助,学校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申请程序。
1. 搜集信息学校应主动与贫困寄宿生取得联系,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并向他们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学生证明等。
2. 审核评估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审核评估小组,负责对寄宿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判断其是否符合贫困寄宿生的资格。
同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结果,确定补助的金额和范围。
3. 申请结果通知学校应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到申请人,告知其是否获得生活补助以及具体的金额和范围。
在通知中还需提醒他们申请的有效期限和后续的管理办法。
三、发放方式为了确保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能够及时发放到位,学校需要选择适合的发放方式。
1. 现金发放学校可以选择将生活补助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贫困寄宿生。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6〕1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6〕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6年2月6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均衡化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要求,着力调整教育结构,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从2016年起,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确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经费分担机制,建立完善城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
三、基本原则(一)完善保障机制,统一城乡政策。
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为题,我将就该话题展开讨论。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是教育部门在义务教育阶段为了帮助贫困家庭的学生解决生活费问题而设立的一项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保障每个学生都能够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不因经济原因而受到限制。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于贫困学生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
在许多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是限制孩子接受良好教育的主要因素之一。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很多学生无法支付寄宿生的生活费用,导致他们无法进入优质学校。
而借助这一政策,学生们可以获得财政上的帮助,解决生活费问题,顺利完成学业。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有助于提高贫困地区学生的学习环境。
在一些偏远地区,优质学校集中在县城或城市中心,而很多学生却来自乡村地区。
由于交通不便,学生们无法每天往返于学校和家庭之间。
因此,寄宿学校成为了他们的首选。
然而,寄宿学校的生活费用通常较高,对于贫困家庭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设立,为这些贫困地区的学生提供了更好的学习环境,使他们能够专心学习,提高学业成绩。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还能够促进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每个国家都十分重视的问题。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贫富差距仍然存在,影响了贫困学生的教育机会。
通过设立生活费补助,政府可以帮助贫困家庭的学生获得与其他学生相当的学习条件,缩小教育差距。
这不仅有助于个体学生的发展,也有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
当然,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需要高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由于资金有限,政府需要确保补助资金被用于真正需要的学生身上,而不是被滥用或浪费。
其次,监督和评估也是重要的环节。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助政策的执行效果,并及时调整政策,以适应不同地区和学生的需求。
总的来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可以帮助贫困家庭的学生解决生活费问题,提高他们的学习环境,并促进教育公平。
2024年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制度为认真落实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保障农村贫困家庭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县教育局、财政局有关要求,以及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和发放细则。
一、使用原则对农村寄宿贫困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惠民政策,要严格标准,坚持“扶持贫困、公正客观、保证效益”的原则,把扶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贫困寄宿生界定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在本校就读的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住校学生。
其优先照顾八类学生:1、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子女;2、家在农村人均年收入低,生活贫困的家庭子女;3、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因____导致家庭困难的子女;6、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7、因建设征地导致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且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8、____规定的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少数民族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寄宿生优先予以资助。
三、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补助人民币伍佰元整(____元)。
四、健全机制学校成立由校长杨建生为贫困寄宿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召集会议审定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学生并上报,成员为其它班子成员、各班班主任参与审定。
五、评审程序1、确定补助学生数。
2、公开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信息。
学校将贫困寄宿生补助名额、补助条件和申请补助程序在校内进行公示。
3、申请。
学校根据什字学区下达的补助名额,____各班级根据规定的补助条件,认真摸排,确定对象,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初步拟定各班补助名额和对象,____填写申请报告和《什字学区____年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评审。
学校评审小组在收到班级提交的学生申请报告、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逐一审核,认真评议,拟定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第一节补助对象、程序及标准第一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补助对象为《中小学特困学生资助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贫困学生。
第二条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政府出具证明;经学校按当年的计划数评审、公示后报教育局批准执行。
第三条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按照“以国家补助为主、家长承担为辅”的原则,建立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由州、县财政、家长按比例合理分担的机制,多渠道筹措寄宿制学生生活费。
第四条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的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并予以公示。
第五条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每生每学期500元(如与政策和规定不相符时,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节申请和拨付第六条学校在每学年开学时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包括: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然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上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并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受助学生名单认定后,须在学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上报财政、教育部门备案第七条资金拨付。
学校根据审核批准后的寄宿生生补助花名册报教育局审核。
第三节发放和管理第八条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学校建立严格规范的经费审批、使用、发放制度,健全管理机构,做到专人、专帐管理,定期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第九条寄宿制学校必须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补助经费发放、使用制度,做到收支分帐管理,并由学生本人签字领取。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最需要资助的学生手中。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寄宿生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寄宿生资助暂行管理办法》暂行管理办法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责任第一条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符合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贫困寄宿学生优先资助: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学生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4、父母一方因残疾而没有经济收入。
5、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6、其他原因二、资助方式1、资助贫困生的方式是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
2、补助寄宿学生的生活费,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即小学生每学年按1000元补助,初中生每年按1250元补助。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1、成立管理工作小组。
中小学校负责研究制定资助贫困生资助规划,管理各校资助资金,对各校资助贫困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保证专项资金及时支付到学生手中;建立贫困生档案库;组织有关学校进行申报工作等。
2、各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并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申请和初审,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1、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
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每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2024年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制度为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实施,依据县教育局、财政局的具体要求,并遵循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此制定以下严谨、系统的工作制度。
一、资助对象界定本制度旨在资助那些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在本校就读,且因家庭经济状况困难而难以承担在校学习期间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的住宿学生。
二、资助标准设定资助标准将严格遵循上级部门当时所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确保资助金额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工作机制完善1. 成立贫困寄宿生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2. 学校总务处与学生处作为具体执行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保障工作的高效运行。
3. 组建评审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校长、各部门负责人、班主任、教师及学生家长代表,负责贫困寄宿生的评审认定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评审程序规范1. 确定补助学生名额,确保资助资源合理分配。
2. 公开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相关信息,包括补助名额、补助条件和申请程序等,增强工作透明度。
3. 学生根据补助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报告和《祁东成章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需经村委盖章确认。
4. 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评议,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拟定享受补助的对象名单。
评审过程需有规范、完整的会议记录。
5. 将拟定补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栏进行不少于规定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学生总数、名单、家庭困难原因及投诉电话等。
公示内容需书面存档以备查。
6. 在公示期间内,教师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请复议。
受理复议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7.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总务处填写《贫困寄宿生花名册》,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教育局、财政局进行审核。
8. 加强档案管理,将相关文件、工作记录、学生申请报告、申请表、花名册、会议记录、发放凭证等资料集中整理归档,实行专人管理和专柜存放。
两免一补制度措施
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暂行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以下简称为“两免一补”)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意义“两免一补”工作是党和国家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大“三农”工作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
也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有效办法。
做好“两免一补”工作,对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全面推进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我省“两基”攻坚进程,加快农村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三农”问题解决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条目标任务从2005年春季开始,在全省4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对贫困家庭学生全面实施“两免一补”;2006年进一步扩大“两免一补”覆盖范围;2007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
第三条资金来源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必设科目教科书的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必须限页数、限价格,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学校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受资助的学生收取涉及教科书的任何费用。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杂费的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2005年43个国贫县免杂费的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市(州)级财政各承担50%。
非国贫县免杂费的资金筹措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条标准确定1、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标准2005年春季的标准为:小学35元/生/学期,初中70元/生/学期,特殊教育35元/生/学期。
兰州市教育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教育局,兰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兰教财〔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高新区社农局、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6〕17号)、《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教厅〔2018〕116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6〕34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9〕5号)有关要求,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兰州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教育局兰州市财政局2019年1月24日兰州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6〕17号)、《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教厅〔2018〕116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6〕34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9〕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甘肃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财务管理,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拨款和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取得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义务教育经费实行“以县为主、校财局管”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管理机制,构建“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经费运行及核算模式。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按中央和省上确定经费分担比例承担配套资金,将其全额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并依法予以保障。
要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积极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组织教育部门编制义务教育学校预算;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义务教育经费全年预算控制数和批复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按批复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对教育部门、义务教育学校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和使用管理情况。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一、补助对象1、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
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学生优先评定:(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2)低保家庭子女;(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员;(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5)烈士子女;(6)残疾学生;(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四类非寄宿学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
二、补助标准。
寄宿学生: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每学期500元),初中生和特殊教育学生每学年1250元(每学期625元)。
非寄宿学生:小学生每生每学年500元(每学期250元),初中生和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学年625元(每学期312.5元)。
三、工作程序。
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按学年评审,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1、学校组织学生或监护人填写《天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或《天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校组织由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学生提交的认定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3、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发放补助资金。
四、工作纪律。
困难家庭寄宿学生享受国家生活费补助资金,学校或教师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抵顶、扣减和挪用,要确保学生全额享受生活费补助资金。
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家生活费补助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0728-*******。
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4-8-5 来源:本站点击:105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切实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科学有效地实施,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膳食补助。
第三条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学年600元。
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嘉峪关市和28个非连片特困县(市、区)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在争取中央财政奖补的基础上,由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分担,分担比例另行通知。
第四条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
不得用于食堂(伙房)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工作经费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或各中小学向食品、服务提供方直接支付;并纳入财政资金动态监控范围,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资金预算指标后25个工作日内,会同教育部门将资金预算分解到县(市、区)。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同级教育部门下达预算。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
第八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最新整理)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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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4—8-5 来源:本站点击:262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鼋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学生.在确定寄宿生补助对象时要对以下六类学生优先照顾。
(一)享受低保的家庭子女;(二)孤儿或单亲家庭学生;(三)父母或本人残疾的学生;(四)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家庭学生;(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受助寄宿生人数的变动情况,对寄宿生实行动态管理。
学校要在新学年开学对寄宿生身份进行认定,要按照农村经济困难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需要资助的寄宿生及时做出调整。
第四条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小学生、初中生每年分别补助1000元、1250元,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调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解决。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的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下达到县(市、区)财政。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06]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06]6号2006年1月20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构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巩固“普九”成果,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先后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制定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甘政发〔2001〕1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4〕3号),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通过增加转移支付,提高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设立省级“两基”攻坚专项经费,促进“普九”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资助制度,解决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就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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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8-5 来源:本站点击:262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鼋
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学生。
在确定寄宿生补助对象时要对以下六类学生优先照顾。
(一)享受低保的家庭子女;
(二)孤儿或单亲家庭学生;
(三)父母或本人残疾的学生;
(四)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家庭学生;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受助寄宿生人数的变动情况,对寄宿生实行动态管理。
学校要在新学年开学对寄宿生身份进行认定,要按照农村经济困难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需要资助的寄宿生及时做出调整。
第四条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
中每生每天5元。
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小学生、初中生每年分别补助1000元、1250元,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分担。
有
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调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解决。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的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下达到县(市、区)财政。
市(州)、县(市、区)财政要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并及时拨付。
对没有落实分担资金的市(州)县(市、区),省级财政将扣回其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接到补助资金下达文件后1 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
第七条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学校有关部门和年级组、班主任等组成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学校要邀请学校所在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指导发放工作。
学校要建立公示制度,对享受补助资金的寄宿生迸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补助金额、家长姓名、家庭经济情况等。
第八条寄宿生申请领取生活费补助资金,要填写《甘肃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经班主任(年级组长)审核签字确认后,交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领导小组审定。
学校要填写《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经受资助学生签字后作为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依据。
学校要及时将《甘肃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和《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装订存档,以备检查。
第九条学校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1 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的手中。
补助资金要向学生按月支付,学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可采用银行卡发放,即由学校统一给寄宿生办理银行卡,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卡;或由学校将补助资金划入学生饭卡或等价折合成餐票发给学生。
银行卡和学生饭卡(票)要免费办理,学校不得向寄宿生收取成本费或押金。
因学生毕业、转学或休学等情况造成的饭卡、饭票节余资金,学校应金额折合现金退还学生。
因正常学生流动造成的补助资金结余可由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调整安排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未经学生同意,学校不得将生活费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食堂集中使用或补贴食堂承包商。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建立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设立群众举报言箱和举报电话,经常开展督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要建立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和管理的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寄宿生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足额用于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截留、挤占、挪用。
学校不得虚报冒领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缴补助资金外,要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资金管理发放细则,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