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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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

实施指南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

目录

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1

2、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 11

3、2014年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15

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16

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17

6、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18

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19

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22

9、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24

10、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25

1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监督流程----------- 27

12、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通知--28

13、相关文件

(1)《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 34 (2)《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建维[2012]1号----------------------- 39 (3)《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合维办[2011]6号--------------------------------------- 45 (4)《印发﹤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合建[2012]101号------------------ 47 (5)《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建建管[2012]23号------------- 52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概述: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维权维稳的政策,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原有的制度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维权工作的需要。尤为突出的是:少数建设单位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挪用工程资金无序扩张,造成无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部分施工企业盲目垫资、低价无序参与市场竞争,因经济纠纷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实际承包人挪用工资性工程款或卷款潜逃,因资金得不到保障(农民工保障金额度远远低于工资拖欠额度),成为维权工作的顽疾,也是群体性讨薪事件的直接原因。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施专用账户管理,能有效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遏制建筑企业恶意低价竞标降低人工费行为,能有效解决工资款来源和防止施工企业占用、挪用工资款问题,也能方便各级建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对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必要。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共十七条,分别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资金约定、资金使用、资金公示、监管等方面予以规范,详细条款解读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适用范围,执行时间] 本意见第一条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即:实施时间和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庐阳、瑶海、蜀山、包河、新站、高新,经开、滨湖、政务、巢湖、巢湖经开区、肥东、肥西、长丰、庐江)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招标、合同签订时的工资专户管理]本意见第二条从法律(合同法、招投标法)角度规范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方面的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在工程项目中实施。即: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纳入到招标文件内容,非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列入合同约定。

(三)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6.1.3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为保证工资性工程款满足农民工工资发放金额需要,避免发包人由于资金问题为了达到少支付工程进度款目的,故意压低工资性工程款金额;杜绝投标人为争夺工程项目盲目低价,在工程投标时,恶意降低工资性工程款。本意见第三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价款的工程成本组成部分,其金额计算不能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类型、同时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

低标准》。

(四)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7.2.1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 预付工程款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结算依据。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1、工资性工程款:

⑴建筑面积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

⑵工程造价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

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款除合同工期(月);

3、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五)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实名登记、专款专用、共同监管]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在肥(含四县一市)所有在建工地的务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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