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商品住房政策问答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标题: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价格上限并对其销售进行管理的商品房。
为了规范限价商品房的管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制定了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价格管理1.1 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确定方式: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和政府政策,确定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一般以每平方米价格或总价来确定。
1.2 价格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制,监督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确保价格合理、公平。
1.3 价格调整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可以适时调整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保证市场供需平衡。
二、销售管理2.1 销售方式:限价商品房销售一般采取公开摇号或者竞价方式,确保公平公正。
2.2 购房资格审核:购房者需符合政府规定的购房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后方可购买限价商品房。
2.3 销售信息公示:政府应当及时公示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信息,包括价格、户型、楼盘位置等,保障购房者知情权。
三、质量管理3.1 建设标准: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确保房屋质量。
3.2 质量监督: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限价商品房建设过程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3 质量保证: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限价商品房,政府应及时处理,保障购房者权益。
四、管理机构4.1 设立管理机构: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和监督。
4.2 职责分工:管理机构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4.3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五、法律法规5.1 法律依据: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合法性和权威性。
5.2 法律保障:政府应当加强对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宣传,提高购房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5.3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政府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购房者权益。
新都区住房保障政策问答1
新都区住房保障政策问答问:什么是保障性住房?答: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城乡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
目前主要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问:什么是廉租住房保障?答: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形式,向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供社会保障的方式。
问:我区申请廉租房保障的条件?答: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家庭年收入在2.8万元以下的家庭;(二)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三)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区正式户口;拥有本区正式户口,由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年龄在35岁以上(含35岁)且年收入低于15000元的单身居民,且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可申请廉租房保障。
问: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是怎么测算的?答: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按照家庭承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标准:低保家庭每月10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每月8元/平方米。
计算公示为:补贴金额=家庭承租住房建筑面积-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人均承租面积高于25平方米的,按人均25平方米计算补贴金额。
租金补贴标准不得高于租赁协议价格。
问:廉租房能否转租,转让?答:廉租住房不能转租、转让,也不能继承。
但如果户主的其他家庭成员(包括其子女)仍符合保障条件,可以继续承租使用。
问:什么条件能申请租金减免?答:承租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相应等级申请减免部分租金:(一)直管公房租金核减: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实际租金的70%收取。
(二)廉租住房租金核减:1、廉租住房家庭属低保的,房屋租金减免20%;2、廉租住房家庭中有残疾人或患有重大疾病的,房屋租金减免20%;若属残疾军人的,房屋租金减免30%;3、廉租住房家庭中有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30%;4、廉租住房家庭人员均在60岁以上的,房屋租金减免50%;若属孤寡老人的,房屋租金减免80%;若廉租住房家庭具有上述多种情况或区民政部门提出核减意见,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申请累计减免租金,直至租金减为零。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
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2.30
•【字号】津住建保〔2022〕42号
•【施行日期】2022.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
策的通知
津住建保〔2022〕42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
关政策通知如下:
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可依法上市转让(继承除外)。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关于“摇号选房”以及“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的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12月30日。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相关制度政策第三节 其他类型房地产转让管理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相关制度政策第三节其他类型房地产转让管理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限价商品房按照()的思路,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A.低房价低地价B.低房价高地价C.以房价定地价D.以地价定房价【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限价商品房,又称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购房人对房屋拥有()。
A.完全产权B.有限产权C.所有权D.使用权【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3、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
A.转让方缴纳B.受让方缴纳C.转让方和受让方各缴纳一半D.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缴纳【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①需办理出让手续,变划拨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②不改变原有土地的划拨性质由转让方上缴土地收益或做其他处理。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私有住房,因()的原因,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A.转让后仍然用于居住B.位于市郊偏僻地区C.亲友之间相互转让D.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转让【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的不办理出让手续的情况有:①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②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③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④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⑤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和其他条件的;⑥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基本知识50条经典问答-15DOC
房地产基本知识50条经典问答1、什么是房地产一级市场?答:房地产一级市场又称土地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即国家通过其指定的政府部门将城镇国有土地或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给使用者的市场,出让的土地,可以是生地,也可以是经过开发达到“七通一平”的熟地。
房地产一级市场是由国家垄断的市场。
2、什么是房地产二级市场?答:房地产二级市场,是土地使用者经过开发建设,将新建成的房地产进行出售和出租的市场。
即一般指商品房首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
房地产二级市场也包括土地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者将达到规定可以转让的土地,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市场。
3、什么是房地产三级市场?答:房地产三级市场,是购买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再次将房地产转卖或转租的市场。
也就是房地产再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
房地产三级市场也包括房屋的交换、抵押、典当等流通形式。
4、什么是商品房?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称为商品房。
商品房按销售对象可分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
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5、什么是单位产权房?答:单位产权房(或系统产权房),是产权属单位所有的房屋。
这种房屋一般没有申报商品房计划,是单位自建或者参加联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他建筑物。
6、什么是使用权房?答:房屋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俗称使用权房。
严格来说,所谓购买使用权只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一种租赁关系。
7、什么是安居房?答:根据《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规定,安居房是指:“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而建设的住房“。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住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熟悉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单位要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在住保办件大厅进行政策咨询,并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解释、解答。
同时,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提高敏感性,确保稳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意见》中《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限以及重新申请程序依照《资格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
2017年10月31日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北京房地产历年政策梳理
北京房地产历年政策梳理
北京房地产市场的政策一直以来都受到高度关注。
下面是近年来北京房地产的一些重要政策的梳理:
1. 限购政策:自2011年起,北京实施了限购政策。
该政策规
定非北京户籍居民购买北京商品住房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限制购房数量和面积。
2. 限贷政策:为了控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和房价过快上涨,北京实行了限制房屋贷款政策。
2016年,购买首套房的首付
款比例提高到35%,二套房则提高到50%。
3. 特大城市供地政策:2017年,北京提出了“特大城市供地制
度改革”,放开了一些闲置土地用于住宅建设,并优化了供地
结构。
4. 限价政策:为了控制房价过快上涨,北京实施了限价政策。
2019年,北京出台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价不得高于核准预售价格。
5. 限售政策:为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北京实行了限售政策。
2011年起,购买非首套住房的业主需满足一定的时间
限制,才能出售房产。
6. 租赁市场发展政策:为了推动租赁市场发展,北京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加大土地供应、优化租赁环境、推动租房补贴、加强租赁市场监管等。
7. 人才引进政策:为了吸引人才落户北京,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引进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落户便利化、购房优惠、购房补贴等。
8. 限制企事业单位买房政策:为了遏制企事业单位购房投资行为,北京出台了政策,限制企事业单位购房。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政策只是北京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部分,随着市场的变化,政策也会不断调整。
因此,房地产投资者需要及时关注最新政策动态。
2024年天津限价房申请条件
2024年天津市限价房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购房人条件:
1、符合《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即拥有本市住房公积金
账户并连续缴存满12个月的个人或家庭;
2、购买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必须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外籍人士,并且在天津市已连续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满2年。
二、房屋面积限制:
1、购买面积小于或等于限价房面积的70%;
2、购买面积小于等于144平方米(含)的改造商品住房;
3、购买面积小于等于144平方米(含)的二手住房。
三、家庭条件:
1、购买限价房的购房人必须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外籍人士,并且在天
津市已连续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满2年;
2、购房人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家庭成员应为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
年子女或者赡养子女,实行只有一个家庭成员可以享受购房补贴的政策;
3、购房人及其配偶未名下拥有非限制高价住房,且家庭在房产登记
中没有冻结、查封、扣押等记录。
五、宅基地配套政策:
购房人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可申请政府提供的宅基地配套政策,
包括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农民进城购房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统筹
购房等。
六、购房补贴政策:
购买限价房的购房人可以享受一定金额的购房补贴,具体金额根据购房人的购房面积、工龄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等因素确定。
七、政府补贴政策:
购买限价房的购房人还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购房补贴政策,包括购房补贴金额、贷款利率优惠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21〕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21〕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21〕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2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格审核管理(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
具体材料如下: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Word文档 1《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就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住房限售规定,以及配合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二、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1、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3]2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经研究,现将《莆田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6日莆田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和配售工作,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莆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房源筹集、规划、建设、分配、销售、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是指由政府组织提供或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主要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群体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监察、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工会、公积金、统计、公务员和相关金融机构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建设、管理、分配与监督工作。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
(京建发〔2011〕65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1-02-16 浏览次数:19131京建发〔2011〕65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什么是限价房和两限房?二者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限价房和两限房?二者有什么区别关于限价房还有两限房,可能有很多人虽然都知道有区别,但是并不知道他们的区别在于哪些方面。
其实限价房跟两限房,他们明显的就是有限价的特点。
下面我们就来讲讲什么是限价房跟两限房,以及限价房跟两限房的区别吧。
什么是限价房和两限房?其实两限房的全称也可以叫做限房价、限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也可以被称为两限的商品住房。
那么也就是说其实限价房跟两限房说的是一样的东西。
两限房指的是经过城市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在限制套型的比例、限定销售的价格的基础上,再以竞地价和竞房价的方式来招标确定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且由中标的单位按约定来建设,按照先前说好的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所销售的,中低价位和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
一、两限房两限房,其中的两限一个就是限制其价格,限价但不是指死价,房屋的价格是有个上限的,也就是说无论你的卖多少,终房屋的高价都不能超过这个价格。
而另一个限价就是限制其居住面积了,这个面积肯定要是比同地段的普通商品房的面积要小的。
二、两限房的出现其实两限房这个概念是从2007年的下半年才开始广为流传起来的,而在其之前只是有经济适用房还有普通商品房这两种房屋的上市交易,而在其中本来是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经济适用房却因操作的原因,缺少对于低收入家庭的照顾,也使得大批的经济适用房被有钱人给买走,使得其作用没实现。
在那时倒卖经济适用房购房号还成了一种经济现象。
而在这种商品房价飞涨,经济适用房房源紧张的情况之下,在北京还创造出了两限房这个不伦不类的房屋概念。
初是限地价、限房价的名称,而后来在分配政策的制定之时又加上购买人群的限制。
三、两限房的政策本来政府方面除了有政策的支持之外,实际上没有在两限房上给予资金的支持,甚至于在贷款的方面也没有一些照顾。
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两限房的项目几乎都是国有企业以及大型的房企中标的原因。
限价房跟两限房的区别是什么?其实要想说他们的区别的话,就是在叫法上有区别了,但是本质上是没区别的。
什么是限价商品房?限价房政策有哪些
什么是限价商品房?限价房政策有哪些限价房政策的推出之后,会在解决部分中等收⼊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供应市场结构平衡,引导房地产市场和谐发展⽅⾯发挥作⽤。
如果没有⾜够的资⾦买房的话,就可以考虑限价房保障性住房,什么是限价商品房?限价房政策有哪些?什么是限价房商品房1、限价房商品房⼜称限房价和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
是⼀种限价格限套型(⾯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家庭的住房困难,是⽬前限制⾼房价的⼀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房。
2、限价商品住房是通过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3、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与⼀般商品房不同的是,限价房在⼟地挂牌出让时就已被限定房屋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政府对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进⾏测算后,设定⼟地出让的价格范围,从源头上对房价进⾏调控。
4、限价商品房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地供应总量的70%。
⼟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限价房政策有哪些1、购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
确需转让的,可向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2、如果购房⼈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定⽐例交纳⼟地收益等价款。
⽬前,交纳⽐例为35%。
3、如果想要卖限价商品房时,就需要看所购的限价商品房是否达到满2年的时间限制。
只有满2年的条件的,才可以出卖,满⾜上述条件才可以卖的。
什么是限价商品房,其不同于其他的商品房可以说卖就卖,既然是国家的政策的房⼦,当然就会有⼀定的要求和限定,毕竟此政策国家也是想为那些留在北京的想买房符合条件的⼀些百姓们提供⼀些帮助。
房地产行业楼市调控政策解析
房地产行业楼市调控政策解析房地产行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房价的飞速上涨和楼市泡沫的出现,房地产市场风险不容忽视。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和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楼市调控政策。
本文将就这些政策进行解析和分析。
一、限购政策限购政策是指通过政府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进行限制,限制某些购房者购买房产的数量和性质。
这种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控制市场需求,防止投机和炒房行为导致房价过快上涨。
限购政策可以分为户籍限购和非户籍限购。
户籍限购是指政府根据购房者的居住地户籍进行限制,对非本地户籍人员购房进行限制。
这种政策的目的是避免外地投机者进入本地市场炒房。
非户籍限购是对本地居民购房进行限制,限制购房者购买多套房产。
这种政策的目的是避免购房者投资房产导致市场供需失衡。
二、限贷政策限贷政策是指通过限制购房者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来控制房地产市场的流动性。
这种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遏制投机行为和过度杠杆化,防止房地产市场风险进一步扩大。
限贷政策的具体措施包括提高首付比例、调整贷款利率、限制商业贷款额度等。
通过加大购房者的购房成本和还款压力,限贷政策可以降低购房者的购房意愿,有效控制市场需求。
三、供应调控政策供应调控政策是指通过控制房地产市场的供应量来控制房价上涨。
这种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保证房屋供应与市场需求的平衡,避免供需失衡导致房价过快上涨。
供应调控政策的具体措施包括增加土地供应、加快房地产项目审批和开发速度、打击违法建设等。
通过增加房屋的供应量,供应调控政策可以有效缓解房屋供需紧张状况,稳定房价水平。
四、税收调控政策税收调控政策是指通过调整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来控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热情和投机行为。
这种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增加房地产市场交易成本和资金成本,抑制投机性需求。
税收调控政策的具体措施包括加征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
通过增加相关税收的成本,税收调控政策可以减少购房者的投资回报率,降低投机需求,促使市场回归理性。
两限房政策
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问答
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问答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答:国家目前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三类十项。
第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四项;第二类是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公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五项;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
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在城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在农村实施。
问: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问:什么叫廉租住房?答: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拥有房屋产权并确定租金标准,将房屋出租给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住房。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是怎样规定的?答: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问:什么是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答:货币补贴: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问: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的压力,限价商品房成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需求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限价商品房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了本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限价商品房的定义和范围限价商品房是指按照政府制定的价格上限销售的商品房。
本细则适用于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交易和管理。
三、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确定1. 政府将根据市场需求、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等因素,制定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
2. 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应当公开透明,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并向社会公众解释价格的合理性和依据。
四、限价商品房的销售程序1. 开发商在销售限价商品房前,应当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销售许可。
2. 政府部门应当审核开发商的申请材料,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开发商在销售限价商品房时,应当公开销售信息,包括房屋面积、户型、价格等,并提供购房合同范本供购房者参考。
4. 购房者在购买限价商品房前,应当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定金。
五、限价商品房的交易方式1. 限价商品房的交易可以通过公开摇号、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
2. 政府应当公开交易方式的选择原则,并确保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六、限价商品房的质量监督1. 开发商在建设限价商品房时,应当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2.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限价商品房的质量监督,确保房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购房者在验收房屋时,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向政府部门投诉,并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七、限价商品房的售后服务1. 开发商应当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包括维修、保养等。
2.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商售后服务的监督,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八、限价商品房的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违反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的开发商,政府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
2. 对于购房者的违规行为,政府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取消购房资格、没收定金等。
九、限价商品房管理的监督机制1.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限价商品房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开发商和购房者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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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限价商品住房?
答:限价商品住房是住房保障政策的一种,是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对住房销售价格、销售对象、户型比例及单套面积等进行限定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则上比测定价格之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二、限价商品住房户型和面积是怎样的?
答: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
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占住房总套数的比例不低
于70%。
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2.5万元;
(三)家庭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四)申请家庭原则上应为2人(含)以上家庭。
单人户申请须为年龄超过30
岁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人员。
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
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四、到哪去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答: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经过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区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
格证明》。
五、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
(三)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有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
六、如何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答: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申请人,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购买限价商
品住房。
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可以贷款吗?
答:可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贷款,手续与购买普通
商品房贷款一样。
八、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上市交易有什么规定?
答: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5年后即可上市转让。
交易税费与普通商
品房交易标准相同。
九、目前我市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都有哪些?
目前已确定7个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具体如下:
昆俞北路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东丽区,该项目东至规划海渺路,南至规划满江东路,西至祁连路,北至外环线,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约19.09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运河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西青区,该项目东至规划福姜路,南至规划凯安道,西至规划盛姜路,北至公路工程总公司、赫泰制药公司,建筑面积约10.08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为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红旗农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北辰区,该项目东至规划姚江东路,南至规划汾河道,西至规划姚江路,北至规划淮河南道,建筑面积约17.45万平方米,开发
建设单位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贵庄路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东丽区,该项目四至为:东至规划雪山路,南至规划青岚山道,西至规划柳岚路,北至规划天柳道。
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约
17.16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待定。
津滨大道南侧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东丽区,该项目东至登州南路,南至方山道,西至贵莲南路,北至海昆道,建筑面积约12.64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待定。
华明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东丽区华明新家园居住区,该项目北至杨北公路,南至津汉快速路,东至环外快速路,西至赤海路,建筑面积32.1万平方米,开发
建设单位为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
双港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津南区双港新家园居住区,该项目北至梨双路,南至南边界路,东至主干路,西至津港高速公路,建筑面积17.6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5日限价商品房公示
来源:房委办时间:2009-11-5 10:40:35
公示
(河东)
根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本人申请,区房管局审核,
以下家庭符合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现将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予以
公示:
公示时间:2009年11月5日至2009年11月9日止
公示内容:
申请人姓名性别申请人身份证号宋琳女12010219861009322
徐阳男12010219830324531
崔琳女12010219840905202
王争女12010219761117004
段玉香女12010219630624054
张璐男12010319820319071
王方男12010219830815561
公示中申请人如有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可按举报电话或举报地
址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84122032
举报地址:河东区房管局
邮编:300172
来源:时间:
2009-2-20
16: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