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兰州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房,是指在公开出让的商品房建设用地上建设,限定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房。

第三条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销售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局负责全市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限价商品房建设和销售中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纳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房产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部局、市规划局根据限价商品房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年度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具有相应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限价

商品房房源筹集计划和建设规模,在公开出让的商品房建设用地中进行统筹。

第八条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前,市国土局会同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确定限价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套型建筑面积及比例,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附加条件。

第九条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形式包括新建限价商品房、将符合限价商品房相关要求的其他住房转为限价商品房。

第十条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限价商品房项目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套数不低于总套数的70%。确保户型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与市房产局签订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销售限制等内容的《兰州市限价商品房建设合同》。

第十二条限价商品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三条限价商品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集约用地、环保、安全等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和建设,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生活需要。

第十四条限价商品房小区应按规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推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1人具有3年以上本市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二)申请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5%以下;

(三)单身提出申请的,必须年满25周岁。

第十六条申请限价商品房,应当由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兰州市城镇居民购买限价商品房资格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家庭住房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在书面申请中承诺其提交的《登记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配合有关部门核查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其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市房产局。

第十九条市房产局进行最终审核并将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在市级媒体和兰州房地产信息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兰州市限价商品房准予购买资格证》(简称《准购证》);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资格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1套限价商品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购买限价商品房时须退出原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限价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进行配售。《限价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办理参照兰州市商品房销(预)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周边或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

第二十三条市房产局将符合配售条件的限价商品房房源向社会公布后,有购房意向且已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配售登记。

第二十四条限价商品房原则上以公开摇号方式进行配售。劳模、引进人才等有特殊贡献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可优先配售。

第二十五条已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人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购房手续;未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

限价商品房申请家庭选房后又放弃的,由轮候申请家庭递补。

第二十六条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房房屋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记载购买价格、面积、准许转让日期,并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

第二十七条限价商品房在配售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售限价商品房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限价商品房申请人对市、区两级确定的配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或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和销售限价商品房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房产局取消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房筹集、建设、申请、销售、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

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