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过追诉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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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原系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公司规模不大,但发展迅速,员工约50人。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支付等工作,财务部经理李某负责全面管理工作。

二、犯罪事实1. 虚列开支:李某在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报销单据中虚列各项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等。

例如,李某在报销单据中虚构了5次差旅费,实际并未出差,但报销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虚开发票:李某与某供应商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李某在2018年10月,与某供应商虚构一笔业务,虚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人民币30万元,将发票金额转入个人账户。

3. 侵占公司资金:李某通过上述手段,累计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包括购买豪车、高档消费品等。

三、侦查过程2019年6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财务报表异常,经内部审计发现李某存在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

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调取公司财务资料、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四、判决结果2019年10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审判。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件,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手段隐蔽:李某利用财务专业知识,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使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2. 犯罪金额巨大:李某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职务侵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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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王树启职务侵占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树启职务侵占案王树启职务侵占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密刑初字第4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树启,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华云远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住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新农村安泰路111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X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杰,北京华云远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职工,系被告人王树启表弟。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1X)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树启犯职务侵占罪,于201X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荣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树启及其辩护人肖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树启于201X年10月至201X年10月,在担任北京华云远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以假冒他人或编造虚假客户的名义,骗租出本公司建筑设备低价变卖,获赃款10余万元,赃物价值人民币170 588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树启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树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未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树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树启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树启于201X年10月至201X年10月,在担任北京华云远征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北京华云远宁建筑设备租赁站,集体所有制企业)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以自己名义或假冒他人名义及编造虚假客户为手段,骗租本公司钢管、卡子等建筑设备后低价变卖,累积获赃款1 1万余元。

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案例

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案例

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案例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是指企业员工或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财产或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破坏了企业内部的秩序和信任。

本文将介绍一个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的案例,以及其原因和应对措施。

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的企业,员工较多,管理相对松散。

该公司负责人发现最近几个月公司的资金流转异常,出现了大量资金被侵占的情况。

经过调查后,发现是公司财务主管张涉嫌职务侵占。

原本张这个岗位的职责是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包括收支核算、账目管理、报表制作等工作,但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并进行挪用。

在调查中,公司发现张已经侵占了公司约200万元人民币。

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职务侵占案例呢?首先,公司管理不严格。

公司在雇佣张时并未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和资质审核,导致了一个潜在的财务风险。

其次,公司内部的控制不力。

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流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审计机制。

这为张职务侵占提供了便利条件。

此外,经济利益的诱惑也是张侵占的重要原因。

他很可能因个人或家庭的经济困难而产生了贪念,利用职位的便利来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

针对这个案例,公司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首先,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完善财务流程与制度,确保职能分工的清晰,从而减少职务侵占的发生。

其次,公司应建立内部监督与审计机制,加强对财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风险。

此外,公司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加强廉政教育,从源头上预防职务侵占的发生。

同时,对于发生职务侵占的企业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

在本案中,公司应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被侵占的财产,同时将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这不仅可以挽回经济损失,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公平正义。

总之,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企业的利益和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侵吞、挪用或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影响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信誉。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地政府官员利用职权侵占公共资金。

某地政府官员在担任财政部门主管期间,利用职权侵占了大量公共资金。

他通过虚报冒领、编造项目、挪用公款等手段,将大量公共资金据为己有。

这些资金原本应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和社会福利事业,但却被官员个人非法占有,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案例二,某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财产。

某公司高管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的财产。

他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交易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或者他人账户,或者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员工和股东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案例三,某公立医院医生利用职务侵占患者财产。

某公立医院的医生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侵占了患者的财产。

他通过虚假诊疗、非法收费等手段,骗取患者的钱财,甚至将患者的财产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医院的声誉,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行业的正常秩序。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依法严惩。

同时,也提醒广大公职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做一个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的好公民和好员工。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例。

案例一,某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

某单位的负责人因为工作需要可以支配单位的公款,但是他利用这个职权,将部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甚至用于赌博。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利益,也严重违反了职业操守,破坏了单位的形象。

案例二,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侵占国家资金。

某公务员在担任财务岗位时,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拨款中的一部分用于个人投资,导致国家资金流失。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操守,破坏了公务员的形象。

案例三,某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资产。

某公司的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产转移至个人名下,或者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个人投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违反了高管的职业操守,破坏了公司的形象。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对于这些行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依法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于财务、资产等方面的管理要加强监督,防止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公务员、企业高管等人员的职业操守,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最后,对于职务侵占行为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之,职务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不能容忍,必须依法加以打击。

同时,我们也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督,加强教育,预防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职务侵占罪案例剖许

职务侵占罪案例剖许

职务侵占罪案例剖许标题:职务侵占罪案例剖许:权力的背叛与贪婪的诱惑第一段:引言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它涉及到担任某种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属于公共财产或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

本文将列举十个具体案例,旨在揭示职务侵占罪的罪行本质,警示人们珍惜职务,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段:李某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款李某是某县政府的财务主管,他利用他在财务职务上的权力,将大量公款侵占为己有,用于赌博。

最终,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第三段: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司资金张某是一家大型企业的会计师,他利用自己掌握的财务信息,将公司资金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并且伪造账目以掩盖犯罪行为。

经过调查,他被发现并被判处刑罚。

第四段: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产王某是一家政府机关的干部,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中的一些固定资产非法转移至自己的名下,并获利颇丰。

后来,他被检察机关发现并被追究刑责。

第五段:杨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杨某是一家银行的柜员,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客户存款中的一部分资金私自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并且伪造账目以掩盖犯罪事实。

后来,他被银行内部调查组揭发,并被判刑。

第六段: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用于个人消费赵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高级经理,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企业的公款挪用用于个人消费,如高档车辆、豪宅等。

最终,他被企业内部审计发现,遭到法律制裁。

第七段:陈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陈某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客户交付的款项据为己有,并在财务记录上进行涂改以掩盖犯罪事实。

后来,他被律师事务所发现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段:刘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刘某是一家医院的主任,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医院的公款挪用用于个人消费,如高档餐饮、旅游等。

后来,他被医院内部审计发现并被追究刑责。

第九段:黄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黄某是一家私人企业的财务总监,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并伪造财务报表以掩盖犯罪行为。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上利用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类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

某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在财务账目上隐瞒了这一事实。

经公司审计发现,张某共计侵占了公司资金10万元。

最终,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侵占的全部资金。

案例二,某银行柜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存款。

某银行柜员王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盗取了多名客户存款共计20万元。

王某利用虚假的理由将客户存款转移到了自己的账户,并在银行系统中进行了篡改。

经过警方调查,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被盗取的全部存款。

案例三,某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某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在担任某项目的负责人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家承包商的贿赂款共计50万元。

在该项目的招投标中,李某故意泄露竞争对手的报价信息,使得收受贿赂的承包商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最终,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了收受的全部贿赂款。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职务侵占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行为,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侵占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同时,也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职务侵占等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共财物的安全和合法利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职务侵占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也更加坚定了我们打击职务侵占行为的决心和信心。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XX,男,45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XX公司财务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在担任XX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张XX于2005年加入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调配。

2. 案件发现2019年6月,XX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公司账户资金异常,经调查发现,财务经理张XX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

3.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XX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XX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

4. 案件审理2020年3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张XX提起公诉。

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法庭审理1. 被告人辩解张XX在庭审中辩解称,其挪用公款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用于个人投资,预计在短期内能够收回。

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3. 法庭调查法庭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了以下事实:(1)张XX在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

(2)张XX挪用资金后,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3)张XX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庭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张XX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处张XX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侵占罪判例案例(3篇)

法律侵占罪判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的法律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侵占罪案件较为常见,但具体案情各不相同。

以下将结合一起典型的法律侵占罪判例,对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判决结果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男性,30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四(化名),男性,28岁,某公司职员。

案件起因:张三在某公司任职期间,负责管理公司财务。

2019年5月,张三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人民币5万元现金私自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0月,公司财务核对账目时发现差额,经调查,发现款项被张三侵占。

案件经过:2019年11月,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李四作为嫌疑人传唤到案。

李四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退还了侵占的款项。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符合法律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1.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李四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人民币5万元现金私自挪用,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2. 主观故意:李四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仍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3. 侵犯的客体:李四的侵占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4. 犯罪数额:李四侵占的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达到侵占罪立案标准。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 被告李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侵占的公司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对李四的行为认定为法律侵占罪,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李四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人民币5万元现金私自挪用,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侵占罪的核心要件即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 主观故意:李四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仍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在认定侵占罪时,司法机关会着重审查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以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

3. 侵犯的客体:李四的侵占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侵占罪典型案例分析

侵占罪典型案例分析

侵占罪典型案例分析历史总是在摸索中前进,人们的法律意识总是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才会提高。

我们国家有很多法盲。

本文主要整理的是侵占罪的案例,希望大家能够在现实的血的教训中,分清是非,保护自己。

侵占罪案例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智敏,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原系海宁市辛江乡工业公司硖石经营部业务员,家住海宁市硖石镇俞家桥新村43幢301室。

因本案于1992年11月6日被海宁市公安局收审,1993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张勇,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原系海宁市辛江乡工业公司硖石经营部负责人,家住海宁市硖石镇俞家桥新村37幢102室。

因本案于1992年11月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收审,1993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现已刑满释放。

原判认定:1989年6月至1992年8月,原审被告人傅智敏采用将本单位公款转账到海盐钢家具厂、硖石金昌五金建材装潢商店、如意饭店、顾建强运输户或开具农行现金支票套取现金及从本单位领取备用金的方法,挪用公款56175.71元未退还。

1990年8月,原审被告人傅智敏将一张由其经手,已由本单位支付费用的嘉兴市长山河综合经营部开具的金额2500元劳务费发票,夹在差旅费凭证中报销,侵吞2500元。

1991年8月至1992年9月,硖石经营部转账到海宁市人民医院综合服务部58160.55元,又转账到海宁市狮岭第二砖瓦厂2万元,由该厂提取现金转交给海宁市人民医院综合服务部。

傅智敏从综合服务部提取现金65490元,并让该综合服务部负责人张永根虚开金额为5.4万元“联营返利及食品”发票一份。

后傅智敏将该发票交本单位入账,从而侵吞公款5.4万元。

原审被告人张勇从上述转到该综合服务部的公款中取走现金5000元。

1990年3月至1992年8月,原审被告人张勇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将公款转账到林克创运输户、硖石建设五金商店、邬建明运输户、顾建强运输户、如意饭店、康明玻璃仪器厂套取现金,或从出纳处以及从转入其长城卡的公款中提取现金的方法,挪用公款87717.18元未退还。

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例

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例

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例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是指销售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应交给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或挪用的犯罪行为。

下面列举了10个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例。

1.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他在与客户洽谈合同的过程中,将客户支付的一万元定金私自占为己有。

该公司发现后报警,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李某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汽车配件私自转卖,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

经公司内部调查后,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辞退并被追究刑责。

3. 王某是一家超市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商品时,将顾客支付的现金少报给公司,并将多出来的金额据为己有。

经过调查,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公司。

4. 张某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员工,他在快递中发现了一笔较大金额的现金,却没有上报公司,而是将现金据为己有。

该公司发现后报警,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李某是一家酒店的销售经理,他在接待客人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客人支付的房费中的一部分款项据为己有。

酒店发现后报警,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责。

6. 王某是一家商场的收银员,他在工作期间将顾客支付的现金少报给公司,并将多出来的金额据为己有。

商场发现后报警,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商场。

7. 张某是一家旅行社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将客户支付的费用中的一部分款项据为己有。

旅行社发现后报警,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责。

8. 李某是一家药店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药品时,将客户支付的金额中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并将药品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私自转卖。

药店发现后报警,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 王某是一家珠宝店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珠宝首饰时,将客户支付的金额中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并将珠宝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私自转卖。

珠宝店发现后报警,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责。

10. 张某是一家服装店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服装时,将客户支付的金额中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并将服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私自转卖。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侵占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高社会各界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加强防范措施。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职务侵占案)三、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报销、虚报支出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张某在担任财务部主管期间,负责公司财务收支的审批、报销等工作。

他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业务,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此外,张某还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经调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具体手段如下:1. 虚开发票:张某在明知某些业务并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报支出:张某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3. 报销侵占: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消费费用以公司名义报销。

四、案例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张某作为公司财务部主管,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资格。

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手段分析:张某采用虚开发票、虚报支出、报销侵占等多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

这些手段具有隐蔽性、连续性和专业性,给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3. 犯罪动机分析: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

他在公司工作期间,逐渐积累了较大的经济压力,希望通过职务侵占来弥补自己的经济缺口。

4. 犯罪后果分析:张某的职务侵占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荔湾区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 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 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共同侵占单位财产三人依法被判刑王新建系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

在工作期间,王新建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

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响应。

王新建随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让王彬联系买主将偷来的主板卖掉,王彬也表示同意。

随后,王新建、董玉良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 010元,其中给王彬60块(价值101100元),让其找人卖掉。

后公司发现146块“3100主板”被盗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9月2日,从王彬的工作地点提取到未被王彬卖掉的“3100主板”书6块。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

法律职务侵占罪案例(3篇)

法律职务侵占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也随之增加。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内部管理问题逐渐凸显,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2019年,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案件经过2019年6月,科技公司财务部主管李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某自2017年起,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费用、虚构业务、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数百万元。

具体案情如下:1. 虚报费用:李某某通过伪造发票、虚开发票等方式,将公司费用虚报,将部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构业务:李某某与外部公司串通,虚构业务合同,将公司资金转入外部公司账户,再由外部公司账户转回李某某个人账户。

3. 非法挪用: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

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某作为科技公司财务部主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多种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资格:李某某是科技公司财务部主管,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2. 职务便利: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掌握了公司的财务审批权,可以轻松地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3. 非法占有:李某某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 数额较大:李某某侵占公司资金数百万元,达到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同时,责令李某某退赔侵占的公司资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内部人员作案:李某某作为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手段隐蔽,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难度。

超过法律追诉期案例(3篇)

超过法律追诉期案例(3篇)

第1篇一、引子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本文将讲述一起跨越法律追诉期的冤案,揭示案件背后的真相,以及当事人为追求正义所付出的努力。

二、案件背景200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被害人被残忍杀害。

警方经过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张某交代了犯罪事实,并指认了同案犯李某。

随后,李某也被抓获。

经审理,张某和李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张某和李某可能存在冤情的疑点。

经过调查,辩护律师发现张某和李某的供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且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们参与了抢劫杀人案。

三、冤案真相1. 侦查过程中的疑点在侦查过程中,警方获取了张某和李某的供述,但这两份供述存在诸多矛盾。

例如,张某供述称是李某指使他去抢劫杀人,而李某则供述称是张某指使他去作案。

此外,两人的供述中关于作案工具、作案地点等细节也存在差异。

2. 缺乏确凿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然而,警方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张某和李某参与了抢劫杀人案。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也发现证据存在重大缺陷。

3. 法院判决存在疑点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犯有抢劫杀人罪。

然而,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承认了案件存在疑点。

但考虑到张某和李某的供述,法院仍然作出了有罪判决。

四、跨越法律追诉期的追寻1. 申诉之路在判决生效后,张某和李某的家人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然而,由于法律追诉期的限制,法院以超过追诉期为由驳回了申诉。

2. 真相的曙光在申诉无果后,张某和李某的家人决定寻求媒体关注。

经过媒体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此时,有关部门开始重新审视这起案件。

3. 重审与平反在媒体的推动下,有关部门对这起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张某和李某的供述存在虚假成分,且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他们参与了抢劫杀人案。

最终,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张某和李某的判决,宣告两人无罪。

缓刑案例(职务侵占罪)(2014年7月)

缓刑案例(职务侵占罪)(2014年7月)

缓刑案例(职务侵占罪)(2014年7⽉)案情介绍:荔湾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012年期间,被告⼈李某在担任⼴州市荔湾区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常务理事、出纳期间,伙同该社其他常务理事陈某昌、卢某宙、李某亮、刘某、陈某辉、卢某深、陈某侨、卢某耀等⼈,以发放奖⾦的⼿法,共同侵占⼭村联社资⾦共计⼈民币1558076.42元。

案发后,被告⼈李某于2013年被公安机关⽴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1⽉被逮捕。

辩护⼯作:被告⼈李某的家属在被告⼈李某被⽴案调查后,曾委托其他所律师就本案开展辩护,因当时的辩护律师未对案件进⾏深⼊调查,亦未向当时被羁押的被告⼈李某提出切实有效的辩护思路及策略,导致案件⾛向发⽣实质性变化,也给后期的辩护⼯作带来难度。

被告⼈李某的家属发现问题后,及时解除与原先律师所的委托,并于 2013年2⽉与本律师办理了委托⼿续。

因被告⼈李某已经被逮捕,给后期辩护律师为李某争取取保候审带来⾮常⼤的难度。

随后,该案⼜因涉案⼈员多、涉案⼈员成分复杂、涉案时间长、审计程序复杂、有的被告⼈对审计报告提出重新鉴定、有的被告⼈的辩护策略是⽆罪辩护等多种因素,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被严重拖长。

2014年5⽉21⽇,荔湾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辩护⼈根据事前制定的辩护策略,积极指导被告⼈李某,并为被告⼈李某争取⾃⾸、从犯、退赃、谅解等情节。

2014年6⽉27⽇,荔湾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就辩护⼈提出的⾃⾸情节与公诉机关予以核实确认,并同时确认了从犯、退赃、谅解情节,最终当庭宣判被告⼈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三年。

审判结果:2014年6⽉27⽇,荔湾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三年。

随后,家属办理相关⼿续后,当天下午,被告⼈李某被家属接回家中。

共同犯罪中一人过追诉期案例

共同犯罪中一人过追诉期案例

共同犯罪中一人过追诉期案例
2005年1月,张三和李四在与王五发生肢体冲突,王五立即报案,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按照治安案件处理。

后张三外出进京打工,李四继续在家务农。

2009年5月,张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所在公司财物价值共计10万元。

2013年10月,张三酒后到派出所说出了自己和李四在2005年共同将别人打伤的事实和自己职务侵占的事实。

公安机关对王五的伤情进行鉴定,构成轻伤。

我们假定公安机关在2013年对2005年的伤情进行鉴定合理,所以追诉张三的故意伤害没有任何问题,但问题来了:李四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还应当被追究?
结论:李四不需要被追诉,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

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

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
近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黄某段某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审理查明,黄某段某曾在某国有企业担任高管职务,负责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2017年,该企业出现了资金短缺问题,需要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

黄某段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虚假文件,向银行申请了高额贷款,并将大部分贷款用于个人投资、赌博和挥霍,涉
案金额达1540万元。

公平和透明的司法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这起案件的公开审理,充
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对反腐败工作的决心和成就,也进一步提高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我们
应该进一步深化反腐败斗争,加强法制建设,切实加强公共资源的管理,为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王海云、陈香政职务侵占案【精品范文】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王海云、陈香政职务侵占案【精品范文】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王海云、陈香政职务侵占案【精品范文】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王海云、陈香政职务侵占案==================================================================== == [裁判摘要]在共同犯罪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公诉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云,女,1973年7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原系成都铁路局成都客运段攀成渝客车队5621/5622次旅客列车二组列车长。

2008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春梅,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香政,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原系成都铁路局成都客运段攀成渝客车队5621/5622次旅客列车二组值班员。

2008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王海云、陈香政职务侵占案,由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公刑诉(2008)34号起诉书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海云、陈香政在担任成都客运段攀成渝客车队5621,5622次旅客列车二组列车长、值班员期间,利用查、补车票的便利条件,伙同蒋某、刘某某、胡某某等人,采用长票短补等方法,多次侵吞车票款共计11 360元平分。

公诉机关根据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归案经过、任免通知、岗位职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海云、陈香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海云、陈香政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王海云辩称自己不构成贪污罪,不是主犯。

王海云的辩护人认为:1.补票款未上交之前不是国家财产,被告的行为仅是一种合伙逃票的行为;2.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王海云只能对其个人所得的900元负责,故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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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过追诉期案例
2010年10月10日,时任某村党支部委员的李某某等村委会干部与王某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将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给王某某,协商确定承包费为56万元,但书面协议承包费写为40万元,其余16万元由李某某等人私分。

2018年5月,群众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这一土地承包中存在的违法问题。

2019年9月12日,监察委以职务侵占罪对李某某立案调查。

2021年6月8日,监察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的定性没有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职务侵占的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这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2020年12月26日颁布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追诉期由原来的十年改为五年。

据此规定,2021年6月8日对李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已超过追诉期。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按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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