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遗属补助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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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三:有关遗属补助的相关政策

1、1、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人四[1982]54号)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2、近年来,遗属补助标准调整情况:

执行日期参加工作时间

标准

备注文件依据农村

户口

城镇

户口

1996.7.1 离

解放战争

(45.9.3-49.9.30)

120 140

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

收入的,其基本工资超

过300元的,则以超过

部分的1/2,作为其他

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

分按规定给予补足。

苏财行

[1996]110号抗日战争

(37.7.7-45-9-2)

140 160

红军时期160 180

1996.10.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包含退休人员)

100 120

苏人四

[1996]21号、

苏财行

[1996]184号

1999.10.1 离

解放战争170 190 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

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

超过380元的,则以超

过部分的1/2,作为其

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

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足。

苏人通

[1999]216号、

苏财行

[1999]129号抗日战争200 220

红军时期230 25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包含退休人员)

140 160

2004.1.1 离

解放战争270 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

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

超过900元的,则以超

过部分的1/2作为其他

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

分按规定给予补足。

苏人通

[2003]283号、

徐政人发

[2004]24号抗日战争310

红军时期35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包含退休人员)

220

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苏人四[1996]21号、苏财行[1996]184号)

3、关于遗属补助的其他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

助的规定办理。(苏人四[1982]127号)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苏人四[81]63号)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中发[1982]9号)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苏人四[1982]54号)

(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苏人四[1982]54号)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苏人四[1982]54号)

(7)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苏人四[1982]132号)

(8)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苏人四[1984]43号)

(9)“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中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苏人四[1984]43号)

(10)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苏人四[1984]43号)

(11)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苏人四[84]43号)

(12)遗属上大学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国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遗属补助。(苏人四[1989]18号)

(13)符合劳人险[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苏人通[1999]216号)

(14)2004年1月1日执行新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原领取的其他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徐政人发[2004]24号)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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