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已经2015年9月7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9月11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2015年9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要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保护城市基本生态和城市历史风貌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法定地位)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组织编制机关)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上海市北外滩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市北外滩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海市北外滩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方案纲要:一、现状背景分析二、规划总则三、需求预测四、总体布局五、专项规划六、地下空间竖向控制规划七、节点详细规划八、规划实施措施九、附则区位条件北外滩区域,地处上海市城区的中心部位,位于虹口区的东南部,与外滩地区接壤,并与浦东陆家嘴地区遥相呼应。
与外滩、浦东陆家嘴CBD地区形成上海的“黄金三角”,是虹口区最具景观资源和商业、办公、经济较为发达区域,也是虹口重点发展两翼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现状资源及背景分析规划范围北外滩地下空间规划范围东起大连路、秦皇岛路,西至吴淞路,南起黄浦江、苏州河,北邻东长治路、长阳路,东西长约23>.5公里,南北宽约400米,规划用地面积约134公顷,岸线长度约为3公里。
一、现状资源及背景分析本规划中,东起大连路、秦皇岛路,西至河南北路,南起黄浦江、苏州河,北邻周家嘴路做为研究范围,针对人防做了细致的分析。
重点地区集中国客中心和白玉兰地块以及公平路公交综合体,主要以航运商业为主,结合本区内4个轨道交通站点开发配合地下商业开发。
地下利用重点区域一、现状资源及背景分析一、现状资源及背景分析土地使用现状地下空间现状分布一、现状资源及背景分析一、现状资源及背景分析公交现状分析客流主要集中在东西向的长治路、长阳路、大名路、杨树浦路等道路上,上下班高峰时段形成拥挤 .一、现状资源及背景分析人防现状分析一、现状资源及背景分析道路系统规划一、现状资源及背景分析存在问题道路交通地区内道路宽度小,且畸形交叉口比较多,道路通行不畅,影响了路网功能的发挥;道路网功能不完善,迫使大量的交通集中在干路上,造成干路上交通压力巨大,高峰小时道路上交通堵塞严重;另外由于地形因素,通向市中心的过境交通主要集中于长治路、大名路这两条东西线道路上,形成较大的道路流量,从而造成高峰时段交通阻塞;本地区与周边地区交通联系不便捷,交通手段单一,道路上早晚交通“潮汐”现象严重,苏州河桥梁成为交通“蜂腰”。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
5. 空间管制 .......................................... 18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规划导向 ................................................................................................................18 空间景观构架 ........................................................................................................18 建筑高度 ................................................................................................................20 建筑界面 ................................................................................................................21 公共空间 ................................................................................................................23 风貌保护 ................................................................................................................24 地下空间 ................................................................................................................25 其它 ........................................................................................................................25
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定
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权利,规范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工作,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机构职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以下简称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组织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和相关工作。
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会同规划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单位开展听取公众意见的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提高公众参与水平。
第五条(规划编制阶段听取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受委托承担任务的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开展规划研究或者评估、起草规划草案阶段听取公众意见。
有关听取公众意见的材料作为相关材料,与规划草案一并提交组织编制机关。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发放公众意见调查表、电话访谈、网上收集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规划报送审批前听取公众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及草案说明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外部网站和规划所在地现场向社会公示,并告知公众意见的反馈方式、期限等有关事项。
制定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必要时,可以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七条(公示的内容要求)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范围、规划编制依据、规划目标、功能布局、主要规划控制指标以及主要图纸等。
非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范围、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必要性、规划控制指标以及主要图纸等。
应当公示的规划控制指标主要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其他相关控制指标,包括绿地配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和基础设施配套规定等,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5.1. 规划导向.................................................................................................13 5.2. 基本要求.................................................................................................13 5.3. 开发强度控制.........................................................................................13
4. 土地使用规划 ....................................... 9
4.1. 规划导向...................................................................................................9 4.2. 用地分类...................................................................................................9 4.3. 用地性质的明确.....................................................................................12
11.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 29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
9. 综合交通 .......................................... 39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9.10. 9.11.
规划导向 ................................................................................................................39 基本要求 ................................................................................................................39 道路系统 ................................................................................................................40 轨道交通系统 ........................................................................................................44 交通枢纽 ................................................................................................................44 常规公交 ................................................................................................................45 出租车 ....................................................................................................................46 加油(气)站 ........................................................................................................47 静态交通 ................................................................................................................47 慢行系统 ................................................................................................................48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9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沪规划[2007]1107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沪规划[2007]1107号)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和实施
虹桥综合交通枢纽
一、控详规划的定位和上海控详规划管理的历程
二、上海控详规划管理体系的构建完善
三、控详规划管理工作改进完善的思考
全市控规编制单元主导功能图
目前全市共划分998个控规编 制单元,合计面积约3445平方公 里。其中: 中心城273个单元,面积约 663平方公里,控规已经基本覆盖。 郊区725个单元,面积约2781
平方公里,截至目前,控规覆盖
率已经基本达70%。
全市控规覆盖情况
(二)上海控详规划“四位一体”管理体系的构建
划的基本理念。
1、城市规划的基本理念
面对城市人口持续快速增长和土地、环境、能源等资源紧约束的 双重压力,上海的城市发展必须坚持科学的规划理念,走内涵式发展 道路,实现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规划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理念:
VISION 2050
(1)坚持有机疏散的理念
有机疏散理念针对大城市过度 集中、无序蔓延等问题,强调通过 在大城市周边建设新城,吸引中心 城产业、人口,缓解中心城功能过 分集中所产生的压力,形成新城与 中心城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2)以“控规编制单元”划分指导全市控规编制
“控规编制单元”是分解总体规划
目标、指导控规编制的基本单位。单元
划分以集中建设区为基础,落实以下工 作要求:
上下衔接、突出系统——单元的划
分、编号和统计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 城镇体系紧密衔接,将控规单元分为中 心城、中心城拓展区、新城、新市镇和 其他功能区5种类型,体现市域范围内 单元划分的层次性与系统性。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
6.1. 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40 6.2. 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40
2.3. 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1.技术文件是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性文件,是规划管理部门执行控制性详 细规划的参考文件,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提供指 导。
2.技术文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和编制文件。其中,基础资料汇编 包括现状基础资料和现状图纸;说明书包括规划说明和规划系统图。
3. 整单本市中心城、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新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参照执行。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
2.2. 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
1.法定文件包括图则和文本两部分。图则包括普适图则和附加图则。 2.普适图则是以单元为单位出图的图纸,包含街坊编号、地块编号、用地 面积、用地界线、用地性质、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住宅套 数、配套设施、控制线、备注、建筑界面控制线、道路中心线控制点坐标等普适 性控制要素。
1.1. 目的和依据...............................................................................................................4 1.2. 适用范围...................................................................................................................4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沪府办〔2011〕51号令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沪府办〔2011〕51号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印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1.总则 (1)1.1.目的和依据 (1)1.2.适用范围 (1)1.3.基本要求 (1)1.4.编制范围 (1)1.5.规划原则 (2)1.6.编制深度 (2)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2)2.术语 (4)3.土地使用 (7)3.1.规划导向 (7)3.2.用地分类 (7)3.3.混合用地 (12)4.开发强度 (15)4.1.规划导向 (15)4.2.控制方法 (15)4.3.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的开发强度控制 (15)4.4.其它城镇的开发强度控制 (16)4.5.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17)4.6.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17)5.空间管制 (18)5.1.规划导向 (18)5.2.空间景观构架 (18)5.3.建筑高度 (21)5.4.建筑界面 (22)5.5.公共空间 (23)5.6.风貌保护 (23)5.7.地下空间 (24)5.8.其它 (25)6.住宅 (26)6.1.规划导向 (26)6.2.基本要求 (26)6.3.具体标准 (26)7.公共服务设施 (28)7.1.规划导向 (28)7.2.基本要求 (28)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8)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0)7.5.基础教育设施 (32)8.生态环境 (34)8.1.规划导向 (34)8.2.基本要求 (34)8.3.生态建设 (34)8.4.防护距离 (35)9.综合交通 (37)9.1.规划导向 (37)9.2.基本要求 (37)9.3.道路系统 (38)9.4.轨道交通系统 (41)9.5.交通枢纽 (42)9.6.常规公交 (43)9.7.出租车 (44)9.8.加油(气)站 (44)9.9.静态交通 (45)9.10.慢行系统 (46)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10.市政设施 (48)10.1.规划导向 (48)10.2.基本要求 (48)10.3.给水 (48)10.4.雨水 (51)10.5.污水 (52)10.6.供电 (53)10.7.燃气 (56)10.8.通信 (57)10.9.邮政 (57)10.10.环卫 (58)10.11.水系 (59)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60)11.防灾避难 (62)11.1.规划导向 (62)11.2.基本要求 (62)11.3.防洪除涝 (62)11.4.消防 (62)11.5.应急避难场所 (63)12.地名 (65)12.1.规划导向 (65)12.2.基本要求 (65)12.3.道路命名 (65)12.4.河流和湖泊命名 (66)12.5.公共绿地命名 (66)12.6.公共广场命名 (67)13.规划执行 (68)13.1.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规定 (68)13.2.地块边界/用地面积的适用 (68)13.3.土地使用性质的适用 (68)13.4.容积率的适用 (69)13.5.建筑高度的适用 (69)13.6.贴线率的适用 (70)13.7.住宅套数的适用 (70)13.8.保留用地的适用 (70)13.9.现状用地的适用 (71)13.10.特定建(构)筑物的适用 (71)13.11.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界线的适用 (71)14.附则 (72)14.1.动态更新 (72)14.2.用词说明 (72)14.3.生效日期 (72)附录 (73)附录一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强度区划分方法 (73)附录二轨道交通站点300米服务范围示意 (74)附录三容积率修正规则 (75)附录四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计算规则 (76)附录五准则用词说明 (80)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12.07
•【字号】沪规土资详〔2016〕968号
•【施行日期】2016.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
版)》的通知
沪规土资详〔2016〕9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6年12月7日。
对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的思考
Key words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compilation technology; Shanghai1研究背景2008年至今,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上海特点和发展实际情况,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
中心城区强化精细化管理,郊区重点推进控规的全覆盖。
2010年以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了一系列探索研究和制度创新,初步建立了适应上海地方特点的“法规、技术准则、行政文件”三位一体的控规管理体系(见图1)。
本文主要针对《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以下简称《技术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从控规编制技术角度进行剖析和思考。
2上海现行控规编制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存在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控规编制的层摘要 近年来,上海市牢固树立控规引领发展的理念,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体制机制,保障控规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如控规调整数量偏多、编制周期较长等。
为不断提高控规的编制质量和提高控规的管理效率,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控规的定位,解决好纵向上下、横向左右与相关规划或建筑管理的关系,切实发挥规划管控、综合、协调和预测的功能。
本文针对目前上海控规编制中存在的针对性、适应性、协同性和整体性不足的问题,提出区分对象、刚柔并济、明确边界、动态维护的远期设想,并建议近期从指标体系、规划执行、实施反馈、控制通则等四个方面对现有控规编制技术进行完善。
关键词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上海中图分类号 TU984.2 文献标识码 ADOI 10.19892/ki.csjz.2022.03.24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hanghai has firmly established the concept of leading the development with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and constantly improved relevant management systems and mechanisms to ensure the scientific, reasonable and authoritative nature of the formulation of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shortcomings and weaknesses in actual work, such as too much adjustment of the regulatory planning, too long compilation cycle, and so on. In order to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management efficiency of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study the positioning of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to sol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vertical, horizontal, left and right, and related planning or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s of planning control, integration, coordination and prediction. Aiming at the problems of pertinence, adaptability, synergy, and lack of integrity in the current compilation of Shanghai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this paper proposes a long-term vision of distinguishing objects, combining rigidity and flexibility, clarifying boundaries, and dynamic maintenance, and recommends to improve the existing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compilation technology from four aspects of the indicator system in the near future, plan implementation, implementation feedback, and general control rules.作者简介:陆晓蔚(1984-),男,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上海市控规技术准则
上海市控规技术准则
上海市控规技术准则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上海市控规技术准则主要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划法规及政策,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城市规划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指导和规范上海市的城市发展和建设。
上海市控规技术准则包括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功能规划、交通规划、绿地规划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具体内容包括城市的功能定位、用地布局、建筑物高度、绿化率、交通系统规划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制定上海市控规技术准则,可以使城市规划更加科学合理,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其中的技术要求和规范为城市规划者、设计师和建设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同时也为市民提供了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城市生活质量。
上海市控规技术准则的制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和变化进行更新和调整。
同时,上海市控规技术准则也需要与其他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进行协调,以确保城市规划的一致性和规划的有效实施。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沪府办〔2011〕51号令精编版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沪府办〔2011〕51号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印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1.总则 (1)1.1.目的和依据 (1)1.2.适用范围 (1)1.3.基本要求 (1)1.4.编制范围 (1)1.5.规划原则 (2)1.6.编制深度 (2)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2)2.术语 (4)3.土地使用 (7)3.1.规划导向 (7)3.2.用地分类 (7)3.3.混合用地 (12)4.开发强度 (15)4.1.规划导向 (15)4.2.控制方法 (15)4.3.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的开发强度控制 (15)4.4.其它城镇的开发强度控制 (16)4.5.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17)4.6.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17)5.空间管制 (18)5.1.规划导向 (18)5.2.空间景观构架 (18)5.3.建筑高度 (21)5.4.建筑界面 (22)5.5.公共空间 (23)5.6.风貌保护 (23)5.7.地下空间 (24)5.8.其它 (25)6.住宅 (26)6.1.规划导向 (26)6.2.基本要求 (26)6.3.具体标准 (26)7.公共服务设施 (28)7.1.规划导向 (28)7.2.基本要求 (28)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8)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0)7.5.基础教育设施 (32)8.生态环境 (34)8.1.规划导向 (34)8.2.基本要求 (34)8.3.生态建设 (34)8.4.防护距离 (35)9.综合交通 (37)9.1.规划导向 (37)9.2.基本要求 (37)9.3.道路系统 (38)9.4.轨道交通系统 (41)9.5.交通枢纽 (42)9.6.常规公交 (43)9.7.出租车 (44)9.8.加油(气)站 (44)9.9.静态交通 (45)9.10.慢行系统 (46)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10.市政设施 (48)10.1.规划导向 (48)10.2.基本要求 (48)10.3.给水 (48)10.4.雨水 (50)10.5.污水 (51)10.6.供电 (52)10.7.燃气 (54)10.8.通信 (55)10.9.邮政 (55)10.10.环卫 (56)10.11.水系 (57)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58)11.防灾避难 (60)11.1.规划导向 (60)11.2.基本要求 (60)11.3.防洪除涝 (60)11.4.消防 (60)11.5.应急避难场所 (61)12.地名 (63)12.1.规划导向 (63)12.2.基本要求 (63)12.3.道路命名 (63)12.4.河流和湖泊命名 (64)12.5.公共绿地命名 (64)12.6.公共广场命名 (65)13.规划执行 (66)13.1.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规定 (66)13.2.地块边界/用地面积的适用 (66)13.3.土地使用性质的适用 (66)13.4.容积率的适用 (67)13.5.建筑高度的适用 (67)13.6.贴线率的适用 (68)13.7.住宅套数的适用 (68)13.8.保留用地的适用 (68)13.9.现状用地的适用 (69)13.10.特定建(构)筑物的适用 (69)13.11.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界线的适用 (69)14.附则 (70)14.1.动态更新 (70)14.2.用词说明 (70)14.3.生效日期 (70)附录 (71)附录一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强度区划分方法 (71)附录二轨道交通站点300米服务范围示意 (72)附录三容积率修正规则 (73)附录四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计算规则 (74)附录五准则用词说明 (78)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五月目 录1.总 则 (4)1.1.目的和依据 (4)1.2.适用范围 (4)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4)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4)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 (4)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5)3.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5)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5)3.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16)4.附加图则的成果要求 (32)4.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32)4.2.技术文件(《附加图则说明书》)的成果内容 (35)5.控规局部调整的成果要求 (37)5.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37)5.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37)6.增补普适图则的成果要求 (40)6.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40)6.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40)7.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 (41)7.1.规划研究/评估报告的成果要求 (41)7.2.初步方案的成果要求 (42)7.3.公示稿的成果要求 (42)7.4.草案的成果要求 (43)8.电子文件成果要求 (44)8.1.电子数据文件组织及文件命名 (44)8.2.基本要求 (45)8.3.通用制图规则 (46)8.4.文字文件格式规范 (51)8.5.法定文件的形式规范 (51)8.6.技术文件的形式规范 (52)9.附 则 (53)9.1.解释权 (53)9.2.生效日期 (53)附录一 控性详细规划用词说明 (52)附录二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符号 (53)附录三 样稿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及表达形式,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7号令)、《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等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上海北外滩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北外滩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背景介绍北外滩位于上海市的黄浦江畔,是一片具有丰富历史文化底蕴和城市发展潜力的区域。
为了保护和发展北外滩片区的独特魅力,上海市制定了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以规划和指导相关建设项目,实现区域内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和原则本规划的目标是打造一个以文化、商业和居住为主的现代化区域,提升北外滩的形象和功能。
在规划和设计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原则:1. 体现历史文化保留和修复原有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通过合理的布局和设计,展示北外滩的历史魅力和文化底蕴。
2. 持续发展和创新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创新思维,不断探索新的商业、文化和居住模式,推动北外滩持续发展,并为居民和游客提供更好的生活和体验。
3. 环保和可持续性在建设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打造一个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北外滩。
三、规划内容1. 功能划分根据区域特点和使用需求,将北外滩划分为不同功能区,包括商业区、文化区、居住区和公共空间等。
商业区商业区位于北外滩的核心地段,主要规划高档购物中心、餐饮娱乐场所和办公楼等,为居民和游客提供丰富多样的商业服务和消费体验。
文化区文化区中心围绕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展开,规划了博物馆、艺术中心和演艺场所等,致力于保护和传承北外滩的历史文化,同时丰富居民和游客的文化生活。
居住区居住区规划了高品质住宅、公寓和服务设施,为居民提供舒适宜居的居住环境,并配备绿地、健身设施等公共空间,增加居民的生活品质。
公共空间为了提供良好的城市公共环境,规划了公园、步行街和景观广场等公共空间,为居民和游客提供休闲娱乐和社交交流的场所。
2. 建筑高度和体量控制为了保护北外滩的景观特色和城市整体形象,规划中设置了建筑高度和体量的控制要求,确保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 交通规划在交通规划上,注重提升北外滩的交通便利性和可达性。
规划中考虑了公交、地铁和步行等多种交通方式,并设置了交通枢纽和停车设施,方便居民和游客出行。
上海北外滩地带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北外滩地带控制性详细规划概述本文档旨在对上海北外滩地带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实现该区域的合理开发和改善。
该规划将包括土地利用、建筑高度、交通规划、绿化空间等方面的具体规划措施。
土地利用规划在上海北外滩地带的土地利用规划中,将注重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确保最大化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首先,将划分出不同用途的土地,包括商业、居住、办公等。
其次,将合理安排不同类型用地的比例,以确保区域内的城市功能得到平衡发展。
建筑高度规划为保护和凸显北外滩地带的独特性,建筑高度规划将非常重要。
高度规划将按照景观和人居环境的需要进行,同时注重保护并提升历史建筑的特色。
高度限制将根据区域特点和城市发展需要进行设定,并严格执行。
交通规划为解决北外滩地带的交通拥堵问题,交通规划将投入重点考虑。
规划中将优先考虑公共交通,并提供便捷的地铁、公交等交通工具,以减少私家车的使用。
同时还将建设便捷的步行和自行车通道,鼓励环保出行方式。
绿化空间规划绿化空间是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北外滩地带也将注重绿化空间的规划和建设。
规划中将建立大面积的公园和绿地,提供居民休闲活动的场所。
同时,将保留并修复现有的绿化景观,并增加植物种类的多样性。
建筑风格与文化注重北外滩地带是上海历史文化的重要区域,因此在规划中将注重保留和凸显其独特的建筑风格和文化特色。
建筑风格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注重保护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并鼓励新建建筑与传统建筑相结合。
结论通过上海北外滩地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我们将实现该区域的合理开发和改善目标。
土地利用规划、建筑高度规划、交通规划、绿化空间规划以及建筑风格与文化保护等措施将有助于打造一个宜居、宜游、宜业的区域,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参考文献暂无。
上海北外滩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北外滩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海市北外滩地区东起大连路、秦皇岛路、西至河南北路,南起黄浦江、苏州河,北邻周家嘴路,规划用地面积3.66平方公里。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对黄浦江两岸地区,“百年大计、世纪精品”的要求,结合北外滩地区的优势和实际情况,从功能、结构、形态、环境多方面对北外滩地区进行全面调整,建设以航运为特色的,商贸办公发达,居住舒适、交通便捷、历史文化内涵丰富的新兴城区。
根据现状和黄浦江两岸的规划,对北外滩地区的功能结构作了相应的调整,规划划分为5个功能区:1、商住综合区(河南南路、吴淞路以东地区):2、商务办公区(虹口港以西、吴淞路以东地区):3、航运商贸区(虹口港以东、公平路以西、黄浦江以北、长治路以南地区)4、提篮桥历史风貌及现代商业街区(公平路以东、大连路以西、黄浦江以北、唐山路以南地区)5、高档居住区(周家嘴路以南、汉阳路以北、大连路以西、吴淞路以东的地区)北外滩地区地块的开发强度由南至北逐渐递增,开发功能也由公共活动设施向办公、公寓、住宅过渡。
通过对地区道路的调整和梳理,规划形成的二横六纵干路为骨架辅以若干支路的方格网状道路网,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交通系统,沿江(东大名路?杨树浦路)布置有轨电车,届时共有3条市区地铁线(M 线)通过北外滩地区。
规划保留黄浦江上现存的泰公路、其秦线等两条过江轮渡及轮渡站,今后根据客流要求逐步改进;向舒适化的水上巴士发展。
在该段黄浦江段规划两条越江车行隧道连接北外滩和浦东地区。
规划本着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设计原则,建设合适居住和城市发展的都市绿化系统:1、规划在国际客运中心北侧和海员医院西侧基地,设置总面积在21000平方米左右的大型集中绿地和广场。
2、在吴淞路与东长治路的交汇处,规划建设25000平方米的大面积绿地。
3、规划在下海庙和摩西教堂之间建设一块面积约为26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共绿地。
4、在吴淞路西侧的商业居住综合区内,规划结合原有昆山花园设置了一处面积约4000平方米左右的城市公共绿地以及11000平方米左右的沿苏州河的滨河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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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1.总则 (1)1.1.目的和依据 (1)1.2.适用范围 (1)1.3.基本要求 (1)1.4.编制范围 (1)1.5.规划原则 (2)1.6.编制深度 (2)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2)2.术语 (4)3.土地使用 (7)3.1.规划导向 (7)3.2.用地分类 (7)3.3.混合用地 (12)4.开发强度 (15)4.1.规划导向 (15)4.2.控制方法 (15)4.3.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的开发强度控制 (15) 4.4.其它城镇的开发强度控制 (16)4.5.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17)4.6.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17)5.空间管制 (18)5.1.规划导向 (18)5.2.空间景观构架 (18)5.3.建筑高度 (21)5.4.建筑界面 (22)5.5.公共空间 (23)5.6.风貌保护 (23)5.7.地下空间 (24)5.8.其它 (25)6.住宅 (26)6.1.规划导向 (26)6.2.基本要求 (26)6.3.具体标准 (26)7.公共服务设施 (28)7.1.规划导向 (28)7.2.基本要求 (28)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8) 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0)7.5.基础教育设施 (32)8.生态环境 (34)8.1.规划导向 (34)8.2.基本要求 (34)8.3.生态建设 (34)8.4.防护距离 (35)9.综合交通 (37)9.1.规划导向 (37)9.2.基本要求 (37)9.3.道路系统 (38)9.4.轨道交通系统 (41)9.5.交通枢纽 (42)9.6.常规公交 (43)9.7.出租车 (44)9.8.加油(气)站 (44)9.9.静态交通 (45)9.10.慢行系统 (46)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10.市政设施 (48)10.1.规划导向 (48)10.2.基本要求 (48)10.3.给水 (48)10.4.雨水 (50)10.5.污水 (51)10.6.供电 (52)10.7.燃气 (54)10.8.通信 (55)10.9.邮政 (55)10.10.环卫 (56)10.11.水系 (57)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58)11.防灾避难 (60)11.1.规划导向 (60)11.2.基本要求 (60)11.3.防洪除涝 (60)11.4.消防 (60)11.5.应急避难场所 (61)12.地名 (63)12.1.规划导向 (63)12.2.基本要求 (63)12.3.道路命名 (63)12.4.河流和湖泊命名 (64)12.5.公共绿地命名 (64)12.6.公共广场命名 (65)13.规划执行 (66)13.1.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规定 (66)13.2.地块边界/用地面积的适用 (66)13.3.土地使用性质的适用 (66)13.4.容积率的适用 (67)13.5.建筑高度的适用 (67)13.6.贴线率的适用 (68)13.7.住宅套数的适用 (68)13.8.保留用地的适用 (68)13.9.现状用地的适用 (69)13.10.特定建(构)筑物的适用 (69)13.11.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界线的适用 (69)14.附则 (70)14.1.动态更新 (70)14.2.用词说明 (70)14.3.生效日期 (70)附录 (71)附录一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强度区划分方法 (71)附录二轨道交通站点300米服务范围示意 (72)附录三容积率修正规则 (73)附录四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计算规则 (74)附录五准则用词说明 (77)温馨推荐您可前往百度文库小程序享受更优阅读体验不去了立即体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1.2.适用范围1.2.1.本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镇区等集中城市化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应用。
1.2.2.本准则未涉及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1.3.基本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单元规划、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应当与风貌保护、交通、市政、防灾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
1.4.编制范围1.4.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应为上位规划确定的一个或多个完整编制单元。
如有特殊要求,应按规定程序,经研究后合理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
1.4.2.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增补图则的规划编制范围,应为一个或多个完整街坊。
1.5.规划原则1.5.1.坚持统筹发展原则。
科学统筹城市发展的各项要素,推动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1.5.2.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保护生态环境,落实节能减排,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市。
1.5.3.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满足人的工作、生活需求,塑造舒适便捷、生态宜居、文脉传承的城市空间环境。
1.5.4.坚持集约节约原则。
合理利用土地、设施等各类资源,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1.6.编制深度1.6.1.根据总体规划,结合地区发展实际情况,规划集中城市化地区可分为一般地区、重点地区和发展预留区三种编制地区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划编制深度。
上述地区的规划编制深度应符合《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的要求。
1.6.2.重点地区包括城市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重要滨水区和风景区、交通枢纽地区以及其它对城市空间影响较大的区域。
对于规划编制时发展用途不明确的用地,可划定为发展预留区。
重点地区、发展预留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1.6.3.一般地区提出普适性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普适图则。
1.6.4.重点地区除提出普适性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普适图则外,需要通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提出附加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附加图则。
1.6.5.发展预留区以街坊为单位提出主导功能、强度分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总体要求。
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增补普适图则。
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1.7.1.经法定程序批准纳入法定文件的规划控制要求均为规划实施的强制要求,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则。
1.7.2.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适图则应确定各编制地区类型范围,划定用地界线,明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建筑高度、住宅套数、配套设施、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各类控制线等。
其中,容积率为上限控制(工业用地可同时控制上下限)、住宅套数为下限控制、建筑高度为上限控制(特殊要求地块可同时控制上下限)。
1.7.3.根据普适图则确定的重点地区范围,通过城市设计、专项研究等,形成附加图则,明确其它特定的规划控制要素和指标。
2.术语2.1.1.中心城:指本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2.1.2.郊区:指中心城以外的区域。
2.1.3.新城:指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重要集中城市化地区,一般是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郊区、县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范围由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确定。
2.1.4.新市镇:指郊区除新城以外,依托郊区各乡、镇历史基础和发展优势,在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承载公共配套、社会服务等各项功能的集中城市化地区,其范围由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确定。
2.1.5.居住社区:指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5万人)相对应,配建有较完善的、能满足该社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所配建的设施为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1.6.产业区块:指由上位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集中区域。
现指《上海市工业用地布局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产业区块。
2.1.7.公共活动中心区:指以商业、商务、文化等公共活动功能为主的、公共设施集中布局的区域,包括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专业中心、地区中心、社区中心、新城中心、新市镇中心等区域。
2.1.8.历史文化风貌区:指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上海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经市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风貌区。
2.1.9.公共空间:指可供公众自由进入并开展休憩、娱乐、运动、购物等活动的空间,主要包括街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也包括地块内向公众开放的空间。
2.1.10.开发强度:指地区开发总量与建设基地总面积的比值,以容积率为控制指标。
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总和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2.1.11.建筑高度:指建筑物设计室外地面至外墙顶部的总高度。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设计室外地面到坡顶屋脊的高度;当为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设计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墙顶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1.12.基准高度:指地区内所占比例最大的建筑高度。
2.1.13.建筑控制线:指控制建筑轮廓外包线位置的控制线。
2.1.14.贴线率:指建筑物贴建筑控制线的界面长度与建筑控制线长度的比值。
2.1.15.连廊: 指连接两幢或几幢建筑,以满足建筑造型及使用功能要求的连接体。
2.1.16.骑楼: 指沿街建筑的二层以上部分出挑,其下部用立柱支撑,形成半室内人行空间的建筑形态。
2.1.17.生态廊道:指具有生态服务功能,将分散的生态空间联系起来的带状空间,主要由植被、水体、湿地、农田等自然生态要素构成。
2.1.18.防护距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用地或建筑的边界至其它用地或建筑边界的最小距离。
2.1.19.路网密度:指规划范围内平均每平方公里用地上的道路中心线总长度,与规划范围边界重合的道路中心线计入一半长度。
2.1.20.轨道交通:指快速、大、中运量,用电力牵引,采用钢轮钢轨的公共客运系统,是地铁与轻轨的通俗总称。
线路可在地下、地面或高架上敷设。
2.1.21.配建停车场(库):指居住社区、公共建筑物等为满足自身(确定对象)停车需求,在所属地块内设置的停车场(库)。
2.1.22.公共停车场(库):指为社会公众(不确定对象)停放车辆而设置的、免费或收费的停车场(库),也称社会停车场(库)。
不包括配建停车场(库)。
2.1.23.P+R停车场:指为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并能快速便捷换乘轨道交通等其它公共交通方式的机动车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