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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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伊州政办[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108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伊犁州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管理机制,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筹资和偿还债务能力,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基本建设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经营公司)是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的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成立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城建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管理城建资金的融通平衡计划,并对州经营公司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各县市指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计划,按照“谁使用、谁归还,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州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投资主体和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的筹资主体,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负责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偿还等工作,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伊犁州统一管理的城市基础建设专项资金所有权属各县市人民政府。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6•【字号】伊州政办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伊州政办规字〔2021〕1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州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都拉塔口岸管委会、那拉提景区管委会:《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6日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一行使州直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能,提升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协同性,树立全州“一盘棋”思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自然资源领域项目在推动自治州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自然资源项目包括:(一)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有关自然资源规划的编制。

(二)生态修复工程与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交易资金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测量项目。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耕地质量管理评定、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利用更新评价、城乡基准地价体系更新、城镇标定地价制定、城市动态地价监测、测量标志建设和保护等项目。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伊州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0〕30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伊犁州直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今年以来,州直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州直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2010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造成不利影响。

为认真贯彻落实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州人民政府《2010年州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意见》和国家“安全生产年”、州直“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年”各项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州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和有效遏止较大事故,确保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州直辖区开展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突出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深入落实“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交通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管、严教、严查、严防、严控、严惩,综合运用“管、教、检、防、控、惩”等各种手段,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综合性交通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为伊犁州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出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伊犁州直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伊犁州直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伊犁州直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伊州政办[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伊犁州直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伊州政办[2005]89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文件精神,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伊犁州直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杨玉军自治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副组长:胡春贵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董心平州经贸委副主任成员:安建胜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初春州公安局党委委员何光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富友谊州经贸委副主任、安监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董心平兼任,副主任由马养平(州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处长)兼任。

附件:伊犁州直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方案二○○五年九月七日附件:伊犁州直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方案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做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的紧急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5]293)文件精神,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制定伊犁州直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自治州成立以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杨玉军为组长的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领导小组,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到人。

各县市要高度重视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建立责任制,成立由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工商、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工作程序,明确责任主体,把关闭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伊州政办[2006]97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97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伊犁州直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为有效、快速、科学、安全地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林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自治区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和《伊犁州直森林火险区划》,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柯赛江州党委副书记、自治州州长副总指挥:刘学虎州党委副书记沙吾提别克自治州副州长莫拉力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朱新生州林业局党组书记巴科梯夫州林业局局长赵亚忠兵团四师副师长李文德伊犁军分区副司令员艾克拜尔天西林业局局长朱宁力武警伊犁州森林支队支队长成员:赵永龙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莫合甫尔州财政局局长沙玛尔汗州畜牧局局长高江淮州交通局局长刘水州民政局局长侯继东州水利局局长朵振国州旅游局局长艾力哈孜州广播电视局局长杨喜雄州气象局局长武云山州公安局副局长白炳伟州林业局副局长李学起州无线电管理处处长谢世安新疆电信公司伊犁州分公司总经理刘树茂新疆机场集团公司伊宁机场总经理秦岭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州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州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秦岭同志兼任。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护林防火基础设施项目规划、立项、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孤儿易地收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孤儿易地收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孤儿易地收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伊州政办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孤儿易地收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7〕49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孤儿易地收养工作实施意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4日伊犁州直孤儿易地收养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3号)、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伊犁州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7〕17号)精神,确保州直孤儿集中收养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孤儿易地收养的总体安排奎屯市、霍尔果斯市、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所有孤儿由伊犁州儿童福利院收养,其他儿童床位不能满足人数需求的县市,孤儿易地安置到伊犁州儿童福利院。

二、孤儿易地收养的基本要求(一)移交收养的孤儿必须身体健康(如身体有残疾,但学习成绩优秀、生活能够自理、可参考评估后考虑),并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奎屯市、霍尔果斯市、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除外)。

(二)易地收养的孤儿必须是小学在校学生。

易地收养的孤儿在校年级比例为:一年级移交名额占总移交人数35%,二年级移交名额占总移交人数30%,三年级移交名额占总移交人数20%,四年级移交名额占总移交人数10%,五年级移交名额占总移交人数5%。

(三)根据《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关于全面建立“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3号)要求,工作人员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1:6;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孤儿集中收养机构的护理人员与孤儿按照不低于1:15的比例配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6]125号文件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6]125号文件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6]125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伊州政办[2006]136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6]125号文件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136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州开展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机关效能建设是进一步拓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域、有效促进党风政风好转的重大举措。

州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专门成立州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

各县市按要求成立领导机构和效能办,州直各部门也成立了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州党委、人民政府相继出台《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伊犁州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规则》、《伊犁州直绩效考评实施意见》等11个规范性文件,州直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10项相关制度,使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并逐步形成上下衔接、规范一致的制度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现结合当前州直推进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各县市,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感,认真学习、领会州党委、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县市、本部门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单位内部的岗位责任、工作规范、目标管理的基础性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3]9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3]9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3〕91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28日伊犁州直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2015)》,有效预防和控制州直地方病的流行,维护各族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重预防”的原则,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长效防控机制,消除重点地方病的危害,保障各族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防治原则(一)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的原则。

从实现消除地方病的战略高度出发,巩固已经取得的防治成果,制定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措施,全面推进防治工作。

(三)因地制宜、科学防治的原则。

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工作进展,科学制定相关技术措施,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突出重点、防管并重的原则。

着力解决防治工作的难点,推进防治措施全面覆盖;切实加强防治工作的后期管理,确保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目标如期实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31•【字号】新政办发〔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6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能,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疆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等。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州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州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州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伊州政办发[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州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8〕111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34号)精神,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伊犁州直“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伊犁州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以保障环境安全,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巩固前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标排污、建设项目违法开工和违反环保“三同时”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集中开展环保后续督查,巩固环保专项行动成果。

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查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进行后续督查的有关要求,集中组织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1.2005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6•【字号】伊州政办[2006]145号•【施行日期】200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145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州直各级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伊犁州的社会稳定和国际河流---伊犁河的环境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伊犁州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划分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直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直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直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伊州政办发[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直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3〕110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州直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22日州直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努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根据环境保护部召开的2013年上半年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视频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74号)要求,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精神,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为重点,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涉及重金属排放和2013年重点减排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一)查处污水处理厂、水泥、钢铁等减排重点项目环境问题1.加强对州直列入2012年环境保护部第27号公告的未完成任务的项目、2013年环境保护部第29号公告的减排项目以及自治区2013年减排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伊州政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9〕11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7日伊犁州直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一、2018年州直地质灾害情况2018年,州直共发生地质灾害6起,其中滑坡2起、崩塌1起、泥石流2起、地面塌陷1起,地域分布为霍尔果斯市、新源县、巩留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尼勒克县各1起,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9万元,均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2019年州直地质灾害预测(一)诱发地质灾害趋势预测1. 气象因素诱发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根据州气象局决策服务中心预测,州直2019年春季降水偏多,气温略偏高,易出现气温陡升,加上降水偏多,可能发生融雪型洪水,同时易引发滑坡、泥石流灾害,需及早准备春季防范地质灾害各项工作。

2. 人类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从州直交通及采矿等工程建设活动强度分析,公路沿线及采矿区等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地区,地质灾害发生明显高于其他人类工程活动轻微地区。

州直农村建房依然存在未考虑周边地质环境条件、选址不当、缺乏完善排水设施、对边坡进行不合理开挖与加载等问题,易形成地质灾害隐患,需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范工作。

3. 地震诱发地质灾害趋势预测2018年州直周边区域地震呈多发频发态势。

根据中国地震台网数据,州直范围内3.0级以上地震共10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7•【字号】新政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3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断改善全区空气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分区控制、属地管理、区域协作为原则,采取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污染源综合治理等措施,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实现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经过努力,到2017年实现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其中乌鲁木齐市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其他城市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乌鲁木齐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昌吉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奎屯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乌苏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和田市、喀什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库尔勒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克拉玛依市、塔城市、博乐市、阿勒泰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保持2012年水平。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伊州政办发[2008]10号【发布部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8.01.28【实施日期】2008.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8〕10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加强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伊犁,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吸引金融资源特别是信贷资金向伊犁州直有序流入,促使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推动伊犁州直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机构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涉及司法环境、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与银企关系等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合理配置金融资源的趋势更加明显。

一个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状况,决定着该地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

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能够产生资金聚集的“洼地”效应,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资金流入,满足经济发展对各类资金的需求;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推动经济与金融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综合竞争力;能够不断强化社会诚信意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自治州大力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进一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断加强行政和司法环境建设,努力创建“和谐伊犁”,金融生态环境得到一定改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伊州政办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22〕46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伊犁州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27日伊犁州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15号)精神,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是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二)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

(三)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

(四)坚持因地制宜,从州直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州直职工医保的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等文件精神,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为促进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完全承担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40%,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持州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经办的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州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州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州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伊州政发[2007]147号•【施行日期】200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州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7〕147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为切实做好州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92号)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充实州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高翠霞自治州副州长副组长:黄志刚兵团四师党委常委、副师长努拉合买提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祖农州环保局局长马合沙提州统计局副局长成员:波拉提州建设局局长单小良州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谢树桐州环保局副局长吴江森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杨盛江州经贸委副主任顾岳良州财政局副局长苏里堂州农业局副局长郑建国州工商局副局长弓小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XXX拉西木州公安局副局长陈秉俭州农机局副局长赵湘清州水利局副局长叶尔森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常孝胜州旅游局副局长郑斌兵团四师环保局局长兰军伊宁市副市长陈地坤奎屯市副市长唐晓荣巩留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薛伟长新源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新洲特克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耀华尼勒克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侯健伊宁县副县长周平霍城县副县长燕永亮昭苏县副县长卢世坤察布查尔县副县长马晓龙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副主任XXX 都拉塔口岸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办公室主任由谢树桐兼任。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9•【字号】伊州政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2〕11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伊犁州直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伊犁州直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伊犁州直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的建设、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企事业等单位建设技防系统;(二)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技防产品的检测、鉴定,实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三)指导落实技防措施的实施;(四)对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的建设、使用实行监督检查;(五)责令拆除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技防系统;(六)依法对违反规定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质监、工商、交通、文化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8•【字号】伊州政办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21〕6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州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都拉塔口岸、那拉提景区管委会:《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8日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现制定2021年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环境质量目标2021年,伊宁市、奎屯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分别达到83.3%、80%以上,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1微克/立方米、45微克/立方米以下。

伊宁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空气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0.7微克/立方米以下。

霍尔果斯市、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应高于2020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020年平均浓度以下。

SO2、氮氧化物(NOx)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以内。

二、重点工作(一)加强源头管理,坚持高质量发展1.严格项目准入,优化产业布局。

严禁“三高”项目进伊犁,坚持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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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8•【字号】伊州政办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21〕6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州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都拉塔口岸、那拉提景区管委会:《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8日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现制定2021年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环境质量目标2021年,伊宁市、奎屯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分别达到83.3%、80%以上,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1微克/立方米、45微克/立方米以下。

伊宁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空气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0.7微克/立方米以下。

霍尔果斯市、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应高于2020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020年平均浓度以下。

SO2、氮氧化物(NOx)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以内。

二、重点工作(一)加强源头管理,坚持高质量发展1.严格项目准入,优化产业布局。

严禁“三高”项目进伊犁,坚持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

完成州直与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衔接工作。

污染类项目要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红线管控要求进行管控。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配合单位:州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奎-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以下均需奎-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2.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

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

以钢铁、煤炭、水泥行业为重点,明确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重点任务,严格按照规定任务和时序要求开展工作。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淘汰州直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伊州工信〔2020〕44号)要求,依法依规对所有砖瓦行业企业进行综合排序分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无改造升级意愿的砖瓦窑炉于2021年7月底前拆除。

持续实施以煤电、水泥等行业为重点的过剩产能压缩削减工作,加大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利用综合标准促进过剩产能退出机制。

(牵头单位:州工信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二)调整能源结构,推进清洁能源利用3.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按照《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继续推进州直电气化工作,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完成自治区下达的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等重要指标,确保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能耗指标任务。

按要求完成煤炭总量控制任务。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配合单位:州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4.稳步推进清洁供暖。

认真落实《自治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新发改能源〔2018〕747号),2021年9月底前,城市(包括县城)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州直整体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城市建成区燃煤供暖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供暖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编制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安装大气污染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州直区域内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配合单位:州工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三)扩大集中供热覆盖,加大散煤治理5.有序推进集中供热。

扩大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供暖管网覆盖面,县市制定城市平房区集中供热或清洁供暖实施计划,加快实施进度,最大限度推进具备条件的城市平房区纳入城镇集中供热管网体系。

集中供暖暂时难以覆盖的,加快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

(牵头单位:州住建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财政局)6.减少散煤燃烧。

突出重点,集中兵力、打歼灭战,从根本上减少平房区特别是伊宁市8.7万户散煤燃烧。

推进棚户区改造,2021年完成3.0万户棚改任务,其中伊宁市完成1.285万户、伊宁县完成0.3万户、霍城县完成0.27万户、察布查尔县完成0.26万户,从根本上减少冬季取暖燃煤使用量。

(牵头单位:州住建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财政局)集中供热管网难以铺设的区域,集中规划,分片推进煤改电配套电网、天然气管线建设,连片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

对电力和燃气基础设施无法实现的区域,严格清洁煤销售、配送、使用,推广使用生物质燃料。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配合单位:州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国资委)7.加大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燃煤锅炉淘汰整治计划并限期完成相关整治任务。

拆除热电联产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集中供热站,城市建成区取缔供热覆盖范围内常压燃煤锅炉,其中伊宁市完成256台常压燃煤小锅炉整治。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除现有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州住建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四)推进工业企业深度治理,挖掘减排潜力8.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

持续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强化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监管,重点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重点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州工信局、住建局)9.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结合州直实际,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审核重点,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审核要求,有效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工信局)10.实施采暖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科学优化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及燃煤电厂错峰生产。

各县市每年9月底前分类制定错峰生产企业(生产线、自备电厂)错峰生产计划和名单,明确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

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

(牵头单位:州工信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国资委)(五)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11.优化道路运输结构。

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老旧燃油工程机械。

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确保出租车及城市公交车气(电)化率达100%。

严格执行划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管理规定。

(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工信局、住建局)12.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大力推进老旧车淘汰,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要求报废。

逐步在伊宁市、奎屯市建立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完善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执法路检路查工作机制,杜绝冒黑烟柴油车上路。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配合单位:州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六)综合施策,控制扬尘污染13.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

加强州直防护林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工作,2021年计划造林8.2万亩,草原改良9.05万亩。

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保护与管理。

完成退化防护林修复工程建设任务。

继续实施城市绿化工程,因地制宜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配合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14.加强工地和道路扬尘治理。

制定《伊犁州直建筑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严格施工扬尘监管,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所有县市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强化扬尘防治监督检查。

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

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1年底前设市城市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8%以上、县城达到52%以上。

严格渣土车运输管理,打击违规运输、违法抛洒、倾倒行为。

各县市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并严格落实到位,切实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牵头单位:州住建局;配合单位: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15.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

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到2021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

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在初春、秋收和夏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减少氨挥发排放,力争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设施装备配套率力争达到97%以上。

(牵头单位:州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州畜牧兽医局)(七)严格环境管理,依法精准治污16.强化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监管。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积极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强化证后监管。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州工信局)17.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重点推进煤化工、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开展餐饮油烟净化等其他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国资委)(八)加强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18.强化区域、兵地联防联控。

进一步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兵地环境共治“五统一”,在涉气重点项目建设、联合执法和交叉执法等方面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健全完善州直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统一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做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完善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工信局、气象局)三、相关要求(一)提高认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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