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空运动类飞行器管理规定
航空运动类飞行器管理规定
航空运动类飞行器管理规定一、航空运动管理办法二、关于几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国家九部委:《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航空运动管理办法(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促进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航空运动器材包括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机等牵引设备。
第六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从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动以外的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
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航空体育运动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取得通用航空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担任航空器飞行教员的技术等级与其所担任的教学任务,应当与民航局签发的民用航空器飞行驾驶执照相符合。
担任跳伞、悬挂滑翔数练员的,应持有国家体委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二)所用航空器和航空器维修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航局颁发的有关规定。
(三)训练场地必须符合所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技术要求。
(四)飞行区域和空域必须获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
大学校内放飞飞行器(无人机)的管理规定(暂行)
XX大学校内放飞飞行器(无人机)的管理规定(暂行)为加强校园内飞行器(无人机)的放飞安全管理,维护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及个人隐私不受侵犯,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
现对在校园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做出如下规定:第一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
第二条校园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需提前3天填写《飞行器(无人机)使用申请表》(附件1)和《飞行器(无人机)使用安全承诺书》(附件2)。
第三条使用飞行器(无人机)的个人或单位要做好飞行前的安全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保障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在人员密集空域飞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所使用飞行器(无人机)须在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官网《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注册,并将二维码登记标识粘贴在申请表中。
第五条使用的飞行器(无人机)需与申报的飞行器(无人机)型号、尺寸、重量等各项参数相符,使用时间、用途、范围需与申报情况一致。
第六条禁止使用飞行器(无人机)从事表演、竞技、发布广告、标语等;禁止将拍摄素材用作商业用途。
第七条未经申请和批准擅自使用飞行器(无人机)的,由保卫处暂扣该飞行器(无人机),并对相关人员批评教育,拒不接受管理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飞行器(无人机)使用期间如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由申请放飞的个人或单位承担。
第九条保卫处有权根据需要随时取消或中止已审批的飞行器(无人机)放飞行为。
第十条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大学飞行器(无人机)使用申请表2.飞行器(无人机)使用安全承诺书附件1XX大学飞行器(无人机)使用申请表备注:实施飞行器(无人机)需与申报的飞行器(无人机)型号、尺寸、重量一致。
附件2飞行器(无人机)使用安全承诺书本人 ,因原因,于(时间),在校园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正文:----------------------------------------------------------------------------------------------------------------------------------------------------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2000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滑翔伞运动的管理,促进滑翔伞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滑翔伞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
滑翔伞运动是飞行员自山坡上跑下,借助风力撑开滑翔伞衣形成空气动力,翱翔飞行并安全降落的运动。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滑翔伞运动。
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滑翔伞运动。
第二章飞行人员第四条滑翔伞飞行人员参加飞行活动必须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滑翔伞运动证书》。
根据技术水平,滑翔伞飞行人员分为五个级别:A级低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在不高于100米的山坡上飞行;B级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以足够高度(300米以上)和距离在某一地域上空的飞行;C级山坡动力气流飞行:是指利用山坡形成的动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的飞行;D级热力气流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热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飞行;E级长途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上升气流作远离起飞点的越野飞行。
A级至E级,由低级向高级排列。
第五条申请各级飞行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A级:1.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3.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理论教学部分;4.飞行时间不少于5个飞行日,飞行次数不少于20次。
(二)B级:1.具备第五条第(一)款1、2、3的条件;2.飞行时间不少于20个飞行日,最少飞行次数不少于40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指为了保障飞机在空中安全运行,防止空中碰撞和其他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
一、航空器分类按照机体构造和用途,航空器分为固定翼、直升机、滑翔机和其他特种航空器。
固定翼是指有机翼支撑的飞行器;直升机是指通过旋转叶片产生升力并垂直起降的飞行器;滑翔机是指没有动力装置,在大气中利用重力势能和气流进行滑行运动的飞行器;其他特种航空器包括气球、风筝等。
二、航路航路是指飞机在空中按照一定方向和高度进行飞行的路径。
根据不同需要,分为常规航路、临时航路和特殊航路。
常规航路是指经过正式批准并公布在相关资料上的固定航线,主要用于商业民用飞行。
临时航路是指暂时设立或者调整的临时性航线,主要用于特殊情况下的飞行。
特殊航路是指为了满足某些特殊需要而设置的航线,如军事飞行、救援飞行等。
三、航空管制航空管制是指通过监视和控制飞机在空中的运动,保障其安全运行的一系列措施。
根据不同情况,分为塔台管制、区域管制和终端区管制。
塔台管制主要负责机场内起降和地面进近的飞行器,区域管制主要负责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高空和远距离的监视和控制,终端区管制主要负责在机场附近进行接近和着陆前的监视和控制。
四、航空器驾驶员航空器驾驶员是指具有合法民用航空器驾驶执照并担任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职务的人员。
根据不同等级和类型,分为机长、副机长、考察员等。
所有驾驶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件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五、其他规定除以上规定外,中国民用航空还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气象、飞行计划、飞行高度、通讯、导航设备等。
其中,气象是影响飞行安全的重要因素,民用航空必须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飞行计划和高度。
通讯和导航设备则是保障空中交通管制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保障民用航空器在空中安全运行的基本规范,对于所有从事或涉及民用航空工作的人员都具有重要意义。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航空运动管理办法1. 引言航空运动作为一种高风险、高技术含量的运动项目,对运动参与者和管理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为了确保航空运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各国纷纷颁布了相应的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航空运动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先决条件以及主要管理措施等内容。
2. 目的航空运动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航空运动的安全、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管理措施,对航空运动进行有效管理,以保护运动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3. 适用范围航空运动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航空运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滑翔伞运动跳伞运动飞行器驾驶活动热气球运动直升机运动航空模型运动空中飞人运动等4. 管理机构航空运动管理办法的执行和监督由专门的航空运动管理机构负责。
该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负责制定和修订航空运动管理规定,进行航空运动场地的审批和管理,组织航空运动活动的监督和安全检查等工作。
同时,该机构还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保航空运动的顺利进行。
5. 先决条件航空运动参与者必须满足以下先决条件,才能进行相应的航空运动活动:年龄限制:根据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确定适龄范围。
健康状况:参与者需要出具健康证明,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宜进行航空运动。
技术水平:参与者需要通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技术资质和执照。
6. 主要管理措施为了确保航空运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航空运动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主要管理措施:航空运动场地审批:航空运动场地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符合一定的安全要求和管理规定。
运动装备和设施要求:航空运动参与者需要使用符合标准的运动装备和设施,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运动活动许可:航空运动活动需要提前向相关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安全监控和紧急处理:航空运动活动应设置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飞行活动记录和统计:对航空运动活动进行记录和统计,包括参与人数、事故事件等,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进行整改。
无人机的航空管理规定
无人机的航空管理规定
无人机的航空管理规定主要是由国家空管局制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飞行空域管理
1、无人机须遵守国家有关的空域管理规定,不得飞行在未经批准的空域内。
2、无人机不得飞行在机场跑道、空中航线及其他与机场活动有关的区域内。
3、无人机不得飞行在高度超过100米的区域内,除非经过特殊批准。
4、无人机不得飞行在未经批准的重要公共区域内,如核电站、政府机关、学校及其他公共区域。
二、飞行安全管理
1、无人机必须携带有效的飞行安全设备,如高度表、定位装置、视频监控系统等。
2、无人机必须携带有效的安全报警装置,以便在发生危险时及时发出警报。
3、无人机必须携带有效的安全系统,以便在发生危险时及时自动回避。
4、无人机必须携带有效的安全监控系统,以便在发生危险时及时发出警报。
三、飞行操作管理
1、无人机必须由有经验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并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无人机驾驶证。
2、无人机必须在有效的视线范围内进行操作,不得在视线范围外飞行。
3、无人机必须携带有效的飞行计划,以便在飞行中及时作出正确的决定。
4、无人机必须经过有效的飞行培训,以便在飞行中及时作出正确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上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国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保障参与者和观众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详见文末。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规范航空体育运动表演和比赛活动,维护安全、有序、公正、公平的体育竞赛秩序,保障参与者和观众的安全和利益,依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空体育运动,是指以飞行器为主要工具,进行空中表演、比赛活动的体育竞技运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举行航空体育运动表演或比赛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并依法向所在地市、县(区)民政、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申请备案或批准。
第四条航空体育运动组织单位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宣传航空体育运动的安全、环保、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大力推广航空体育运动。
第五条航空体育运动场馆、设施、器械等应当严格设置和管理,保证安全可靠,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条聘用航空体育运动员和技术人员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有关工作,并与运动员和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航空体育运动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航空体育运动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表演活动第八条航空体育运动表演,是指通过飞行表演进行观赏、欣赏、展示等活动。
第九条举行航空体育运动表演,应当经过航空体育运动组织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区)民政、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申请备案或批准,并确定航空体育运动员、技术人员和表演飞机的品种、数量等基本要素。
第十条航空体育运动表演,应当根据表演地理环境、气象、人口密度等因素,制定可靠的表演方案,并严格执行。
表演期间,应当设置专人专职负责安全监管,对飞行器进行监控和指挥,防止飞行器违规飞行。
第十一条航空表演飞行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和维护。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航空运动管理办法一、总则航空运动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管理航空运动活动,确保航空运动的安全性、有序性和可持续性,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的航空运动活动。
二、航空运动活动的分类根据航空器的类型和活动性质,航空运动活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滑翔运动:包括滑翔机的起飞、飞行和着陆等活动。
2. 热气球运动:包括热气球的起飞、飞行和降落等活动。
3. 跳伞运动:包括跳伞的准备、跳伞过程以及降落等活动。
4. 飞行表演:包括特技飞行、航空飞行秀等展示性飞行活动。
5. 航空模型运动:包括航空模型的组装、飞行控制和比赛等活动。
6. 直升机运动:包括直升机的起飞、飞行和降落等活动。
7. 飞行器驾驶培训活动:包括私人飞行员培训、飞行员考试等活动。
三、航空运动活动的管理1. 运动场地的建设和管理:航空运动活动需要在专门的场地进行,运动场地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
2. 运动器材的规范和监管:航空运动活动中使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器材的管理和监管。
3. 飞行员的资质和训练:参与航空运动活动的飞行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训练,并经过定期的考核和审查,保证其飞行技能和安全意识。
4.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航空运动活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保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5. 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航空运动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航空运动场地建设标准2. 航空器器材检测合格证明样本3. 飞行员培训和资质认证申请表4.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模板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航空器:指固定翼飞机、直升机、滑翔机等飞行器。
2. 飞行员:指具备相应资质并进行航空运动活动的人员。
3. 违规处罚:指对违反航空运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无人飞行器管理相关法规
无人飞行器管理相关法规
无人飞行器是指无人操纵或者仅由遥控操纵的飞行器,也称为无人机。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其在军事、民用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无人机的飞行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加强无人机管理。
我国管理无人机的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
其中,民用航空法规定了无人机飞行的场所、高度、时间等限制,以及飞行时应当遵守的安全规定;而《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则规定了无人机的注册、飞行计划报送、飞行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我国各地也出台了不同的地方性规定,对无人机管理进行细化和补充。
比如,北京市规定无人机飞行需事先获得批准,不得飞入敏感区域;上海市则要求无人机只能在指定场所或者特定时间段内飞行,且必须持有相关证件等。
总之,无人机的管理涉及到航空安全、隐私保护、公共安全等多个方面,需要不断加强监管和完善法规。
只有健全的管理机制,才能有效推动无人机产业的发展,实现无人机的安全、便利、可持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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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四)飞行活动性质;(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派出所组织学习低慢小管理规定
派出所组织学习低慢小管理规定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羽毛球项目将于近期在我县体育馆举行,为切实强化“低慢小”飞行器管控工作,确保赛事正常进行,按照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要求,从现在开始至9月底,在全县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器登记备案及管控工作。
现就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1、“低慢小”飞行器是指具有“低空或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较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的小型航空器,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等。
2、礼泉县城区域内使用“低慢小”飞行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
3、“低慢小”飞行器在礼泉县城区域内使用,必须到辖区派出所报备,辖区派出所将报备情况上报礼泉县公安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赛事期间,除比赛保障需要外,其余“低慢小”飞行器一律禁止飞行。
4、请广大群众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低慢小”
飞行器信息及拥有者、使用者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5、违反规定使用“低慢小”飞行器的,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将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依法依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三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
国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空域供给和使用机制,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第六条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实施团体标准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增强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意识。
第二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和使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八条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低空飞行器管理规定
低空飞行器管理规定
低空飞行器管理规定
低空飞行的设备,有时被称为低空飞行器,是指无人机、滑翔机、运输机和其它航行器及配套设备等在低空空域飞行的特定设备,属于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为了保障低空飞行器在航空环境中的安全和秩序,保护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现行实施低空飞行器管理规定。
根据低空飞行器管理规定,所有使用低空飞行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进行飞行活动之前,提前向广东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申请航行批准,并在批准后按照规定时间安全飞行,如不按照规定飞行,,将依法予以扣押、没收和处罚。
从技术角度来讲,所有使用低空飞行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完全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飞行器,这些飞行器必须装备有安全设备,并且必须实现航行调度跟踪和监控。
此外,为加强低空飞行器的管理,除完善现行管理措施外,法律法规加强了个人和单位使用低空飞行器时的粗心责任,并加大了严格调控开展飞行活动的有效性,同时也建立了完善的飞行评估机制,建立了低空飞行器的监测巡查机制。
低空飞行器的管理规定就是如此,它们主要是用来保障低空飞行器安全秩序,保护公众利益。
各方应充分尊重和遵守低空飞行器管理规定,以便使飞行服务能够按照既定法律规定平稳发展。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2.0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22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A章总则第9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91.3条适用范围及术语解释(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无人自由气球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对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中的规定。
(b)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I章的规定,无需遵守其他章的规定。
(c)乘坐按本规则运行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相应条款的规定。
(d)本规则中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术语解释》中规定。
第91.5条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要求(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规定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标识要求方可运行。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应当具有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称为CCAR-21部)型号审定要求批准或者认可的与其型号或者构型对应的飞行手册,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21部)相关条款中规定的手册。
这些手册应当使用机组能够正确理解的语言文字。
(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飞机或者直升机都应当按照本条(b)款批准或者认可的飞行手册配备标记和标牌。
(d)运行民用航空器的人员不得违反按照本条(b)款批准或者认可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中规定的使用限制,或者登记国审定当局规定的使用限制。
低慢小飞行器管理办法
低慢小飞行器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低慢小飞行器(以下简称“UAV”)活动的所有机构。
二、定义:1、低慢无人机:是指在没有固定地面控制台的指导下,仅由遥控器操纵空中行为的机型。
2、低空飞行:指的是相对地面的高度低于50m的飞行,同时还包括利用低空飞行的场所:小区、山地、森林、军事基地及机场附近的区域等。
三、机构设立的原则:1、对操作低慢小飞行器的机构,必须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国家法律,空管法、空中安全保卫条例,严格遵守飞行规则,并于需要时与相关空中安全监管机构提出相关申请,经过审核后,低慢小飞行器に正式批准才可以进行低空飞行活动。
2、对操作低慢小飞行器的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运营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备空中安全运行数据,并及时在空中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执行例行系统检查。
3、机构运行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等提出的条件,对认可的机型使用的空域,都应严格遵守。
四、操作技能:1、机构应当统一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安全保卫条例》第六十条“飞机飞行人员应当掌握相应等级飞机飞行技术”,并接受相应的技能考核。
2、操作员应掌握UAV主机的操作及安全技术,并及时购买和更新UAV的附加设备,同时持有有效的考证,以便及时接受技能考核。
3、机构严格执行后勤保障措施,如备份数据,保护旅行者安全,将飞机飞行类型分类记录,确保飞行安全性。
五、安全管理:1、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定期检查,并严格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其他国家已批准的有关部门审查要求,维持机上系统正常运行,保证飞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机构应及时更新坐标设备,录制飞行的路径、时间段,并定期进行飞行系统检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维护空中安全,尽力减少潜在的飞行事故隐患。
3、机构应按照出版规定及司机达到考核标准,定期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以提高飞行安全技术水平。
六、其他: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航空运动作为一项卓越的体育项目,汇集了众多热爱挑战和自由的人们。
然而,为了确保航空运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有必要制定一套航空运动管理办法,既能促进航空运动的发展,又能保护参与者和观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航空运动的定义和范畴航空运动是指一切利用航空器进行的体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滑翔、飞行器、热气球、空中马术等。
航空运动按照飞行器的类型和性质可以分为不同的项目,每个项目应有相应的规范和管理办法。
二、航空运动的参与者资格和培训要求1. 参与者资格要求:- 年龄要求: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难度,设定适用的年龄范围,参与者必须符合相应的年龄限制。
- 健康要求:航空运动是一项高强度,高风险的活动,参与者必须身体健康,无患有可能危及自己和他人安全的疾病或身体问题。
- 训练和证书要求:参与者必须完成相应的培训课程,并获得相关的培训证书或执照,才能参与航空运动项目。
2. 培训要求:- 培训机构:设立专门的航空运动培训机构,配备合格的教练和设备,为有意参与航空运动的人员提供培训课程。
-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航空安全知识、自救和急救措施等。
- 培训周期和考核:根据不同项目的难度和特点,设定培训周期,并进行相应的理论和实践考核。
三、航空运动场地和设施建设1. 场地选择:为了保证航空运动的安全性和便利性,需要在安全航空通行条件良好的区域内选择合适的航空运动场地。
2. 设施建设:航空运动场地需要建设起满足运动项目要求的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跑道、停机坪、教学楼等。
四、安全措施和紧急应对1. 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的维护和检修、飞行前的准备工作、飞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2. 紧急应对:建立健全的紧急救援机制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在遇到危险和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救援和应对措施。
五、航空运动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设置专门的航空运动监督机构,负责航空运动项目的规范、管理、监督和执法工作。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国家体委【发布文号】国家体委令15号【发布日期】1991-08-10【生效日期】1991-08-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15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航空体育运动管理,促进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航空运动器材包括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机等牵引设备。
第三条航空体育运动实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分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的航空体育运动。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航空体育运动的规定,制定和实施航空体育运动的规章、制度。
(二)编制航空体育运动发展规划。
(三)制定各项航空体育运动训练大纲、训练规则、竞赛规则和航空运动器材使用维护规定。
审定航空体育运动教材、教学法和裁判法。
(四)制定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技术标准,受理和组织专业技术岗位考核,颁发相应的证书。
(五)检查监督航空体育运动飞行安全。
(六)承办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称民航局)和军事主管部门委托的与航空体育运动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管理本地区的航空体育运动。
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发布的航空法规及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有关航空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对本地区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
第六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现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航空器起降管理规定
航空器起降管理规定航空器的起降是航空运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为了确保飞行安全、有序和高效,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秩序,特制定以下航空器起降管理规定。
一、起降前的准备1、飞行计划航空器运营人应提前向相关航空管理部门提交详细准确的飞行计划,包括起降时间、航线、机型、载重等信息。
飞行计划的提交时间应符合规定要求,以便航空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和协调。
2、航空器检查在每次起降前,机组人员必须对航空器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包括机身、机翼、发动机、起落架、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等关键部位。
确保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各项设备正常运行,无故障和安全隐患。
3、燃油和载重管理根据飞行计划和航线要求,合理计算燃油量和载重。
确保燃油充足,载重平衡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因燃油不足或载重失衡导致的飞行事故。
4、气象信息获取机组人员应及时获取起降机场及航线沿途的气象信息,包括风向、风速、能见度、云层高度等。
根据气象条件评估飞行风险,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起降机场的要求1、跑道状况机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跑道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跑道表面平整、无异物、排水良好。
跑道标志和灯光系统清晰可见,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
2、导航设施机场的导航设施,如ILS(仪表着陆系统)、VOR(甚高频全向信标)、DME(测距仪)等,应保持正常运行,精度符合要求。
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测,以保障航空器在起降过程中的导航准确性。
3、通信系统机场的通信系统应畅通无阻,包括地空通信和地面通信。
确保机组人员与塔台、航空公司运行控制中心等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交流。
4、消防和救援设备机场应配备充足的消防和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和维护。
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实施救援行动。
三、机组人员的职责1、资质和培训机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飞行资质和经验,定期接受复训和考核,保持良好的业务水平。
熟悉航空器的性能和操作程序,掌握应急处置方法。
2、飞行操作在起降过程中,机组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手册和飞行程序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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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动类飞行器管理规定
一、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二、关于几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国家九部委:《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促进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航空运动器材包括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机等牵引设备。
第六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从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动以外的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
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航空体育运动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取得通用航空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航空器飞行教员的技术等级与其所担任的教学任务,应当与民航局签发的民用航空器飞行驾驶执照相符合。
担任跳伞、悬挂滑翔数练员的,应持有国家体委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二)所用航空器和航空器维修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航局颁发的有关规定。
(三)训练场地必须符合所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技术要求。
(四)飞行区域和空域必须获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
(五)航空体育运动机场应与当地空中交通管制主管部门建立有线电通信联系。
第十条参加航空体育运动驾驶航空器飞行和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的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加飞机跳伞的必须年满十五周岁,单独驾驶航空器或悬挂滑翔机飞行的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未满十六周岁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必须有教练员(教员)同乘,井对其安全负责。
(二)必须持有身体检查合格证明。
(三)必须持有民用航空器驾驶执照,学员在学习期间除外。
(四)必须持有所驾驶的航空器飞行手册。
(五)参加跳伞和悬挂滑翔运动的运动员应持有运动证书。
第十二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飞行驾驶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航空理论和驾驶技术培训,并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执照制度的规定,向民航局申请办理各种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
航行调度人员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办理执照。
跳伞和悬挂滑翔的运动员应当按照国家体委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关的运动证书。
第十五条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关于机场的有关规定使用、保护、管理机场。
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的修建、废弃、合用或改作他用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与军队、民航合用机场,应当遵守双方签订的协议,维护好机场净空和设施,维持好机场的空中和地面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破坏航空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
?
第十六条航空体育运动单位的飞行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飞行。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的航行调度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航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国(境)外飞行人员及跳伞运动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持有本国(地区)有效的驾驶执照(或运动证书),所记载的技术标准应与其所从事的飞行活动内容相符合。
驾驶执照须经民航局审核认可。
(二)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
(三)持有人身保险证明。
驾驶运动飞机、滑翔机、动力滑翔机、载人气球、悬挂滑翔机、超轻型飞机的,还应由主办单位或飞行者本人投保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四)自带航空器或降落伞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其器材的安全可靠性由使用者本人负责,自带航空器的,其适航证应经民航局审核认可。
第十九条国(境)外飞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时,主办单位应向其讲解和说明中国有关飞行、无线电管理使用以及空中摄影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一条航空模型运动的管理办法,按照航空模型训练大纲、训练规则、竞赛规则的规定进行。
航空模型飞机的飞行高度和空域与其他航空器的飞行活动有关联时,主持航空模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机场当局或当地飞行管制部门取得联系,划定航空模型的飞行高度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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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几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局文件民航发[20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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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滑翔机、自由气球等几类航空器
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飞行学校:
随着低空空域改革不断深化,为支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对通用航空的需求,规范滑翔机、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气球、小型飞艇等几类航空器的飞行人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工作,根据现有规章,下发本文件。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运行种类的下列航空器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
1、滑翔机(含动力滑翔机)
2、初级飞机
3、自转旋翼机
4、自由气球
5、充气体积小于4600立方米的飞艇。
二、驾驶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此类驾驶员执照训练和管理由民航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负责,包括对训练大纲的评审和训练质量的持续监督检查、飞行人员航空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审查执照申请文件、对驾驶员实施熟练或定期检查等。
飞行人员执照由民航局颁发。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协助修订实践考试标准和理论考试大纲;成立理论考试审题专家组,定期更新理论考试题库;按照《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推荐委任代表。
此类驾驶员执照在实践考试前,应先通过理论考试,并向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提出考试申请,参加由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理论考试。
在实践考试中,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指派的考试员负责审查学生的飞行经历记录和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并按实
践考试标准对执照申请人进行口试和飞行技能考试。
考试员向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提交考试结论和相关材料,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办理驾驶员执照。
体育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旅游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印发《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航空运动产业是重要新兴体育项目产业之一,是以航空运动项目为载体,提供相关系列产品、服务和产业链的经济活动的总称,涵盖目前我国正式开展的运动飞机、热气球、滑翔、飞机跳伞、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模型等六大类共26个运动项目,具有科技含量高,消费时尚性强,带动相关产业作用明显等特点。
发展目标
到2020年,初步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航空运动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安全规范、管理有效、广泛参与、军民融合的航空运动产业发展格局;成为推动体育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整体产业经济规模达到2000亿元。
到2020年,建立航空飞行营地2000个、各类航空运动俱乐部1000家,参与航空运动消费人群达到2000万人;产业质量进一步提升,标准体系科学完善,监管机制规范高效;航空运动器材和运动类航空器的研发制造水平和自主化率明显提升,航空运动职业技术培训初具规模,形成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航空运动品牌赛事活动。
推进航空飞行营地建设
航空飞行营地是指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统一指导、规划下,面对大众提供因地制宜的航空体育产品和服务而设置的场所,包括向大众航空运动开放并被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命名的通用机场。
引导发展航空飞行营地建设,严格按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和
《航空飞行营地及设施标准》要求,依据《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申请办法》,组织考察评估。
接受航空飞行营地命名的通用机场,须按照民航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对通过审核的营地,按照等级评价标准进行星级分类,形成“金字塔式”的航空运动基础设施体系。
到2020年,建成各类航空飞行营地2000个,五星级、四星级、三星及以下级别航空飞行营地分别占建成总数的1%、29%和70%,四星级以上航空飞行营地基本覆盖国内经济发达的主要城市和地区。
积极引导航空运动消费
扩大消费群众基础,促进航空运动文化交流。
大力开展各类群众性航空运动休闲活动,丰富节假日航空运动赛事展会供给,发挥航空运动赛事、飞行表演、飞行体验等的示范作用,激发群众航空运动消费需求。
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传播技术,提高航空运动观赏性、参与性,增强消费粘性,提升航空运动消费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