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二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二号《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组织第三章监督职责第四章监督实施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依靠职工、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会、村(社区)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产业工会负责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制度
宁夏张氏回医正骨医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的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和有关人士组成,并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同级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经过工会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协调劳动关系、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记录、公示制度。
第九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遵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情况;(二)遵守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三)遵守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四)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保护规定的情况;(八)遵守劳动者平等就业规定的情况;(九)遵守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情况。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审查制度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审查制度简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审查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机制,旨在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该制度由工会负责监督和审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以确保雇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障和福利。
监督职责1. 工会应定期对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工会应检查工资支付、工时安排、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工会应关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福利待遇、工作环境、工作休假等,并会主动与雇主进行沟通,解决相关问题。
审查程序1. 工会可以通过定期巡查、接受投诉、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审查,以获取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2. 审查过程中,工会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可以与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3. 工会应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报告机制,将审查结果及时报送给相关部门和上级工会。
处罚措施1. 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工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2. 工会可以对恶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
3. 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优势与局限优势:- 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有充分的了解和关注劳动权益的责任和动力。
- 工会具有较强的赞同力和监督权,可以对企业进行有力的监督和促改。
局限:- 工会资源有限,难以对所有企业进行全面监督。
- 部分工会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不作为的情况。
结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审查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机制,需要工会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工会的支持和监督,以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持续改善。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3篇)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制度描述:1. 目的: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劳动保护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 职责: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工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会委员会成员和职工代表参与,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
3. 检查对象:工会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所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特别是对高风险行业和岗位进行重点监督。
4.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职业卫生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与使用情况、应急救援措施的应对能力等。
5. 检查程序:对于每个被检查的企业,工会先行对其进行初步资料调查,然后组织检查小组进行现场检查,记录问题并发出书面通知,工会监督检查小组随时跟进问题整改情况,对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工会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6. 检查结果:工会将对检查结果进行分类归档,并根据情况向上级工会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工会将直接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
7. 相关协调机制:工会将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等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及时交流信息,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8. 奖惩措施:对于工会发现的企业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问题,工会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9. 宣传教育:工会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2)一、背景介绍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组织,维护职工权益,关心职工福利是其主要职责之一。
在工会的职责范围中,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一直是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了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工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确保这项工作能够规范、高效地开展。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发生事故和不公平待遇。
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2号)《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于2021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组织第三章监督实施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尊重权益、协调配合、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总工会或者地方产业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依法支持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同级地方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与健康、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意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重大问题。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4篇)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一、背景介绍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组织,维护职工权益,关心职工福利是其主要职责之一。
在工会的职责范围中,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一直是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了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工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确保这项工作能够规范、高效地开展。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发生事故和不公平待遇。
2. 原则(1)科学合理: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保监督检查的科学合理性。
(2)公正公平:对所有单位和职工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3)严格执行:对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依法追究责任。
三、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流程1. 组织(1)由工会负责组织和安排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和力量。
(2)工会主席或工会副主席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2. 流程(1)确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单位情况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季度或月度的检查计划。
(2)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3)通知被检查单位: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时间、地点和要求。
(4)实施监督检查:按照检查方案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包括安全设施、操作规程、职工的劳动条件等方面。
(5)记录检查结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包括问题的性质、范围和原因等。
(6)整改追踪: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求被检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
(7)落实防范措施: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和问题整改情况,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四、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 安全生产(1)设施设备:检查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确保不会对职工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 ,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XX 国工会法》、《中华人民 XX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礼聘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 ,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 ,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 ,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 ,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 ,提出整改管理的建议。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制度: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三、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
五、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六、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八、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1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
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是指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组织,通过与雇主协商、参与立法和执法等手段,对劳动法律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维权的一种机制。
它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的意义、实施方式和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拖欠、工时超标、职业安全与健康等问题。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法律监督可以促进劳资双方的平等协商和沟通,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会可以通过参与立法过程,对相关法律进行监督和建议修改。
其次,工会可以协助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雇主进行协商谈判,调解劳资纠纷。
第三,工会可以参与劳动法律的执行和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检举。
然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工会组织在一些企业中存在薄弱,使得劳动法律监督力量不足。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重视程度不够,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处置不力。
此外,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还存在一些制度和渠道上的问题,造成工会监督无法有效进行。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首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会组织的培训和支持,提升工会的监督能力。
其次,加强地方政府对工会组织的引导和支持,提高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的发言权和地位。
此外,建立健全的信息渠道和举报机制,方便劳动者向工会提供信息和反映问题。
最后,加强对劳动法律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综上所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工会的监督能力、提高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以及建立健全的信息渠道和举报机制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操作指南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操作指南一、建立监督框架和机制确立监督责任:工会应明确领导班子和全体工作人员在劳动法律监督中的责任分工,确保监督工作全面覆盖,责任到人。
制定监督计划:工会应根据劳动法律的重要节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或月度的监督计划,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建立监督网络:工会应建立健全的劳动法律监督网络,包括工会本级和基层工会组织,形成上下联动、层层负责的监督体系。
二、开展监督活动工作场所巡查:工会可以通过定期走访、巡查,了解企业的劳动条件和用工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接受投诉和举报:工会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为职工提供便捷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劳动法律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组织调解和协商:工会可以通过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化解劳动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开展法律宣传和培训定期宣传教育:工会应组织职工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预防和减少劳动法律纠纷的发生。
组织法律培训:工会可以邀请法律专家、劳动仲裁员等开展针对性的法律培训,提升工会干部和职工的法律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监督结果和效果评估汇总监督成果:工会应定期汇总劳动法律监督的成果和问题,形成监督报告,并向工会会员和职工通报相关情况。
效果评估和反馈:工会应对劳动法律监督的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监督策略和方法,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政府部门合作:工会应与劳动监察、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和沟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劳动法律的实施和维护。
维护社会稳定:工会在监督劳动法律的过程中,要注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六、应对常见问题和挑战处理复杂案件: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时,可能会面对复杂的法律案件和纠纷,如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劳动争议等。
在这种情况下,工会需要依托法律专家和律师团队,进行专业分析和处理,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第四条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
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第九条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第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
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doc
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doc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1 范围1.1本制度规定了监测中心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监测中心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管理工作。
2 职责2.1 中心工会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制(修)定工作,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2.2根据《劳动法》及与其配套的法规规定,对落实《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劳动关系,促进设备检验检测院的发展。
2.3对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向者设备检验检测院行政提出建议。
2.4组织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员对中心落实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活动,把监督结果和整改情况向中心工会汇报。
2.5监督中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
2.6参与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制定,对执行情况加以检查。
广泛听取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向中心工会和行政反映情况。
2.7宣传劳动保护政策,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技能。
2.8根据法律法规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依据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具体规定,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对职工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随时组织专题调查,并向最高管理者及有关部门反映。
3.3 根据工作要求适时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工作方案,研究新问题,确定工作任务,做好记录。
4 检查与考核4.1 每年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与监督。
5 附则5.1 本制度由监测中心工会负责解释。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总工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书记处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1年3月31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总工会负责全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上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涉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事项,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帮助。
对上级工会交办的劳动法律监督事项,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办理并报告。
第六条工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守则
精心整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
6、舆论监督。
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
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第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作成绩显着,由工会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者由工会取消其劳动监督员监督资格。
第十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权根据职工的申诉、举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协调其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将调查结果在现场如实记录,经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及政府劳动监督部门报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
山东鑫海石墨有限公司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的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和有关人士组成,并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同级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经过工会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协调劳动关系、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记录、公示制度。
第九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遵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情况;(二)遵守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三)遵守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四)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保护规定的情况;(八)遵守劳动者平等就业规定的情况;(九)遵守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情况。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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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
6、舆论监督。
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
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第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作成绩显着,由工会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者由工会取消其劳动监督员监督资格。
第十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权根据职工的申诉、举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协调其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将调查结果在现场如实记录,经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及政府劳动监督部门报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第四条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
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第九条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第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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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监督;
2、实事求是;
3、依靠群众;
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第四条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参与调查处理;
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
6、舆论监督。
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
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
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第九条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
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第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作成绩显着,由工会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者由工会取消其劳动监督员监督资格。
第十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权根据职工的申诉、举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协调其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将调查结果在现场如实记录,经用人单位检阅后,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记录上注明。
对调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向用人单位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严重问题向劳动监察部门通报,并要求查处。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对于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向学校行政提出意见的同时可以向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监督部门报告,要求其迅速查处。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督促行政方面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将工作情况、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及统计资料每年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
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及政府劳动监督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