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制度
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及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密切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对所在单位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第六条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引导职工依法表达诉求。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重大问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第四条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
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第九条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二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二号《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组织第三章监督职责第四章监督实施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依靠职工、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会、村(社区)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一、工作任务1、深入基层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对本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随时向上级工会劳动保护反映情况,汇报工作。
2、贯彻执行《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加强队伍建设。
履行监督检查条件,整改事故隐患,对重大不安全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建议,监督检查其实施。
3、组织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安全卫生技术咨询和“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发动职工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项目提合理化建议,为企业的发展排忧解难。
4、有计划地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和积极分子地素质和工作能力。
5、依法参与对重大工伤事故地调查和处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和公安机关,深入实际,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对造成重大事故地责任者与严重失职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法规处理。
二、工作制度1、定期召开例会,听取基层分会劳动保护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本矿劳动保护状况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2、每半年向公司总工会提交一份简要工作报告,反映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对策。
3、定期组织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交流或劳动安全卫生检查。
发现重大问题及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做好登记建档和跟踪监督检查。
工会劳动保护基层分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第四条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五条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第七条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第九条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第十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第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第十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作成绩显着,由工会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者由工会取消其劳动监督员监督资格.第十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权根据职工的申诉、举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第十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协调其了解情况、查阅资料.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将调查结果在现场如实记录,经用人单位检阅后,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记录上注明.对调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向用人单位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严重问题向劳动监察部门通报,并要求查处.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对于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向学校行政提出意见的同时可以向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监督部门报告,要求其迅速查处.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督促行政方面执行.第十八条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将工作情况、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及统计资料每年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及政府劳动监督部门报告.。
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正文:----------------------------------------------------------------------------------------------------------------------------------------------------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组织与职责第三章监督与协商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实施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平等协商、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行业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所辖范围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地方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研究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相互通报,定期会商,实现劳动领域监督工作情况的资源共享。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4篇)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一、背景介绍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组织,维护职工权益,关心职工福利是其主要职责之一。
在工会的职责范围中,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一直是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了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工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确保这项工作能够规范、高效地开展。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发生事故和不公平待遇。
2. 原则(1)科学合理: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保监督检查的科学合理性。
(2)公正公平:对所有单位和职工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3)严格执行:对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依法追究责任。
三、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流程1. 组织(1)由工会负责组织和安排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和力量。
(2)工会主席或工会副主席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2. 流程(1)确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单位情况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季度或月度的检查计划。
(2)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3)通知被检查单位: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时间、地点和要求。
(4)实施监督检查:按照检查方案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包括安全设施、操作规程、职工的劳动条件等方面。
(5)记录检查结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包括问题的性质、范围和原因等。
(6)整改追踪: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求被检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
(7)落实防范措施: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和问题整改情况,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四、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 安全生产(1)设施设备:检查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确保不会对职工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在调研和征求意见中,各方对条例草案第二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侵犯职工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的规定,意见 比较集中,认为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实际。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首先,该内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工会法 第五条“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的规定,工会是协助政府工作,而不是监督;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 法,工会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其性质为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条例草案说明
条例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我就《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迫切要求。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当前,全省劳动关系总体和谐 稳定。但是,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调结构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 争议案件逐年上升,从2011年的5191件上升到2014年的9620件,增长了85.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 重。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 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尤其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增强企业 依法用工意识,提高职工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执法监督和劳动纠纷调处,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矛盾。 因此,有必要制定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健全我省的劳动法规,把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 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制度: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三、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
五、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六、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八、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1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
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是指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组织,通过与雇主协商、参与立法和执法等手段,对劳动法律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维权的一种机制。
它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的意义、实施方式和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拖欠、工时超标、职业安全与健康等问题。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法律监督可以促进劳资双方的平等协商和沟通,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会可以通过参与立法过程,对相关法律进行监督和建议修改。
其次,工会可以协助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雇主进行协商谈判,调解劳资纠纷。
第三,工会可以参与劳动法律的执行和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检举。
然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工会组织在一些企业中存在薄弱,使得劳动法律监督力量不足。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重视程度不够,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处置不力。
此外,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还存在一些制度和渠道上的问题,造成工会监督无法有效进行。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首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会组织的培训和支持,提升工会的监督能力。
其次,加强地方政府对工会组织的引导和支持,提高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的发言权和地位。
此外,建立健全的信息渠道和举报机制,方便劳动者向工会提供信息和反映问题。
最后,加强对劳动法律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综上所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工会的监督能力、提高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以及建立健全的信息渠道和举报机制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总工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书记处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1年3月31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总工会负责全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上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涉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事项,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帮助。
对上级工会交办的劳动法律监督事项,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办理并报告。
第六条工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0-08-10 17:04 来源:江苏人大网(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组织第三章监督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的支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在所在单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当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工会组织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组织第八条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承担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审议结果
审议结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 初次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基础较好,内容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同时,委员们在审议中也提出了一些 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内司委、省总工会赴南通、苏州、徐州、无锡四个市进 行立法调研,充分听取各级工会、有关部门及企业代表的意见,并召开了由省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的意见逐一分析研究,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12月2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 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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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 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谢谢观看
有关人士表示,江苏的《条例》有诸多创新亮点,比如:
——首次提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针对当前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特别 规定,明确提出:工会应当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 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工会可以发“两书”。
近年来,企业产权制度和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关系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劳动就业、收入分配、 社会保障等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村劳动力的加速转移, 又给劳动关系调整带来巨大的挑战。我省劳动关系总体是和谐的,劳动者各项权益也得到了较好保障,但是,一 些地方职工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阻挠、 抗拒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现象仍然存在。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基础作用,形成科 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有利于加强源头治理,促进劳动关系和 谐,巩固和维护社会稳定。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1)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1)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代表职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靠职工、预防为主、公正公开、协商协作的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与同级地方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工会做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施情况的宣传工作,加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
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调查核实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劳动违法案件及处置情况进行曝光通报。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工会应当对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2年)
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7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组织和职责第三章监督内容和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依靠群众、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包括工业园区、乡镇、街道,下同)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内、本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所在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大政策以及处理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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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张氏回医正骨医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的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和有关人士组成,并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同级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经过工会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协调劳动关系、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记录、公示制度。
第九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遵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三)遵守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保护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劳动者平等就业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工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
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工会。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第十二条工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披露和批评。
第十三条工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
法权益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应当登记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工会可以协助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向工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委派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有关的资料。
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妨碍、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
第十七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全面、客观地收集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三)为举报人保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组织,与工会就劳动关系和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自觉全面履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
督工作。
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未经聘任工会的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工会应当教育劳动者认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爱岗敬业、诚实劳动,自觉履行劳动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条用人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拒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或者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工会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会从事劳动法律监督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