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管理办法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展会管理,促进展览会产业发展,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展览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展览会的分类和管理机构第二条展览会按展出内容的特点,分为综合类展览会、专业类展览会和其他类展览会。
第三条福州市展览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展览会的策划、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展览会的策划和组织第四条展览会的策划应当结合福州市经济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展览会主题、规模和场地选择方案。
第五条展览会的组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确保展览会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展览会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展览会的监督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主体包括相关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和市民。
第七条展览会的场地要求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组织方应当落实场所管理责任。
第八条涉及展览会从业人员的管理,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确保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展览会的权益保护第九条展览会参展商和观众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禁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参展商和观众在展览会期间发生纠纷,可以依法维权,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申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展览会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等处罚。
第十二条展览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1. 福州市综合类展览会申请表2. 福州市专业类展览会申请表3. 福州市其他类展览会申请表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展览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展览会管理条例》的简称。
国家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市不再新增;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第二部分展览会分类标准七、重点发展类展览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览会。
具体标准如下:(一)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配合外交外贸多双边工作的需要;(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一半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9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30%;(三)综合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40%。
(四)如非商务部发起举办的展览会,应已连续举办3届以上;八、参与主办类展览会是指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或区域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或民间组织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
展览会展厅规章制度
展览会展厅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为了规范展览会展厅的管理,保证展览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展览会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展览会展厅内从事展览活动的个人和单位。
请遵守并遵循以下规定。
第二章展览会展厅开放时间和管理1. 展览会展厅的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9:00至下午6:00,展览会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展览会展厅的开放时间以展览会组织方或场馆管理方发布的公告为准。
2. 展厅内禁止随意堆放杂物,如有需要存放物品,请提前与场馆管理方沟通协商。
3. 展览会展厅内禁止吸烟、喧哗、赤膊等不良行为,违者将被责令离开并按规定处理。
4. 展览会展厅内展品的保护和保管由展会组织方和展品所有人共同负责,展品所有人需对展品进行24小时监护。
第三章参展单位及个人责任1. 参展单位及个人应遵守展览会组织方的相关规定,按时、按要求搭建、布展,并保持展位整洁有序。
2. 参展单位及个人应保证展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得展示任何违法、淫秽、暴力等内容的展品,一经发现,将取消展位资格。
3. 参展单位及个人须服从展览会组织方和场馆管理方的指挥和要求,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和现场指挥。
第四章参观人员纪律要求1. 参观人员需按照规定的入场时间和入场门口有序入场,出示有效证件验票进入展览会展厅。
2. 参观人员需在参观期间保持秩序和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破坏展品等不良行为。
3. 参观人员不得擅自触摸、损坏展品,如有发现,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第五章安全和应急措施1. 展览会展厅内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疏散标识,参展单位及个人应熟悉应急疏散路线和逃生方法。
2. 展览会展厅内设有安全检查点,所有进入展厅的人员、物品均须接受安全检查,如有发现危险品或违禁品,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3. 展览会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参展单位及个人应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疏散和撤离。
第六章处罚和申诉1.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参展单位及个人,展览会组织方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苏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
苏州市展会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优化展会环境,促进会展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展览会议活动、展会服务管理及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在特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会议、洽谈、投资、贸易和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是指发起组织展会活动,对活动全程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展会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达成的协议,或受主办单位的委托,按照主办单位制定的方案和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展会活动的单位.第五条会展业的发展,实行政府引导和监管,遵循市场规则,开展市场化运作,鼓励有序公平竞争、行业自律。
第六条苏州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会展业发展的组织、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商务局。
市会展办主要负责落实和执行领导小组有关决定,牵头研究、协调、解决会展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城管、交通、商务、文化、体育、旅游、安监、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外事、海关等部门在市会展办协调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全市展会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会展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展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第七条市会展行业协会配合市会展办做好对全市会展行业的协调、监管和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做好以下工作:(一)为我市会展业发展提供相关的咨询和策划服务工作;做好有关会展政策的宣传、普及、申报和落实工作;(二)推动我市展会项目转型升级,扶持我市会展企业做大做强;(三)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建立展会评估体系和会展行业企业诚信体系;(四)开展全市会展业统计、监测工作,统计分析会展业数据,研究会展业发展动态;组织我市会展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的行业活动,扩大我市会展发展的影响力和营商环境。
市展会管理办法
市展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展会管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办在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展会。
第三条展会主办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展会的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因素,制定具体的展会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展会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具备举办展会的资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取得相关证照。
第六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展会开展前制定详细的展会计划,并将计划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为参展商提供良好的参展环境,包括场地的布置、设备的提供等。
第九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预案,保障参展商和观众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展会市场的监管,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三章参展商的权益与义务第十一条参展商应当按照展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展品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参展商应当遵守展会规定,维护展会的秩序和形象。
第十三条参展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入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布展和撤展。
第十四条参展商不得擅自转让展位,如确需转让应提前向展会主办单位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十五条参展商在展会期间应当积极配合展会主办单位的管理工作,并遵守工作人员的指导。
第四章观众的权益与义务第十六条观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入展会场馆,遵守场馆的秩序。
第十七条观众应当文明参观,不得随意触摸展品、破坏场馆设施等。
第十八条观众不得擅自拍摄展品,如确需拍摄应事先获得展会主办单位的许可。
第十九条观众应当遵守参展商的展品使用规定,不得恶意损坏和盗窃展品。
第二十条观众应当主动配合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展会期间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对展会的主办单位、参展商和观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处罚。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商品展销会的各项活动,保障展销会的秩序和质量,提升展销会的效果和影响力。
展销会的主办单位和参展单位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组织机构1. 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展销会的整体策划、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经验和实力,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
2. 参展单位参展单位是展销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向展销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参与展销会的各项活动。
参展单位应当遵守展销会的相关规定,维护展销会的形象和声誉。
3. 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是主办单位委托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展销会现场的布置、管理和服务工作。
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主办单位的要求,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
三、展销会的策划与实施1. 确定展销会的主题和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参展单位的情况确定展销会的主题和时间地点。
展销会的主题要贴合市场需求,时间地点要便于参展单位和消费者参与。
2. 招募参展单位主办单位通过公开招募、邀请参展等方式邀请合适的参展单位参与展销会。
参展单位需符合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并按时缴纳参展费用。
3. 展销会的宣传和推广主办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展销会的宣传和推广,包括媒体宣传、社交媒体推广等。
吸引更多的参展单位和消费者参与展销会。
4. 展销会的现场管理承办单位负责展销会现场的布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展销会的秩序和效果。
现场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热情接待参展单位和消费者。
四、展销会的评估与总结展销会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展销会的评估和总结。
包括展销会的效果、参展单位的反馈意见等。
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展销会的管理办法,提升展销会的质量和影响力。
五、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主办单位的批准。
展销会的相关事宜,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是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希望主办单位、参展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遵守,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和取得良好效果。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2011年8月3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9月23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扶持和引导展会行业健康发展,优化办展办会环境,促进展会行业快速发展,保护参与展会的单位、个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一)“展”是指主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引入参展商,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商业性活动。
(二)“会”是指在固定场所及一定的时间内,召开与展览有关的大型会议,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展中论坛、研讨会、订货会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内举办的展会活动,但下列展会除外:(一)经营者为推介自己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举办的展销活动;(二)政治性、公益性展会等非商业性展会。
第四条展会发展应当以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为重点,坚持行业自律、有序竞争、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展会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会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展会活动进行策划、组织和管理的单位。
承办单位是指受主办单位的委托,负责具体实施招展办展、宣传推广、安全保卫、交通运输等展会组织、操作以及管理事项的单位。
协办单位是指为主办、承办单位策划、组织、操作、管理展会提供协助的单位,可以承担部分展会有关事项。
第六条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展会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展会活动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指导协调。
工商、外经、科技、旅游、公安、消防、卫生、质监、知识产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展会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本市展会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展会的协调、服务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规范经营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展会业协会可以接受本市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展会统计、评估、信息交流和行业人才培训等工作。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商品展销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管理办法:
1. 主办方要依法申请相关许可证件,并负责展销会的组织、安全、秩序等事项。
2. 展销会的时间、地点、规模、参展商等都需要提前向相关行政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
3. 参展商需要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并按规定支付展位费用。
4. 参展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误导消费者。
5. 展销会期间,主办方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参展商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6. 参展商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禁止的经营行为,不得发布违法信息。
7. 主办方要加强对展销会的监管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以上只是一些一般性的管理办法,具体的规定可能根据地区和展销会的性质有所不同。
参展商和主办方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确保遵守法律,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展会管理,促发展览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展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福州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展览、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展会,是指为宣传、推广、销售商品、服务及相关成果、技术的活动,包括展览、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推介会、招商会等。
第四条福州市展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展会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具备组织筹备展会的能力,在举办展会前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取得批准。
第六条展会主办单位须对参展商的资质进行审核,并确保参展商的产品、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七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展位划分方案,并提供合理的展位布局图,确保参展商的展位分配公平合理。
第八条展会主办单位应提供充足的展览场地、设施和服务,确保展会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展会安全和服务第九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展会的安全管理,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并组织专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
第十条展会主办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如会务组织、咨询服务、卫生保洁等,以提升展会的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展会期间,展会主办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展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展会秩序良好。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处罚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展会主办单位将赋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取销参展资格等。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公告暴光。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展会主办单位及参展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展会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妥善保管展会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依法进行存档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展会申请表格示例2. 安全预案模板3. 展位划分方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展览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展览法,为国家对展览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
商务部展会管理办法
商务部展会管理办法展会是为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渠道、促进销售、传播品牌而进行的一种宣传活动。
下文是商务部展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务部展会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部分总则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市不再新增;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第二部分展览会分类标准七、重点发展类展览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览会。
具体标准如下:(一)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配合外交外贸多双边工作的需要;(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一半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9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30%;(三)综合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40%(四)如非商务部发起举办的展览会,应已连续举办3届以上;八、参与主办类展览会是指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或区域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或民间组织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
XX省展会审批管理办法
XX省展会审批管理办法为加强对举办展会活动的审批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XX省节庆论坛展会运动会管理办法(试行)》(湘办发〔XX〕16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本办法所称展会活动,是指各类展览和展示活动以及与展览展示相关的具有投资洽谈、交易性质的商务活动,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等。
2、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展会活动。
3、各类展会的审批,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实行省市“分级负责、严格审批、厉行节约、规范管理”的原则,从严掌握,注重实效。
二、审批权限1、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主办的展会,按规定需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由有关单位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按规定不需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委、省政府审批。
2、省直部门(含所属单位)以及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展会,按照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审批前由省商务厅提出审核意见。
经批准按周期举办的展会,且展会名称、展览内容、办展地点、主办方等无变化的,从第二届开始将组织实施方案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按程序报批。
3、市州所属各单位及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展会,由主办单位按归口分别报市州党委、政府审批。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25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XX〕325号)规定,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其他省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境外(含港澳台)机构在我省举办展会,由省内的联合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或由省商务厅直接审批。
5、未经商务部批准,各类展览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确需冠以上述字样的,需符合下列条件,并由省商务厅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1)连续举办两届以上。
展会管理办法
*****展会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以下简称“*****”)及各权属(子、托管)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参展标准和操作流程,掌握国内外的大型专业展会的行情,持续改进和完善公司展会的组织、开展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展会的组织、信息收集和参展的程序管理。
企业规划发展部为展会统一管理部门。
第三条展会操作流程国内展会操作流程收集资料。
企业规划发展部负责收集行业展会信息,并与展会组委会取得联系,向其索要参展指南及参展注意事项。
确展。
经公司研究确认参展及参展人员,筹备参展计划及人员分工(拟定公司全年展会计划表)。
签订合同。
与展会组委会联系、洽谈合同签订事宜,合同签订后,催促对方尽快确定展位。
如需广告宣传,签订广告宣传合同,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与广告代理商联系并签订合同,办理相关事宜。
参展证。
摊位确认后,向组委会询问参展商证等证件办理有关事项,确定参展人数后,酌情办理人员证件。
展会筹备。
在展前的筹备时间内,参展人员按展会方案分工实施完成;特别足以如参展形式为特装展的,应做好展台的设计、搭建工作。
展前动员。
展前按要求召开参展会议,以确保参展过程中万无一失。
参展总结。
将各人汇报附在材料后归档,并将所有带回的客户名单输入公司客户名单,所有影像资料,在电脑中存档。
存档。
将所有展会的资料汇总装订成册,经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存档。
国外展会操作流程收集资料。
企业规划发展部负责收集行业展会信息,并与展会组委会或中国承办方取得联系,向其索要参展指南及参展注意事项。
确展。
经公司研究确认参展及参展人员,筹备参展计划及人员分工(拟定公司全年展会计划表)。
签订合同。
与展会主办单位或组展方联系、洽谈合同签订事宜,合同签订后,催促主办单位或组展方尽快确定展位。
如需广告宣传,签订广告宣传合同,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与广告代理商联系并签订合同,办理相关事宜。
展会筹备。
在展前的筹备时间内,参展人员按展会方案分工实施完成;特别足以如参展形式为特装展的,应做好展台的设计、搭建工作。
商务部展会管理办法
商务部展会管理办法展会是为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渠道、促进销售、传播品牌而进行的一种宣传活动。
下文是商务部展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务部展会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部分总则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市不再新增;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第二部分展览会分类标准七、重点发展类展览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览会。
具体标准如下:(一)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配合外交外贸多双边工作的需要;(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一半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9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30%;(三)综合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40%。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是一种促销活动,旨在向消费者展示和推广各类产品,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量。
为了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方案:制定展销会的组织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展位布置、参展商邀请等,确保各项准备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 参展商招募:邀请符合展销会主题和定位的参展商参与活动,确保展销会的内容和产品质量符合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
3. 展位规划:对展销会的场地进行规划,合理安排展位,确保各参展商的展位布局合理、互不冲突。
4. 安全保障:确保展销会现场的安全,包括消防设备的布置、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现场监控等。
5. 推广宣传:制定展销会的推广宣传方案,包括宣传媒体的选择、广告宣传的内容和形式等,确保展销会的信息能够传达给目标消费者。
6. 售后服务:为参展商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解答他们在展销会期间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7. 数据统计与分析:对展销会的各项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包括参展商的销售情况、顾客的购买情况等,以便对展销会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8. 社交活动:在展销会期间组织一些社交活动,如交流会、晚宴等,加强与参展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以上是商品展销会管理的一些基本办法,具体操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市展会管理办法范文精简版
市展会管理办法市展会管理办法一、引言市展会是一种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的重要活动形式。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市展会,提高展会办理的效率和质量,制定市展会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申请展会1. 申请条件展会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合法的展会组织资质;- 具备充足的展会组织和管理经验;- 展会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 申请流程展会申请流程如下:1. 填写《市展会申请表》,提交至市展会管理办公室;2. 提交申请表的,需提供展会的宣传方案、预算方案以及场地需求等相关资料;3. 市展会管理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完整合规;4. 初步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要支付一定的展会费用;5. 市展会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考察,确认展会场地和设施是否符合要求;6. 如果现场考察通过,市展会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颁发《市展会举办批准函》。
三、展会组织与管理1. 展会筹备展会筹备阶段包括以下内容:- 确定展会的名称、主题和日期;- 筹备展会的宣传方案,制定详细的宣传计划;- 确定展会的参展商招募标准和招募渠道;- 确定展会的展示内容和参展商的摊位安排。
2. 展会举办展会举办阶段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展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布置、设施设备准备和安全检查等;- 主办方负责展会开幕式的组织和管理;- 确保参展商按时到达展会现场,完成摊位布置和展品准备;- 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展品安全监管和现场秩序维护;- 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如餐饮、停车等;- 组织展会期间的各类活动和演讲。
3. 展会后续展会结束后,需进行以下工作:- 清点展会期间产生的收入,并结算相关费用;- 撤除展会现场的设施、设备和布置;- 汇总展会的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参考展会的反馈意见和建议,经验教训,完善下一次展会的策划和组织工作。
四、违规和处罚对于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展会申请或举办的情况,市展会管理办公室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多个:1. 终止展会的举办;2.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或罚款;3. 暂停或取消申请人的展会组织资质;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
公司展览展会管理办法含附件模板
展览展会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明确公司参展操作流程,持续改进和完善公司展会的组织、开展和管理工作。
使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各司其责,协调配合,良好的完成公司参展目标,提升品牌竞争力,促进销售。
二、适用范围及部门职责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展会的组织、信息收集和参展的程序管理。
提出参加展会的主要部门即为展会总牵头部门,管理中心行政组协助配合。
第三条所有展会的参展方案、总结等档案资料需移交管理中心存档。
第四条各部门职责(一)展会牵头部门职责:每年初,提出参展或观展需求,提交管理中心汇总。
拟订参展方案,参展后,收集参展资料,撰写参展总结。
(二)管理中心职责:负责展会总协调、编制年度展会方案;人员分工安排、效果分析、礼品准备、样品准备、宣传物资准备、展品运输、展会费用申请报销、展会期间当地交通住宿餐饮安排、机票(火车票)预订、签订协议。
存档参展档案。
(三)总公司品牌运营部:品牌部负责宣传报道、物料设计制作、品牌建议。
(四)销售中心市场数据收集、分析、整理总结,后期客户跟踪反馈;客户消费心理调查研究;竞争对手调查;产品建议。
接待参展嘉宾。
(五)产品中心:协助接待参展嘉宾、参展产品支持、参加技术论坛汇报、产品发布。
(六)财务部:费用审批(七)法务部:合同审核(八)总公司知识产权部:参展品知识产权审核三、年度展会计划制定第五条信息调研管理中心应每年11 月上旬,对目标展会做详尽的信息调查,包括:主办方、承办单位、举办时间、展馆位置、承租信息、展位信息、展会影响力、往期影响和反馈、参展单位、参观者范围等。
如赴国外参展,还应了解当地语言、政治环境、文化风俗、交通和食宿信息等。
逐渐形成展会资源库。
调研信息制作成详细列表,提供给销售中心和产品中心参考选择。
第六条选择参展销售中心和产品中心提出参展建议,并提交《展会信息及参展提案表》(见附件2)。
第七条收集汇总参展意见管理中心收集各部门参展意见,做好财务预算,包括:参展费用、展示布置费用、展品运输保管费用、广告费用、宣传赠品费用、人员差旅费用等其他可预见费用;拟定下年度参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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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以下简称“*****”)及各权属(子、托管)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参展标准和操作流程,掌握国内外的大型专业展会的行情,持续改进和完善公司展会的组织、开展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展会的组织、信息收集和参展的程序管理。
企业规划发展部为展会统一管理部门。
第三条展会操作流程
国内展会操作流程
国外展会操作流程
第四条展会管理实施细则
(一)参展目的
企业形象和品牌推广、产品展示、市场宣传和信息收集。
(二)参展原则
1.参加展会应本着严谨、经济、实效、符合市场战略的原则,避免盲目、冲动及铺张浪费的参展行为;
2.参展前应认真了解展会信息,仔细阅读参展商手册,并做好真实性调查等风险防范工作;
3.参加展会应做详细周密的策划,包括展位的选择、展台的布置方案、广告的发布、目标客户的邀请等;
4.除布展工作外,应强调参展人员的作用,做好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展前培训展示公司团结、专业的良好形象,把握商机;
5.展会应与市场拓展紧密结合,国外展会是我公司拓展市场区域接触客户的主要途径之一,展会后应及时、积极跟进,做好后续宣传和客户开发工作。
6.展会结束后应做效果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积累参展活动经验。
(三)年度展会计划
企业规划发展部在每年12月份对下一年度展会的信息进行收集,并整理为《展会信息报告》,发给各事业部,国外展会具体市场调研由进口、出口事业部负责,各事业部对收集后的展会信息应做初步的评价,对其相关性、影响力、往期信誉和效果进行分析,选定目标展会;企业规划发展部负责在每年1月份根据各事业部意见,整理、确定本年度《展会信息及参展提案》报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1.企业规划发展部根据各事业部提供的调研信息,对目标展会做详尽的信息调查,包括:主办方、承办单位、举办时间、展馆位置、承租信息、展位信息、展会影响力、往期影响和反馈、参展单位、参观者范围等。
各事业部配合做好该项工作,通过咨询展会所在国代理商考究展会的真实情况;如赴国外参展,还应了解当地语言、政治环境、文化习俗、交通和食宿信息等。
2.企业规划发展部在参展前应与主办方或组展单位咨询价格,争取国家、省、兵团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
对公司拟长期参展的展会,应与主办方或组展单位建立良好联系,以获得优惠的参展价格,好的展位和相关待遇。
3.参展财务预算
在提交参展计划提案时应做好财务预算,包括:参展费用、特装展示布置费用、展品运输保管费用、广告费用、宣传赠品费用、人员
差旅费等其他可预见费用。
参展的投资规模应参考展会对市场战略的支持作用、对区域市场销售的现实作用、品牌宣传和企业宣传的影响力。
(四)参展筹备工作
1.定立合同
决定参展后应主动与主办方或组展单位订立合同;请法律顾问出具意见和确认。
1.展会策划
企业规划发展部针对每一展会制定详细的参展方案。
①展位选择。
根据需要选用标准展位、双展位、特装展位,以适合品牌形象策略。
②展台布置和展品陈列
展台布置基本原则:
远观效果醒目,有冲击力,近观效果舒适、明快,整条效果协调; 展位结构和图片序列应考虑人流密度和流向;
展品和图片的展示高度应符合人体身高和视角;
③广告信息的发布
根据需要考虑在会刊发布广告,可以封面和页内文章形式发表。
可根据需要选择条幅、彩球等展会外设广告;
在参加展会前三个月,可以考虑在有影响力的网站、刊物上发布报道,以扩大知晓度。
♍目标客户邀请
参加前应邀请潜在客户、原有客户、目标客户前来参加。
⑤展品及模型的运输和保管
各种资料、展品、模型应在展前 个月列出明细单并制定运输方案。
(五)参展人员
根据展会规模,应配备相应的参展人员,并做明确的职责分配和展前培训。
人员主要包括:展会项目经理、业务人员等。
1.参展人员职责
展会项目经理:
了解市场和广告需求;监督展位的制作和设计方案;保证布展时模型和文件及时到场;保证展期提供充足的材料和宣传品,确保公司形象反应在展会上;负责资料和宣传品的分发管理并解答提问;负责展品的清点和汇总;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整理;负责参展人员的管理;撰写展会总结报告。
业务人员:
1.必须是外贸经验丰富的业务员,对所售产品及生产细节非常了解,在参观客户的要求下进行详细的解答;撰写信息收集和产品销售反馈报告。
2.人员规范和培训
全体参展人员要求统一着装;态度亲切主动,举止合乎礼仪;谈吐规范,富有热情;对参展的必要事项、信息和规范应该做事前培训。
3.参展人员培训内容
参展意义、目的和理念,展览必要常识;行为、规范和礼仪;职责分配和合作沟通;活动时间表;产品知识及常规问题的统一回答;信息的收集。
(六)展会总结
展会结束后应该对参展的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价。
必须指出,展览的效果,尤其是潜在影响力不易测定,因此,对展览的实效分析不宜做不切实际的要求。
1.效果分析
包括参观流量、有效客户数量、展览对销售的促进效果、客户对该次展览的印象等等。
2.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应作为展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信息内容包括:行业信息、产品发展动态、新技术、竞争对手信息、客户信息、客户质询和建议、展示设计趋势和改进等等。
3.总结报告
展会总结报告应在展会后5个工作日内由参展业务人员提交公司领导,内容涵盖信息收集概要、效果分析、展会评价、改进建议等。
4.资料存档
所有参展人员于展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递交展会总结,同时将所有整理的客户名单,所有影像资料整理转交企业规划发展部存档。
企业规划发展部将所有展会的资料汇总装订成册,经总经理、董
事长审批后存档。
5.落实政策补贴
企业规划发展部根据国家、省、兵团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积极申报各项扶持政策。
第五条附则
1、本办法由企业展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