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山东省滨州市鲁滨公证处
滨州市沾化区公证处
滨州市沾化区公证处聘用制公证员招聘公告滨州市沾化区公证处是滨州市沾化区司法局直属副科级事业单位。
因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证法》等法律法规,滨州市沾化区司法局现面向社会招聘聘用制公证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25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6月1日至1993年6月1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8年6月1日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属在职人员应聘的,要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辞去原工作。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二、招聘职位滨州市沾化区公证处聘用制公证员2名。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1.报名时间: 2018年5月16日至24日(节假日除外)的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报考人员直接到滨州市沾化区司法局办公室现场书面提交报名申请。
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名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名资格。
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招聘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本次招聘资格的处理。
2.报名地点:滨州市沾化区金海五路行政大厦2楼240室。
咨询电话:0543-7810170。
3.现场申请需携带的材料: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单)及复印件,本公告附件中附的报名申请表、诚信承诺书和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照片除外)。
山东省司法厅公告第54号--山东省二0一一年度公证机构和执业公证员公告名册
山东省司法厅公告第54号--山东省二0一一年度公证机构和执业公证员公告名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01•【字号】山东省司法厅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公告(第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机构、公证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山东省二〇一〇年度公证机构和执业公证员考核工作已结束。
现将二〇一一年度准予执业的157个公证机构和866名公证员名单予以公告。
查询请登录山东司法行政网:山东省司法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附件:二0一一年度准予执业的157个公证机构和866名公证员名单济南市济南市司法局:*************12个公证机构,94名执业公证员机构名称: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131954071机构负责人:于翠红机构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46-1号邮政编码: 250002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白晓刘爱本周刚张守俊宋建军冯培明XXX牛忠建谭青钮立新叶青孙涛程涛寇红艳王波张琦徐萍陈欣李倩任桂芝田庆机构名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151981081机构负责人:刘鹏机构住所:济南市历下区七家村19号邮政编码: 250013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刘鹏吴莲凤阮和范鹏李继伟刘承涛赵克生马玫英戚娜机构名称:山东省济南市鲁源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151981073机构负责人:战庆勇机构住所:济南市市中区胜利大街53号邮政编码: 250002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战庆勇张善晨徐师伟张静谭旭霞刘颖颖吕纯强张静刘晓舟吴鹏飞马晓宁薄其恩孔伟顾雪连机构名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151981095机构负责人:陈秀凤机构住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2号邮政编码: 250031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陈秀凤高广洁李波李晶机构名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151981096机构负责人:杜庆娟机构住所: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55号(普利槐荫大厦)邮政编码: 250022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杜庆娟陈洪军邱红刘风祥李法东杜振东李艳机构名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151980072机构负责人:张洪德机构住所: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68号邮政编码: 2501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张洪德任春林李福玉李峰蒋丽丽王睿陈允林卜春玉王海宁机构名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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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5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李鹏孙润溥颜世锋张建昕赵曰奎殷宪梅徐惠利许涛陈华胡建机构名称:山东省枣庄市兴鲁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451983154机构负责人:徐玉乐机构住所: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31号邮政编码: 2771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徐玉乐李传华靖伟王峰靳敏机构名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451981155机构负责人:孙中国机构住所: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西路127号邮政编码: 2770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姜新稳李征胡敏机构名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451981156机构负责人:张玉星机构住所:枣庄市峄城区峄山中路27号邮政编码: 2773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张玉星张庆华 XXX 杨兆阵机构名称:山东省枣庄市运兴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451981142机构负责人:张光机构住所:枣庄市台儿庄区华兴路1255号邮政编码: 2774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张光曹爱军黄岩徐玉吉机构名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451983082机构负责人:胡太海机构住所: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西路4号邮政编码: 2772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胡太海刘捷高琴祈国梁东营市东营市司法局:************6个公证机构,24名执业公证员机构名称:山东省东营市渤海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531984105机构负责人:韩辉机构住所: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105号邮政编码: 257091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韩辉崔豫毕延树宫梅周焕永刘子娥杨学海陈红梅岳敬敬机构名称:山东省东营市黄河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551984109机构负责人:王顺国机构住所:东营市东营区新区1号楼北楼1楼邮政编码: 2571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王顺国陈秀梅高丽机构名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551985108机构负责人:郭秀勇机构住所: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95号邮政编码: 2572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郭秀勇宋维强刘义锋机构名称:山东省垦利县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511981069机构负责人:冯新娥机构住所:垦利县中兴路19号邮政编码: 2575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冯新娥成福龙袁学三机构名称:山东省广饶县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511981070机构负责人:邵国宁机构住所:广饶县乐安大街531号邮政编码: 2573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邵国宁张守忠李清连马春兰机构名称:山东省利津县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511981134机构负责人:赵友华机构住所:利津县城津一路294号邮政编码: 2574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赵友华王汉烟台市烟台市司法局:************14个公证机构,71名执业公证员机构名称: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631984128机构负责人:王丽萍机构住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6号邮政编码: 2640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王丽萍霍良伟刘安吉牟慧君万霞宋文君刘新明王增波梁静静机构名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651981135机构负责人:张军机构住所: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30号邮政编码: 2640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张军刘旭东庄严敬宋美华郑永安郭延庆徐亚杰原旭堂刘世嫣丁春霞刘广军张海波白梅曲晖机构名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651995126机构负责人:尹军机构住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邮政编码: 2647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尹军韩磊王忠学秦建东钟英机构名称:山东省烟台市业达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651989125机构负责人:丛湘礼机构住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28号邮政编码: 264006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丛湘礼李振华李素萍机构名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651981124机构负责人:张红机构住所:烟台市福山区河滨路157号行政审批中心二楼邮政编码: 2655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张红王强机构名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651980127机构负责人:贺荔机构住所:烟台市牟平区永安路邮政编码: 2641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贺荔辛霞机构名称:山东省蓬莱市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621980130机构负责人:连家樑机构住所:蓬莱市北关路191号邮政编码: 2656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周立海刘忠礼周建东于英于斌机构名称:山东省龙口市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621981131机构负责人:薛峰机构住所:龙口市东城区长途汽车站西方50米路南邮政编码: 2657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薛峰唐涛怀栾继安解菊萍机构名称:山东省莱州市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621981129机构负责人:张泽俊机构住所:莱州市府前街62号邮政编码: 2614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谭瑞英任卫锋张维徐子杰机构名称:山东省招远市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621981010机构负责人:孙淑凤机构住所:招远市温泉路278号邮政编码: 2654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孙淑凤宫翠华机构名称:山东省莱阳市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621980009机构负责人:高建华机构住所:莱阳市金水路1号邮政编码: 2652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高建华王惠村吕秀琴徐明霞乔苏海黄剑机构名称: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621981132机构负责人:温利机构住所:栖霞市山城路90号邮政编码: 2653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温利李海梅仲崇香于庆堂杨志东范会政刘胜开王春国机构名称:山东省海阳市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621980123机构负责人:张海涛机构住所:海阳市海政路44号邮政编码: 2651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张海涛刘萍刘玉国隋霞机构名称:山东省长岛县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611981011机构负责人:林源家机构住所:长岛县乐园大街66号邮政编码: 2658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林源家肖翠琴刘昕虹潍坊市潍坊市司法局:************13个公证机构,64名执业公证员机构名称:山东省潍坊市昌潍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731984143机构负责人:邵波机构住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87号邮政编码: 261041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邵波田金波王晓晖刘瑞清任艳华丁爽陈金鹏陈潍建王波刘洪亮史铭机构名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751980144机构负责人:孙建云机构住所:潍坊市东风西街408号邮政编码: 261021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孙建云徐雪梅刘梦津张宏业孙俐杰机构名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751999141机构负责人:谢晓玲机构住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919号邮政编码: 261041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解晓玲季爱伟韩玉梅机构名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751981150机构负责人:周国强机构住所: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83号邮政编码: 2611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周国强张俊文刘书通机构名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751984104机构负责人:隋明川机构住所:潍坊市坊子区西五马路17号邮政编码: 2612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隋明川王勇李军旭机构名称:山东省青州市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721981052机构负责人:常承科机构住所:青州市范公亭东路2638号邮政编码: 2625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常承科高秀英刘平蒋延忠王静李宏波机构名称:山东省诸城市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721981054机构负责人:张晓梅机构住所:诸城市和平街74号邮政编码: 2622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张晓梅王立智刘明政李承辉机构名称:山东省寿光市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721981090机构负责人:王乃刚机构住所:寿光市金光街老市府院内邮政编码: 2627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王乃刚李彦琳袁义涛刘国先机构名称:山东省安丘市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721981062机构负责人:陈绪利机构住所:安丘市人民路142号邮政编码: 2621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陈绪利高举赵宝友杜勐杰机构名称:山东省高密市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721981012机构负责人:梁淑岚机构住所:高密市康成大街中段路南邮政编码: 2615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梁淑岚 XXX 仪修刚单国强李晓荣张梅机构名称:山东省昌邑市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721981055机构负责人:魏英丽机构住所:昌邑市利民街335号邮政编码: 2613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魏英丽魏昕郝良勇曲向东黄淑萍机构名称:山东省昌乐县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711981053机构负责人:陈庆华机构住所:昌乐县利民街411号邮政编码: 2624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陈庆华李春艳刘振生高吉见机构名称:山东省临朐县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711981013机构负责人:陈永胜机构住所:临朐县民主路96号邮政编码: 2626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陈永胜刘振胜季维英侯文津王琴尹保华济宁市济宁市司法局:************11个公证机构,56名执业公证员机构名称:山东省济宁市诚信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831984147机构负责人:强莉机构住所:济宁市市中区海关路西首邮政编码: 2720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强莉葛振昌刘建新何锋张弢钟桂青朱伦赵巍尹秋利董吉红梁少宏王磊朱亮殷宪瑞王凤林梁霞王睿满忠龙机构名称:山东省兖州市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821981014机构负责人:荀宏伟机构住所:兖州市东桥南路191号邮政编码: 272100值班电话:************公证业务:国内公证业务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执业公证员:荀宏伟王冬燕谷芳张庆鑫刘晓丽机构名称:山东省曲阜市公证处执业证号: 2150821981089机构负责人:孔凡生机构住所:曲阜市舞雩坛路东首邮政编码: 273100。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李某二审行政判决书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李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05【案件字号】(2019)鲁16行终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牛淑华庞辉【审理法官】孙牛淑华庞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李宾;孙勃【当事人】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李宾孙勃【当事人-个人】李宾孙勃【当事人-公司】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代理律师/律所】张戈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戈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戈【代理律所】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被告】李宾;孙勃【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李宾曾系滨州市渱桥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银行开设公司账户及大额交易时均须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才能办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第三人物证证据不足撤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滨州市渱桥大酒店有限公司前身是滨州市财富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李佳荣,李某为股东。
李佳荣、李某系父子关系。
2011年10月8日,滨州市财富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会议决定,公司名称变更为滨州市渱桥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佳荣变更为李某,股权转让后,股东由原来的李佳荣、李某及滨州渱桥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李某一人。
后滨州市渱桥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过几次工商变更登记后,于2017年8月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另外,李佳荣曾注册成立山东财富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后于2012年8月变更名称为山东百盛实业有限公司)。
李甜甜、贺可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甜甜、贺可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55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肖茜陈日文张秀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甜甜;贺可兵;乔德伟【当事人】李甜甜贺可兵乔德伟【当事人-个人】李甜甜贺可兵乔德伟【代理律师/律所】王永顺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王潞洋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永顺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王潞洋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永顺王潞洋柳向东【代理律所】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甜甜【被告】贺可兵;乔德伟【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一、涉案借款是否系发生于被上诉人贺可兵与上诉人李甜甜、原审被告乔德伟之间。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实现担保物权强制执行查封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原审被告乔德伟系顺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9日顺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原审被告乔德伟已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
检察机关对原审被告乔德伟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中不包括被上诉人涉案的民间借贷金额。
因原审被告乔德伟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8年8月14日对涉案抵押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间自2018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4日。
上诉人李甜甜针对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并经被上诉人当庭质证:证据一、上诉人李甜甜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1页,招商银行电子回单查询页面打印件8页,乔德伟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2页、银行转账交易明细2页。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预防未成年人溺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18〕6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预防未成年人溺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预防未成年人溺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1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滨州市预防未成年人溺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0日滨州市预防未成年人溺水工作实施方案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为进一步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未成年人溺水责任,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安全。
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不断健全完善“党政统筹、部门协作,各司其职、依法履责,防范为先、教育为主,强化演练、救援有力”的预防未成年人溺水社会综合施治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形势,及时排查隐患,持续督查落实,形成工作合力,营造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支持未成年人安全工作的良好局面;采取有效举措,着力解决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人教育监护不到位,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在警示告知、日常监管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存在的缺位、失位、不到位等问题,力争从根本上解决全市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的社会监管难题,维护未成年人生命安全。
二、落实监管职责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等原则,各部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本部门的预防未成年人溺水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水域进行隐患排查,督促各责任主体单位在河道、水库、坑塘等危险、重点水域设置警示标志牌,设立防护设施,落实管理责任。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滨政发〔2018〕24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滨政发〔2018〕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18〕25号)要求,现就在我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改革方式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明确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的,有关部门要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和示范文本。
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有关部门要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重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对实行“市县同权”的审批事项要保证市、县(市、区)工作标准的一致性,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
王良彬、王淄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良彬、王淄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4【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5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慧莲崔诗君张珊【审理法官】赵慧莲崔诗君张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良彬;王淄博;杨丽丽【当事人】王良彬王淄博杨丽丽【当事人-个人】王良彬王淄博杨丽丽【代理律师/律所】张新村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张立艳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新村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张立艳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新村张立艳【代理律所】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良彬【被告】王淄博;杨丽丽【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证据不足的,应当驳回。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良彬2016年9月30日签字的“自2016年9月30号之前由王淄博给王良彬所打欠条全部作废"的证明是否包含2012年11月12日王淄博给王良彬出具的借条。
山东省公证处收费标准
山东省公证处收费标准山东省公证处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鲁价费发[1998]4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1)经济类公证:证明经济合同,按标的额0.3%-1%收取,最低200元。
(2)民事类公证:证明民事协议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300元;证明收养关系400-800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嘱,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200元;证明、保管遗嘱20-300元;证明清点遗产400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400-2000元;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中止100-400元。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80-800元。
(4)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80-500元,提存公证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100元。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6)证明现场监督200-5000元。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鲁价费发[1998]4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1)经济类公证:证明经济合同,按标的额0.3%-1%收取,最低200元。
(2)民事类公证:证明民事协议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300元;证明收养关系400-800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嘱,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200元;证明、保管遗嘱20-300元;证明清点遗产400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400-2000元;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中止100-400元。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80-800元。
(4)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80-500元,提存公证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100元。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6)证明现场监督200-5000元。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绪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绪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秀峰吴金魁刘洋【审理法官】张秀峰吴金魁刘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绪平【当事人】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绪平【当事人-个人】王绪平【当事人-公司】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田景颐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高鹏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张凯强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景颐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高鹏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张凯强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景颐高鹏张凯强【代理律所】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王绪平【本院观点】安复红在担任滨州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副主任、负责劳动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期间,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上诉人王绪平并收取房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安复红所在单位即人社局承担,王绪平与人社局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实际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书证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复红在担任滨州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副主任、负责劳动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期间,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上诉人王绪平并收取房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安复红所在单位即人社局承担,王绪平与人社局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主体资格具备,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涉案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曲丽伟、李江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丽伟、李江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结日期】2021.01.26【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秀峰唐顺江王琳【审理法官】张秀峰唐顺江王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曲丽伟;李江义;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曲丽伟李江义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曲丽伟李江义【当事人-公司】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屈岩磊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屈岩磊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屈岩磊【代理律所】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曲丽伟;李江义【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曲丽伟提交的判决书尚未生效,不能证实其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李江义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认,且在该证据中将曲丽伟的名字划掉,由李江义签字,不能证实系受他人指使,不能证明李江义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上诉人曲丽伟、李江义均主张曲丽伟与被上诉人城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由上诉人曲丽伟、李江义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曲丽伟支付工资使用的是专门设立的农民工专用账号,且在流水明细中也明确体现“代发”字样,综合李江义签字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城建公司向上诉人曲丽伟。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李江义述称,上诉人曲丽伟是李艳宝聘请到工地的,负责李江义施工队的日常工作安排,曲丽伟是李艳宝安排监管李江义施工队的监管员,在吕丰顺起诉李江义案件中说曲丽伟是李江义的财务人员,是对方理解错误,因为我是个人承包,公司才会有财务,我找的工人的工作和日常考勤都是城建公司玉泰未来城项目部来管理,工资也都是城建公司玉泰未来城项目部审核发放,城建集团发放工资表上李艳宝和曲丽伟同在一张工资表上,这说明李艳宝和曲丽伟都是城建集团玉泰未来城的管理人员,在一审当中,有工地安全会议的照片说明,是李艳宝通知曲丽伟去开会的,并未通知李江义。
滨州市人民医院、刘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市人民医院、刘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0【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秀峰李添珍吴金魁【审理法官】张秀峰李添珍吴金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滨州市人民医院;刘芳【当事人】滨州市人民医院刘芳【当事人-个人】刘芳【当事人-公司】滨州市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岳玉刚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韩菡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岳玉刚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韩菡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岳玉刚韩菡【代理律所】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滨州市人民医院【被告】刘芳【本院观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人民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给刘芳造成的身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滨州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上诉人刘芳的病情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正确;2.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刘芳后续治疗费的范围和标准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抗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各项费用,在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刘芳提供住院病案、住院收费票据、病人费用明细等证据证明其花费医疗费32761.51元,上诉人滨州市人民医院对医疗费有异议并申请对无关的医疗费予以审核,但青岛惠民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鲁司鉴登字370206227号退案说明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滨州市人民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依据充分。
李武、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武、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添珍吴金魁刘洋【审理法官】李添珍吴金魁刘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武;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于海滨;滨州青藤苑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武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于海滨滨州青藤苑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武于海滨【当事人-公司】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滨州青藤苑餐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田治勇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李娜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高鹏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治勇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李娜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高鹏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治勇李娜高鹏【代理律所】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武【被告】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于海滨;滨州青藤苑餐饮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裁判文书不属于证据,但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属于当事人免予举证即可确认的事实,本院对当事人据此提出的事实主张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第一,借款合同上加盖的青藤苑大饭店公司公章能否认定为青藤苑大饭店公司的意思;第二,如不能认定青藤苑大饭店公司有借款意思表示,于海滨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当是订立合同时的主观状态,而不能据嗣后获知的事实主张表见代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实际履行返还财产第三人鉴定意见谁主张、谁举证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第一,借款合同上加盖的青藤苑大饭店公司公章能否认定为青藤苑大饭店公司的意思;第二,如不能认定青藤苑大饭店公司有借款意思表示,于海滨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王福亮、梁静、王凯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福亮、梁静、王凯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鲁17行终2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天正庞宠岳晓艳【审理法官】张天正庞宠岳晓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福亮;梁静;王凯;曹县人民政府;曹县金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福亮梁静王凯曹县人民政府曹县金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福亮梁静王凯【当事人-公司】曹县人民政府曹县金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兴民北京小方律师事务所;王贺天津宸寰律师事务所;李金鑫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刘爱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兴民北京小方律师事务所王贺天津宸寰律师事务所李金鑫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刘爱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兴民王贺李金鑫刘爱国【代理律所】北京小方律师事务所天津宸寰律师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福亮;梁静;王凯;曹县金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曹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行政补偿第三人改判发回重审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本案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2017年8月27日被上诉人征占上诉人耕地的行为违法并赔偿,但其在审理中所表明的实质诉讼目的是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在未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征占村委会分给上诉人等人每人0.19亩住宅建设土地的行为违法并赔偿。
李立伟、滨州市滨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张荣波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立伟、滨州市滨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张荣波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结日期】2021.05.07【案件字号】(2021)鲁16行终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牛淑华庞辉【审理法官】孙牛淑华庞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立伟;滨州市滨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张荣波【当事人】李立伟滨州市滨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张荣波【当事人-个人】李立伟张荣波【当事人-公司】滨州市滨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代理律师/律所】樊延国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苏伟波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赵辰希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樊延国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苏伟波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赵辰希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樊延国苏伟波赵辰希【代理律所】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立伟;张荣波【被告】滨州市滨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本院观点】《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系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行政案件的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中亟需解决的若干问题如何处理形成共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物证质证证据不足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系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行政案件的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中亟需解决的若干问题如何处理形成共识。
《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朱东珍、朱光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东珍、朱光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28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慧莲张魁海张珊【审理法官】赵慧莲张魁海张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东珍;朱光磊;王俊【当事人】朱东珍朱光磊王俊【当事人-个人】朱东珍朱光磊王俊【代理律师/律所】牛玉江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牛玉江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牛玉江【代理律所】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东珍【被告】朱光磊;王俊【本院观点】对上诉人提交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电话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合法的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其一,朱光磊平安信用卡2018年4月5日刷卡金额18501元,与朱东珍2018年2月3日刷卡18500元金额相符,符合朱东珍刷卡习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朱东珍借用朱光磊、王俊二人信用卡透支偿债或消费,应对其透支使用的金额承担还款义务。
朱东珍上诉主张其于2018年3月1日已将平安信用卡归还朱光磊,不应再对朱光磊平安银行信用卡2018年4月5日至4月16日分别刷卡合计19609.6元的消费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一,朱光磊平安信用卡2018年4月5日刷卡金额18501元,与朱东珍2018年2月3日刷卡18500元金额相符,符合朱东珍刷卡习惯。
且朱东珍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向朱光磊归还信用卡的具体日期。
其二,2018年4月17日电话录音中,朱光磊陈述其垫付金额已近十万元,朱东珍对此并未提出异议。
张树勇、李新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树勇、李新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30【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19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恒武赵慧莲张珊【审理法官】贾恒武赵慧莲张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树勇;李新华;李玉芬【当事人】张树勇李新华李玉芬【当事人-个人】张树勇李新华李玉芬【代理律师/律所】张振科山东齐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振科山东齐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振科【代理律所】山东齐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树勇;李新华【被告】李玉芬【本院观点】张树勇未对该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李玉芬提交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电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张树勇向李玉芬借款,李玉芬已将涉案借款本金1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张树勇妻子李新华账户的事实,故一审认定双方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李玉芬丈夫周立新曾打电话向张树勇催要借款,周立新明确表示涉案借款系2012年11月7日出借,张树勇并未否认,亦认可没有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玉芬提交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电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张树勇向李玉芬借款,李玉芬已将涉案借款本金1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张树勇妻子李新华账户的事实,故一审认定双方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并无不当。
张树勇没有偿还借款,理应承担还款责任。
李新华与张树勇系夫妻关系,且涉案借款实际转至李新华银行账户,故一审认定李新华对涉案借款系明知,从而判令李新华与张树勇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亦无不当。
无棣县第三实验小学、李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无棣县第三实验小学、李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9【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25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玉珍杨慧王小巧【审理法官】张玉珍杨慧王小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无棣县第三实验小学;李某1;李某2;郭某1【当事人】无棣县第三实验小学李某1李某2郭某1【当事人-个人】李某1李某2郭某1【当事人-公司】无棣县第三实验小学【代理律师/律所】王贝贝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陈艳雪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贝贝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陈艳雪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贝贝陈艳雪【代理律所】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无棣县第三实验小学【本院观点】关于赔偿责任认定及划分问题。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赔偿责任认定及划分问题。
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郭某1的受伤结果是上诉人李某1的用力推倒与上诉人无棣三实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郭某1和李某1事发时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诉人李某2作为李某1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无棣三实作为学校,不仅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责,还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负有较高的管理和保护义务;这种义务不仅体现在课堂上,课间也应包含在内。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一批衔接落实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滨政字〔2018〕35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一批衔接落实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2018年第一批衔接落实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滨政字〔2018〕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市政府确定,市级共衔接落实行政权力事项958项,其中对应取消23项、调整17项、增加4项、承接9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明确由市级实施818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衔接落实方案,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事项要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上级下放和委托实施事项要纳入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清单,积极做好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并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
对涉及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民生领域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省直部门、单位制定的“全链条”办理流程图,及时调整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政府衔接落实情况要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审改办。
附件:1.市级对应取消行政权力事项表2.市级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3.市级增加行政权力事项表4.市级承接行政权力事项表5.明确由市级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表6.涉养老、教育、医疗领域“全链条”梳理事项情况表滨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8日——结束——。
2018年度省滨州市鲁滨公证处
年度山东省滨州市鲁滨公证处
聘用制公证员招录报考诚信承诺书
我已仔细阅读《年度山东省滨州市鲁滨公证处聘用制公证员招聘公告》,清楚并理解其内容。
在此,我郑重承诺:
、自觉遵守招聘工作的有关政策。
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
、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同时准确填写及核对有效的手机号码、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并保证在考试及录用期间联系畅通。
、不弄虚作假。
不伪造不使用假证明、假照片、假证书。
、我保证符合招考简章中要求的资格条件。
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滨州市司法局:
兹有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参加年度山东省滨州市鲁滨公证处聘用制公证员招聘考试。
我单位同意其报考,若该同志能被录用,我单位将配合有关单位办理其档案、工资、党团关系的移交手续。
其人事档案现在单位。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章):
年月日
年度山东省滨州市鲁滨公证处聘用制公证员报名申请表。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罗兰德先生等10名外国专家滨州友谊奖的决定-滨政字〔2018〕3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罗兰德先生等10名外国专家滨州友谊奖的决定
正文: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罗兰德先生等10名外国专家滨州友谊奖的决定
滨政字〔20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随着我市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外国专家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推动滨州与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和合作,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表彰他们当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根据《关于印发滨州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13〕22号)的选拔方式和程序要求,市政府决定授予罗兰德先生等10名外国专家“滨州友谊奖”。
希望获奖外国专家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促进滨州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滨州人民与世界各地人民的友谊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引智政策,切实组织开展国际人才交流合作,创新引智机制,提升引智效益,为建设生态、美丽、幸福新滨州提供更加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附件:第二届滨州友谊奖获奖专家名单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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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公证员招录报考诚信承诺书
我已仔细阅读《2018年度山东省滨州市鲁滨公证处聘用制公证员招聘公告》,清楚并理解其内容。
在此,我郑重承诺:
1、自觉遵守招聘工作的有关政策。
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
2、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同时准确填写及核对有效的手机号码、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并保证在考试及录用期间联系畅通。
3、不弄虚作假。
不伪造不使用假证明、假照片、假证书。
4、我保证符合招考简章中要求的资格条件。
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2018年月日
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滨州市司法局:
兹有我单位职工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参加2018年度山东省滨州市鲁滨公证处聘用制公证员招聘考试。
我单位同意其报考,若该同志能被录用,我单位将配合有关单位办理其档案、工资、党团关系的移交手续。
其人事档案现在________________单位。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章):
2018年月日
2018年度山东省滨州市鲁滨公证处聘用制公证员报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