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如何提高高速公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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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如何提高高速公路收益

当前我国正处在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时期,交通处于优先发展的地位,而且由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尤其是高速公路项目属投资大,资金密集型行业,因此目前很多研究都是针对建设管理方面的,而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方面的研究不是很多,社会公众也不是很关注。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何提高高速公路收益问题进行了简单概括。

一、经济管理的措施

(一)法律手段:立法与执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发达国家的高速公路之所以管理有序、发展健康,与其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是分不开的。毋庸置疑,高速公路立法是高速公路健康发展的保证,是建立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需要。当前要在遵循和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同时,积极制定和修订有关的法律法规,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尽早实现法制化、科学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高速公路的执法问题是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目前,高速公路执法主体繁多、效率低下。应实行综合执法,统一调度高速公路的各种力量和管理资源,形成快速反应能力,避免政出多门、多头处罚。同时,为了提高路政执法效率,

维护高速公路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还必须有先进的管理设施和配套的管理信息系统。

(二)经济与行政手段:

以特许经营为特征的微观规制前已述及,高速公路自然垄断的条件和所面临的需求特征共同决定了由少数企业垄

断经营较为有效。

通常而言,在这种条件下引入竞争从经济角度看并不具有合理性。这时就应该由政府出面对市场进入进行干预,让一家企业独家垄断,赋予特定企业的垄断经营权。但这样有可能造成不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所以高速公路的自然垄断性常常使政府陷入一种社会福利

与企业利益取舍的两难困境。面对这种两难选择,可行的方式就是允许企业垄断经营某条高速公路,但同时要对其进行治理,治理方式就是以特许经营为特征的微观规制。

(三)加强成本管理与控制,施工项目增效节支的效果取决于施工过程中的成本管理和控制

1.公路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的预测与计划。公路施工项

目开工前必须作科学的分析论证,预测出完整公路工程项目所需要的总成本额,以此作为进行计划成本控制与目标考核的依据。对每一个公路项目的施工,都应当有精心的预测,以免造成不应有的失误。项目部人员应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选定先进的施工方案,选好合理的材料供应商,制

定好该项目的成本计划,做到心中有数。公路工程项目费用计划应分为项目管理费用计划和工程成本计划两种。在施工中严格审批,从而达到控制支出的目的。

2.公路工程成本费用的控制与核算。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成本计划进行控制和核算,包括对生产资料费用的控制,人工消耗的控制和现场管理费用等内容。如材料费的控制做到:

(1)合理确定材料数量;

(2)合理确定材料价格;

(3)规范工地材料领用的基础工作;

(4)对于非常紧缺的材料,应按照随用随进、略有库存的原则供应,以免占用资金,间接地扩大成本。

3.公路施工成本费用的分析与考核。进行事后分析是下一个循环事前控制科学预测的开始,是成本控制工作的继续。在坚持每个施工项目都实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及时检查、分析、修正、补充,以达到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益的目标。

二、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如何适应市场的需求,建立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运输市场,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真正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并逐步走向系统化、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这是当前及今后一项较为突出的任务,那么市场化改革是其最重要的一条出路。

(一)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生产社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阶段

时的必然产物,只要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无论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必然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而交通运输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一部分。因此,交通运输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现代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二)保障公众出行利益的需要

在高速公路管理中需要政府扮演公众出行利益的捍卫

者角色,这是由高速公路自身所具备的公益性、外部性、网络性等属性决定的。

按照公共经济学的解释,社会物品总体可分为纯公共产品、纯私人产品、公共资源、准公共产品四种类型,其类别的判定是由消费上的竞争性和供给上的排他性共同决定的。纯公共产品既具有非竞争性又具有非排他性,纯私人产品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公共资源是具有非排他性与竞争性的产品,准公共产品是具有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产品。

我国高速公路一般采用全封闭收费制式,因此具有排他性条件。但是,我国高速公路也同时具有非竞争性。也就是说,在“适应交通量”这一公路消费的拥挤点之下,其消费具有共享性。由于公路建设具有适度超前性,因此基本上高速公路所提供的通行能力在非拥挤的“适应交通量”之下。

显然,高速公路是既具有非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的典型的准公共产品。这是高速公路本身的属性,与采用何种管理模式无关。

(三)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需要

我国公路资产的国有在法理上讲来自两方面:一是国家自己投资建设公路,按照物权法取得所有权;二是在引进非国有的国内外投资时,在投资建设合同中明确保留公路资产的所有权,依据债权法则取得所有权。根据以上分析,目前我国的公路,不管投资主体是谁,也不管属于哪种管理形态、经营管理主体是谁,公路资产所有权均属国家所有,高速公路当然也不例外。基于此,依法对高速公路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的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设施安全完整,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是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角色拥有权利与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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