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省级河道鳌江(平阳段)水域管理范围划界工程实施

解析省级河道鳌江(平阳段)水域管理范围划界工程实施
解析省级河道鳌江(平阳段)水域管理范围划界工程实施

解析省级河道鳌江(平阳段)水域管理范围划界工程实施

摘要:浙江省政府、省水利厅为了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更好的依法管理,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列】对鳌江河道进行划界、确界工作。

关键词:鳌江;划界;测量;总结

Abstract: in order to clear the river, the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provincial water resources bureau management range and scope of protection, better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ccording to the zhejiang provinc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afety management list 】【to aojiang rivers to demarcate and community work.

Key words: the aojiang river; Demarcation; Measurement; summary

一、概述

根据省水利厅要求,为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更好的依法管理,需要对鳌江河道进行划界、确界工作;为了满足鳌江(平阳段)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划界的需要,经平阳县水利局会同县府办及相关单位研究决定由平阳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进行鳌江(平阳段)河道划界、确界的测量及相关工作。由于工程量大,工期紧,为此平阳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接到任务后马上组织人员开展本次测绘任务,为河道划界、确界工作及后续的界桩、公里桩的放样、埋设提供基础地形测量资料。

平面控制网的施测

2.1GPS网的布网

本次平面首级控制网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根据测区实际情况,拟定一次性布设E级GPS网;利用已有的5个四等GPS点作为起算点,沿鳌江(平阳段)两侧公路均匀布设E级GPS点19个,平均距离2.5km,GPS网的网形结构设计良好。采用附合路线形式构成,但闭合环边数或附合路线的边数均没大于10条。整个E级GPS网图形结构良好。

2.2 GPS点位的选定与埋设情况

本次平面首级控制网的选定与埋设按本项目技术设计书执行,沿鳌江(平阳段)两侧公路均匀布设E级GPS点19点,点号编号统一采用字母“SL”为标识,后缀流水序号,如:SL01、SL02……SL19 .

(1)水泥路面标石(2)土质路面标石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专业技术方案(20150206定稿于)

附件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1 1.1调查目的1 1.2调查范围及时限1 1.3组织形式1 1.4作业依据2 2工作内容3 2.1划界调查3 2.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调查4 2.3经费测算4 2.4填写调查表5 2.5编制调查报告5 3调查技术要求5 3.1资料收集5 3.2调查分类分级5 3.3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确定6 3.4面积测量6 3.5经费测算7 3.6调查报告主要内容7 3.7计量单位7 4总体安排8 4.1实施步骤8 4.2进度计划8 5主要调查成果9 6审核与验收9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要求,为保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的顺利开展,制订本技术方案。 1总则 1.1调查目的 (1)统计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说明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步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打算等。 (2)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 (3)摸清划界、确权涉及的土地、税费等政策及收费标准,测算所需经费。 1.2调查范围及时限 流域面积在50km2及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的湖泊;完成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的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水库、堤防和水闸等水利工程,调查时限截至2014年8月31日。 1.3组织形式 (1)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调查由水利部统一组织,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财务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具体组织及中央层面的协调工作。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调查工作技术指导,组织划界确权调查工作业务培训;成果汇总,起草《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全国国有河湖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Delimitation Technical Standards Of River Management Scope 重庆市水利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 重庆市水利局文件 渝水河〔2013〕45号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渝府 办发〔2013〕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重要河道范围划界工作。为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我局编制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目次 1 前 言 ..................................................................... ?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 1 3 术语和定 义 ................................................................. 1 4

总 则 ...................................................................... 2 5 划界标准 (2) 6 洪水分析计 算 ............................................................... 3 7 测绘技术 (4) 8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 装 ......................................................... 6 9 划界成 果验收 (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 案 (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报 告 (11)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验收鉴定 书 (12)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测量基本控制网点之 记 (15)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管理线桩(牌)成果 表 (16)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线桩制作安装标准 图 (16)

解析省级河道鳌江(平阳段)水域管理范围划界工程实施

解析省级河道鳌江(平阳段)水域管理范围划界工程实施 摘要:浙江省政府、省水利厅为了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更好的依法管理,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列】对鳌江河道进行划界、确界工作。 关键词:鳌江;划界;测量;总结 Abstract: in order to clear the river, the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provincial water resources bureau management range and scope of protection, better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ccording to the zhejiang provinc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afety management list 】【to aojiang rivers to demarcate and community work. Key words: the aojiang river; Demarcation; Measurement; summary 一、概述 根据省水利厅要求,为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更好的依法管理,需要对鳌江河道进行划界、确界工作;为了满足鳌江(平阳段)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划界的需要,经平阳县水利局会同县府办及相关单位研究决定由平阳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进行鳌江(平阳段)河道划界、确界的测量及相关工作。由于工程量大,工期紧,为此平阳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接到任务后马上组织人员开展本次测绘任务,为河道划界、确界工作及后续的界桩、公里桩的放样、埋设提供基础地形测量资料。 平面控制网的施测 2.1GPS网的布网 本次平面首级控制网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根据测区实际情况,拟定一次性布设E级GPS网;利用已有的5个四等GPS点作为起算点,沿鳌江(平阳段)两侧公路均匀布设E级GPS点19个,平均距离2.5km,GPS网的网形结构设计良好。采用附合路线形式构成,但闭合环边数或附合路线的边数均没大于10条。整个E级GPS网图形结构良好。 2.2 GPS点位的选定与埋设情况 本次平面首级控制网的选定与埋设按本项目技术设计书执行,沿鳌江(平阳段)两侧公路均匀布设E级GPS点19点,点号编号统一采用字母“SL”为标识,后缀流水序号,如:SL01、SL02……SL19 . (1)水泥路面标石(2)土质路面标石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Delimitation Technical Standards Of River Management Scope 重庆市水利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

重庆市水利局文件 渝水河〔2013〕45号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重要河道范围划界工作。为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我局编制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目次 1 前言 (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划界标准 (2) 6 洪水分析计算 (3) 7 测绘技术 (4) 8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 (6) 9 划界成果验收 (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 (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报告 (11)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验收鉴定书 (12)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测量基本控制网点之记 (15)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管理线桩(牌)成果表 (16)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线桩制作安装标准图 (16) 附录G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线牌制作安装标准图 (16) 附录 H (规范性附录)告示牌制作安装标准图 (20) 附录 I (规范性附录)告示牌内容 (21)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附件1 承德县老牛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序号河道 名称 堤 起止地点 长度 管理范围线位置备注(岸)(km) 1 老 牛左岸土洞沟~四道 河子河段 6.9 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右岸 6.9 桩号5+807.2~6+169右岸紧邻公路,管理范围为公路路边;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左岸四道河子~上 二道河子河段 2.95 桩号7+906.7~8+705左岸紧邻公路,管理范围为公路路边;桩号9+301.2~9+594左岸为山体,河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 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右岸 2.95 桩号7+906.7~8+377.4右岸为山体,河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左岸上二道河子~ 头道沟河段 3.87 桩号11+616.7~11684.7和桩号13+443~13+616.3处左岸为山体,河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 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右岸 3.87 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左岸头道沟~东庄 河段 1.58 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右岸 1.58 河道在桩号14+635.8附近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左岸东庄~石灰窑 (六沟工业园 区)河段 20.1 河道在桩号15+348~15+630.5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为堤防坡脚外侧5m。 右岸20.1 河道在桩号18+506~19+877和33+177~33+949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为堤防坡脚外侧 5m。 左岸 石灰窑~小王 家段 5.3 石灰窑至河东村段有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堤防坡脚外侧5m;河东村至小王家段无防洪堤,管理范围为规划防洪治导线 外20m;河道在桩号35+989~36+240、36+992、38+645~40+085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 右岸 5.3 河道在桩号35+592、37+390~38+445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河道在桩号40+297~40+909处紧邻村路,河 道管理范围为村路路边;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左岸小王家~四道 河子段 4.55 河道在桩号41+641~43+576、44+508~46+793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 导线外20m。 右岸 4.55 河道在桩号41+295~42+190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左岸四道河子~白 5.82 河道在桩号49+329~51+071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 1 -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冀法审[2007]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行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否则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详见附表):

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附件一: 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一、划界范围 全省所有的省级河道,市级河道。2007年完成钱塘江、东西苕溪流域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其它流域以市级河道为主;2008年完成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流域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其它流域以市级河道为主。2009年开始县级河道管理范围的划界工作。 二、划界依据 (1)《xx水法》 (2)《xx河道管理条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河道管理范 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5)各流域防洪规划、各城市防洪规划及总体规划、河 道整治规划或堤线规划等。 三、划界标准 (1)河道1:2000带状地形图测量。 (2)在带状地形图上标出四线,即岸线、堤线、管理线 和保护线。 (3)将划界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同意。 (4)制作统一的公里桩、界桩并进行现场放样埋设。 (5)制作统一的告示牌,以政府名义进行告示。

(6)资料整理归档。 四、测量技术方案 1、技术依据 (1)《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规划设计阶段)》SL197—97; (2)《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 (3)《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4)《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1002-95 2、平面、高程系统 平面控制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高斯正形投影3°带,不同度带需分别提供控制计算的两套成果。 高程控制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平面控制测量 充分利用已有国家高等级平面控制点作为起算点,平面控制等级为五等(含五等)以上,控制点标石按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埋设,一条河道涉及到多个县市的,一个行政区划的控制点编号按顺序编号,测图范围外的GPS控制点需绘点之记,点之记格式须统一。 采用GPS接收机静态测量法观测,并以边连式组网。观测结束后进行平差计算。平差计算必须经两人对算,测量精度 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4、高程控制测量 充分利用原有国家高等级高程控制点,高程控制等级为五等(含五等)以上,水准点标石按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埋设,一条河道涉及到多个县市的,一个行政区划的水准点编号按顺序编号,绘制统一格式的点之记并办理委托保管

关于划定东河等五条河道管理范围(第一批)的通告

关于划定东河等五条河道管理范围(第一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河道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东河、尕让河、扎西香卡河、农春河、德拉河五条河道管理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 一、东河、尕让河、扎西香卡河、农春河、德拉河五条河道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河道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段,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林地、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在东河、尕让河、扎西香卡河、农春河、德拉河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须经县水利局审核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及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的。 三、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到县水利局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并报县水利局备案。 四、在东河、尕让河、扎西香卡河、农春河、德拉河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修建围堤,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未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信息提供日期:2016-05-07 【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自发布之日期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 方案 为做好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促进河长制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河道和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划界确权,明确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好河道和水利工程,有利于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有利于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河道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XX年12月底前,完成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编制,报市水利局审查后,由区政府批复实施;XX年底完成市、区重要河道的确权登记发证,并发布政府公告,埋设界碑界桩;XX年底,完成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XX年6月底前组织区级验收,年底前迎接省市验收。 (二)主要任务。完成市管和区级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完成

镇、街道管理的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具备条件的进行登记发证;对其他水利工程进行划界登记。已确权登记和划界登记的所有河道和水利工程要明确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设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确保河道和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 三、范围和标准 (一)划界确权范围:河道、堤防、水库、沟渠。 (二)划界确权标准: 1.河道管理范围 (1)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管理范围线:距背水侧堤角5m;保护范围线:管理范围线外距离7m)。 (2)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 平原地区无堤防区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5m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7m。 平原地区无堤防镇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2m的区域。 其它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1)堤防工程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堤内外戗台、防渗导渗工程及堤内、外护堤地(其中堤外护堤地自堤脚外侧5—10m),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护堤导控工

沙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界工作方案

沙河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界工作方案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2〕97号)、邢政〔2013〕9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推进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按照邢台市水务局邢水建管函[2018]24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流域面积50平方管理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界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划界竖桩工作的必要性 1991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以后,我市的河道划界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已委托邢台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对各河道进行了确权测量,但各河道仍未确权划界。部分河道及堤防被侵占垦植,与河争地、与堤争地、非法设障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危及河道行洪排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于河道管理范围不明确,河道管理部门不能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管护权力,致使河道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制止。因此,在目前土地紧张的情况下,采取使用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形式,尽快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向社会公布除正常耕种外其它活动的受限范围,有效开展河道监管和执法,建立完善的河道管理责任体系十分必要。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按照“政府组织,行业负责,部门联动,因地制宜,全面推动”的思路,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三、目标任务和要求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的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其中,2017年底前已完成大沙河南水北调干渠下游段、东石岭水库、峡沟水库、马会河(“7.19”洪灾导致部分界桩损毁需补载)竖桩标界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大沙河南水北调干渠上游段、渡口川、马会河(损毁补载)竖桩标界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峭河、沙沟、丰里河等所有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要设立界桩,管理范围内土地界线与权属明确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工作要求 1.确定河道和水库的管理范围。 2.由市政府将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向社会公布。 3.埋设制作界桩。沙河市水务局负责界桩制作标准,各乡镇办负责界桩埋设。 四、标准原则 (一)防洪标准:原则上,有防洪规划的不低于规划防洪标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0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2年4月3日,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 第二条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 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 。 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 。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 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 )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 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富阳区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202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富阳区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富阳区区级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已依法划定完成,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富春江(富阳段)等共计22条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公告: 一、划定标准 本次划定管理范围线的参考标准主要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技术导则》及《富阳区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规定》,具体标准为:(1)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坡脚起向外延伸8-10米。(2)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河岸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河面宽度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护河地。具体管理范围线根据河道实际进行划定。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管理要求 1.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2.禁止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4.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5.禁止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6.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7.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或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三、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杭州市富阳区区级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道名录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水务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c5770602.html, 招标编号:MNZC- 冕宁县水务局公开招标采购冕宁县南河、哈哈河河道 管理范围划定项目 招 标 文 件 中国·四川(冕宁县) 冕宁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印制 年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投标人必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五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它要求……………………………………………… 第六章评标办法……………………………………………………………………… 第七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章投标邀请 冕宁县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受冕宁县水务局(采购人)委托,拟对冕宁县南河、哈哈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MNZC- 二、招标项目:冕宁县南河、哈哈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三、资金预算:万元 四、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标人资质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本项目需验审的资格证明材料: 、经过工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提供年检网页截图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 、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投标人近两年(年度和年度)专业审计机构认定的年度财务报告原件和投标人公司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经合法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投标人公司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及岸线利用规划项目技术方案

1技术方案 1.1对工程的认识及分析 项目概况:县级河流 42 条和 25座水库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长度为613KM。一标段含玉龙小河、得禄河(火母箐)、安丹河(瓦渣河)、新店河、清水塘(西车沟)、居乐小河(剪角冲河)、文昌河(泥依河)、麻乍河(田坝河)、关营山河、海田河(瓦竹河)、大水沟(疙瘩营小河)、马料河、金斗小河、鱼塘河(盐井小河)工农水库、邓家营水库、响水水库、发路海水库、赖毛冲水库、新华水库、范家田水库、川洞海子水库、大山水库、新田水库;二标段含深沟河、伍家寨河(中水中河)、黑土河、冒水河、黄家烟箐河(蚂蟥箐河)、浑水塘河、北门河、长海子河(蔡家河)、吕家河、德磨河、冷沙小河、马路河(干河沟)、堰边河(倮沙沟)、冒水水库、尖山水库、马家水库、三益水库、冲子河水库、金叶水库、小米水库、落水洞水库、新村水库;三标段含耿家屯河(松棵小河)、狮子河(结衣小河)、小可渡河(底拉河)、布嘎河、杨湾桥河、杨柳河(岔河)、三道河、黑洞湾河、瓦河子(芍葡河)乐溪水库、新丰水库、云雾山水库、林场水库、结里水库;四标段含新隆河(兴隆河)、李家村河(论河)、恰西小河、坝口小河、富乐河(头道沟)、汤朗小河河)雪山水库。 本项目河道划界,需要我公司提供包括带状地形图测绘、河道大断面测绘及水文计算、界桩(牌)制安、公告牌制安、岸线管理与利用规划以及相应的服务工作。 我公司将会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我公司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对本项目进行周密计划,详细部署,落实该项目的实施。

1.2工作大纲 1.2.1规划目标 岸线利用建设项目必须与岸线利用功能区划相协调,结合河道的岸线资源条件,确保防洪工程建设、河道行洪安全、河势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按照自上游至下游,左右岸兼顾的原则,任何进入岸线功能区的开发利用项目,都必须符合岸线功能区利用与保护规划管理目标的要求。各功能区禁止开发污染项目,严格控制阻碍防洪、供水、河势稳定和水生态环境保护开发项目;允许开发利用有利于岸线利用与保护的防洪、供水、河势稳定和水生态环境保护及航运等项目。 1.2.2规划任务 通过岸线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的调查,摸清河道演变规律和开发利用现状,分析总结岸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主要存在问题;在深入分析岸线利用对防洪保安、河势控制、水资源利用、生态与环境保护及其他方面的影响的基础上,确定岸线控制线;根据不同岸线的主要功能特点,综合考虑河道防洪和航道治理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及沿河地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要求,划分岸线功能区;按照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维护河道健康、促进岸线资源永续利用的要求,研究提出不同岸线布局调整和控制利用管理指导意见,以及加强岸线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政策制度建议。 工作重点:以沿岸城镇发展规划、交通路网规划及内陆河道通航规划为基础,水功能四级分区水质为控制目标,确定新建的临水、跨河建筑物对河道防洪、航运、生态及河道演变的影响,合理划分河道岸线功能区划。

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 术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河管[2007]1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 【发布日期】2007.06.01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 (浙河管〔2007〕10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 为指导各地开展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我站成立了技术指导组,负责划界技术标准的制订、现场指导、测量成果验收、界桩、告示牌等埋设验收及成果汇总。技术指导组设在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现将划界技术标准(附件一)及技术指导组人员名单(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标准开展划界工作,并接受技术指导组指导和验收。 附件一: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附件二: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指导组人员名单

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 二○○七年六月一日附件一: 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一、划界范围 全省所有的省级河道,市级河道。2007年完成钱塘江、东西苕溪流域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其它流域以市级河道为主;2008年完成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流域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其它流域以市级河道为主。2009年开始县级河道管理范围的划界工作。 二、划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5)各流域防洪规划、各城市防洪规划及总体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或堤线规划等。

某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确权划界测量探讨

某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确权划界测量探讨 【摘要】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确权划界测量时由于缺少征地的资金和管理措施的实施空间,河道本身的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本篇文章分析了现状河道堤防存在的问题和确权划界的重要性,并且提出了解决的办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河道整治;管理范围;确权划界测量 目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河道管理,需要开展河道水域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进行河道堤防确权划界可以防止因为河道管理范围界限不清楚造成的堤防、河道被侵占的现象,减少杜绝与河道争地、与堤防争地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的发挥与完善河道堤防防洪、行洪和综合的效益,为我省河道的依法管理提供给可靠法律依据。 1 目前河道堤防存在的问题 目前河道堤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由于我国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法需要花费大量的费用,因此无法建立合理的管理机制;二是我国河道管理方式传统,缺乏确权划界的成功经验,河道管理模式复杂,没有前车之鉴;三是由于管理不善河道被挤占,排水系统不佳,河道综合治理建设比较落后,河道被建筑物占用,排水面小,造成了城市内涝[1];四是河道污水排放严重,造成河道环境污染,由于城市的建设不断加快,污水处理的系统不完善,造成了河流环境污染;五是河道周边的城市地段人员混杂无序,沿岸的居民或者企业随意丢弃垃圾,造成河道堵塞。 2 河道确权划界可实行的措施 对河道确权划界可以实行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一系列可行确权划界计划,做好试点推广工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全面开展确权划界量力而行、先试点的工作方式,在取得试点工作经验后,大范围的推进;二是积极的做好河道划界宣传工作,充分的利用媒体宣传方式积极向沿岸群众大力宣传国家颁发的水利法规,明确河道确权划界的重要性,为河道确权划界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三是做好确权划界的经费预算工作,河道堤防管理出现的确权划界费用要由主管部门在水利投资过程中负责调剂和解决;四是把握好河道堤防确权划界的管理原则,要尊重历史、划界依法执行;五是成立河道确权划界工作组,加强领导组织;六是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增强各个地区的自律性[4]。 3 河道确权划界测量方案—以东阳江河道划界工程为例 在确权划界测量时,要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复同意的在小比例尺河道设计图上标定保护线、管理线、堤线、岸线和中心线(已经业主审核)作为基础资料。 3.1 确权划界测量依据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07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淮委网站下载)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颁发 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流域规划、防洪调度、河道资源开发利用、河道整治、河道管理保护等 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日常管理工作由河道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下列河道整治规划、采砂规划编制以及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大洋河偏岭镇丹锡高速公路出口桥至鞍山丹东两市分界段; (二)海城河孤山桥至太子河河口段,哨子河牧牛桥至大洋河与哨子河汇合口段; (三)南沙河东台拦河闸上游200米至劳动路桥段。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整治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根据河道整治规划,采取自办或联办等形式,依法进行河道建设、开发、利用、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以及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维护管理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实行专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推广市、县专业机构管理与河道沿岸乡(镇)、村群众养护维修相结合的办法,利用合同方式约束各方行为,提高基层河道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水 平。 第十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划定各自管理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设置相应的管理范围标牌、界桩等设施。 第十一条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至5000平方公里河流堤防护堤地迎水面一般不得少于20米,背水面一般不得少于10米;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 河流堤防护堤地迎水面一般不得少于10米,背水面一般不得少于5米。 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必须满足河道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对影响河道疏浚整治规划的河床、河岸、堤坡上的林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第十三条对于河道防洪整治工程,护岸、护堤、护林标志,里程碑,险工牌,防汛房,水文观测设施,防汛通讯及照明设施,管理围栏、限高(宽)桩等保护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毁损或破坏。严重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测量的障 碍物,必须清除。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堤身、戗台耕种作物; (二)擅自移动、侵占、损毁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利工程附属的管护设施; (三)在堤身、戗台、堤顶上行驶除防汛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堤路结合的堤段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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