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意外险保险协议江泰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保险合同内容1. 保险项目: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3. 保险对象:乙方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从事建筑施工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4. 保险金额: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名单及保险费率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具体金额如下:(1)一线施工人员:每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2)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每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5. 保险费用: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保险期间和投保人数,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具体费用如下:(1)保险费率:按照甲方制定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执行;(2)保险费:人民币【】元;(3)支付方式:乙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甲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伤残等级给付乙方保险金。
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治疗的,甲方承担被保险人合理的医疗费用,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合同解除和退还保险费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保险合同,但甲方有权按照解除合同时的保险费率收取乙方相应的保险费。
2.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要求退还保险费的,甲方按照乙方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90%退还乙方。
四、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保险协议书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建筑工程保险协议书尊敬的双方:甲方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所有者,乙方为建筑工程承包商,为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和范围:1. 保险标的:本保险涵盖由乙方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电气管线等。
2. 保险范围:本保险对保险标的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倒塌、坍塌、雷击、盗窃等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二、保险期限和保险费:1.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起止期限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内。
2.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按年度支付保险费。
具体的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根据评估结果报价后确定,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共同确认,并由乙方支付给保险公司。
三、保险责任和赔偿: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意外损失进行赔偿。
3. 赔偿程序:乙方在发生意外损失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通知后,进行损失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四、保险检查和验收:1. 保险检查:保险公司有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保险标的的检查,确保项目施工符合保险要求。
2. 验收:建筑工程项目完成后,乙方应邀请保险公司进行验收,保险公司将根据验收结果确认保险标的的完好程度。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解除: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双方协商一致、项目完成等。
2. 终止: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项目施工未按照保险要求进行、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等。
六、保险争议的解决: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向有关保险监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工意外险保险协议(江泰)
保险协议(供参考)协议方:甲方: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主投保人)(联合投保人,指施工单位)······························乙方:(首席保险人)(共同保险人)······························根据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前期保险询价和谈判的结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本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项目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二、各方的主要权利及义务(一)主投保人:负责总体工作协调,并为联合投保人代扣代付全部保险费。
(二)联合投保人:按照本协议承担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从乙方获得赔偿。
(三)首席保险人及共同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条件(一)保险险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保险人名称:(三)投保人名称:(四)被保险人名称:大广高速公路江西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全体施工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包括分包队伍、协作队伍的人员)(五)保险工程名称: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六)保险工程地址范围:江西省境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和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工棚、仓库、料场、预制场及邻近区域,上述各地之间的运输途中。
建筑工程意外险合同范本
建筑工程意外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集体投保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1.1 本保险合同所保的是甲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1.2 保险范围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甲方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2.1 保险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2.2 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
第三条保险费用3.1 保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暂定为1.00元/平方米。
3.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费金额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第四条保险责任4.1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身故或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乙方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4.2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乙方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5.2 保险期限届满或者甲方提前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7.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工意外险询价文件(江泰)
目录第一章报价邀请书…………………………………………………03页码待保险协议定稿后调整1、询价概况 (03)2、询价险种 (03)3、确认回函要求 (03)4、询价文件的获取 (03)5、报价文件递交要求 (04)6、联系方式 (04)第二章报价人须知 (05)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05)1.总那么 (06)2.询价文件 (09)3.报价文件 (09)4.报价 (10)5.报价文件开封确认 (11)6.报价文件评审 (12)7.合同授予 (13)8.纪律和监督 (13)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4)第三章报价评审方法 (16)第四章报价文件格式 (17)第一节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授权书(格式) (18)第二节报价书(格式) (19)第三节报价人的资格证明件 (21)第四节承保类似项目的体会(格式) (22)第五节报价人在工程所在地分支机构情形说明 (23)第六节效劳许诺及效劳小组成员的资历和体会 (24)第七节保险方案(即保险协议样本) (26)第八节不同情形汇总表 (62)第九节优惠条件汇总表 (63)第一章 报价邀请书致:保险公司:1.询价概况大广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基础[2020]3044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交通部补助、地址自筹,招标人银行贷款,并已落实。
目前本项目已完成了工程施工单位招标工作,即将动工建设。
依照工程建设的需要,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询价人)决定对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人员集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进行统一的保险询价,现邀请贵单位参与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人员集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报价。
2.询价险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集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3.确认回函要求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回函确认,回函要求:(1)明确是不是参与本次报价;(2)列明联系人员姓名、职务、、、和电子邮件地址;(3)加盖报价单位公章。
建房意外险合同模板
建房意外险合同模板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鉴于乙方拟在建筑工地进行房屋建设,为避免建房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特订立本《建房意外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责任1.1 本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保险对乙方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险事件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上发生的火灾、坍塌、触电、爆炸等意外事件。
1.2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按照本合同约定为准,乙方应按照实际建设情况选择相应的保险金额,并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用。
第二条保险费用2.1 本合同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保险费用金额由保险公司提供报价单确认后确定。
2.2 乙方应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及时间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第三条保险期限3.1 本合同保险期限从乙方房屋建设开始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2 若乙方需要延长保险期限,应提前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得到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方可延长。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4.1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协助调查。
4.2 保险公司收到乙方的理赔申请后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理赔审核和赔付。
第五条保险责任排除5.1 以下情形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1)乙方未按要求缴纳保险费用或逾期未缴保险费用;(2)乙方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或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3)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未遵守相关安全规定或未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4)其他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排除情形。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争端解决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生效,并保存至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甲方(保险公司)签章:乙方(被保险人)签章:日期:年月日以上为《建房意外险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篇1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签订1.1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2 乙方为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向在职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1.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承担在职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住院费用等各项赔偿责任。
2.2 乙方对在职员工造成轻伤、重伤、残疾甚至死亡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2.3 保险责任不包括在职员工自愿参加违法犯罪活动、酗酒、吸毒等自身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缴纳方式3.1 甲方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员工人数和工作内容,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缴纳保险费用。
3.2 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支付,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3 保险费用的缴纳时间为每个保险期的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4.1 在职员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理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确认事故责任和赔付金额。
4.3 确认事故责任及赔付金额后,乙方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赔付款项转账至受益人指定账户。
第五条保险合同解除5.1 本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可继续续订;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5.2 乙方未按时收取保险费用或甲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合同自动解除。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各种原因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合同附属保险条款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协议编号:[填写甲方]与[填写乙方]建筑工程团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____年__月__日[填写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注:在本协议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有且不能擅自更改或删除的语句,假如确需更改或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或删除;标有“***”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协议通常必备条款;标有“**”的为协议各方协商拟定的条款;标有“*”的为协议选择性条款。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协议时作为提醒之用,最终版本的协议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协议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协议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团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甲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填写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填写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谐协商的原则,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保险协议的构成 ***一、建筑工程团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协议有关的投保文献、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该等协议构成文献的法律效力优先顺序为:,各文献不一致之处以文献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协议的内容。
对保险协议中免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协议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醒,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醒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建工意外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的对象和期限
1.1保险对象:本合同规定甲方(保险公司)向乙方(建设工程的承包商或发包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意外保险。
保险对象包括在建设工程现场工作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
1.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工程开始日至工程完工日期间。
另外,根据甲乙双方的协议,保险期间可以延长。
第二条:保险的范围和保险金
2.1保险范围:本保险对保险对象在建设工程现场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身体伤害或死亡,约定支付保险金。
2.2保险金:保险金的金额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记载在保险合同中。
第三条:支付保险费
3.乙方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支付保险费。
第四条:请求手续
4.1保险对象遭受意外身体伤害或死亡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启动索赔程序。
第五条:除外责任
本保险,除符合法令规定的除外责任的事由以外适用。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6.1本合同的变更、解除须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七条:解决纷争
关于本合同的纠纷,通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第八条:其他
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
执行条款: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一、投保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工程名称:君御海城三期5.6号楼及地下室土建装饰工程及施工总承包管理和
配合服务
三、工程地点及总造价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马宁南地块
工程造价:RMB73280000元
三、保险险种: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方案
主险:建工团意保险50万
附加险:意外残疾医疗保险50万
附加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5万
费率:
四、保险期限:工期1年半~2年
五、保费:
六、特别约定:免安监1~2人
七、承保区域:。
建筑工程意外险合同
建筑工程意外险合同---建筑工程意外险合同甲方(保险人):XX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于乙方希望为其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险,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保险协议:第一条保险对象乙方所属的全体在职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建筑施工、安装、维修、装修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保险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1. 死亡或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2. 医疗费用: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甲方承担相应的合理医疗费用。
3. 误工费用: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约定支付误工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1. 死亡或残疾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XXX万元。
2. 医疗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XXX万元。
3. 误工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费保险费根据乙方员工的总人数及所选择的保险方案计算得出,总计为人民币XXX万元。
第六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1. 乙方应在知悉保险事故发生后的X天内通知甲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 甲方收到完整的理赔材料后,将在X天内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的X天内支付保险金。
第七条除外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2. 被保险人在醉酒、吸毒等非正常状态下发生的意外伤害。
3. 战争、暴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伤害。
4. 其他依法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若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所作补充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施工意外保险保险合同范本
施工意外保险保险合同范本
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
被保险人:[施工公司名称]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保险费:[保险费]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
保障范围:
1. 保险人应在保险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施工意外保险保障。
2. 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障责任:
- 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或施工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配合保险人进行调查和理赔程序。
免责条款:
1. 如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人不承担以下情况的赔偿责任:
- 因被保险人违法违规导致的施工事故;
- 因未经许可或超出合同范围的施工导致的事故。
索赔流程:
1. 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保险人将在收到索赔资料后尽快启动理赔程序,并进行核实和审理。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2. 若有关索赔事宜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人(盖章):被保险人(盖章):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建工意外险承保方案
4.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八、其他事项
1.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本方案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3.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建工意外险承保方案
一、方案目的
本方案旨在为我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提供全面、有效的意外风险保障,确保其在遭遇意外伤害时获得及时的经济补偿,减轻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保障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保障对象
本方案保障对象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三、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工作岗位、工作经验、施工项目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3.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责任。
四、保险金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保险费
1.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根据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协议书
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协议书一、保险合同的申请与受理1. 本保险合同的承保对象为建筑工程项目参与方的工作人员,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
申请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和项目信息进行申请。
2.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完成保险合同的受理。
二、保险责任的范围与赔付标准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事故、意外事故等。
2.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事件导致身故、残疾或伤害,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亡情况进行相应的赔付。
赔付标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的约定。
3.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与理赔相关的必要证明材料,如医疗报告、死亡证明、伤残评定证明等。
三、理赔的申请与处理1.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将派遣专业的理赔人员进行相关事故的勘查与调查。
2. 在理赔申请过程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提供与事故相关的必要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工伤鉴定书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法定的时间范围内作出理赔决定。
3. 如需对理赔结果进行异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提起申诉。
保险公司将进行复核并重新审视申请材料,并及时作出答复。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保险合同的解除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解除。
解除合同后,双方不再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2.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是由被保险人提出的申请,或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自动终止。
终止合同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的一切约定以合同条款为准,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根据双方协商确定,被保险人应按时足额支付保费。
3.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理赔被拒绝,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一、凡从事土木建筑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
二、凡属投保单位管理,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在登记姓名后,并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因突发疾病造成身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或因突发疾病在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详见附表五)。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五、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工地意外险协议书模板
工地意外险协议书模板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乙方是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为保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员工投保工地意外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乙方同意为其在本协议书生效期间内,因工作原因在工地上发生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伤害或死亡的员工(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工地意外险。
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
第二条保险责任甲方对乙方投保的工地意外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甲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死亡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的,甲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残疾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甲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医疗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乙方应为每位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2. 保险费由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费率和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乙方支付首期保险费且甲方同意承保之日起至本协议书约定的终止日止。
第五条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当在本协议书签订后____天内,向甲方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公司义务1.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保险费后,及时向乙方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赔付。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1. 乙方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工地意外险协议书范本
工地意外险协议书范本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甲方拟向乙方投保工地意外伤害保险。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保险对象甲方同意将以下施工人员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1. 甲方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所有人员;2. 甲方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3. 甲方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保险责任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对甲方投保的保险对象在工地现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每人_____万元;2. 保险费:每人_____元;3. 保险费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甲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_____小时内通知乙方,并提供必要的事故信息和证据。
第六条赔偿处理1.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乙方应在调查核实后_____日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赔偿金。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2. 甲方应保证投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4. 甲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建筑意外保险合同范本
建筑意外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其在建筑工地的工作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范围1.1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1.2 保险对象:甲方在建筑工地工作的一切工作人员。
1.3 保险金额:按照甲方提供的工资名单和保险金额进行投保。
1.4 保险责任:乙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甲方工作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人身伤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费用2.1 保险费率:按照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费率执行。
2.2 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支付保险费用。
2.3 保险费支付方式:甲方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1 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3.2 保险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及时退还剩余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事故的申报和赔偿4.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乙方在接到甲方报案后,应及时派员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4.3 甲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构保险事故的,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甲乙双方应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5.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工程施工意外险合同书
工程施工意外险合同书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向乙方投保工程施工意外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合同标的1. 保险合同的标的是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保险期间: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甲方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 保险费:甲方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率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工程风险等级确定。
3.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逾期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依法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三、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3. 乙方在赔偿甲方损失后,有权依法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甲乙双方同意,保险合同依法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变更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 甲方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乙方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退还尚未履行的保险费。
五、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保险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公司):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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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协议(供参考)协议方:甲方: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主投保人)(联合投保人,指施工单位)······························乙方:(首席保险人)(共同保险人)······························根据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前期保险询价和谈判的结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本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项目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二、各方的主要权利及义务(一)主投保人:负责总体工作协调,并为联合投保人代扣代付全部保险费。
(二)联合投保人:按照本协议承担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从乙方获得赔偿。
(三)首席保险人及共同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条件(一)保险险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保险人名称:(三)投保人名称:(四)被保险人名称:大广高速公路江西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全体施工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包括分包队伍、协作队伍的人员)(五)保险工程名称: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六)保险工程地址范围:江西省境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和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工棚、仓库、料场、预制场及邻近区域,上述各地之间的运输途中。
(七)工程合同金额:(待填充)(八)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一)死亡及伤残人民币200,000.00元/每人(二)意外医疗费人民币20,000.00元/每人(九)工期费率:(待报价)(十)总保险费:RMB**元(工程合同金额*工期费率)(待填充)(十一)付费日期:保单正式签发之前(十二)保险期限:自2010年*月**日零时(缴费次日)起至20**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上述期限的最终到期日以项目工程整体竣工之日为准)。
(待填充)(十三)适用条款保险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十四)特别约定1、本保险为不记名投保,但出险时应与投保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实际上的劳资关系。
2、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或者投保人允许的生活区域内(包括因公外出、上下班途中等),全天24小时内遭受意外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3、医疗费赔偿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对附加医疗费在赔偿时不划分门诊及住院费用,所有医疗费用每人每次免赔RMB200元。
四、共保体构成乙方成员由如下家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共保体”承保本项目:保险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首席保险人,承保比例为%;保险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共同保险人,承保比例为%;·························。
上述各方应签订共保协议以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对甲方的优质服务,若共保协议与本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优先执行。
本项目采取首席保险人负责制,由首席保险人代表共保体处理日常承保、理赔、培训、防灾防损等服务工作,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承诺的相关服务工作;各共同保险人承诺接受并遵守首席保险人与甲方就有关保险承保、理赔等事宜所作的任何书面决定。
共保体各方充分理解并同意按保险条件及相应的承保比例承担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保险费、赔款等相关费用均按各自份额分享和承担,并按相应的承保比例自行办理再保安排和缴纳相关税费。
首席保险人按照总保险费%收取共保手续费,用于代表共保体提供保险承保及理赔服务的相关费用,即出单、查勘、定损、理算等费用,但涉及聘请第三方(如公估公司、检验机构等)的费用不在此列。
五、出单及保险费支付首席承保人将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承保方案及条件出具正式保险单,并抄送本项目的共同保险人。
若有关保险单条款与本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优先执行。
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的保险费由甲方的主投保人为所有联合投保人代扣代付全部保险费(一次性支付)。
六、期内服务(一)成立服务小组首席保险人应为本项目工程保险设立专门服务小组,组长由保险公司领导担任;项目专员为服务的统一协调员及联络员,任何有关的服务事宜被保险人只需与其联系即可,项目专员必须负责落实,不得推诿或随意改换他人;现场服务人员为熟悉业务并富有责任心的骨干,应不少于两人。
以上人员如有更换应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服务小组成员表:(二)日常联系为保证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首席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服务约定:1、建立投诉制度首席保险人在上级分公司设立投诉电话,若首席保险人的服务机构和人员未有效履行服务约定,且经甲方和北京富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促办无效的,可向首席保险人所在省级分公司相关部门投诉,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2、回访服务首席保险人应会同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对本项目进行回访,收集反馈意见,提升服务质量。
(三)培训服务在保险有效期内,乙方负责每年举办至少1次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
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与首席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
(四)投保服务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介绍保险责任、收费标准、投保手续等有关情况,协助甲方填制投保单,并及时向甲方送达保险单、保险证、其他证件和保费收据;(五)理赔服务对于甲方或其他被保险人的报案及索赔申请,首席保险人全面负责处理所有赔案,并将相关内容告知共保体其他各方。
1、接报案(1)首席保险人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或保险经纪公司)的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损失后,应及时向首席保险人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经纪公司;被保险人(或保险经纪公司)也可直接向首席保险人的服务专员报案。
首席保险人应作好报案记录登记,并有义务对被保险人或出险单位是否及时报案向投保人或保险经纪人提交原始报案记录(包括电话接听记录)。
(2)被保险人或出险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在首席保险人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事后经首席保险人调查情况属实,且被保险人或出险单位事后能提供相关证明的,首席保险人应视同被保险人或出险单位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1)首席保险人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在30分钟内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及是否需要保留现场。
若需要进行现场查勘及保留现场的,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并在接到报案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查勘(如遇不可抗力事件首席保险人无法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的,应在4小时内书面通知出险单位)。
现场查勘时限的计算从出险单位(或保险经纪公司)向首席保险人报案起(以报案、接案的电话记录为准),至首席保险人的现场查勘人员到达出险单位项目经理部止。
首席保险人的现场查勘人员应如实填写现场查勘记录(记录中应详细填写到达现场的时间),查勘结束后双方就现场查勘的内容及首席保险人到达现场查勘的时间应分别签字确认。
(2)发生保险事故后,若因工程施工或抢险需要,或首席保险人的查勘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出险现场(如遇不可抗力事件除外),允许被保险人或出险单位自行处理事故现场,恢复施工。
但被保险人或出险单位应如实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录像等。
3、索赔单证[1]意外身故(1)理赔申请书(2)受益人身份证、与死者的关系证明(3)死亡证明(4)销户证明(5)土葬或火葬证明(6)用工合同或劳资关系证明(7)项目部出具的事故说明或安监证明[2]意外致残(1)理赔申请书(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县级以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4)用工合同或劳资关系证明(5)被保险人存折复印件(6)项目部出具的事故说明[3]意外伤害医疗(1)理赔申请书(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或发票、费用明细清单(4)用工合同或劳资关系证明(5)本人存折复印件(6)项目部出具的事故说明[4]双方进一步就索赔事项约定如下:(1)投保人持受益人的身份证证明材料以及受益人委托投保人全权办理保险索赔的委托书(受益人签章或手印),保险人可将相关赔款划至投保人指定账号;(2)对于所有保险事故,不要求提供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安监或海事等)的事故证明,保险人接受投保人项目部签章的事故经过说明。
4、赔款支付时限保险人自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对材料齐全、无疑义的索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并将理赔款划入指定帐号。
保险人认为需要调查的案件,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核定。
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作出核定之日5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划入指定帐号;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作出核定之日2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供《拒付通知书》,并列明拒赔原因。
七、其他(一)保险合同的构成包括下列文件:1、本保险协议;2、批单、保单;如上述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除有明确约定之外,以排序在前的文件规定的内容为谁。
(二)争议处理本协议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协议的调整和取消在本协议正常执行期间,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取消,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即可进行。
(四)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2010年月日0时起正式生效,适用于甲方、乙方签订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并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如果该保单的保险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则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保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五)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1、提供给与执行本协议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3、经甲方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