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设备变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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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设备变更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适用范围、管理内容和要求以及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设备的局部变动、更新、拆除等设备变更的管理工作。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管理目的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保证各种运行系统图、设备结构图、备品制造图与实际情况相同,便于运行人员和维修人员及时掌握设备和系统的变更情况,及时修改现场规程标准,有利于加强各级技术责任制,严格技术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2 管理范围
2.2.1 设备容量、出力、参数和特性的变更;
2.2.2 设备部件结构和型号的变更;
2.2.3 热力系统(包括冷却水系统)、煤、油、灰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及化水系统的变更;
2.2.4 电气一次回路系统图和二次回路原理图的变更
2.2.5 厂内有线通讯系统图、消防报警系统图的变更;电网要求电厂内相应保护、远动、遥测、遥讯系统图和保护定值的变更
2.2.6 机、电设备的热工保护和信号报警回路原理图的变更;
2.2.7 机、电设备和系统上的测点的增减,以及控制、保护、表计、信号、动力盘面的变动;
2.2.8 全厂范围内的生活用汽、用水、污水处理、消防水系统、雨水系统等的变更。
2.3 下列变更需经生产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
2.3.1 更改主要辅助设备容量、出力或参数和特性;
2.3.2 设备和系统的变动影响到主设备和重要辅助设备的运行方式时;
2.3.3 改变公用系统(包括工业水、循环水、消防水管道及燃油系统等)和热力系统主管道的连接方式。
2.3.4 自来水和工业水、消防水、污水处理、雨水系统、采暖系统的重大变动;
2.3.5 改变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结构和部件、涉及性能强度和经济性时;
2.3.6 改变380 V和6kV厂用系统接线及其电源的保护和自动装置;
2.3.7 改变发电机(包括励磁回路)的主要保护和自动装置;
2.3.8 改变主设备的热工保护方式及重要热工测点的变动;
2.3.9 除灰系统、化水系统的重大变更;
2.3.10 改变主厂房结构、主要通道走向;
2.4 下列变更需经生产维修部主任审核、并经生产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批准
2.4.1 公用系统和热力系统的一般变动;
2.4.2 一般辅机设备的容量、出力或参数的变动;
2.4.3 工业用水及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消防水和采暖系统的一般变动;
2.4.4 电气380 V和6 kV厂用系统、发电机(包括励磁回路)及主变的操作、测量和信号回路的变动;除厂变外所有的380 V和6 kV 辅机的一、二次回路的变动;全厂直流系统的电源到直流屏内设备接线的变动;全厂接地网和防雷设施的变更。
2.4.5 设备和系统的变动虽不影响图纸的修改,但可能影响到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或可能影响运行操作变动时。
2.4.6 热工自动控制装置原理图和操作回路的改变,主要辅机保护的改变,信号报警回路的改变。
2.4.7 一般热工测点和热工盘面布置的变更。
2.4.8 虽不属上述范围,但需涉及其它部门设备的变动或施工者。
2.4.9 主辅设备更改涉及备品图修改时。
2.5 下列变更可由部门审核,报生产维修部各专责(生产维修部主任)批准
2.5.1 设备和管道的更改不影响出力、强度、特性,也不涉及运行操作变更或备品图的修改。
2.5.2 电气380 V动力盘以外的电气设备的变更。
2.5.3 电气直流屏组以外的一、二次回路的变更。
2.5.4 照明设备及其电源的变更。
2.5.5 化水设备系统的一般变更。
2.5.6 仪表和信号报警装置内部结构和线路的变更。
2.6 凡属总经理或生产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管辖批准的设备变更,均需事先填写《设备变更申请报告》,并经相关部门审查报批准后方可施工,报告样式见附录A。《设备变更申请报告》应由建议部门提出,一般一式三份,经审批后,建议部门、生产维修部及施工部门各存
一份备查。如涉及一个以上施工部门时需酌情增加。
每次变更申请,一般只能选用于涉及一次设备或一个系统的一次更改施工。如完全相同的设备上进行同样的变动,可只办一次申请。
2.7 凡属部门自行批准的变动,可不填写《设备变更申请报告》,但必须事先征得部门专职的同意,报送生产维修部专责批准,同时须作好记录,严禁擅自改动设备或系统。
2.8 设备的变更即使已列入设备大、小修计划或月度计划内,仍需按规定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
凡列入厂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省煤节电措施计划”内的项目涉及设备变更时,由负责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凡正式列为技改工程项目,并具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签署审批的施工图纸,可不再办理变动申请。
技改工程项目施工中涉及运行设备(或系统)的变更时,由运行部部门提出申请。基建项目施工中涉及运行设备(或系统)的变动,由基建部门负责变更申请。
2.9 凡由于机械设备的变更而引起电气设备需作变更时,由电气设备所属管辖部门根据机械设备的变更批准书提出的要求,填写相应的电气设备变更申请,也可相约同时申请。
2.10 填写变更申请单必须字迹清晰,要求明确,作图正确。一般能用图表达的都应用图表示。
发电运行部、生产维修部维修班组或专责提出的变更申请,如涉及其它部门检修管理工作时,需经有关部门会签,并提出设备命名意见,然后送生产维修部审批。
2.11 生产维修部各专责在审查中应综合考虑每一项变更的必要性、可能性、合理性,对安全、经济性能的影响,还应考虑对运行方式的影响和操作方便,以及对新设备(包括阀门)的命名编号,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意见后,提出汇总审核的意见,然后提交生产为维修部主任批准。属生产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批准范围的,生产维修部主任审核后报送生产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批准;属总经理批准范围的,由生产维修部主任提交,生产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审核后报送总经理批准。
2.12 《设备变更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由生产维修部分送建议部门和负责施工的部门。负责施工的部门在接到经批准的申请报告后,应尽速落实施工,并不得擅自更改批准的方案,如发现确有不合理处,需要更改时,必须征得原审批者的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中修改,必要时应撤消原申请报告,重新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